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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律師制度發展論文范文

2024-01-25

我國律師制度發展論文范文第1篇

中國古代的科舉制度的形成經歷了一個繼承發展, 融為一體的過程??婆e制度最早可追溯到西漢的察舉征辟制。察舉征辟制大致可分為兩種選拔人才的方法: 一類是由三公九卿等地方勢力考察本地區的賢才德士, 向中央推薦, 由此來進入仕途, 謀取官職。直到隋唐統一, 社會逐漸穩定, 隋煬帝為加強中央集權開始著手變革選官用人制度。隋朝首次確立“進士科”通過統一考試的方式選拔人才。這極大的擴大了隋朝的統治基礎, 為平民百姓開辟了一條仕途之路。唐朝沿用隋制, 并不斷豐富考試內容和考試形式。至此, 科舉制逐漸成熟, 更加制度化, 完備化。后歷朝歷代均與沿用, 并不斷加以修改完善, 直至1905 年被清政府廢除。

二、現行公務員制度對科舉制的繼承發展

( 一) 統一參加公開考試的考核方式

通過公開考試的方式選拔人才, 是科舉制和公務員制度一個最基本的共同點。采取公開考試的方式有助于吸收全社會最優秀的人才進入行政系統內部, 從而有助于保證和提高國家機器的有效運作。同時, 這種公開的統一考試也非常有利于避免“任人唯親”。中國古代幾千年的宗法制, 使得血緣親族觀念深入人心, 我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對公務員的選拔任命要公開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取。這也就是說, 沒有參加考試, 沒有取得優異成績, 徇私舞弊的人根本不能進入公務員系統。

( 二) 科舉制和公務員制度對考生資格的限制

我國古代的科舉制度對考生資格基本沒有限制。除了按照當時的封建禮教思想女性不得參加學業外, 凡是經過一定的私塾教育, 無論年齡幾何, 沒有當時法律禁止的情形就可以不止一次的參加科舉考試。我們經常會看到白發蒼蒼的老人還在參加科舉考試。雖然我國公務員制度在考生資格上沒有歧視性的規定, 但是在《公務員法》中還是做了補充規定。因為每年國考的人數都非常巨大, 實際上因為這些條件被拒之門外的考生大有人在, 這種對考試資格的限制性規定還是值得商榷的。

( 三) 公務員制度較科舉制對考生素質的要求

中國古代的科舉制度對“賢德”的考察和要求在所有考核內容中居于首要位置。隋唐時期的科舉制將“賢良方正”、“孝廉秀才”的規定具體化, 提出了“十科舉人”的標準。“人無德不立, 國無德不興。”選拔公務員的目的在于增強行政機關自身素質, 吸收社會優秀才俊投身國家行政管理, 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而現在的公務員熱, 很大程度上與當下經濟發展疲緩, 就業形勢嚴峻不無關系。首先, 公務員的工資、醫療保障、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待遇相比于其他職業十分誘人。其次, 現行公務員制度下, 公務員的競爭機制還不健全, 進入公務員系統就等于得到一份鐵飯碗的工作, 公務員工作的穩定性, 也是其他職業不能相比的。因此, 在以后的改革中, 我們應該更加注重對“賢德”的考察, 在面試這個環節要充分考察面試者的道德素養, 增加在面試中的比重, 為我國行政系統選拔恪盡職守、廉潔奉公、一心為民、真正為人民服務的人才。

三、我國公務員制度亟待完善的幾個方面

( 一) 引導人們更加理性的選擇國考

多年以來, 我國公務員制度的發展一個鮮明的特點就是“起步晚發展快”。我國在1993 年10 月才頒布《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2005 年4 月才制定《公務員法》, 到現在也不過10 年的時間。但是近幾年公務員的報考人數卻達到了百萬之多, 即使部分崗位錄取率在1‰以下, 仍然有很多考生報名。很多考生認為公務員工資待遇高, 醫療有保障, 社會地位高, 一旦進入系統內就等于端上了“鐵飯碗”。我們要通過課堂教學、新聞媒體、互聯網等媒介, 引導社會風氣, 呼吁全社會, 特別是大學生樹立全面的就業觀, 更加理性的選擇國考。面對國考不要一擁而上。

( 二)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的競爭和淘汰機制

一個健全的生態系統應該是新陳代謝的。多年來, 我國公務員系統只進不出, 導致很多公務員思想麻痹, 工作馬虎, 紀律渙散, 不思進取; 還有很多產生了利用單位職權謀取灰色收入的思想。我認為目前對公務員的懲戒較輕, 今后我國體制改革應該加強系統內部競爭淘汰機制建設, 對于在其位不謀其政的人、違法亂紀、職務腐敗的人要嚴查嚴打, 絕不姑息, 肅清行政系統內部的不健康問題。

( 三) 更加合理的制定考核標準

我國公務員錄用考試分筆試和面試兩部分, 大部分考生在筆試階段被無情淘汰。這與筆試內容過于要求考生全面的知識而不是素質不無關系。我認為公務員考試應以考察工作能力為重點, 兼具考察綜合素質。對于考試大綱要因地制宜, 因時制宜; 隨著社會發展的不斷變化不斷更新。在我國公務員制度的建設和發展過程中, 還會面臨很多復雜的問題, 我們要審時度勢, 在不斷地繼承和發展中完善自己。

摘要:自從習近平上任以來, 反腐風暴一直沒有停息, 一大批高官相繼落馬成為階下囚。但是著絲毫不減公眾對公務員職位的熱情。雖然過去幾年總體報考人數稍有下降, 但是個別崗位的競爭依然火爆。為中國古代官僚體制運作和發展提供了廣泛的政治基礎, 發揮了支柱作用。通過了解科舉制度發展歷程, 借鑒其內在精髓, 取其精華, 去其糟粕。為我國現行公務員法的完善增磚添瓦。

關鍵詞:科舉制,公務員制度,繼承發展,比較法學

參考文獻

我國律師制度發展論文范文第2篇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現狀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始于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1958年, 國務院又頒布了《關于工人、職工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 國家開始實行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 逐步形成了我國養老保險初期的法律體系。但之后,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遭受了“文革”的破壞, 初期創建的法律制度一度難以執行。1984年以來, 我國采取逐步調整養老保險的方式, 恢復正常的退休制度, 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 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態勢日漸回溫, 到21世紀的頭一年,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已覆蓋到一億職工和三千多萬離退休人員之中, 這一養老保險計劃居于世界前列。近年來,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進程顯著加快。2010年, 《中國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出臺并于2011年7月1日施行, 《社會保險法》的頒布, 標志著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全面進入法制化軌道。

經過幾十年的探索和改革,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取得了突破性進展, 覆蓋城鄉的養老保險框架基本形成, 逐步創建了多層次的新型養老保險體系。整個養老保險體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職工互助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部分積累制度, 國家承辦、國家保底, 低水平、廣覆蓋, 面向城鎮職工, 強制參加, 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

二、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 覆蓋人群的范圍有限

隨著經濟的穩步發展, 我國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日益擴大, 但總體來看, 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仍然狹窄。截至2010年末,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3.6億人, 養老保險全國的覆蓋率僅有30%多, 這顯然不能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保障功能, 亦無法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特別是在我國農村地區, 養老問題尤為突出, 但由于農村養老保險立法滯后, 參保過程緩慢, 導致農村居民的參保率非常低。雖然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逐步的在發展完善, 但是養老保險覆蓋面不廣的問題嚴重制約著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進一步深化。

(二) 相關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體系不健全

雖然我國相繼出臺了很多有關養老保險的法規和規章, 但是養老保險的法律制度缺失問題仍十分突出, 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呈現出不夠完善, 立法層次不高的狀態。

到目前為止, 涉及養老保險制度國家立法層面的法律多為原則性規定, 雖然2010年出臺的《社會保險法》對于養老保險法律制度作出了專章規定, 但是有關具體問題的實現辦法并沒有提出明確的解決辦法。養老保險基本法的缺失, 使得對養老保險的規范多散見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 且很大一部分為“試行”、“暫行”、“意見”、“通知”等, 這種局面表明養老保險立法的權威性、延續性和穩定性嚴重不足。這也直接導致養老保險法律規范的效力層次低, 功能嚴重弱化。因此, 我國迫切需要一部專門的法律對相關具體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 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養老權益。

(三) 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較低

就全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展的現實情況看, 實現了相對規范的省級統籌的僅北京、上海等五省, 其他地區雖然名為省級統籌, 但存在著制度實施不到位, 管理辦法不規范、調劑謹記適用困難, 調劑力度小等問題。這不僅不能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反而會導致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赤字情況, 使得收入分配出現較大差異, 進一步導致地區之間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狀況的嚴峻化, 不利于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發展。

三、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路徑探析

(一) 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

“老有所養, 老有所依”是中國人固有的觀念。“讓更多的人享有保障”, 是我國推進社會保障發展的重點。目前, 應著重推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對象擴大到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 并且對于靈活就業人員, 也納入養老保險的保障范圍。要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市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宣傳力度, 培育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險意識, 在進一步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加率的同時, 著力擴大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 由于農村居民收入不高, 生活水平相對較低, 在政策上, 應給予農村居民適當的傾斜, 減輕他們的繳費負擔。

(二) 出臺相關立法, 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制度的法律體系

立法先行, 制定高位階的社會保險法律是世界各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基本經驗。筆者通過查閱德國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的立法, 發現德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體現的就是“先立法、再實踐”, 以立法機關制定或修訂相關法律為先導, 以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為條件, 最后再具體實施社會保障項目。

因此, 我國若要完全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立和推行, 必須要基于社會發展的條件和當前經濟態勢的需要, 制定一部專門的養老保險法, 確定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適用范圍、基本制度以及具體措施。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 這部專門的法律, 要徹底成為一部最具權威性的原則性法律, 使全國的養老保障的實施遵循同一個標準。一個健全、完整而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 對于社會各階層的公民來說, 是迫切需求的。只有這樣, 才能實現社會公平, 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

(三) 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

《社會保險法》第65條規定,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 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從當前形勢來看, 我國應著力完善養老保險金省級統籌制度, 逐步解決養老保險轉移和接續的問題, 進一步落實全國統籌。采取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調劑的管理方式, 促進人力資源的科學合理流動, 加強基金管理, 增加基金價值。當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完善時, 在制定的《養老保險法》中應規定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全國統籌。“只有將統籌層次逐漸提高到省級或全國, 繳費比例才可能趨于統一。”才能確保全體社會成員都公平的享有社會財富。

四、結語

養老保險制度對于我國社會經濟平穩發展, 國家長治久安意義重大, 發展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 是一項漫長而艱巨的挑戰。隨著《社會保險法》的出臺, 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以及公民法制觀念的不斷強化, 相信通過今后的探索和改革,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必將愈加成熟和完善。

摘要:21世紀以來, 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明顯加快, 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顯得極其突出。近年來,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取得了較大成就, 但也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暴露出很多不可忽視的問題。因此, 我們應立足于國情, 努力完善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 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康發展, 有效緩解人口老齡化問題給社會帶來的巨大壓力, 最大限度地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

關鍵詞:養老保險制度,國家立法,統籌層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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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律師制度發展論文范文第3篇

我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包括主板市場、二板市場和場外市場三個層面, 其中, 主板市場主要為發展成熟、規模較大的上市公司提供集中競價交易平臺的上交所和深交所, 是狹義的證券市場;二板市場定位于發展期但具有高成長性企業, 即深交所的創業板市場和中小板市場;第三層次即為場外交易市場, 包括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以下簡稱新三板) 、區域性的產權交易中心, 定位于初創期的高科技企業。新三板是國內非上市股份公司進行股份的公開轉讓和融資并購等業務的主要市場, 是我國證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三板已與主板市場、二板市場及場外市場的其他部分一起, 構成我國結構合理的多層次資本市場。

企業在不同資本市場間轉出轉入的機制就是轉板機制, 在各層次資本市場中交易的企業會根據自身發展程度和經營需要, 結合市場規則及實時市場環境, 主動或被動地從某一層次市場轉入其他層次市場中交易。轉板機制得以實現的前提和基礎是資本市場的多層次性。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 盈利能力的增強和治理結構的完善, 若企業希望實現其股份流通和融資能力的提高, 則在滿足進入條件后可以申請向更高層次的資本市場上市/掛牌交易;而對于發展能力有限, 已無法滿足上市/掛牌所要求的條件, 或是違背所應承擔的披露責任的企業, 則需轉入較低層次的資本市場或是被迫退市。新三板市場的轉板制度是確立針對新三板掛牌企業的“綠色轉板通道”, 在其滿足創業板市場或中小板市場準入條件時無須排隊進行普通公司所需的IPO (首次公開發行) 審核程序, 而是直接轉板到創業板或中小板市場進行融資交易;新三板轉板制度還包括將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主板和二板市場的上市公司強制轉板到新三板掛牌交易。

二、轉板制度的意義

資本市場發達程度的表征之一即是多層次市場結構中不同層次市場間的轉換便捷性與可能性, 就我國新三板發展程度及現狀而言, 構建其他層次市場和新三板間雙向流動的轉板機制有著諸多積極意義。

(一) 增強新三板融資能力

融資難是我國中小企業面臨的普遍難題, 縱使申請到新三板掛牌交易的資格, 但在新三板首發融資尚不可行, 掛牌企業的融資途徑是進行定向增發, 新三板投資者準入條件限制和低流動性嚴重限制了新三板的融資能力。引入轉板機制, 使新三板掛牌企業在發展到達到上市條件時可直接轉到主板或二板市場上市交易, 將提升投資者對掛牌企業的轉板預期, 加大對掛牌企業的投資, 活躍新三板市場交易, 緩解融資難及股權流動性差的情況, 增強新三板的融資能力。

(二) 優化公司治理結構

治理結構完善、運作規范且業績優秀的新三板掛牌企業有望直接升板融資交易, 這種預期鼓勵新三板掛牌企業規范運作, 是企業股東及管理層主動優化治理結構、勤勉盡責的動力。在降級轉板的壓力下, 企業如果經營管理不規范, 治理結構混亂、效率低下, 盈利能力或是股價下跌, 則面臨著從主板或二板市場轉入新三板的風險。這增加了企業的治理壓力, 股東及管理層必須積極主動地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經營效率, 從而降低運作不規范的機會成本。故新三板轉板制度有利于提高企業對公司治理的重視, 優化企業內部控制。

(三) 緩解IPO擁堵現象

2012年10月IPO暫停至今已達三年, 雖然已經窗口重啟, 但由于2015年6月份開始的股市行情惡化, 國務院再次決定暫緩后續發行工作。IPO目前已經累計了上千家企業排隊上市, 數量巨大, 短期內無法滿足所有合格企業的上市要求。轉板制度的引入使得優質企業轉板到二板或者主板市場成為可能, 增強了新三板的吸引力, 可以將部分等待IPO的企業分流到新三板, 在滿足相關條件后轉入主板或二板市場。

(四) 解決上市公司退市難

我國主板、二板市場的交易規則對問題企業實施風險警示和暫停交易的處理, 企業通過重組等方式又可以重新回到市場。重組預期使投資者存在嚴重的投機心理, 影響市場的資本定價功能。強制轉板機制有利于保障資本市場穩定性, 避免惡意市場炒作。違反或是不再滿足上市條件的上市公司除了退市這一選擇之外, 還可以按照轉板制度設計降板至新三板掛牌交易。新三板掛牌企業仍有融資和股份轉讓的資格, 既緩解了企業困境, 也為風險投資提供了退出渠道, 其低監管要求可以緩解上市公司為保持上市進行報表重組和虛假重組的現象。由此轉板機制更好規范了市場秩序, 保證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五) 降低成本

當前不同層次市場之間相互獨立, 新三板掛牌企業想在其他層次市場上市的前提條件是退出新三板, 再完整進行的券商保薦和上市審核的程序, 這種做法增加企業的上市成本的同時, 也造成監管資源的浪費。在轉板制度下, 新三板企業的綠色轉板通道是建立在新三板轉板制度之上, 轉板上市的企業達到一定的標準和要求后可直接轉入目標市場上市交易, 簡化了上市程序。這種做法在成本方面具有明顯優勢, 操作性也更強。

三、發展新三板轉板制度的建議

目前, 新三板掛牌企業轉入高層次資本市場, 需在符合相關上市條件的前提下暫停新三板交易, 在經過證監會正式核準后, 從新三板摘牌, 再通過正常IPO程序上市, 這種做法與普通企業IPO無異。有效的轉板機制是指掛牌企業不用進行首發上市, 而是在滿足相關條件和特定程序后從新三板直接轉板到主板、二板市場。目前我國新三板尚無直接的轉板升級制度, 創業板市場也還沒有諸如向新三板轉板退市的降板制度安排, 《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 (暫行) 》規定, 公司出現不適合在新三板交易的情形時, 只能終止股份掛牌而不存在向其他較低層次場外市場轉板的可能。故而搭建新三板市場的轉板機制尤為重要, 筆者對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 新三板市場再分層

多元化資本市場的題中之義既包括區別不同層次的證券市場, 也包括各層次資本市場的內部再分層。新三板掛牌企業數量眾多, 發展程度不一, 對其進行具體細分將更好界定企業的成長能力和發展需求, 通過市場優勝劣汰篩選出更優質的企業, 并針對不同成長階段的企業采取不同的支撐策略, 實現企業的平穩高效發展。美國納斯達克市場 (NASDAQ) 、日本嘉斯達克市場 (JASDAQ) 和臺灣的柜臺市場都對其場外市場進行層次劃分, 并在各層次市場間適用雙向轉板機制。

我國可以從初級到高級將新三板市場劃分為不同的層級, 相應采取不同的管理標準和監管要求。建議當高層次的掛牌公司發展較為成熟, 已經接近創業板上市標準時, 可以申請向創業板市場轉板。新三板掛牌公司的再分層能夠規避所有企業盲目轉板, 使尚未足夠成熟的企業退出相應市場。

(二) 注冊制與備案制相結合

“綠色轉板通道”是指為新三板掛牌企業專門設計的發行渠道, 采取不同于當前普通企業的IPO程序, 新三板掛牌公司可以通過“綠色轉板通道”進行IPO, 最終達到在主板或二板市場上市的目的。

綠色轉板通道以新三板分層設計為前提, 對新三板初級市場的掛牌公司實行較低的掛牌標準和監管要求, 由券商推薦, 經證券業協會備案, 由證券業協會監管, 方便中小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對于申請轉入新三板較高層次市場時, 公司應提交相關法律法規所要求的申請材料, 經審核通過后接受證監會和證券業協會的雙重監管;持續接受雙重監管的高層級的掛牌公司達到創業板上市標準時, 為節約成本, 避免資源的進一步浪費, 可由證券交易所直接進行審查作出通過轉板申請或是拒絕的決定。

(三) 升板自愿、降板強制

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強調各層次資本市場的共同進步和發展, 而非一味扶持成熟企業、優質市場, 新三板市場既是主板、二板市場中問題企業的“避風港”, 也為高層級市場提供儲備力量, 是優質企業的“孵化器”。強制轉板針對的是在主板、中小企業板或創業板中上市交易的企業不再滿足相關條件之后, 被迫轉入三板市場, 進行重組、調整之后交易經營, 其主要是為了保障股東的利益, 實現市場的優勝劣汰, 有效地進行資源配置。自愿轉板是針對在三板市場掛牌交易的企業在滿足主板、中小企業板或創業板的上市標準之后, 能夠選擇適合的平臺獲得進一步的發展, 既能滿足企業發展的需求, 又能增強市場的流動性。因此, 針對企業的不同經營狀況和現實的需要, 建議將強制和自愿原則相結合。

(四) 做市商制度的完善

從其他國家 (地區) 的經驗來看, 做市商制度是場外交易市場的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 雖然新三板市場已于2013年12月引入做市商制度, 但目前尚無具體的相關細則。完善新三板做市商制度, 首先應明確和嚴格執行做市商準入標準。此外, 市場參與程度高, 享有特殊地位的做市商在流動性低、風險高的場外交易市場中極易與其他投資者共同進行內幕交易, 或是與多個做市商聯手控制證券市場價格, 因而對做市場的監管尤為必要。隨著新三板市場繼續擴容和轉板制度的引進, 新三板做市商不應由證監會承擔主要的監管責任, 可以借鑒境外做法促使做市商及時披露其做事信息, 或是由專門委員會監督做市商報價活動的連續性及報價價差。

(五) 退市制度的確立

優勝劣汰是保證市場活力的黃金法則之一, 完善新三板掛牌企業的清退制度, 及時將不適宜的企業清除出市場才能提高市場的質量, 保證進場掛牌企業的優質性。轉板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企業能便捷升降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轉板上市是企業的美好愿景, 強制退市是保障資本市場健康運行不可或缺的制度。

應當注意到新三板的合格投資者有一定的自我保護能力且服務于小微企業、創新企業, 故而對在市場可承受風險范圍內的, 甚至虧損的企業應采取寬容的態度。清退標準應根據掛牌企業所處不同層級而有所不同, 區分直接清退出新三板市場還是由本市場降至低層次市場交易。清退制度的考察應側重于企業的創新能力和長遠發展, 而非當下盈利能力、資產規?;蚴秦攧宅F狀。這樣才能給轉板上市企業以壓力, 一朝的轉板成功并非一勞永逸, 必須立足于企業長遠的發展, 受益于制度的好處, 也必須接受制度的擇優選擇。

摘要:近年來新三板市場活躍, 掛牌企業數量大幅增長, 與此同時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已初步建立并在逐步發展完善, 然而不同市場間的流動性尚待加強。轉板機制是實現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中不同市場相互連接的橋梁, 建立起新三板市場與其他市場間的轉板機制具有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優化資本市場等積極意義。我國新三板轉板機制的確立需以升板自愿、降板強制為原則, 在構建綠色轉板通道的同時完善做市商制度及其他配套制度。

關鍵詞:新三板,轉板制度,發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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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律師制度發展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在我國畢競是第一次嘗試,我們有必要對其運作模式、制度建設、資金保障、組織管理、服務對象、服務范圍等做一個理性的探索,為將來在全國建立這項制度做好思想上的準備。該項目的實施,為在中國推行和構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打下扎實的基礎,對推進我國司法體制改革具有現實意義。

關鍵詞:值班律師制度;完善;意義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是指由政府買單,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在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等部門值班,免費為當事人即時提供法律咨詢、指導,或者作為被指控人的代理人,幫助被指控人申請延期審理、進行保釋聽證或者處理其他法律事務。設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的目的,是為低收入人群提供及時、專業、低成本、高效率的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在我國畢竟是第一次嘗試,要想建立規范的值班律師制度我們有必要借鑒國外經驗做進一步的探索。

一、我國值班律師制度試點情況介紹

2006年8月,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我國商務部、司法部共同確定,將河南焦作市修武縣作為在我國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項目的首個試點縣,旨在推動我國法律援助體制與國際接軌,為以后在全國普遍建立這一制度積累經驗。修武縣首期選聘參與試點項目的值班律師共18名,分別在縣法院、公安局、看守所、城關派出所各設立一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辦公室,項目自2006年9月正式啟動至2008年3月結束,值班律師共接待咨詢事項1735起、接待來訪人員1953人,其中幫助解答咨詢1161起、引導申請法律援助171起、引導至相關部門267起、其他136起。在此基礎上。河南省擴大試點,焦作市率先實現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在全市范圍內全覆蓋,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辦公室11個、參與值班律師150名。在省會鄭州,2008年7月也開始在鄭州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值班律師辦公室。

二、對中國法律援助值班制度的探索

我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試點項目實施完畢,獲取了可貴的實踐經驗。但要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建立這種制度還需要做一個理性的探索,為將來在全國建立這項制度做好思想上的準備。

(一)法律上的保障

《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和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對于值班律師服務和律師訊問在場權問題沒有規定,使得試點項目在實踐中遇到諸多問題,具體執行和操作過程中困難較多。由于缺乏可操作的法律或政策依據,試點階段是靠政府協調開展工作,在全國推廣和建立值班律師制度沒有穩定的制度保障是不可能的,建議值班律師服務能寫入憲法、法律援助法、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從法律上保障該制度的建設。

(二)人力資源和政府資金的保證

法律援助的資源與需求矛盾是世界各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面臨的普遍難題。在人力資源方面,修武縣試點之初,考慮到法律援助專職律師人員少,無力承擔值班工作;而提供有償法律服務是社會律師的基本生存手段,政府不能強制要求他們參與項目。修武縣對律師介紹宣傳值班律師項目,結果有98%以上的社會律師都表示要積極參與,而且也實際參加了項目的實施。盡管如此,為克服法律援助資源的不足,還是要認真考慮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刑事審判所主任小查爾斯.J.奧格利特里的建議,參考在資源與律師人數都很相似的南非,建立一種包括律師界和后備律師界、法律專業人士在內的義務性慈善服務作為補充。實際早在2002年12月3日,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務計劃由司法部、共青團中央共同組織實施,并成立中國青年志愿者協會法律援助志愿者分會。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務計劃是促進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社會人力資源開發的一種重要方式,各級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團組織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政策,鼓勵社會各界、特別是法律工作者或法律院校師生積極參與。

在政府資金的支持方面,國外值班律師制度運行資金均由政府支付。在我國開展的試點項目下,項目運行經費全部由項目單位支付,現在項目已經實施完畢,如果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首先要考慮解決的應該是資金保障問題。根據我國《法律援助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是政府為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公民的承諾。因此,值班律師制度作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正常運行資金理所當然地應當由國家財政撥付,即由國家出資購買社會律師的服務提供給公民。

(三)組織管理機構的確立

國外律師值班制度管理機構呈現多樣性的特點,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管理機構。我國試點階段是由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聯合管理,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具體的實施管理。我們認為,將來該制度在全國推廣,應該實行雙重管理,即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值班律師的行政管理,法律援助管理機構進行具體業務管理。因為:第一,根據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而沒有實行行業管理,值班律師工作是律師工作的一部分;司法行政機關對有違反法律、法規、律師職業紀律行為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有權給予懲戒。由司法行政機關對值班律師工作實行行政管理有利于該制度的健康發展。第二,值班律師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組成部分,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對值班律師工作實行業務管理是其應該履行的職責。

(四)值班場所的設立

值班場所的設立,決定于值班律師服務對象的確定。試點階段我們主要在法院、公安局、派出所和看守所設立,監獄是空白。法院、派出所是矛盾、糾紛的集中地,自然應該設立??词厮欠煞盏拿舾袇^,設立值班律師辦公室很不容易,但經過努力設立了,而且效果很好。監獄在試點階段我們沒有設值班律師辦公室,但很有必要設立。在憲政意義上,罪犯權利的保護程度不僅是一個國家人權保護狀況的衡量標尺,而且還是一個國家是否達至法治狀態的重要標志。我國《律師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都沒有給已決犯設定一個得到專業律師幫助的正當合法救濟渠道,很多法律規定的權利因此而無法實現。值班律師如果能在監獄設立,無疑是填補了監獄法律服務的空白。在值班律師制度建立初期,要量力而行,使現有資源發揮最大作用,不能包攬一切,處處設立值班律師,但應該保證在各法院、公安局、派出所、看守所和監獄設立值班律師辦公室,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五)服務對象的傾斜

國外值班律師服務對象涉及刑事案件多,服務對象的重點是偵查階段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證他們能方便快捷地得到值班律師服務。如加拿大,設有24小時、一年365天的值班律師電話服務熱線;英國法律規定律師在場警察的訊問才是合法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聘請律師,值班律師應在接到警察局電話后45分鐘內趕到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我國被羈押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分為兩大類:一是刑事已決犯被羈押在勞動改造場所即監獄。在監

獄的高墻內沒有一個合法的渠道能讓他們得到律師的專業法律服務。二是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羈押在看守所。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在偵察階段很難得到律師服務,律師會見難一直是一個難題,一方面是因為《律師法》第33條和《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規定有矛盾。另一方面是公安局和檢察院的辦案人員主觀上擔心在偵查階段律師的介入會增加不安定因素,影響案件的偵破,有抵觸情緒。另外,客觀上存在警力不足等問題。但處在偵查完畢的起訴階段的被告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能力負擔律師費用的可以自行聘請律師得到律師的專業法律服務,會見次數不受限制,沒能力支付律師費用的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也可通過申請法律援助得到律師的法律服務。

我們試點項目在法院、公安局、派出所設立的值班律師辦公室提供的值班律師咨詢服務沒有經濟和案情審查標準,可以說是全體公民人人均可享受的一種社會福利,但其服務對象都是民事、經濟、治安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沒有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在看守所設立的值班律師辦公室,他們向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對罪犯人權的直接保護,但因法律規定的沖突以及主觀意識和客觀條件的限制,并不是所有被羈押人員都能得到值班律師的服務,主要對偵查終結的被告人和被羈押的少年犯提供值班服務,這種服務也不是隨時的和便捷的,一個星期有兩天值班時間,值班的兩天也不是全天候地提供服務,要在辦案民警和審訊室都空閑的時候提供服務。對正在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試點值班辦公室進行了警察訊問時的律師在場權的嘗試,但得到服務的人數很有限。監獄沒有設值班律師辦公室,服刑人員無法得到值班律師的任何服務??梢?,在我國,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最需要法律服務,但得到的法律服務卻最少。

從國際人權保護的形勢和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值班律師服務應該向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傾斜,我們有條件也應該為在押的罪犯提供8小時工作日值班律師當面咨詢服務和設立24小時值班律師電話服務熱線,也可以先對那些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值班律師在場訊問服務,積累經驗后逐步全面實施。為保證安全,可以實行電話錄音和訊問全程錄像制度。只有這樣,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監獄服刑人員才能隨時地、真實地感受到值班律師制度的陽光照耀,我們的值班律師制度才能真正起到控辯平衡作用以及對在押罪犯的人權保護。

(六)服務范圍的擴大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服務的職責范圍一般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告訴當事人所享有的法律權利及如何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2)告訴當事人與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訴訟程序,消除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產生的疑慮;(3)幫助當事人準備和查閱訴訟文書和資料;(4)幫助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訴、控告;(5)幫助符合條件的被關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監視居??;(6)協助當事人申請延期審理;(7)協助當事人參與訴訟和非訴訟調解、仲裁活動;(8)幫助當事人申請上訴;(9)幫助當事人書寫法律文書和其他文書;(10)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幫助當事人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法律援助申請;(11)對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而又確需法律幫助的當事人,可以告知當事人如何獲得社會律師幫助;(12)對涉法上訪案件當事人進行正確引導和疏導。

(七)律師專業素質和服務質量的提高

國外要經過嚴格的培訓考試才能有資格成為值班律師。而我國在試點縣由于律師資源十分有限,制約了值班律師的選拔方式,只是經過簡單的培訓就上崗,培訓范圍僅限于法律援助基本知識、接待技巧和值班紀律,根本談不上設置更高的值班律師準入門檻,在資質方面沒有有效的確認方式。在試點實踐中,值班律師遇到的問題是千變萬化、紛繁復雜的,值班工作專業性非常強,沒有法律援助相關工作經驗和較高專業水平的律師就不能很好地適應值班工作的需要。我們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明確值班律師的準入門檻,對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的律師統一進行規范的準入選拔考試,值班律師還要進行系統的定期培訓,以熟悉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等,培訓范圍應向專業化、專門化方向發展,保證律師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執業技能。法律援助機構可根據社會律師的專業建立不同業務類型的值班律師檔案名冊,根據其業務特長,登記進入不同業務類型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檔案名冊。法律援助機構再根據值班律師檔案名冊,結合實際業務需要,確立值班律師日常值班制度,定期指派檔案名冊上的律師到法律援助值班辦公室輪流值班,滿足當事人專業服務的要求,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在制度推廣的過程中。逐步實行值班律師實習制度,確定一定的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采取以老帶新的形式加強新任值班律師的培訓,以保證新任律師的工作質量。

(八)服務便捷性的提高

項目運行過程中,值班律師提供的服務主要是通過現場面對面提供咨詢的方式進行。這種方式受時間的限制比較大,當事人只能在工作日,在律師值班的時間內進行咨詢,這樣就大大縮小了值班律師服務的受援人員數量。另外,在看守所,由于怕影響案件的偵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得到值班律師法律服務的時間和渠道受到的限制更加嚴重。所以,在以后的運作中,除8小時工作時間保證正常值班外,可考慮借鑒英國、加拿大24小時電話咨詢方式,或建立網絡在線咨詢等方式的服務以彌補現有方式的不足。

(九)長效協調機制的建立

值班律師辦公室設在法院、公安局、派出所、看守所內。法律援助機構與法院、警察機構之間都建立了非常自然的工作協作關系。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如果離開了法院、公安部門的配合和支持,就無法真正為需要的當事人服務,因此,建立起法律援助機構、法院、公安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作關系,明確相互之間在開展法律援助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和義務,是必需的。目前,相關部門之間的協作溝通主要是通過開協調會的方式展開的,沒有建立起制度化的長效機制。為了使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更好地長期穩定地開展,建立制度化的長效機制非常必要。

(十)觀念上的更新

加強宣傳力度,更新人們的觀念,使人們對該制度有全新的正確的認識是該制度持續運行的一個著力點。對老百姓宣傳值班制度的目的、宗旨和服務范圍,不要讓他們認為值班律師制度什么問題都能解決,對司法、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宣傳該制度的推廣意義,讓他們從觀念和意識上真正接受該制度,為該制度的實施掃清思想障礙。

我國律師制度發展論文范文第5篇

學前教育指標體系是衡量、評價與監測國家和地區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參照物。近年來,學前教育指標體系的研究和建設越來越受到國際組織、發達國家,甚至是發展中國家的重視。一直以來,我國沒有獨立的學前教育指標體系,而是作為教育指標體系的一部分,依附于教育指標體系中。直到2012年9月,教育部組織開發了“全國學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統”,并對學前教育的有關指標進行了說明。我國開始有了獨立的學前教育指標體系的雛形。分析我國學前教育指標體系的歷史發展,有助于了解我國學前教育指標體系的發展特點和規律,推動我國學前教育指標體系的建設和完善。

一、我國學前教育指標體系的歷史發展

(一)我國教育指標體系中的學前教育指標

我國學前教育指標體系的發展起源于我國教育指標體系的發展。我國教育指標的研究始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其重要的標志是1988年開始每年定期發行的《中國教育統計年鑒》,這可以算是我國教育指標體系的雛形。一直以來,我國都未形成獨立的學前教育指標體系,而是將學前教育指標視為教育指標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

20世紀80年代后期,中國教育事業有了穩定和持續的發展,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教育統計系統也日益健全,突出的特點是教育指標的逐步規范化和統計數據的公開化。[1]主要表現為:(1)教育統計工作的相關法規逐步建立健全,我國教育指標體系逐步走向規范化。國家教育委員會于1986年和1987年分別發布了《教育統計工作暫行規定》([86]教計字034號)和《基礎教育(中小學)規劃、統計用綜合指標(試行)》([87]教規字002號),這兩項法規的出臺,明確了各項教育指標的內涵,促進了全國范圍內教育指標的規范化。(2)通過發布教育年鑒的形式,教育統計信息逐步公開化。在各種相關教育年鑒中,《中國教育統計年鑒》是我國教育部公開發布的教育統計數據的重要來源之一,是我國教育方面最重要最全面的綜合類年鑒,也是分析我國教育事業發展指標的重要文獻。1988年原國家教委計劃建設司編訂并第一次出版了《中國教育統計年鑒(1987)》,主要是公布各級各類學校、學生、教師的年度數據以及不同層次、科類專業、隸屬關系和地區分布的基本機構狀況。1990年以后,《中國教育統計年鑒》(其中1993~1998年期間更名為《中國教育事業統計年鑒》)采取中英文對照方式向國內外每年定期發行。一直以來,我國都未形成獨立的學前教育指標,而是將學前教育指標視為國家教育指標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納入常規教育統計。因而,分析《中國教育統計年鑒1987-2010》[2]中有關學前教育事業發展方面的指標和統計數據,有助于研究者了解和把握我國學前教育指標的變化階段。

1. 1987年至1997年,關注教育規模和師資隊伍兩類指標,指標總量較少。這一時期,我國學前教育指標關注了教育規模和師資隊伍兩類指標,指標結構不完整,總量較少,僅對部分指標進行了分類別的數據統計。(1)我國學前教育指標結構僅有“教育規?!焙汀皫熧Y隊伍”兩個部分,尚未關注到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其它重要要素,指標結構極其不完整,不能反映我國學前教育教育事業發展的基本情況。并且,在教育規模中僅反映了教育機構和教育對象的數量指標;在師資隊伍中僅反映了教職工的數量、園長和專任教師的學歷,未能全面反映師資隊伍的質量情況。(2)僅對部分指標進行了分類數據統計,對“園長和專任教師學歷”沒有進行“分辦別”和“分城鄉”的數據統計,無法了解不同辦別間和城鄉間幼兒教師隊伍的質量差異。

2. 從1998年至今,逐步增加教育經費和辦園條件等指標,指標總量不斷豐富。這一階段是學前教育指標的重要發展時期,學前教育指標結構逐步完善,在繼續關注教育規模和師資隊伍指標的基礎上逐步增加教育經費和辦園條件等指標,指標總量不斷增加,更為豐富。由于這一時期以指標的增加為主要特征,根據不同年份指標增加的數量和重要程度,這一階段內學前教育指標有三個重要變化節點。

(1)1998年,增加了教育經費相關指標。我國學前教育指標的第一個重要變化節點是1998年。這一時期,我國學前教育指標的整體結構進行了重要的補充,從僅關注“辦學規?!焙汀皫熧Y隊伍”兩個方面,到關注“辦學規?!?、“師資隊伍”、“教育經費”三個方面,同時增加了相應的指標。學前教育經費指標主要反映了經費的不同來源和支出方向的數量,以及政府對發展學前教育事業的努力程度和支持程度。我國學前教育指標中增加了“教育經費”這一指標領域,同時增加了“教育經費來源和支出情況”和“教育基本建設投資完成情況”兩項一級指標,包括了“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預算內教育經費”、“中央年度完成投資”、“省級年度完成投資”等11項二級指標,初步反映了我國學前教育經費投入和使用的情況。

(2)2001年,增加了辦園條件和幼兒教師職稱的相關指標。我國學前教育指標的第二個重要變化節點是2001年。這一時期,在學前教育指標的結構中,增加了“辦園條件”這一指標領域,指標的結構更趨向完整,同時增加了“幼兒教師職稱”等反映教師質量的重要指標。具體來看,我國學前教育指標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變化:①增加了“辦園條件”相關指標。辦園條件指標主要反映了幼兒園所需的校舍、設施設備等基礎硬性指標。在“辦園條件”的指標領域中增加了“幼兒園校舍”和“圖書以及其他”等一級指標,初步反映了幼兒園的硬件設施的基本情況,同時該項統計中按城市、縣鎮、農村分類的方式,可進一步反映出基本辦學條件的城鄉差異,反映學前教育領域的城鄉公平狀況。②在“師資隊伍”指標領域,增加了“代課教師”、“兼任教師”和“幼兒教師職稱”等指標。在“教職工數”中增加了“代課教師”和“兼任教師”兩個二級指標,更加全面地反映了我國幼兒教師隊伍中不同類型的教師結構。同時,“代課教師”這一指標的加入,是國家和社會對代課教師這一特殊教師群體關注的產物。而“幼兒園園長和專任教師的職稱”指標增加,反映了對幼兒教師質量的進一步凸顯。③在“辦學規?!狈矫?,增加了“學前班”、“入園(班)人數”和“離園(班)人數”等指標?!皩W前班”在“教育機構”指標中細化出來,有助于我們了解學前班這種我國幼兒教育機構中的重要特殊形式在學前教育事業中發揮的作用。在“教育對象”中加入“入園(班)人數”和“離園(班)人數”等指標,體現了對教育對象流動性或動態趨勢的關注。

(3)2003年,增加了民辦學前教育和和分年齡幼兒數相關指標。我國學前教育指標的第三個重要變化節點是2003年。這一時期,學前教育指標中主要增加了民辦學前教育和分年齡幼兒數相關指標。①增加民辦學前教育相關指標。民辦學前教育相關指標的增加,是民辦學前教育迅速發展,特別是2002年底《民辦教育促進法》頒布的產物。在《中國教育統計年鑒(2003)》中,增加了“全國各級民辦教育基本情況”的統計項目,其中對民辦幼兒園的園所數、畢業生數、招生數、在園幼兒數、教職工數和專任教師數等六項指標進行了統計,有助于了解我國民辦學前教育發展的基本情況。②增加了分年齡幼兒數。分年齡幼兒數有助于了解適齡幼兒數量的變化,是幼兒園所需求的主要決定因素,影響著對教師、教育設施與用品以及其他教育資源的需求。在幼兒人數統計方面,增加了“幼兒教育分年齡學生數”這一指標,對不同辦別的城鄉的“3歲以下”、“3~5歲”、“5歲以上”的“入園(班)人數”、“在園(班)人數”和“離園(班)人數”進行了交叉統計,使得原來對幼兒數的統計更加細化,信息量也更加豐富,不僅可以對全國各年齡段幼兒的總數有一個全面的掌握,還能夠實現對學齡人口數量、結構變化的預測。另外,這一時期與幼兒教師培養有關系的指標“中等師范學校中幼兒師范學?;厩闆r的統計”被刪除。分析該項一級指標及其全部指標內容整體刪除的原因,主要與我國中等師范學校撤并升級改革后,中等師范學校數量急劇減少,結構發生劇烈變化有關。

總的來說,通過對《中國教育統計年鑒1987-2010》中有關學前教育事業發展方面的指標和統計數據的分析,我國學前教育指標最初僅能部分反映學前教育的規模和師資隊伍狀況,發展為能較為全面地反映學前教育規模、師資隊伍、教育經費和辦園條件狀況。我國學前教育指標體系經過了一個較為長期且曲折的發展過程,總體的發展趨勢是指標結構不斷完善、指標內容不斷擴充。這一時期,形成了包括4類9項一級指標37項二級指標在內的學前教育指標體系,其結構及主要內容如下:

教育規模:教育機構數(園數、班數、學前班數);教育對象數(入園幼兒數、在園幼兒數、離園幼兒數、畢業生數、招生數)。

師資隊伍:教職工數(園長數、專職教師數、代課教師數、兼職教師數、保育員數);園長和專任教師學歷情況;園長和專任教師職稱情況。

教育經費:教育經費來源和支出情況(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預算內教育經費、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辦學經費、社會捐資和集資辦學經費、學費和雜費、其他教育經費);教育基本建設投資完成情況(中央年度完成投資、省級年度完成投資、學校自籌、個人集資、新增固定資產)。

辦園條件:幼兒園校舍(學校占地面積、校舍建筑面積、教學及輔助用房、行政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其他用房、危房面積、當年新增面積、幼兒園中的戶外活動場);圖書及其他(圖書、教學用錄像錄音帶)。

(二)獨立的學前教育指標體系雛形

近兩年來,隨著國家對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視和大力發展,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獨立的學前教育指標體系來衡量、評價和監測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水平,為國家和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事業做宏觀調控和決策提供依據。2012年9月,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教育部組織開發了“全國學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統”,并對學前教育的有關指標進行了說明。[3]我國開始有了獨立的學前教育指標體系的雛形。與《中國教育統計年鑒》中的學前教育指標相比,有如下變化:

1. 在師資隊伍指標中增加教師的編制、工資待遇與培訓等重要指標。之前的學前教育師資隊伍指標關注了幼兒教師的數量、學歷和職稱情況,僅能反映出教職工隊伍的規模信息和基礎性的質量信息,而幼兒教師普遍關心的編制、工資待遇和社會保障以及與幼兒教師專業發展息息相關的培訓等指標嚴重缺失。在當前我國多種途徑加強幼兒教師隊伍建設,核定公辦幼兒園教職工編制,逐步配齊幼兒園教職工,依法落實幼兒教師地位和待遇,切實加強幼兒教師培養培訓的強大呼聲和政策導向下,對幼兒教師的編制、待遇保障和培訓指標進行了增補?,F有指標體系在師資隊伍中增加了如下指標:

師資隊伍:教師任職情況(專業技術職務;編制情況;績效工資;基本工資;其他津貼補貼;上年平均月收入;參加社保類型;有無醫療保險;有無失業保險;有無生育保險;有無基本養老保險;有無住房公積金;有無工傷保險);教師學習簡歷;教職工培訓。

2. 將教育經費指標進一步細化為收入和支出兩類,并按照公辦和民辦學前教育機構進行分別統計。教育經費指標的進一步細化,有助于詳細地了解公辦和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經費的收入和支出情況,規范學前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F有指標體系在教育經費中進行了如下調整:

學前教育機構收入:公辦學前教育機構收入;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收入。分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基金;事業收入;其他收入;基本建設撥款;本年實際收取學雜費。公辦學前教育機構收入還包括: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收入還包括:企業撥款/舉辦單位、個人投入;校辦產業和經營收益用于教育的經費。

學前教育機構支出:公辦學前教育機構支出;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支出。分別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其它資本性支出;基本建設支出。

3. 在辦園條件指標中增加幼兒園衛生和安全指標。之前的辦園條件指標關注了幼兒園校舍面積和圖書情況,僅能反映出辦園的規模信息和部分教學資源信息,而保障幼兒衛生健康和安全的指標嚴重缺失。因此,在辦園條件中增加了如下反映幼兒園衛生和安全的指標:

辦園條件:安全保衛人員;數字資源量;供水方式;廁所情況

4. 增加了幼兒資助和學前教育政策和項目實施兩類指標?,F有指標體系針對《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中的相關政策導向和重要舉措,及時調整和增加相應指標,增強了政策敏感性。首先,增加了“幼兒資助”指標,反映了國家對弱勢人群接受學前教育狀況的關注。其次,增加了“學前教育政策和項目實施”指標,反映了當前我國正在實行的學前教育政策中關鍵舉措和項目的實施情況,有助于監測和評價政策的實施和效果。幼兒資助與學前教育政策和項目指標具體如下:

幼兒資助:家庭人均年收入;本學期補助伙食費金額;本學期減免保教費金額;本學期其他補助金額;資助發放學年及學期學前教育政策和項目實施:擴大學前教育資源規劃基本情況;農村學前教育推進工程試點項目;中西部地區農村閑置校舍改建項目;中西部地區農村小學、教學點增設附屬幼兒園項目;中央財政扶持民辦幼兒園發展獎補資金申報情況;城市學前教育綜合獎補資金項目;中西部農村偏遠地區學前教育巡回支教項目;學前教育資助項目。

二、我國學前教育指標體系歷史發展的特點分析

我國學前教育指標體系經過了20多年的發展,從教育指標體系中的學前教育指標發展為獨立的學前教育指標體系的雛形,體現出如下特點:

(一)結構和內容逐步完善,初步反映了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狀況

當前我國學前教育指標體系的結構包括“教育規?!?、“師資隊伍”、“教育經費”、“辦園條件”、“幼兒資助”和“學前教育政策和項目實施”六個方面,指標結構逐步完善,更為全面客觀地反映了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各領域的基本情況:(1)教育規模方面主要反映了園所數量和在園幼兒的人數。(2)師資隊伍方面更為全面地反映了幼兒園教職工數量、學歷、職稱、編制、工資待遇和培訓情況。(3)教育經費方面反映了公辦和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經費的投入和使用情況。(4)辦園條件反映了幼兒園面積、教學資源、衛生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硬件條件。(5)幼兒資助指標反映了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的建立情況。(6)學前教育政策和項目實施指標反映了當前我國正在實行的學前教育政策中關鍵舉措和項目的進展情況。

(二)呈現時代性,體現了各時期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 (下轉27頁)(上接9頁)

我國學前教育指標體系具有一定的時代性,反映社會發展的不同時期學前教育事業改革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所面臨的新情況。首先,指標關注了一段時期內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問題。在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過程中,學前教育普及、幼兒教師質量和民辦幼兒教育等一直是政府和人民關注的重要問題,也是我國學前教育指標體系的重要內容。其次,隨著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和相關政策呈現出的新情況和新變化,指標也隨之出現增減調整。依據《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中提出的多種途徑加強幼兒教師隊伍建設和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等新政策,相應增加了師資隊伍和幼兒資助等指標內容。

(三)功能逐步多元化,對我國學前教育發展進行評價監測和政策決策

我國學前教育指標體系,已經從簡單的描述功能逐步發展為對我國學前教育的評價監測和政策決策功能。首先,客觀描述了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基本情況?,F有指標在教育規模、師資隊伍、教育經費、辦園條件等多方面實現了描述功能,如實反映了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基本情況和重要特征。其次,在一定程度上評價和監測了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情況?,F有指標對我國學前教育及其發展變化情況進行了測量和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評價和監測的功能。第三,現有指標針對我國各個時期學前教育相關政策導向和重要舉措,及時調整和增加相應指標,增強了政策敏感性和決策功能。

盡管我國學前教育指標體系經過20多年的發展取得了不小的進步和成就,但是相對于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較為成熟的指標體系來說,還是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比如,現有指標脫離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背景與條件,對社會經濟、人口等背景反映不足;現有指標缺乏理論基礎和分析框架,各指標之間缺乏內在的邏輯聯系,難以對指標反映的內容進行深入的分析和解讀;現有指標的國際通用性和可比性較差,無法進行國家間和地區間學前教育的比較和借鑒。因此,在吸收我國學前教育指標體系歷史發展經驗的基礎上,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的研究和更深入的探討,這樣才能推動我國學前教育指標體系的建設和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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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律師制度發展論文范文第6篇

中國文化的主體性內涵,既包括近現代以來的文明發展,也包括由歷史積累而成的文化傳統。作為中國傳統文化的一個有機部分,道教在中華民族的文明發展中,曾與儒學相得益彰、優勢互補,共同承擔著代表民族文化主體的責任。道教作為一種文化現象及一個社會實體,不僅具有事實的人文和生活內涵,而且還有深厚的社會民眾基礎。它是適應特定的民族文化心理需要而產生的流傳與演變乃至歷史文化生態運動的必然結果。道教蘊藏的豐富思想不僅在本質上不與現代文化生活相對立,相反是我們由今天邁向未來的難能可貴的文化基因寶庫。

胡錦濤同志指出:“我們要發揚與時俱進的時代精神,堅持古為今用、推陳出新、大力發展中華文化優秀傳統,大力弘揚中華民族的偉大精神,使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成為新的歷史條件下鼓舞我國人民不斷前進的精神力量。同時,我們要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堅持以我為主、為我所用、擇善而從,積極的吸收國內外發展的有益成果,更好地推動我國文化的發展繁榮?!保ǎ玻埃埃衬辏冈拢保踩罩泄仓醒胝尉旨w學習會上講話)長期以來,我們僅僅把文化作為活躍群眾文化生活的手段而不考慮文化投入與產出的關系。尤其是在促進地方或區域經濟發展過程中文化往往成了改善投資環境的一種工具,既為了“經濟唱戲”而扮演著“文化搭臺”(許多是道教文化)的角色,且沒有注意到文化本身在市場過程中所具有的經濟價值,更沒有把文化當作產業來開發。我們要讓更多的人懂得文化產業的發展“只有本土的才是世界的”,只有更好的繼承和發揚傳統文化,文化產業的發展才能真正走向世界。宗教是一種文化,道教更是我國土生土長的傳統文化,道教文化的事實內涵及其現實意義,日益引起了人們的關注與重視,這不僅是對一種傳統文化、古老宗教的發掘與總結,而是任何文化的生命力,即在于面對現實,面對生活,唯其如此,文化才會不斷找到新的“生長點”,從而伴隨著時代的腳步,得以轉化、更新、豐實、完善與升華,并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或影響。面對“文化全球化”的挑戰,在發展文化產業的過程中,我們必須堅持“民族性”的開放姿態,喚醒國民對傳統文化飄忽無根的錯覺,堅決反對和防止西方文化的霸權,保護自己的“文化主權”,而傳統的道教文化在文化產業的發展過程中能夠派生出許多附加值和增長點。文化產業是文化中可以用產業方式運做的那一部分,是一種經濟行為,是指以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為主的產業。文化產業的發展不同于其他產業,有其特殊性。道教的名山景觀、人文歷史是文化產業發展中寶貴的無形資產。諸如一個道觀,一座名山,就有許許多多的神話故事和靈驗傳說。這些傳說故事,往往以宮觀或道教名山為中心,向周圍地區廣為傳布,或演化成民間文學,或為民間文學的創作提供素材和啟發,是道教文化向社會輻射的產物。直到今天,世界范圍內還出現了“老子熱”和“道教熱”。在日益緊張的社會生活中,人們越發多的憧憬道教的“返樸歸真,長生久視,上善若水”的思想,回味著道教的文化韻味,以改造、充實、豐富人生的精神生活。這不僅是為了玩味道教文化深邃的哲思,更重要的是道教文化思想符合當代社會文化的需求,是我國發展文化產業中不可或缺的有益資源。否則,外國資本的大量涌入,搶注我國傳統文化的商標,介入文化產業核心必將危及到知識產權和文化安全,使我國的一些民族的富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遺產和資源逐漸失去民族特性。因此,我們應該打好這一張民族的文化品牌。當然,道教中還有些封建迷信色彩濃厚的占驗之術,這些滯后于社會文明發展的消極因素,理應會受到科學理性的批判。同時,也有一些自命為現代派的文化人,一提及道教文化便下意識地將其與當今社會遺存的看相、卜卦、請神弄鬼等現象掛起鉤來,對古老的道教文化在現代社會中的積極意義和派生作用不屑一顧。要知道過去邪教“法輪功”的出現固然有其復雜的背景和原因,但其中一條深刻的教訓就是我們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中國傳統文化的建設。積極的、健康的、有益的傳統文化思想得不到弘揚和發展,消極的、落后的、反面的東西就會乘虛而入。

當代中國的政治經濟發展,如何與自身固有的文化資源交融為一體,熔鑄出新的社會發展模式、文明發展模式,從而在全球化進程中,承擔起與其大國地位相符的責任,已經成為一切關注全球化進程的學者所不得不關注的問題。今天,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文化產業是為了更好的弘揚民族文化與傳播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先進文化,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把握住了這一根本目的,就能進一步的正確認識文化的意識形態屬性和經濟屬性,文化的教化功能和產業功能之間的辨證關系。立足民族文化資源和國內文化市場,形成以公有文化為主體、國有文化企業為導向與非公有文化企業多元發展的文化產業格局。按照文化產業發展的要求和市場經濟規律,不斷推進文化體制和機制創新,把古老的道教文化運用到增強文化產業的整體實力和競爭力中去。道教文化作為中華傳統文化的一大文化寶庫,其所蘊涵的巨大文化資源對當代社會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有著不容忽視的現代價值。同時,對中國文化產業的發展與建構或許能提供一些有價值的思想與有益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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