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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經營論文范文

2024-01-11

海外經營論文范文第1篇

1.1 外匯風險

在國際化經營過程中, 由于外匯匯率的不可預測性, 經營所在國外匯管制政策難以突破, 金融工具選擇的局限性等成為外匯管理中主要障礙。

(1) 目前中國企業跨境經營主要分布在欠發達國家, 而這些國家往往外匯管制嚴格, 資金出入境手續煩瑣, 流程較長, 換匯匯出成本較高, 導致資金使用效率降低, 資金使用成本升高, 存在當地幣沉淀無法出境的可能性;

(2) 施工項目的施工期限通常在1~5年, 而BOT/PPP項目施工加運營期限多達20年以上, 外匯匯率的劇烈波動會造成企業出現較大的匯兌損失;

(3) 境內外外匯資金通道暫時不夠通暢, 境內外資金無法形成有效的資金流, 資金使用效率下降。

1.2 稅務風險

(1) 稅制差異。各國家現行稅法差異較大, 中國企業在新國別開展經營時, 可能會出現由于對當地的稅法稅制不夠深入了解導致出現額外的稅負成本。

(2) 稅收環境不健全。中國企業目前走出去的國家大多是非洲、東南亞等不發達國家, 這些國家的稅收制度和征收執行透明度和規范性有所欠缺, 會出現灰色地帶的征收現象。

(3) 歧義誤解。中國企業對當地稅法的了解主要是通過翻譯當地稅法、向稅務局或事務所咨詢或與當地中資企業交流, 但是由于稅法本身的復雜程度及語言障礙, 可能會出現對稅收政策的誤解。

(4) 避稅過度。中國企業往往將稅務籌劃誤解為盡可能地降低當地稅負, 過度擴大成本而將當地利潤做的過低甚至虧損, 容易引起當地稅務局關注。

1.3 應收款項回收

國際經濟形勢及所在國經濟發展狀況嚴重影響著國際化經營企業的經營效益, 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 欠發達國家工作效率較低, 工程結算環節多, 流程長, 項目結算不及時。

(2) 欠發達國家財政資金不充足, 工程款給付會出現拖延或不付的情況。

1.4 項目模式日趨復雜

目前海外項目模式已不再僅僅局限于現匯項目, 很多項目業主希望借助中國資金的力量, 利用杠桿撬動項目實施。應運而生的投融資帶動總承包、海外BOT/PPP項目日益增多, 但是投融資類項目涉及財務測算、投資架構搭建、稅務籌劃、資金路徑規劃及投融資方案等重大財務事項非常龐大復雜, 需要對內部市場、合約、財務、投資、法律人員及外部金融機構、財稅和法律顧問各方資源進行整合, 而中國施工企業相對傳統, 對于國際市場項目變化稍顯應對不足。

2 應對措施

2.1 轉變傳統觀念

國際承包企業應轉變傳統觀念, 不能將視角局限于項目本身, 而應重點了解國際經濟形勢、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及項目所在國政治外交經濟政策, 全方位統籌海外市場跟蹤布點, 避免將各個經營國別割裂, 站在全局的角度審視海外經營大局。

2.2 注重轉型升級

在穩固現匯項目的同時, 可以考慮通過投融資帶動總承包項目, 以擴大海外市場份額。目前投融資項目模式主要有:

(1) 投資模式主要包括BOT/PPP項目和投資項目公司的模式, 而投資項目公司不一定必須控股, 可以投入少量資本金占小股, 換取項目總承包權。

(2) 融資模式可以分為出口賣方信貸、出口買方信貸、對外優惠貸款、優惠買方信貸和項目融資等。其中, 出口賣方信貸是由承包方作為借款主體, 相比出口買方信貸談判時間相對較短, 可以較快促成融資關閉, 但該模式利率風險、收匯風險、匯率風險均由承包商承擔, 影響承包商帶息負債指標, 風險相對較大。在跟蹤項目時, 可以考慮幾種融資模式混合使用, 借助內外資銀行的力量, 組合搭配解決資金問題。

2.3 創新應收款項回收手段

國際經濟形勢仍處于低迷期, 石油價格無明顯回暖跡象, 以石油為主要經濟支柱的中東和非洲地區政府財政暫無好轉, 應收賬款回收迫切需要創新模式。

對于中東地區, 可以采取以資產抵債的方式, 如利用房產抵償債務, 但資產抵入后需加強對資產的管理, 促使資產盡快產生現金流;對于投保項目, 可以嘗試與銀行討論應收賬款保理;對于現匯項目可以與銀行協商將其轉變為融資項目。

2.4 有效利用保險

由于國際市場相對國內市場復雜度加劇, 中國施工企業必須重視項目保險以有效規避風險。企業必須加大對海外經營風險識別及分析的力度, 針對項目實施中的各個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點進行投保。

2.5 規避外匯風險

外匯管理貫穿經營全過程, 合理運用金融工具。

(1) 在項目投標開始階段, 即對項目的采購幣種比例、借款幣種、運營收費幣種等進行詳細測算, 盡量與業主爭取一定比例的硬通貨, 減少受外匯管制的當地幣比例。

(2) 跨境人民幣目前在東南亞相對盛行, 有條件時可以利用跨境人民幣結算降低匯率風險;并充分利用境外人民幣的存款利率高于外幣利率的特點, 合理使用資金。

(3) 建議集團層面建立境內外資金集中池, 將硬通貨和人民幣分別歸集于境外和境內, 盡量避免貨幣交換。

(4) 根據離岸匯率與在岸匯率的差別, 合理選擇結匯時點和地點。

(5) 可逐步探討風險較低、可以保值的金融產品, 如鎖定匯率的遠期金融產品, 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目標明確地進行匯率兌換。

2.6 規范稅務管理

隨著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推進, 稅務信息將愈加透明, 中國施工企業如果想在國際市場贏得聲譽必須要遵守經營所在國稅務法律法規, 合法納稅申報。

項目談判時, 盡可能與業主爭取稅收優惠, 除在合同中約定減免稅條款外, 盡量由政府層面以法案或財政部指令的形式加以證明, 確保政府換屆時稅收減免效力不受影響;減免稅款要考慮減免稅的性質和承擔方, 充分識別稅收優惠是否真正起到減免稅的作用, 盡量避免接受不能有效降低稅負的稅收優惠;對于投資項目, 可以考慮充分利用稅收協定, 搭建投資架構, 降低稅負。

摘要: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提出, 越來越多的中國施工企業有機會將業務開拓至國際市場, 極大地帶動了中國元素在國際市場中的地位和作用, 也為中國企業的產能轉移找到了釋放空間。在此背景下, 本文將分析中國國際工程承包企業海外經營過程中所面臨的財務風險及管控措施。

海外經營論文范文第2篇

但在這形勢大好情況下,卻隱藏著令人不得不正視的問題,即:居高不下的海外壞賬率。

2005年,中國商務部研究院對500家外貿企業的抽樣調查表明,中國出口業務的壞賬率高達5%,而在發達國家,這個數字僅為0.25%—

0.5%。中國進出口總額2004年達到11547.4億美元,其中出口額為5933.6億美元,按照5%的壞賬率推算的話,中國每年因為出口產生的海外壞賬約有300億美元,折合人民幣約2400億元。迄今為止,至少有1000億美元的海外應收賬款逾期無法收回,相比于1000億美元的巨額欠款,2004年爆出的長虹與APEX約4.7億美元的欠款案只是冰山一角。商務部下屬另一家機構對中國1000家外貿企業的調查顯示,

68%的企業曾因貿易對方信用缺失而遭受損失,其中損害最嚴重的就是信用風險所造成的拖欠貨款和合同違約。同時,另一項調查結果顯示,中國企業“應收賬款延遲收付”的比例超過50%,遠遠高于美國、歐洲和亞太其他國家。此外,國家信息中心的統計表明, 中國企業逾期未收境外賬款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賬款比例超過65%,如果以歐美企業應收賬款超過5至6個月的合理期限作為壞賬處理的標準,中國企業的海外呆壞賬將成倍增加。

海外高壞賬率的根源

目前,中國正值入世后過渡期,經濟一體化進程不斷加速,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跨出了國門,但出口貿易額增加的同時,海外欠款數額也在逐年遞升。并且,海外欠款已呈現由沿海向內地蔓延的趨勢,而拖欠貨款的國家,也由以前的發達國家向現在的發展中國家擴大。

究其原因,與其說由于海外企業缺乏信用度、信息不透明導致了我國千億的海外欠款,不如從我們的企業自身找問題。據調查,中國企業至少有一半欠款來自海外華人公司,多發生在5至50人的“超小公司”。他們對中國國情認識更清,相比于其他人,他們更易測算拖欠款項的風險與收益。羅蘭貝格咨詢公司的研究報告認為,這是因為中國企業尚未積累到應對海外市場的足夠經驗,向海外擴張時還沒有形成一個清晰的戰略重點,一些投資決策帶有濃厚的機會主義色彩。日本和韓國的很多大企業在嘗試國際化時都表現出了內部規范性和外部的一致性,同時有出眾的產品和生產方式,而中國卻少有企業具備這些優勢。具體來說有以下三點原因:

首先,信息不對稱,對對方的信用程度缺乏了解,且中國企業普遍缺乏全面的信用管理體系。中國從事進出口業務的企業中只有1l%建立了自己的信用監管體系,而這11%當中又有93%是具有外資背景的跨國企業。雖然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逐步確立,大家都明白信用在現代社會中的重要性,但是到目前為止很多公司卻往往忽略了對對方的信用調查。在競爭激烈的世界商海中搏擊,缺乏信用監控體系常常是發生海外欠賬的導火線。

其次,國內企業并沒有真正意識到海外欠賬的風險和成本。中國企業普遍存在著好大喜功的心態,往往認為能把訂單簽下來就是做成生意了,殊不知,在風云變化的國際貿易中,簽訂單只是第一步,真正存在風險的卻是貨款的到位與否。為爭取市場份額,中國企業大多依靠價格策略,或在結算方式、付款條件、貨款追收等方面過度遷就客戶,把得到訂單視為經營成功的標志,而忽略了對對方資信的調查。許多中國企業擔心催款會影響訂單,不斷的妥協,延遲應收賬款的收回。美國企業的應收賬款回收期平均為37天,而中國企業的回收期平均為90-120天,是歐美企業的4—5倍;美國企業追賬成功率至少在6O% 以上,而中國企業僅為18.9%。

第三,結算方式也成為一些不法之徒拖欠貸款的“天然屏障”。中國的出口企業以前一直以L/C(信用證)為主要結算方式,這種基于銀行信用的結算方式非常安全,但要求加收國外進口商5%的手續費。因此,為了降低融資成本,越來越多的進口商開始要求使用O/A(記賬)或D/A(承兌交單)方式。這兩種結算方式現在已經占總貿易量的80%左右。使用O/A或D/A作為商業信用,雖然節省了進口商的融資成本,卻加劇了出口企業的收款風險。此外,仍有諸多因素造成了如此龐大的海外呆賬。隨著國企改革的推進,部分管理人員通過在海外設立殼公司,把原本盈利的企業做虧、做垮,繼而用轉移到海外資產中的小部分把原有企業買下,降低敗露的風險,獨吞腐敗收益。此類利用海外應收賬款手段侵吞企業資產的事件不勝枚舉。

對策建議

企業一旦遭遇海外欠賬,將面臨眾多的難題和難堪,更為嚴重的是,海外欠賬的發生有可能使企業走向衰敗。因此,如何預防海外欠賬的發生是企業必須非常重視的問題之一。

(一)進行充分的資信調查,采用安全迅速的收匯方式。公司有關部門, 應加強對國外客戶的資信調查, 建立國外客戶檔案。對于新客戶,要了解其經營規模、資金構成、信用情況, 選擇資信好、實力強的客戶作為發展業務的對象。在結匯方式的選擇上, 應盡量選擇即期信用證方式, 并選擇信用好的銀行作開證行, 以保證安全收匯。在安排出口合同前, 采取各種辦法, 詳細了解生產廠的財產、信譽和償債能力等, 做到心中有數。要選擇管理水平高、資信好、償債能力強的生產廠。工廠帶款提貨, 從根本上減少應收賬款的發生。必須賒銷的, 嚴格賒銷手續, 讓購貨方對其所欠貨款予以確認, 規定還款期限并收取一定的資金占用費。

(二)鼓勵催收呆壞賬, 提取壞賬準備金。對以前形成的呆壞賬, 應組織業務、財務部門的有關人員進行分析、調查、分別不同情況及時處理。對于長期拖欠不能收回的, 應力爭有關部門的批準, 作壞賬核銷, 徹底甩掉歷史包袱;對尚有希望收回的, 應劃定時限, 制定獎勵措施, 盡可能收回。在出口商品收購資金供應上, 應將出口收匯回籠資金與供應收購資金相結合, 督促業務部門重視收匯工作。對業務部門出口完成情況的考核, 應以實際收匯數(銀行結匯數) 為準, 即收匯后, 才算完成出口任務,督促業務人員迅速安全收匯, 防止新的呆壞賬的產生, 按規定提取壞賬準備金。

(三)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 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外貿企業在經營活動中, 除按照國際貿易慣例進行操作外, 企業內部也要建立健全規范和保證業務運作的有關規章制度??蓪嵭袃炔糠植块T核算, 將盈虧、費用和資金等指標分解到各業務部門, 每月核算其各項指標的完成情況。各部門設立資金往來賬簿,一切資金收付必須有真實合法的憑證, 有齊備的簽批手續。在資金分配上, 優先分配給資金使用合理的部門, 促使各部門加強資金管理, 合理運籌資金, 而且通過業務部門又催收其有關生產廠的欠款, 把資金占用指標乃至效益指標同職工的工資、獎金和崗位補貼掛鉤, 調動每個人抓管理、重效益的積極性。

(四)出口信用保險,作為WTO規則所允許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是幫助企業規避風險的最有效的途徑之一。出口信用保險是以國家財政為后盾,將國家外賣、外交等政策融入保險中,為本國出口企業提供收回保障、融資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支持,促進企業出口貿易、海外投資、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等國際經濟活動的開展。它是目前各國政府普遍采用的、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行之有效的促進本國出口的政策性金融工具。該保險對出口企業的促進作用很大,最重要的作用是它可以有效減少企業收匯風險。通過出口信用保險,企業可將不確定的風險以交保險費的形式固定化,這樣有利于成本核算,又能在發生損失時得到補償。

海外經營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中國企業;海外投資;投資風險;保護制度

海外直接投資是一國資本輸出的重要形式,中國作為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近幾年來海外直接投資活動才漸漸活躍。由于海外直接投資保護制度的欠缺,不少中國企業在海外直接投資風險中險象環生,成功的固然存在,但落敗的不在少數。健全相關法律機制,為中國企業海外直接投資保駕護航迫在眉睫。

2009年3月16日,商務部發布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對我國企業的海外直接投資活動予以規制,并明確指出了商務部及有關部門負有引導海外投資、為海外投資企業服務的職責。同時,還對海外投資企業如何實現其享有的國家有關政策支持做出了規定,本辦法的出臺也說明我國的海外投資法規經過多年冷卻和空置后,終于又在海外投資熱潮下復蘇,為中國海外投資保護制度的發展打開了新篇章。

1 中國海外直接投資的發展狀況

我國現今的定位仍是大型發展中國家,近年來,與別國間的經濟交流活動越來越頻繁,在我國改革開放戰略和“十一五”計劃“走出去”戰略的引導下,我國的海外投資展現出了蓬勃發展的趨勢。整體來看,據商務部統計,2006年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凈額211.6億美元,截至2006年底,中國5 000多家境內投資主體設立對外直接投資企業近萬家,共分布在全球172個國家(地區),對外直接投資累計凈額906.3億美元。2007年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凈額265.1億美元,較上年增長25.3%,截至2007年底,中國近7 000家境內投資主體設立對外直接投資企業超過1萬家,共分布在全球173個國家(地區),對外直接投資累計凈額

1 179.1億美元。根據商務部合作司2008年9月的簡明統計,2008年上半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341.6億美元,其中金融業對外直接投資85億美元,占24.9%;非金融業256.6億美元,占75.1%,同比增長22.9%。從行業分布看,我國海外直接投資主體主要集中在制造業占投資,大約占總額的33%,批發零售業大約占18.8%;從投資的地區分布來看,主要集中在亞洲和拉丁美洲。

中國企業的海外直接投資已經遍布世界各地。然而在眾多投資當中,遭遇不測的也不在少數,如中石油、中石化在厄瓜多爾遭遇“間接征收”;中海油收購優尼科失??;西班牙阿爾切事件,東道國廠商由于商業競爭,對中國企業采取政治暴力等。有調查顯示,在2005年,60%~70%海外兼并是失敗的,因為有3/4的公司在兼并后股票價格下降了20%以上。一些研究人員指出,在中國公司的海外投資中,30%是虧損的,甚至有40%破產,而只有30%實現盈利。

隨著中國經濟和貿易規模的擴大,中國經濟對海外的依賴度越來越高,為了獲得更加穩定的海外市場、技術和產品供給,中國必須通過海外投資更深入地融入全球分工和供給體系。在海外投資渴求發展的現狀下,我國卻沒有與之相配套的海外投資保護制度,政策和法律,使得我國投資者面臨了更大的風險,因此,對企業海外直接投資保護的研究對我國海外投資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 我國企業海外直接投資面臨的風險

自海外直接投資活動之始,風險也就誕生了。海外投資風險,主要可分為商業風險和非商業風險。商業風險,是商品流通過程中普遍存在的經濟現象,主要來自于市場,投資領域,投資策略以及投資主體自身管理體制問題等,任何保險機構和擔保機制都無法對此做出回應。非商業風險,主要是指政治風險和法律風險,這兩種風險是海外投資所要面臨的特殊風險,在國內投資中一般不會遇到,因此,這也是我國企業海外直接投資保護機制的主要防范對象。

2.1 海外直接投資中的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是指與東道國的政治、社會和法律有關的、人為的非投資者所能夠控制的風險。這里應當注意“人為”,主要是指由東道國政府行為產生的風險,而非自然災害等非人為因素的不可抗力以及意外事故。

2.1.1 傳統意義上的政治風險

①國有化(征收),即東道國基于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國有化法令或征收征用等方式取得外國投資者的合法財產的行為。

②戰亂險,即戰爭與內亂風險,是指一國爆發戰爭或發生內部騷亂,如民族或宗教派別沖突、革命等使局勢動蕩而產生的風險。

③匯兌險,也稱限制匯兌險,是指東道國政府實行外匯管制,妨礙、遲延資本和收益換成自由貨幣并轉移出境的情況,這使得外國投資者無法實現收益。

④違約險,通常發生在特許協議中,是指即東道國政府違約,而使投資者無法或無法及時求助于司法機關或仲裁機。

各國以及MIGA等國際機構等均對這四種傳統的政治風險提供海外投資保險,然而,隨著經濟以及海外投資保護制度的發展,許多威脅海外直接投資新型政治風險卻脫離在保護制度之外,成為現今對海外直接投資的主要危害。

2.1.2 新型政治風險

①間接征收。其特點是征收措施的多樣性和隱蔽性。間接征收目前并沒有統一的界定標準,并且它通常通過形形色色的政府管理措施和行業政策施體現出來。有些措施并不會一次摧毀外國投資企業,但卻會造成致命打擊,通常體現為制定更改公共管理政策,如定向稅收增加,即為了將外國投資者排擠出某一行業而對該行業的外國投資企業征收高額稅款。這種風險的具體內容十分模糊,往往由東道國的外事部門界定,使用起來非常靈活,目前也無法投保。這些行為都可能構成間接征收或實際征收,沒有征收法令,卻構成征收效果。對以間接征收的界定目前在國際上尚未達成一致認識,國際慣例也尚未形成。因此,對受到間接征收的企業進行保護就存在一定困難。

②民眾性暴亂掩蓋下的貿易保護。這種風險較為少見,但是仍然存在。從表面上來看,外國投資者的財產損失是由民眾暴亂造成的,如打、砸、搶,而本質卻是由貿易保護主義驅動的政治暴力風險,以及由于勞動權益問題引發的政治暴力風險,東道國廠商由于商業競爭,對中國企業采取政治暴力等等。

③恐怖主義。國際恐怖主義勢力是20世紀末期開始逐漸為害各國的,它影響了投資環境的安全性,穩定性,不僅威脅國際安定,更使得經濟發展受到阻礙。并且,恐怖主義帶給海外直接投資的危害帶有不確定性,侵權責任人不可能站出來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企業無處索償,由此造成的損害也沒有統一的彌補規則。

2.2 海外直接投資中的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因東道國的法律體制問題而給外國投資者造成的風險。傳統的法律風險往往是由于一國法制的不健全、法律執行效率低下或者是東道國法律與外國投資者母國法律的沖突造成的。隨著世界法律制度的發展與成熟,減少了法律混亂,法律執行效率低下的情況;隨著世界融合的加深,各國法律制度通過國際交流與合作,法律沖突越來越少,減少了海外投資者因母國與東道國法律沖突而帶來的風險。

3 構建與完善我國企業海外直接投資保護制度

3.1 我國現存的海外直接投資保護制度

完善的海外直接投資保護制度,有對保護的投資主體、投資范圍或投資項目等的明確詳細限定,體系周密,從對投資的鼓勵、引導、監督管理、保護和損失處理等各個方面著手,并且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以及政策配套而行。我國目前的保護制度尚未達到這種水平,但是從法律法規到制度機構設置上仍有一定基礎,我們應當善加利用。

3.1.1 我國現存的海外投資相關政策及法律法規

對我國現存的海外投資相關政策以及法律法規可作如下分類。

①國家關于海外投資宏觀政策:2001年,第九屆全國人大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五規劃綱要》;2006年,第十屆全國人大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

②海外投資項目核準:2004年,發改委出臺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同年,商務部、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關于實行境外礦產資源開發網上備案的通知》。

③海外投資企業設立:商務部于2004年頒布的《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以及其于2005年頒布的《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工作細則》和《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工作細則》的解讀。此外,還有商務部、港澳辦在2004年聯合頒布的《關于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2005年,商務部,外匯局聯合頒布的《企業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最新也較全面的有,2009年商務部頒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④海外投資外匯、外債管理規定:2005年頒布的《關于調整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以及《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頒布的《關于調整部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同時,還有外匯局分別于1996年和1998年發布的《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和《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⑤海外投資配套政策和制度:2006年,是我國海外直接投資活動十分積極的一年,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外交部、外匯局、海關,稅務聯合頒布了《境外投資產業指導政策》,商務部、國家統計局聯合頒布了《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2007年商務部、外交部聯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三)》2007年版,對我國海外投資予以引導,在此之前還相繼出臺了《在東南非洲地區開展紡織服裝加工貿易類投資國別指導目錄》、《在中東歐地區開展家用電器加工貿易類投資國別指導目錄》等一系列指導目錄。

⑥海外國有資產管理主要有:財政部,外交部,海關,外匯局1999年聯合頒布的《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⑦海外投資金融支持政策主要有:2004年發改委,進出口銀行發布的,《關于對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重點項目給予信貸支持政策的通知》;2005年發改委,中國信保發布的《關于建立境外投資重點項目風險保障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中國開發銀行,中國信保,聯合發布的《加大對境外投資重點項目金融保險支持力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年,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等。

3.1.2 我國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保險制度

從制度保障上看,早在2001年我國就成立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該公司是政府全資公司。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目前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業的唯一審批和承保機構。他承保的投資保險主要項目有:匯兌限制;征收;戰爭及政治暴亂;政府違約;承租人違約。該公司承保的目的主要在于支持中國企業的境外直接投資,同時鼓勵外國及港、澳、臺地區的投資者來中國大陸投資。

3.1.3 我國現存的企業海外直接投資國際法保障制度

從國際法及國際相關制度上看,我國參加了眾多海外直接投資保護公約、機構、組織。到2008年,我國已經與100多個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與近100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同時,中國還對外簽訂了一定數量帶有投資條款的自由貿易協定和經濟合作協議。這些都為我國企業在海外直接投資的待遇,保護措施等提供了國際法支持。并且早在1988年我國就加入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還在1992年7月1日加入了《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自從中國加入WTO,中國也可以享受WTO中的TRIM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此外,一些國際慣例,如外交保護等也被運用起來。

3.2 國際上現存的海外直接投資保護制度

國際上現存的海外直接投資保護制度主要可分為國際保護和國內保護兩種形式。國際保護形式,是指通過國家間的投資保護協議,國際或區際組織規約,國際或區際投資保護專本門機構對海外直接投資進行保護,目前較發達的國際保護方式主要是國家間的投資保護協定,MIGA(多邊投資擔保機構),WTO的TRIM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協議》),WTO的ICSID(投資爭議解決中心)。國內保護形式是指母國以及東道國通過國內立法和相關政策對海外投資者予以保護的形式,這種保護制度中最為突出的就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這是母國對其向海外的直接投資進行保護的主要方式,而東道國的保護通常體現在給予外國投資者的國民待遇或者優惠待遇上。

MIGA(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是建立在《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基礎上的,我國已加入該公約。MIGA的主要運作模式是:在某一會員國從其他會員國取得投資時,對投資的非商業性風險予以擔保,開展適合的輔助性活動,以促進向發展中國家會員國和在發展中國家會員國間的投資流動,并且,為推進這個目標,行使其他必要的或適宜的附帶權力。其主要業務是包括投資擔保和與投資相關的咨詢,以投資擔保為主,并且只承保對發展中國家的投資。

此外,美國還建立起以雙邊投資保護條約為基礎的雙邊投資保險制度,以與東道國之間存在雙邊投資保護條約為前提對本國投資者提供投資保險。

3.3 我國現存的海外直接投資保護制度的主要缺陷

我國尚處在海外直接投資的初期階段,從事海外直接投資的主體主要為企業,投資領域主要集中在能源和制造業,近幾年來汽車工業表現尤為突出。隨著海外投資活動的增加,海外投資失敗頻現,甚至出現了投資血本無歸的情況,我國海外投資保護機制的弊病也暴露出來。

我國的海外直接投資保護制度尚未體系化,并且存在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主要缺陷在于:

①立法缺失,條文散亂,可操作性差,利用率低。從立法上看,不是散見于各部門法規之中就是效力位階較低,我國僅在1985年制定了一部投資保險法規——《外國投資保險(政治風險)條例》,這也是目前我國國內惟一一部海外投資保險法律規定。

②保護機構單薄,混亂,有待重構。我國海外直接投資正在積極發展,然而,現下我國卻難以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從海外直接投資的審核監督,政策實施,到風險保護仍是一種模糊狀態,直到今天,2001年成立的由政府全資擁有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仍是我國唯一一家海外投資承保機構,同時又是海外投資投保審批機構,這種既扮演著監察者又扮演著被監察者的混合模式,顯然會導致牽制制度的虛置。

③沒有充分利用國際上的海外投資保護制度,我國對于MIGA等海外投資保護機構的規則仍沒有充分運用起來,浪費了國際資源。

3.4 構建與完善我國海外直接投資保護制度的幾點建議

縱使我國的海外直接投資仍處在起步階段,但其蓬勃的發展趨勢銳不可擋,這是一個開端,需要有相應的配套制度以及法律規范來保護,我國雖然在這方面的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但是在海外投資不斷發展,國際海外投資保護制度不斷豐富的條件下,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是非常便利和可行的。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我國企業海外投資的保護首先應當健全法律制度,建立完善海外投資保險和擔保制度,積極利用已有的國際法律、制度、理論,為我國海外投資的發展保駕護航。經過綜合研究和分析,借鑒國際經驗,筆者現對我國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保護提出以下兩方面的意見。

3.4.1 國內法方面主要把握資本輸出制度

即海外直接投資的監督管理、鼓勵引導以及保險和擔保制度,海外直接投資的基本法應當對我國從事海外投資的主體資格,投資條件,監督管理方式和機構,鼓勵政策的實施,海外投資保險和擔保職責的分配作出原則性的規定,為我國企業從事海外直接投資提供一種導向,便于其依法投資,也便于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分工負責,緊密銜接,周全應對海外直接投資的種種風險,最終徹底改革我國海外投資法立法缺失,條文散亂的弊病。

我國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明確指出了商務部及有關部門負有引導海外投資、為海外投資企業服務的職責,同時,還對如何實現海外投資企業享有的國家有關政策支持做出了規定。這對于政府相關部門分工不明以及海外投資服務缺乏的情況是一大進步。目前,我國海外投資服務機制還未建立,僅是根據實際情況出臺一些“投資指南”,這樣的指南不具有持續可用性,往往僅適用于指南出臺的近幾年,因此,建立一個動態的信息服務系統將有利于我國企業避免不必要的海外投資風險。這個系統定期收集并發布的信息和提供的國內外政策以及其他情況咨詢服務,將成為我國企業海外投資的重要指南。

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方面,我國沒有規定是否以與被投資國存在雙邊投資保護條約為承保的前提,承保投向與我國不存在雙邊投資保護條約得國家的投資,將不利于保險人追償權的行使。我國已經同100多個國建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條約,并且這個數目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和中國開放的擴大還在不斷增加,因此,在這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的雙邊保護模式?,F在,我國唯一的海外投資審批和承保機構是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這種一體兼兩職的模式并不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理想狀態。在這方面,中國可以借鑒德國所采取的海外投資的管理、審批與保險相對分離的體制模式。此外,我國對“合格投資”以及“合格投資者”界定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我國目前只對企業投資者承保,對于“合格投資”的界定較為成熟的應屬美國,同時MIGA也采取了類似的界定,這值得我國借鑒,將投資者、東道國、母國三位一體的聯系起來考慮,這樣有利于減少海外投資帶來的風險。

3.4.2 國際法方面對中國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保護

國際法上對于我國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保護主要在積極利用國際條約公約及國際法制度上。我國已經與100多個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并在一直在積極尋求國際合作,進一步擴大私人海外直接投資的合作范圍。同時,我國應積極利用已經加入的國際組織,國際機構以及國際公約來為我國企業海外直接投資服務,積極利用公約所賦予的成員國的權利,如要求東道國給予國民待遇,利用MIGA擔保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利用ICSID解決投資爭議等,使國際法資源充分發揮其效用。

此外,在我國尚未建立起成熟海外投資保護制度的過渡時期,善加利用一些國際法上已經存在的制度,將對我國企業的海外投資保護有很大幫助。其中,比較成熟的是外交保護制度,聯合國在2006年發布了《外交保護草案》(Draft articles on Diplomatic Protection),對母國對其進行海外直接投資的公司形式外交保護的條件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雖然在海外投資中存在“卡沃爾條款”這樣的規則,和某些對使用條件不一致的看法,但是外交保護仍不失為在合約和法律失效時一種有力的救濟手段。外交保護是一國國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外國受到侵害時,若在當地得不到救濟,其本國可以進行干預,對其加以保護或就其所受的損害索賠。外交保護的行使將一國國民的利益同國家利益聯系起來,通過將私人爭端上升到國際關系的高度,通過和平的國際手段解決國際爭端。這有利于迅速有效的解決投資爭議,彌補損失,從而使投資者的利益和國家利益得到維護。

4 結 語

海外直接投資的風險是隨著海外直接投資及其保護制度的發展一起發展的。海外直接投資發展到今天,不僅涉及更多更全面的投資領域,其保護制度也來越完善,海外直接投資的傳統風險在完善的投資保護制度之下可以被屏蔽,但是新的風險卻永遠防不勝防。我國長久以來一直處在資本輸入國的地位,近年來,企業的海外直接投資活動十分積極。但是,目前我國仍處在海外直接投資的起步階段,海外投資的各項保護制度還有待完善,應當綜合考慮國內外相關法律制度的銜接,考慮國內法律制度與機構設置的融洽性,考慮法律運行的效率性,根據不斷發展的實踐,來改革和完善我國的海外投資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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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經營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海外代購;走私罪;空姐;走私行為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品交易的模式日新月異。海外代購迅猛發展,成為人們青睞的新型購物方式。海外代購極大的使人們從時間和地域的限制中解放出來,現在人們足不出戶就可以買到國外的商品,商品的流通速度已達到史無前例的水平。在“空姐代購案”之前幾乎從未有人質疑過代購的合法性,但是空姐代購案讓人們困惑不已:海外代購是走私?事實上,海外代購是一種蓬勃發展的新興事物,法律對其的相關規定還不太完善,有關部門也缺乏有效的監管,所以具有極大的法律風險。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案例,并分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構成要件對海外代購行為的法律性質進行探討,揭示海外代購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提出立法建議,為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行為提供參考。

一、海外代購定義

“代購”就是由代購商或經常出入境的個人幫消費者買到商品。近年來,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國內市場的供給已經滿足不了消費者的購物需求,但是由于時間、距離等原因無法自行購買,這就促進了海外代購的產生?;ヂ摼W發達的網絡系統和購物網站的出現,以及物流的便捷,都為網絡海外代購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客觀條件。海外代購產品質量上乘,種類豐富,價格低廉,受到消費者尤其是青年消費者的追捧,從而促成了海外代購的蓬勃發展。

二、海外代購定性之疑

2012年9月,北京市二中院審理了我國海外代購案件第一案——離職空姐走私案。2010年至2011年8月間,離職空姐李某多次在韓國免稅店購買化妝品,并通過韓國三星公司工程師褚子喬向其提供的韓國免稅店賬號購買化妝品,然后由李某和其男友石某以客帶貨的方式將化妝品放入行李箱攜帶入境。李某將其攜帶入境的化妝品在網店上出售,涉案逃稅金額高達113萬余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等人的行為逃避海關監管,對我國稅收制度造成惡劣影響,最終李某,石某,褚子喬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7年和5年,并分別處以罰金。李某上訴后,二審法院改判為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4萬元。判決出來之后,在社會上引起了軒然大波。許多人不理解為什么海外代購引起如此嚴重的后果,紛紛對李某表示同情。

民眾對于判決的不理解主要是由于人們缺乏法律知識,那么什么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海外代購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之間有什么關系?李某又是如何觸犯法律了?

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概述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主要是指違反海關法規,將國家非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通過偷逃關稅,逃避海關監管的方式進出口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監管制度。從民眾對“空姐代購案”的反應來看,顯然廣大群眾沒有認識到國家對外貿易管制的重要性。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在“空姐代購案”中,法官認定李某的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是根據李某隨身攜帶行李中的化妝品不屬于“自用”,因為其明顯超過“自用”的“合理數量”,且沒有繳納關稅,逃稅數額較大,社會影響惡劣。本罪的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例如李某作為一名前空姐,卻辯稱其不知攜帶化妝品入境需繳納關稅的說法顯然是不成立的。因此法院認定其主觀方面構成“明知”的“故意”。

四、海外代購行為的法律性質

筆者認為,海外代購不等于走私??战愦彴感泻?,許多人將海外代購與走私劃上等號,認為所有的海外代購都是走私,一時間海外代購市場受到極大沖擊。這種看法顯然是錯誤的,海外代購不是走私。

五、完善海外代購相關法律問題的思考

1.加強海關監管

從走私行為屢次發生可以看出,我國的海關通關監管存在著漏洞。加強海關監管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我國海關監管部門應該嚴格依法辦事,防止偷稅行為的發生,避免海關稅收流失,造成國家財政的損失。

2.完善海外代購經營準入立法

應該進一步完善海外代購行業的準入制度,以便于系統的規范代購者經營行為,強化海外代購者的責任機制。在實踐中很多消費者從代購商處買到假貨卻無處維權,必須利用國家強制力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堅實后盾,以達到維護整個經濟持續穩定的目的。同時,為了保護海外代購的交易安全,必須加強國家監管,來規范網絡交付平臺。

3.制定專門的海外代購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沒有關于海外代購的專門立法,代購只能根據海關相關法律進行交易,而傳統的海關通關程序過于繁瑣,降低了交易效率。應當制定較為完備的法律制度,建立海外代購商品專門的入關方式,鼓勵國際商品交易。同時,規定消費者維權的具體方式,讓消費者有法可依,使消費者在權益受損時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這樣才能引導海外代購行業朝著良性、有序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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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王倩雯(1993~),女,漢族,陜西商洛人,現為西北政法大學反恐怖主義研究院2015級刑法學碩士研究生。

海外經營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馬航370事件;保護機制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5.05.006

2014年3月8日凌晨,馬來西亞航空公司一架航班號為MH370的波音客機航班,在飛往北京途中,與地面的空中交通管制失去聯系。航班失聯發生后,馬來西亞、中國、澳大利亞等多國政府投入了大量資源參與搜尋MH370航班客機,但截至2015年1月28日,各方目前仍未找到失蹤客機的具體位置。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以下簡稱《國際民航公約》)《附件 12》和《附件13》的有關規定,馬來西亞民航局代表馬來西亞政府正式宣布MH370 航班失事,并推定機上所有 239 名乘客和機組人員已全部遇難。

伴隨日益加深的全球化進程,中國的對外開放戰略正邁入新的歷史階段,我國赴境外的公民數量呈現大幅增長。如何保護中國公民的海外安全利益逐漸成為中國海外安全利益保護亟待解決的現實命題。“馬航370事件”充分表明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本文以“馬航370事件”為視角,通過對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的界定,結合中國的相關法律與實踐,分析“馬航370事件”下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的相關機制及其不足,并就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的完善提出建議。

一、“馬航370事件”下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護機制

“馬航370事件”凸顯出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之必要,然而現實則是我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概念的定位仍然不夠明晰,亟需厘清和界定,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護機制同樣需要重新審視。

(一)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的界定與依據

1.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的界定。國際航空法對航空安全尚未形成統一定義,而界定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的概念必須首先闡釋航空安全的含義,它決定著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的具體內容。“狹義上,航空安全是指防止飛機運行中航空事故的發生;廣義上,航空安全蘊含政治、戰略和法律層面的意義,包含預防性、救濟性和懲罰性措施,并不僅僅限于飛行安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以下簡稱“國際民航組織”)將航空安全界定為“免于人身損害風險和航空器及其財產損失的狀態”①。而對中國公民而言,“我國現行的境外公民保護機制仍是以保護境外我國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為主要特征”。結合國際民航組織的定義,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護是指海外中國公民在國際航空活動中享有免于人身損害、航空器及其財產損失的權益;在航空器及其人員遭受損失的情形下,相關機構和人員有權獲得賠償的權益。

2. 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的依據。首先,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護是國際社會保障航空安全的現實要求??v觀國際社會航空安全管理的實踐,保護海外公民航空安全利益是各國航空運輸管理的重要職責。美國聯邦層面的航空管理主要由聯邦航空管理局負責,而航空事故的調查工作則是由國家安全運輸委員會負責,同時后者還負責制定飛行安全建議,積極推動國際合作。“9·11”事件發生后,“國會設立了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與聯邦航空管理局共同合作協調努力確保航空安全”。在歐盟,歐洲航空安全局主要承擔航空安全的管理工作,并與成員國的航空安全局進行協調合作推動歐盟區域內航空安全的保障。國際民航組織、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等專門性國際航空組織制定了國際航空安全所遵循的一般標準,努力推動航空安全領域的國際合作,維護國際航空運輸安全。由此可見,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廣泛實踐業已證明:航空安全的保障是國際航空業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更是國際社會的廣泛共識。

其次,國際法的人本化趨勢要求中國保護公民的海外航空安全利益。“國際法的人本化, 主要是指國際法的理念、價值、原則、規則、規章和制度越來越注重單個人和整個人類的法律地位、各種權利和利益的確立、維護和實現,它預示著國際法發展的一種動態進程或趨勢。”國際法的人本化趨勢彰顯了國際法關注保護公民個人權益的理念和價值,這也表明“國際法人本化的發展強化了加強海外公民權益保護的國際法依據”。海外公民航空安全利益的保護是海外公民權益保護的組成部分,因而保護海外公民的航空安全利益順應了國際法人本化趨勢的要求。

第三,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護符合國際航空法的內在目標。國際航空法律體系是由國際社會訂立的一系列國際航空條約組成的。具體而言,《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是國際航空立法的基礎性文件,公約的目標之一是促進航空運輸的安全發展,公民航空安全利益的保護亦是公約的內在目標?!稏|京條約》、《海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是關于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主要國際條約,“這三項公約形式上相互獨立,但在內容上相互補充,從而構成一個基本的國際民用航空安全法體系”。關于承運人的責任、乘客索賠和求償等問題,《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 1999 年《蒙特利爾公約》)指出,如果承運人未能履行保護航空安全的職責和義務,那么承運人會依公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從事后出發對承運人強化公民航空安全保護所提出的要求。這些國際法規則的實施表明了保護公民的航空安全利益已然成為國際航空法所要實現的內在目標之一。

(二)“馬航370事件”下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機制的實施

“馬航370事件”發生后,中國政府啟動了應急預案,由外交部負責,聯合其他部委采取一系列緊急應對措施。筆者擬從預防、救援和糾紛解決三個角度對“馬航370事件”下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保護的相關機制進行分析。

1. 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的預防機制。預防機制強調國家應當向境外公民提供所在國的安全信息,幫助海外公民預防潛在的安全威脅,保護公民的海外安全利益,這主要依靠駐外使領館的領事保護進行。國際法上,領事保護是保護海外公民安全利益的重要手段,職能之一便是“預防海外國民遭受侵害,主要是通過對不同國家和地區進行安全評估,對國民出國注意事項予以提醒和引導,防患于未然”。領事保護的范圍不僅局限于事故發生之后,更強調事故發生前的預防機制。“馬航370事件”發生以后,我國駐外使領館于第一時間成立應急小組,協助高層溝通、遇難家屬的咨詢等活動。但事故發生前,中國駐外使領館并沒有獲悉任何關于該航班潛在的安全威脅信息,也就無法向該航班的乘客發出安全預警,“馬航370事件”中領事保護的預防機制未能得到有效執行。

2. 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的救援機制。“馬航370航班”失事以后,中國啟動了應急救援預案,包括國內和國外兩方面。國內層面,利用境外中國公民和機構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機制,外交部組織多次召開部級聯席會議,要求有關國家全力進行搜救,派出船只和飛機赴相關區域協助搜救,同時做好乘客家屬安撫工作,及時向公眾通報有關工作進展。國際層面,中國與馬來西亞、澳大利亞等其他國家主要通過會議商討的形式確立下一步搜尋工作的范圍和目標,制定搜救計劃,避免重復性搜救工作,充分做到搜救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在該事件中,考慮到中國公民的海外航空安全利益損失慘重,此次搜尋對中國海上聯合搜救能力提出更為嚴峻的考驗。

3.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的糾紛解決機制。隨著“馬航370事件”的日趨升溫,事故糾紛問題也隨之產生。按照國際法上對國際爭端解決方式的分類,國際航空安全事故引發的糾紛可以采取外交和法律方式予以解決。外交方式上,中國和馬來西亞就此達成過協議。“締約雙方應本著密切合作和相互支持的精神,保證本協定的各項規定的正確實施和滿意的遵守。為此,締約雙方航空當局應經常相互協商。”②由此推斷,談判和協商仍會是中馬兩國處理“馬航370事件”的主要方式。就法律方式而言,“在洛克比空難中,聯合國安理會要求利比亞承擔國家責任的基礎就在于利比亞以國家身份實施了‘恐怖主義行動’,必然導致利比亞承擔國家責任”。如果調查最終認定馬來西亞政府與恐怖主義活動有關,中國可利用聯合國安理會以決議的形式對馬來西亞實施制裁。另外,兩國的爭端亦可尋求國際民航組織內部的爭端解決程序進行仲裁,或者建議國際民航組織就兩國的航空糾紛進行斡旋和調停。另一方面,根據相關國際公約、國內法并合理參照國際慣例,為保護所享有的正當權益,乘客家屬能夠采取協商或訴訟等方式完成賠償程序。而且馬來西亞政府已經表示,如各位家屬已經做好準備,馬來西亞航空公司可立即啟動賠償程序。

二、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機制的現狀和不足

“馬航370事件”從側面反映了我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機制的現狀,同時也暴露出我國目前應急保護機制依舊存在著不足,并且亟需要完善。

(一)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機制的現狀

“由于航空活動具有較強的國際性,因此,對航空活動的調整不能僅僅依靠各國的國內法。”這時我國的航空安全管理體制而言亦是如此。審視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機制須從國內法和國際法兩個層面進行思考。

1.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機制的國內法層面。改革開放以后,中國一直重視航空立法工作,形成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用航空法》)為核心,并由國務院的民航行政法規、民航主管部門的民航規章以及其他民航規范性文件組成的民航法律體系。

《民用航空法》第1條就首先強調了航空安全的重要價值,這應視為保障我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原則性法律依據;第五章規定了航空人員的安全責任;第七章空中航行部分則指出任何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活動,應當依法獲得批準,并采取確保飛行安全的必要措施;第十一章闡述了搜尋救援和事故調查的相關規定;第十三章對外國民用航空器作出特別規定,外國航空器應當擔負起保障中國公民航空安全利益的責任;第十五章則是關于危害航空器犯罪的法律責任。以上內容主要是維護航空安全的框架性規定,保障航空安全的具體措施則通過一系列航空安全法規和規章體現出來。 航空管理行政法規是我國民航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對《民用航空法》的重要補充。在公民航空安全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強調了外國民用航空企業對中國公民的航空安全應負有保護責任;《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規定了處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措施,但僅涉及國內航空安全事故,境外航空事故范圍僅限于中國承運人在國外的飛行事故,國外承運人在境外發生的航空事故不在此列。

在規章方面,國家民航總局制定了一系列有關航空管制的行政規章,航空安全是中心議題之一,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反應和家屬援助規定》、《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程序》、《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調查規定》等?!秶鴥群娇者\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細化了空難事件中承運人的賠償數額,為遇難者及其家屬的索賠提供法律支持。除此以外,民航總局仍然制定了很多規范性文件和標準,其中,航空安全的內容居于重要地位。

2.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機制的國際法層面。作為正在發展中的航空大國,我國正積極參與制定國際航空法律規則,合理運用國際航空法維護我國航空利益。一方面,中國加入了一系列國際航空條約,并將國際條約適用于國內航空立法?!秶H民用航空公約》制定的目的之一在于保障航空運輸的安全,中國加入該條約表明了中國保護公民航空安全利益的決心和立場。鑒于國際社會危害航空安全犯罪活動日益增加,公民的海外航空安全利益受到日益嚴重的威脅,中國作為締約國積極參與打擊各種危害國際航空安全的犯罪活動,同時倡導和促進相關國際條約的訂立,共同保障公民的海外航空安全利益。與此同時,我國的《民用航空法》已經就如何適用國際航空條約作了原則性規定,除了中國聲明的保留條款,如果國際條約與國內航空法出現沖突,中國會優先適用國際航空法的規定。而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護工作也是同樣適用,充分表明了我國一貫利用國際航空規則維護公民境外航空安全利益的堅定立場。

另一方面,中國是包括國際民航組織在內的諸多國際航空組織的會員國,以主動姿態推動國際和區域航空合作。作為國際民航組織的創始會員國,中國長期以來努力與其他成員國展開多種形式的國際航空安全合作,擴大中國在維護國際航空安全方面的影響力。2010年,國際民航組織在北京舉行了國際航空保安公約外交大會,最終大會通過了《北京公約》和《北京議定書》,“這兩個法律文件的主要內容彌補了之前航空保安公約存在的空白和不足,并將今年新出現的航空運輸安全構成威脅的犯罪行為予以刑事定罪,同時還將聯合國反恐公約體系中的許多既有的法律制度也移植到公約和議定書案文中,進一步從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完善了國際航空刑法”。這是我國主動參與航空保安國際立法的新舉措,展示了中國努力承擔保障國際航空安全的國家責任,同時為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障予以有利的國際法支持。

(二)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機制的不足

1.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機制的立法缺失。“我國《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施行以來,迄今從未進行過修訂,一些條款內容均已經過時。”其中,本法對航空安全保障的規定較為籠統,作為公民航空安全保護的基本法,它缺乏對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的明確規定。國際航空安全事件中的緊急應對機制具有臨時性,很難得到長期貫徹執行,長期性公民海外航空安全保護機制的構建迫使應對措施要更具有正當性和權威性。當今國際航空運輸形勢可謂瞬息萬變,《民用航空法》關于航空安全之規定并沒有充分反映國際航空安全的最新發展和趨勢,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護立法未能做到與時俱進。

伴隨中國國際地位的日益提升,中國國際航空運輸近年來得以迅猛發展,國際航空糾紛日趨增多,相關法律制度建設理應并行不悖。但是,航空安全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亦集中于國內航空安全的保障工作,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的專門性法規、規章等依然較為缺乏。隨著對外開放戰略持續深層次擴展,未來我國出境公民的人數還將會有更大幅度的增長,保障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呼聲會更為強烈,專門保障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立法工作勢在必行。

2.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的預防機制不夠健全。預防機制的關鍵在于及時獲取可能威脅公民海外航空安全的信息,這意味著海外航空安全信息的溝通與共享是其中的核心一環。“中國關于領事保護和海外安全的信息主要通過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和其他國家機關的網站發布。領事信息的內容也不夠豐富, 即便有預警信息, 也不夠明確。”“馬航370事件”中發生了乘客利用假護照登記事件,然而馬方并未向中方通報該消息,這就導致中方使領館無法及時通知海外中國公民航班潛在的安全隱患信息,這反映了中國與周邊國家間航空安全信息的收集和共享不夠充分,彰顯了亞太地區多國間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和共享機制建立的迫切性。

另外,海外華人華僑和我國公民境外組成的民間社會團體是國外重要的社會力量,他們不僅在當地具有政治、經濟和社會影響力,而且能夠利用個人和團體的影響力為使領館及時提供更多更全面的所在國航空安全信息。因此,單純依賴領事保護的預防機制難以應付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的復雜情勢,構建政府、社團、公民緊密結合的海外航空安全預防機制顯得十分必要。

3. 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的國際聯合救援機制陷入困境。失事客機的搜救工作動員了26個國家開展聯合搜尋活動,其規模之大、范圍之廣是史無前例的。包括中國在內的多國參與了馬航客機的搜尋和救援,未來我國還將參與事故調查的國際合作,但是中國將以何種機制開展一系列國際合作確實值得我們思考。就現實而言,國際法依據是《國際民航公約》的《附件12》和《附件13》,應對國際性的搜尋和救援、事故調查等相對應的國內法尚未成形,而這與保障我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休戚相關,長期而言,國內法的缺失會對未來我國參與國際合作造成一定的局限。

另外,國際聯合搜救工作的深入進行,意味著海上搜救工作將會在未來長時間繼續下去,各國已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搜救工作成本持續增加,這種長期不間斷搜尋工作是否具有可持續性是值得考慮的。與此同時,各國在搜救資源方面應該如何合理分配?搜尋和打撈方面的責任該如何分擔?國際社會應當采取何種方式對聯合搜救工作進行管理?如果國際社會無法做好相關協調工作,國際聯合搜救可能會陷入困境。

4. 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的糾紛解決機制存在局限。中國在外交政策中一直主張用談判和協商的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但出于維護中馬兩國長期友好關系的考慮,“贏得航空爭端的訴求可能不如保持雙方政治關系顯得更為重要”。而且,馬來西政府宣布成立由其領導的國際調查組對“馬航370事件”進行調查,由于尚未查明馬政府是否與該事件有關,國家調查組報告的客觀性和真實性都存在疑問,這會對空難調查產生一定影響,糾紛解決機制的局限性由此凸現。在乘客家屬索賠上,“《民用航空法》所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已大大低于《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 ,如果中國乘客家屬在國內法院提起對馬航的賠償訴訟,那么很可能實際獲得的與所要求的賠償數額存在一定差距,遇難家屬的求償權益則難以維護。

三、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機制的完善

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機制尚處于初步階段,“馬航370事件”凸顯該機制依然面臨持續的考驗和風險。為了應對日益嚴峻的航空安全形勢,我國應當充分考察國際社會保護公民航空安全利益的實踐,并且結合中國的具體國情,采取富有成效的措施保護公民的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為了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機制,筆者建議擬從強化立法、健全預防機制、加強國際救援合作機制和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合理運用等四個方面進行完善。

(一)強化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的立法

“洛克比空難”事件促使美國國會立即推動相關的航空立法工作,制定了《航空安全法》和《機場調查和技術法案》。“9·11恐怖襲擊事件以后,美國考慮到更為迫切的航空安保形勢,又通過了《航空和安全運輸法》。”這表明,在美國,航空安全正作為獨立分支從航空管理法律中分離,突出強調航空安全立法的獨特作用。此次“馬航370事件”將嚴峻的海外航空安全工作形勢展現在公眾面前,對政府應對航空安全保護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強化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的立法實為首要任務。

第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快《民用航空法》的修訂工作,突出海外航空安全的重要位置,反映當今國際航空安全形勢的新發展。新修改的《民用航空法》要設立專門章節規定航空安全的內容,考慮到國內與國際航空運輸的區別和聯系,該法應針對國內航空安全和國外航空安全分別作出具體規定,展現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的重要地位。另外,在空難事件賠償上,我國《民用航空法》應當緊跟《蒙特利爾公約》關于賠償數額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這會為可能出現在國內的空難索賠案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二,在此基礎上,我國應考慮制定航空安全保護的專門性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安全法》,結合現有的航空安全管理體制和法規規章,新法應整合目前航空安全的法規和規章,從航空安全的定義、管理體制、保護機制等多個視角作出詳細規定,保護機制則應體現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的特殊性,在預防、救援和糾紛解決等方面發揮作用。其中,以公約的《附件12》和《附件13》為基礎,我國應對如何開展國際性搜尋和救援、事故調查等工作制定可行的統一指導準則,規范參與這些行動的方式方法,實現國際救援機制的常態化和規范化,在未來應對類似“馬航370事件”的國際航空事故時,行動更為有效、救援更為迅速,這樣海外中國公民的航空安全利益損失則會更小。另外,以美國的《空難家庭援助法案》為例,我國應嘗試制定符合本國國情的《空難家庭援助法》,“馬航370事件”中大量中國乘客失蹤,乘客家屬安撫和援助的系統性工作迫在眉睫,例如建立家屬援助的專門網站,及時為空難家屬提供法律支持,解答家屬的法律困惑等。這就要求《空難家庭援助法》應當具體化、細節化,進而富有可操作性。

第三,2013年,國際民航組織出版了《2014年-2016年全球航空安全計劃》文件,作為國際民航組織的一項高級別政策、規劃和實施文件,全球航空安全計劃的目的在于促使成員國更為高效地管理空中交通的增長,同時努力提升航空安全③。對我國而言,該計劃同樣具有積極意義,中國應以此為藍本,結合我國目前的航空安全形勢,加快制定中國短期和長期的航空安全保護計劃,這包含安全管理體系、國家安全框架、航空安全法律法規等內容,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則應成為核心內容之一。

(二)構建全方位的公民海外航空安全預防機制

公民海外航空安全預防機制要求設立地區間國家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和共享機制,推進政府與海外民間團體和非政府組織等第三方的緊密合作,構建一種全方位的海外航空安全預防體系。在“MH370事件”中,亞太多國展開地區聯合搜救的初步嘗試,作為推動亞太航空安全合作的平臺,亞太航空安全組的作用不容忽視。該機構的任務之一是確保成員國間的協調與合作,提高亞太地區的民用航空安全④。以此為平臺,中國應聯合其他亞太國家開展航空安全的深度合作,對潛在的航空安全威脅提供預警,構建航空安全數據收集、分析和共享框架,建立航班安全信息收集和分享機制⑤。具體的實施方式需要由各國航空安全管理部門以談判和協商的方式確定。

另外,我國還應加強與華人華僑和海外社會團體的密切聯系。一方面,與之建立經常性的工作聯系和定期工作會晤機制,實施駐外使領館與當地民間社團關于海外航空安全信息的共享,確保信息來源的通暢和預警信息發布的及時有效性,為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提供良好的信息保障。另一方面,國際航空事故的調查和糾紛解決通常較國內會耗時更長、成本更高,而且由于不同國家文化背景差異較大,法律傳統也不盡相同,航空法律法規也存在差異,這就需要熟悉當地航空法律的海外華人華僑和民間社會團體積極提供法律援助,從而為航空事故遇難乘客的家屬爭取合理賠償,這對保障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三)加強國際救援合作機制

在搜救資源分配、商業搜尋和打撈出資的責任承擔、搜救工作的協調管理等方面,國際社會目前尚未就此達成一致。隨著搜尋工作的無限期延長,這些問題勢必會影響未來聯合搜救行動的工作效率,國際救援合作機制的加強顯得尤為緊迫。首先,中國聯合各方一道組建聯合搜救協調中心,統一管理各國的救援行動,合理分配救援資源;其次,長期來講,搜救工作應交由專業的商業搜尋團隊負責,各國就出資分配方面盡快達成一致,這有助于提高搜尋效率。在此次搜救過程中,澳大利亞政府將搜救工作公開招標化,委托專業水下搜索公司開展水下搜索工作,采用更先進和富有效率的設備加快搜救速度,以求盡快找到失事客機。公開競標搜救工作是加快搜救工作的積極嘗試,更對我國以后面對類似事件時有效開展搜救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鑒。中國政府應當積極鼓勵國內專業化搜索公司參與投標工作,中國公司的參與會使得中國更直接地參與失事客機的搜救工作,展示我國保護海外公民航空安全利益的決心和意志。第三,鑒于在航空安全方面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需要雄厚的經濟實力,國際民航組織和其他與航空運輸有關的國際組織應為國際救援行動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第四,亞太國家應以“馬航370事件”為契機,充分利用亞太地區的航空資源發揮亞太航空安全組的作用,進而實現亞太區域間航空安全領域的深度合作。

(四)合理運用國際爭端解決機制

“馬航370事件”不僅是一項國際航空法律糾紛,更引發了中國和馬來西亞之間的外交糾紛,中國應堅持談判和協商為主,法律手段為輔的糾紛處理方式,促成爭端得到合理解決。一方面,在談判和協商中,我國應以保護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為核心,利用強大的綜合國力和與日俱增的國際地位增加談判中的籌碼,敦促馬來西亞最大限度地滿足中國乘客家屬的利益訴求。另一方面,法律上,中國應嘗試將兩國的航空糾紛提交國際民航組織進行仲裁,或者尋求第三國成立獨立仲裁庭,就此次飛機事故中馬來西亞政府及馬航公司的責任作出裁判。如果法律和外交方式均宣告失敗,中國應對馬來西亞采取國家制裁等相關的報復性措施,以維護中國遇難公民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

此外,在飛機宣布失事后,乘客家屬應依據《蒙特利爾公約》要求馬來西亞航空公司立刻啟動賠償程序,充分利用公約規定的賠償規則實行雙梯度制度,獲得合理賠償。如果事故確實與飛機產品缺陷有關,中國乘客家屬還可以向波音公司提起訴訟,但是通常情況下考慮到公司形象等各方面因素,國際航空公司往往會通過調解解決,而且賠償數額也相對較高。

四、結語

“馬航370事件”是對我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的重大考驗。盡管我國采取了富有成效的緊急應對措施,但該事件也突顯出缺乏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長期機制的建設已成為我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的短板。我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護機制要求強化國內保障性立法,緊跟國際航空法在維護航空安全方面的最新進展;同時應擺脫單純依賴領事保護的模式,而轉向全方位預防機制的構建;國際救援合作要共同發揮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力量,并尋求地區性合作作為航空安全保障的新方向;應合理利用國際法的外交和法律手段解決國家間的航空糾紛,以保障乘客家屬求償利益的實現。“馬航370事件”既是檢驗我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實踐的平臺,也是改善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機制的契機,這將對我國未來海外安全利益保護的完善產生重要影響。

注釋:

① Se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Working Paper, Determination of a

Definition of Aviation Safety, ANWP/7699, 2001, para.2.2.

② Se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Malaysia Relating to Civil Air Transportation, Article 17.

③Se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Working Paper, Acknowledging Progress

Achieved on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HLSC 2010 and Status of Global Aviation Safety Plan (GASP) Objectives, HLSC/15WP/1, 2015, para.1.4.

④Se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Working Paper, Regional Aviation Safety GroupAsia/Pacific, HLSC/15WP/17, 2015, para.1.1.

⑤Se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Working Paper, Regional Aviation Safety GroupAsia/Pacific, HLSC/15WP/17, 2015, Appendix B RASGAPAC Aviation Safety Priorities and Targets, par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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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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