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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社會保障改革趨勢論文范文

2024-01-26

外國社會保障改革趨勢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執行正義在司法公正中具有獨立的地位和價值。實現執行正義,解決我國執行領域存在的問題,首先還是要從完善立法方面人手,以執行立法來建構合理的執行法律制度。民事訴訟法修正案通過對執行立法的多個方面進行變革,為形成和實現執行正義建構了新的制度框架。我們應當堅持制度落實,為執行正義的形成和實現夯實基礎。

關鍵詞:司法公正;執行正義;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制度建構

一、司法公正與執行正義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靈魂,也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題。公平正義對于司法的意義,正如培根的那句名言所揭示的那樣,“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笨梢哉f,保證公平正義是司法的生命和存在基礎,公正是司法活動的首要追求。

一般來說,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又稱作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實體正義是指司法機關的裁判結果要體現公平正義的要求,它表現在裁判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方面是正確的,對訴訟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關系做出的處理是公正的;程序正義是指司法活動的過程是公正的,它表現在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所受到的對待是公平的以及所得到的權利主張機會是平等的,等等。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劃分為我們判斷司法公正提供了實體和程序兩個維度的考量視角,圍繞這兩個方面去尋求司法公正的標準也是目前人們研究司法問題的普遍做法。應該說,把司法公正理解為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耦合為我們認識司法公正的價值內涵和建構恰當的司法制度提供了合理的路徑。然而,筆者認為,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都是對司法裁判過程的要求,都可以歸結為審判公正的范疇,如果從司法活動所處的階段劃分,司法公正還要包括審判過程之后的執行公正。質言之,從司法活動所要實現的功能和目標來看,司法公正既要包括由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所組成的審判正義,還要包括執行正義。

與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相比,執行正義對司法公正具有獨立的地位和價值。執行是否正義關涉到在司法中經由程序正義所確立的實體正義是否能夠得到最終實現的問題。如果在執行上不能實現正義,即使是司法裁判做到了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司法的功能和價值也不能得到有效的實現,因為只有通過判決的履行由司法所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才能轉化為現實,司法所要趨向的定紛止爭的目標才不會落空。另外,在我國這樣一個由法院同時掌握裁判權和執行權的現行體制下,執行的是否正義還會影響到人們對司法權威的認知狀況,司法的權威在一定程度上就依賴于人們對法院判決能否得到公正執行的認識上。進一步說,正如有的學者指出,司法裁判能否得到有效執行,直接關系到司法公正能否真正實現,甚至維系著司法的生命。耶魯大學中國法律中心主任葛維寶教授曾經指出:“……在中國執行法院判決及仲裁賠款也是個大問題,……不管原因如何,其影響十分嚴重:對個人的不公、對合理經濟活動的挫傷和對國內和國外借貸及投資的阻礙以及對法院及法律總體的社會尊重的削弱?!庇纱丝梢?,只有切實關注執行正義的價值,了解和把握我國司法在實現執行正義方面的問題,才能從較為全面的意義上為實現司法公正做出恰當的詮釋和制度選擇,進而促使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目標的實現。

二、當前我國司法在執行領域存在的問題

一般來說,司法判決的執行有兩種方式,一是當事人的自愿履行,二是由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當事人的自覺履行是公民積極守法的重要表現,通過這種方式司法判決的執行一般能夠得到很好的實現;我國司法面臨的執行問題主要是指在國家強制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而這又主要發生在民事訴訟領域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領域。

對于當前我國在民事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許多學者從不同角度做了概括?!皥绦须y”一直是最廣受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執行難現象導致當事人在耗費大量時間、人力和物力之后最終得到的公正判決卻得不到實現,神圣的法院判決書成了一種“法律白條”?!皥绦须y”可以簡單地表述為難以執行或難以實現執行,這大體上又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被執行人在法院執行時已經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導致執行無法實現,二是被執行人雖然有財產,但卻無法予以執行。在“執行難”的兩種情形中真正為人們所指責的是執行人雖然有財產卻難以執行。分析導致執行難的原因,一般可以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1 被執行人有財產,但無法掌握其財產所在,被執行人已經將財產轉移或者隱匿;2 被執行人有財產,法院也知道其財產所在,但由于地方保護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執行;3 由于執行手段包括過高的執行成本等原因妨礙執行;4 由于執行中的腐敗問題,導致執行不能或執行打折。

對于我國目前在民事執行領域所面臨的問題,有的學者還從“執行亂”的角度做了說明。與“執行難”密切相關,“執行亂”所指向的現象癥狀更偏重于民事執行實踐的公正性評價。與業內尤其是法院內部討論比較多的“執行難”相比,社會輿情更多關注的是“執行亂”問題,在社會大眾眼里,這些年滋生司法腐敗的“沃土”則就是在民事執行領域。還有學者指出,所謂“執行亂”,指的是執行機關不依法執行,甚至采用非法方法執行,亂保全、亂查封、亂扣壓、亂抓人都是“執行亂”較為突出的表現。

問題可謂是有目共睹,多年來為實現民事領域的執行公正,解決“執行難”和“執行亂”問題,從最高法院到各級地方法院都做出了很大的努力。筆者認為,實現執行正義,解決民事執行領域的問題,主要還是首先要從完善立法方面人手,以執行立法來建構合理的民事執行法律制度。近年來,我國立法機關和最高法院也是一直致力于積極推動強制執行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其中最為顯著的成就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7年10月28日審議通過了《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該修正案以11個條文的篇幅對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三編“執行程序”進行了修改。有學者指出,此次修改體現了立法機關要著力解決民事執行領域所面臨的重要問題,開始注重強制執行制度的內在規律,發出了從制度上解決“執行難”等問題的強烈信號。本文接下來將以理論界和司法界所關注的一些問題為線索,圍繞執行正義的形成與實現問題對修改后的民事執行制度作一評析。

三、分析與評論: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在執行制度上的變革

從此次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條文來看,新的民事訴訟執行制度要解決的重心之一就是要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執行難”和“執行亂”問題,為形成和實現執行正義建構新的制度框架。通過對修正案的分析解讀,并結合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條文,筆者認為,為解決目前的民事執行主要問題,確保執行正義的形成與實現,新的民事執行制度主要在以下六個方面做了變革。

1 確定合理管轄歸屬,為合理執行預設前提。

應該說,確立合理的執行管轄法院,是實現執行正義,解決“執行難”和“執行亂”等問題的前提性條件。以前的民事訴訟法在執行的管轄問題上規定法院裁決的執行由第一審人民法院管轄,這樣的規定在實踐中通常會面臨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是導致在執行上不能很好的達到預期效果的重要原因。例如,只規定由一審法院管轄執行,卻沒有把執行的對象有效的考慮進來,會為執行的實際實施創造制度性障礙。因為在實踐中,判決的一審法院很多時候既不是被執行人住所地法院,也不是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即是法律規定執行法院到異地執行和委托執行制度,這也為執行的順利有效實施帶來了諸多不便。這不僅反映在執行效益和效率得不到保證,而且異地執行極易使執行法院遇到暴力抗拒執行和地方保護主義等問題?;趯σ陨蠁栴}的反思,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執行編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同時借鑒外國的做法,一方面增加了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同時保留了第一審法院管轄的規定,使債權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執行法院;另外,修正案還將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規定為“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法院”,這就同時為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地域管轄指明了級別管轄的標準(第201條)。

筆者認為,民事訴訟法在執行管轄歸屬上的修改對于執行正義的形成與實現而言預設了較為合理的前提。除了以上所分析的理由,從申請執行人的角度來看,新的執行管轄的規定賦予了申請人在執行管轄上的選擇權,一個案件的判決究竟由哪個法院負責執行,依申請執行人的選擇而定,申請人可以從對自己有利的角度從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中選擇一個執行法院。當然,申請執行人一旦選定了一個法院執行,其選擇權便消滅,管轄法院也因此而確定。從法院角度來看,由被執行財產法院所在地法院執行的規定會使執行法院更方便采取執行恰當的措施,更容易掌握被執行人財產的變動情況,這都是解決“執行難”問題的良好前提,這也有利于節約執行成本。

2 建立督促執行制度,糾正不當消極執行。消極執行作為“執行難”和“執行亂”的重要表現一直是我國法院在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消極執行對在民事執行領域形成和實現執行正義帶來了很多負面影響。由于受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的干擾,相當大一部分案件在判決后難以執行,還有一部分案件也因為我國所謂的“熟人社會”的大環境沒有執行,在這種境況下,執行法院往往對申請人的執行申請久拖不答。針對消極執行,在近年來的執行改革實踐中,許多法院嘗試通過指定執行和提級執行等方式來解決,但執行實踐中的做法主要是由上級法院依職權來決定,而且上級法院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對一些受干擾而產生消極執行案件往往也難以及時和完全做到指定或提級執行,即使做到的指定和提級執行的隨意性也很大。為解決這些問題,做到執行正義的要求,從立法建構上來看,就應當為申請執行人對消極執行的救濟設定明確的相應法定程序,也要為法院方面能夠變更執行法院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為解決上述問題,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考慮在出現消極執行的情況下有必要賦予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執行法院的權利,并規定了相應的條件和處理程序。這主要表現在:一是明確規定了申請執行人有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變革執行法院的權利;二是明確規定了“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作為申請人申請變更執行法院的條件;三是明確規定了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后可以責令原執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還可以指令其他法院執行(第203條)。筆者認為,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其實是明確建立了督促執行制度,督促執行制度的立法旨意就是在于對那些無正當理由而拖延的消極執行案件以督促執行的途經變換執行法院,這樣可以切斷各種不利因素對執行的干擾,從而使有條件執行的案件能夠盡快得到有效執行。另外,督促執行制度也給上級法院設定了一種明確的義務,即只要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符合條件就會必然引起相應的審查處理程序,上一級人民法院必須給予審查處理,這種做法顯然有利于保證對申請執行人的救濟,提高執行效果。

3 設定執行異議新程序,確保當事人救濟途徑。前已指出,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在我國的民事執行實踐中總會出現一些所謂的“執行亂”問題,執行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執行或不當實施執行,除了會使執行申請人的利益得不到實現以外,往往也會出現侵害其他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問題。因此,在民事執行領域形成和實現正義必然也要求在制度上給予其他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適當的救濟方法和途徑。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未對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賦予這種救濟方法和途徑,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只能通過申訴等渠道向法院反映。有學者對此也指出,由于法律對有關程序缺乏明確規定,法院對這些問題的處理往往也比較隨意,導致當事人及有關利害關系人在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時,難以充分的實現救濟,這也是社會各界反映的“執行難”的一個重要方面。

為改變上述現狀,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專門新增加了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規定,由此設定了我國民事訴訟執行制度中的關于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新程序。依據這條新增加的程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第202條)。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對執行異議新程序的設定,無疑確保了有關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情形下的救濟途徑,這也進一步完善了解決“執行難”、“執行亂”問題的程序性制度,有利于執行正義的形成與實現。這正如有些學者所指出的,與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相比,這一規定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填補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對違法執行性行為進行程序上救濟的法律空白,這標志著我國執行救濟法律制度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水平。

4 完善強制執行措施,保證執行有效進行。一般來說,民事執行中的強制措施是保證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的一項重要制度,合理的強制措施可以排除執行過程中的不當阻礙因素,有利于執行的有效實現。有學者指出,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關于強制措施的規定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罰款數額較低,拘留期間過短,此外,在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不依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情況下,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定也不詳盡;由于罰款數額較低、拘留期間過短,而且拘留措施的適用對象有限,對被執行人和協助執行人難以形成足夠的震懾,這是導致執行難的一個重要的立法上的原因。

應該說,從完善強制措施的角度來為執行的順利實現建構制度,也是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所

堅持的一個進路。為了加大對妨礙執行行為的處罰力度,修正案一方面提高了罰款的數額,提高的幅度是原來規定的十倍,可謂是力度之大(第104條);另一方面明確規定了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不依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除可以進行罰款外,對仍然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還可以予以拘留(第103條)。當然,強制措施的適用也會帶來一些新的問題,需要法院執行部門和工作人員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合理掌握一些具體的問題,例如,每個具體案件中當事人和協助執行義務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妨礙訴訟和執行的程度會不一樣,這就要求對不同行為人需要施加的強制措施力度也各不相同,此外,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實施妨礙行為人的實際承受能力等等都是適用相對合理的強制措施的考慮因素。

5 增設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增大強制執行可能性。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所新確立的另一項重要制度就是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的增設主要是為解決我國民事執行中經常出現的被執行人財產難找的問題。根據這個制度,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及時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第217條)。我們知道,查明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是強制執行的關鍵,在現實中執行法院不能明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一直是困擾法院執行工作的突出難題。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的設立顯然增大了實現強制執行的可能性。

從修正案條文可以看出,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不僅規定了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的條件,而且從期間角度指明了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的范圍,也規定了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責任。筆者認為,這種規定不僅為人民法院有效掌握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提供了保證,實際上也為執行法院正確判斷被執行人沒有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原因提供了保證。因為在實踐中被執行人沒有履行法律判決的情況是有差異的,有的可能是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卻賴賬不還,也可能是確實沒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此時通過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查清其財產狀況,就可以使執行法院根據所判斷的被執行人情況做出強制執行還是中止執行的恰當裁定。所以,無論是從有效查明財產以增大有效執行可能性上來說,還是從根絕查明的財產狀況以恰當做出決定為保證后來進一步執行的可能性上來說,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都為形成和實現執行正義提供了新的制度性保障。

6 改造案外人異議制度,保障案外人合法權益。執行正義不僅體現在對被執行人實現有效和合法的執行上,同時也體現在對案外人財產及合法權益的維護上,執行過程中應當避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說,保證案外人的財產不受侵害,切實維護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理應也是在執行領域形成和實現正義的重要內容。然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將案外人的財產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以及其它侵害案外人實體權益的情況,因此,民事執行法律有必要確立合理案外人異議制度。先前的民事訴訟法對案外人異議問題的處理也有相關規定,主要做法是把案外人的異議交由執行員審查,而對如何審查卻沒有在程序適用上做出說明。為了貫徹審執分立的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積極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對先前的案外人異議制度進行了改造,設立了案外人異議之訴制度。

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204條)。由此可以看出,為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權益,修正案明確賦予了案外人提起訴訟的權利,這樣使得爭議雙方可以以訴訟的形式充分進行言辭論辯,以切實維護各方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有學者指出,案外人異議之訴制度的法理根基,不在于民事訴訟法本身,而在于民事實體法,它所要救治的也并非主要是強制執行程序的違法性,而是執行行為的非正當性和執行標的實體適當性。月筆者同意這種觀點,認為這也應當是我們認識案外人異議之訴制度的基本立場。從此出發,我們可以認為,修正案對案外人異議制度的設立對于在民事執行中形成和實現正義的意義就在于,它保證了民事執行行為的實體正當性。

四、結語:堅持制度落實,實現執行正義

筆者認為,以完善立法為考量視角來解決執行中的正義問題是我們應當堅持的最重要進路,也是從全方位角度合理解決執行領域疑難問題的前提條件。為解決我國民事執行領域存在的“執行難”、“執行亂”等問題,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堅持以完善立法為目標,為在民事訴訟中形成和實現執行正義展開了新的制度建構。

通過改革創新,建立妥當有效的、有利于全面實現司法正義的執行體制和機制,是一個錯綜復雜的問題。新的制度建構為我們應當基于什么樣的理想尺度、參照坐標來對待我國目前執行領域出現的若干問題提供了方向,也為我們推進我國的執行制度改革、在執行領域堅持司法公正提出了在實踐中應當認真對待和思考的方法論依據。所以,對于當前來說,我們應當堅持制度落實,為執行正義的形成和實現夯實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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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木宸

外國社會保障改革趨勢論文范文第2篇

我國在去年通過修改《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確立了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舉辦了首次司法考試,在國內外引起了巨大的反響。為了更加合理地構建合理的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互相協調、互相促進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關系,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司法部司法考試司于9月20日至21日在上海華東政法學院舉辦了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年會暨“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學術研討會。與會代表圍繞著“法學教育的基本目標與國家司法考試”,“如何構筑法學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關系”,“法學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的基本內容、科目和方式”,“中外司法考試管理體制比較與借鑒”,“各國法學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制度改革趨勢”等議題進行了分組討論和專題發言。

一、關于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關系

本次討論的主題是“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問題,這是法學教育界、法律實務界廣泛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這不僅僅是一個學術問題,而且是一個關乎我國法學教育健康發展,關系到法律職業共同體養成的一個實踐性問題。來自司法實務部門、高等法學教育機構的代表普遍認為,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應該是一種良性互動關系。比較世界各國法學教育發展和法律職業選任模式,從我國法學教育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其關系是相互適應、相互補充、相互滲透、相互服從的。法學教育應該是人才培養的源頭、根本,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的基礎和前提,司法考試應該是對法學教育成果進行檢測的一種手段,二者各有優長,應相互促進,互相提高。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的法學教育得以迅速恢復和發展,經過二十幾年的發展,法學教育在管理體制、培養模式、培養層次、結構體系等方面都已日臻成熟,有中國特色的法學教育體系已經形成。目前為止,全國已經有298所全日制高等院校設立了法學專業,培養法律本科學生,并且建立了以本科生為基礎,包括法學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法律碩士研究生在內的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體系。中國的法學教育在過去二十年為國家輸送了大批法律專業人才,文革后法學教育培養的畢業生已經成為司法部門、執法部門的主體。改革開放二十余年來法學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也為成功舉辦此次司法考試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法學教育界與司法考試管理部門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保證了司法考試制度的順利實施。

司法考試作為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在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梁,是實現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合理銜接的紐帶,是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與司法實務有機互動的一種體現。司法考試要立足于法學教育的現狀,尊重高等教育的規律,在考試內容、考試科目、考試方式等方面與法學教育相互協調,逐步實現二者的緊密結合與共同發展,最終解決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合理銜接問題。同時,司法考試作為國家確立的法律人才的選任考試,確立了一種衡量標準,對法學教育的發展目標、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產生了重要影響,對完善法學教育的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使法學教育能夠更加適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推進法學教育的改革與發展。

但是,中國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是多樣化的,法學教育不僅培養法律職業家,而且培養治國人才,法學教育不僅向學生講授法律專業知識,而且要著眼于其綜合素質、理論水平的提高,要培養復合型的優秀專業人才。學者們普遍認為,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不能也不應改變我國法學教育的基本模式。但是,不管承認與否,國家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影響和作用也是客觀存在的。有學者提出,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消極的影響,作為當代中國教育教學改革趨勢和方向的“寬口徑、厚基礎、復合型”的現代法學教育培養目標模式,與司法考試的“職業化、專業性、單一型”的選拔要求之間存在著深刻的矛盾,盲目應對司法考試,使司法考試變成法學教育的“指揮棒”,必然沖擊正常的法學教育秩序;二是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也具有積極的影響,它強調法學教育的實踐性和適用性,可以推動法學教育內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必將促進法學教育觀念的更新,因此,不能簡單地得出司法考試能否成為法學教育“指揮棒”的結論,而應該根據法學教育的具體情況進行深入的實證分析。

法學教育界必須全面、準確地研究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影響,努力推動法學教育方式改革。法學教育方式的更新包括教育方法的更新、人才培養渠道的更新和測評方法的更新。在教育方法上,應當由單向灌輸向雙向互動轉變、由以法條為主的講授方式轉變為理論傳授和實踐訓練相結合、從有教無類向分類施教轉變。在人才培養渠道上,應采取多渠道的培養方式,根據學生的層次有針對性地因材施教。在人才測評標準上,原來的標準是看學士學位的授予率、一次就業率和考研通過,將來如果允許應屆本科生參加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的通過率必然會成為檢測本科法學教育質量水準的一個標準。因此,法學教育工作者應堅持培養目標,強化核心課程,調整培養體系、注重實踐能力的培養。

二、關于法學教育的性質與結構層次

1.法學教育的性質與培養層次

學者們普遍認為,在研究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互動關系時,必須認真思考法學教育的性質問題。有些學者提出,法學教育是職業教育與素質教育的結合。法學教育,特別是法學本科教育應以素質教育為基礎,并與職業能力教育相結合,把法學教育單純定位為職業教育或素質教育均不合適。 法學教育不同于法律教育:其一,法學教育是理性教育,法律教育是感性教育;其二,法學教育是理論教育,而法律教育是實踐教育;其三,法學教育是關于法學領域中的“為什么”的教育,法律教育是關于法律領域中的“是什么”的教育;其四,法學教育要培養的是法學家,而法律教育要培養的則是法律工匠。因此,中國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更加寬泛,層次定位更加復雜,要從法學教育性質的出發點探討中國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問題,司法考試不僅應該重視職業能力的考核,還應該重視對考生的基本素質,包括法律素質、人文素質、綜合能力的考察。

從科學的系統的角度分析,法學教育的結構具有多層次性。一方面,在法學教育的實施階段和環節上,法學教育由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繼續教育三個層次相銜接,研究生的培養層次又包括法學碩士研究生、法律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在法律碩士研究生中又包括在職培養和完全脫產培養的形式;另一方面,在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上,法學教育又由通識教育、精英教育、職業教育三元并存。而且,從應然角度看,這兩方面的六個層次又是能夠相互對應的。法學本科教育主要是通識教育,法學研究生教育應該是精英教育和研究型教育,法學繼續教育基本上是職業教育。由法學教育結構的多層次性所決定,在討論“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互動關系”這一論題時,應當區別層次,綜合考慮。

2.研究生培養與司法考試的互動

我國法學教育體制中,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目標定位為:以理論研究為主、寬口徑、并能適應司法實際工作的復合型高級人才。對法律碩士的培養是在提高其理論水平的前提下,注重工作實踐和實現應用能力的提高,即運用法學基本理論研究解決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新的法律問題,而非偏重基本理論和學術研究。具體要求其具有扎實系統的法學基礎理論素養,牢固掌握寬廣的法律實務知識;具有較強的法律實務方面的研究能力和創新能力,具有解決重大疑難法律問題的能力;具有綜合運用法律、經濟、管理、科技、外語和計算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從事法律實務、經濟管理和社會管理工作的能力;符合全面勝任立法、司法、執法、政權建設、行政管理和社會管理等方面中級以上專業職務的要求①。而博士研究生的培養目標定位為: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培養從事法學理論研究和高層次法律事務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②。

在研究生法學教育的層面上,應該根據研究生培養的不同目標和不同層次,探討研究生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互動關系,對司法考試的方式進行科學設計,以防止出現過去的律師考試中出現的“博士考不過碩士,碩士考不過本科”的情況,以更好地吸引大批高層次法科學生從事法律職業。應避免出現法學教育的精英(研究生、博士生)不能通過司法考試的情況。

3.關于本科法學教育的目標、模式與司法考試的關系

與會代表從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前提基礎方面進行了探討,認為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連接點在于本科教育。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試的起點,為司法考試提供了一個基本的規格。在法學教育中,本科教育是最重要的層次,也是中國法學教育的主體。

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以后,出現了我國本科法學教育應如何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是以司法考試為目標導向和基礎,全面圍繞司法考試進行,把法學教育變為職業教育來適應司法考試,以司法考試的通過率來衡量法學教育的質量和水平;還是堅持通識教育這一目標模式不變,只是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方面針對司法考試作出適當的調整,以適應司法考試與法律職業對法律專業人才的需要。這一問題是當前形勢下亟待解決的迫切問題,而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就在于正確處理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在兩者之間建立起一個良性的互動機制,從而使它們的相互促進的互動功能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

也有學者提出,本科法學教育的目標是培養適應社會需要的治國人才,也就是本科法學教育專業培養計劃中規定的“綜合性法學人才”,而并非單純的司法人才。從改革開放20多年中國法學教育人才培養的實際情況來看,20多屆法學本科畢業生中只有一部分人(大約30%)進入司法系統工作。因此,本科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應該拓寬視野,打牢基礎,豐富人文底蘊,以培養高素質的立法、行政、司法、教育、研究、社會管理等多方面的治國人才為目標;本科法學教育不是專門為培養司法人才而設的教育,不能把司法考試作為本科法學教育人才培養的手段,也不能把司法考試合格率作為衡量法學教育質量的依據。

有的代表指出,不同的社會有著不同的教育傳統和教育方式,不同的國家也有著不同的法學教育體制,因而,各國本科法學教育的模式也應當是多元化的。我國法學教育既可以保持原有的大陸法系的通識教育模式,也可以采取英美法系的職業教育模式,還可以實行兩種模式并存和結合的新型模式。

4.西部地區法學教育與法律人才培養問題

從首次司法考試的結果來看,西部地區的司法考試通過率很低,東部地區和西部地區的通過比例差距過大,例如青海錄取率為1.48%,江蘇則為13%。盡管在錄取政策上對西部地區有一個優惠,但現在的優惠不足以彌補實際的差距。司法考試的這種結果實際上是與法學教育資源分布不均勻聯系在一起的。西部地區的法學教育起步晚、發展慢、生源差、師資流失嚴重等問題都嚴重制約了西部法學人才的培養。西部地區和東部地區的差距是越拉越大,就法律人才培養來說,西部地區面臨著很多的困難。東部地區重點院校教師指標因素中,具有碩士、博士學位的比重很大。西部地區教師隊伍中擁有碩士學位或碩士以上學位的非常少,同時,又由于環境艱苦,經濟發展滯后,現有的人才流失也十分嚴重。司法考試通過率偏低可以說是西部地區法學教育狀況的集中反映。法學教育水平差、司法考試通過率使西部地區法律職業人員素質難以得到提高,嚴重制約了司法“公正和效率”目標的實現。要從根本上解決西部地區法學教育落后,法律人才匱乏的問題,需要拿出系統的措施來解決:第一,就西部高校,尤其是地方大學,學生來源能夠放開一點,能夠面向更廣的地區,甚至全國招生;第二,對西部法學教育學科建設工作,發達地區、教育部、司法部要給予幫助和支持;第三,教師隊伍的建設方面,希望給與西部地區更大的支持。解決西部地區法律職業人員素質提高問題的關鍵還是在于加強對西部法學教育的投入,對西部地區的教育和法學教育進行政策傾斜。

由于我國西部是少數民族集中分布地區,在司法考試時還存在一個少數民族語言的問題。漢族考生使用漢文試卷,少數民族的考生要使用其本民族試卷文。但問題是,由于翻譯人員不是法律專業出身,翻譯得不準確,帶來一些麻煩。這也是更好地在西部地區實施國家司法考試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三、關于司法考試制度的合理建構

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是應該是良性互動的,法學教育要不斷改革,司法考試制度本身也要進行制度創新,與會的學者們圍繞著司法考試制度本身進行了激烈的探討。

1.關于司法考試的管理機制

有學者認為,司法考試是件大事,涉及到法學教育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法律職業部門的法院、檢察院等,現行的司法考試管理機制已經難以協調司法考試涉及到的各方面關系,難以從全局上對司法考試和法律職業選任作出總體性規劃。為了保證司法考試的效果,首先應該從完善司法考試管理機制著手。今后,為了進一步探索法學教育、司法考試和法律職業的有機銜接機制,可以考慮從現在的“兩高一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的管理體制調整為“兩高兩部”(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教育部),在具體實施的時候以司法部為主。這種新型司法考試管理體制,既有用人單位參與,也有培養人的單位參加,可以更好地反映法學教育的情況和滿足法律職業的需求。

也有的代表認為,司法考試實際上還涉及到人事錄用政策等因素,光靠兩高兩部來協商確定司法考試的所有問題是不行的,建議由中央政法委員會出面領導、協調司法考試工作,并作為司法考試的主管部門。

2.關于司法考試的內容

首次司法考試確立的考試科目是在征求中國法學教育界意見的基礎上確定下來的,考試范圍主要以教育部規定的全國高等學校都要開設的法學教育核心課程體系為主。法學教育核心課程體系由十四門核心課程組成,是中國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在經過多年摸索和調查基礎上制定的,核心課程體系涵蓋了塑造和培養法律專業人才的基本課程,核心課程體系對法學教育的發展起到了規范和促進作用,對提高法學院學生的素質起到了引導作用。司法考試應該、也必須以大學法學教育為主,特別是十四門核心課程為主要考試范圍。但是,司法考試不是大學的畢業考試,也不能夠等同于大學的畢業考試,因此,司法考試應該在十四門核心課程的范圍基礎上,側重對理論的分析運用能力的檢測,注重考察學生的基本分析能力、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要解決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之間的互動關系,關鍵在于司法考試怎么考。也就是說,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兩者互動的契合點就是試卷,就是司法考試的內容和方法。實踐中出現了法學專業畢業的碩士、博士通不過司法考試,而沒學過法律的司機、清潔工等考生突擊3個月便通過了司法考試的個別現象,其問題不在法學教育本身,而在于司法考試的試卷缺乏科學性、可信度和有效度。只要在“由誰出題”、“怎樣出題”、“出什么樣的題”等方面深入研究,大膽改革,科學定位,司法考試中的一些問題和困難都會得到妥善解決。

隨著司法考試和考研的升溫,每一所法學院校的教學水平都要接受兩者的檢驗。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關系如果處理不好,要么導致形而上,所學非所考;要么太過功利性,突擊強化就可以通過司法考試。在司法考試試卷設計時,必須強化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內容的互動:(1)司法考試內容以14門主干課程為主,不宜再做擴張。但現在側重考實體法和程序法,基礎法學的內容應當考慮進去,以加深學生對法律公平、正義理念的理解和把握。(2)司法考試與教學方式的互動。司法考試的試題主要是客觀性命題,死記硬背就可以考上,但這樣的人并不能適應司法工作的需要,因此應增加主觀性試題,在教學過程中也應當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3)司法考試與命題方式的互動。一方面應增加司法考試中的主觀性命題;另一方面,大學考試時也應增加客觀性內容。(4)司法考試與案例教學的互動。首先,法學教學中必須增加案例教學的比例,要使用現代科技手段突出案例教學的形象性、生動性、寫實性,其次,傳統案例教學只要求理論分析,而實踐中還要求證據支持,因此應有意識地培養學生尋求證據、運用證據發現事實真相的能力。

對于司法考試中是否應該加大基礎法學的比重問題,學者們也展開了激烈的爭論。對基礎法學的作用不能僅僅從能夠司法、辦案的角度來看,而應該從提高法律職業素質上來認識。法律職業素質不僅僅包括對刑法、訴訟法等專業知識掌握情況,也包括對法律理念、法律思維的養成。事實上,如果說我們的法官總體素質比較差的話,不是差在部門法的操作上,而是差在法學基本理論上面。西方國家的大法官都是著名的大法學家,在我們的法官隊伍中能夠造就多少大法學家,這應該是法學教育工作者和司法考試管理部門必須思考的問題,也是設計司法考試合理建構的重要目標。如果我們的法官隊伍沒有理論家,只是執行制定法的工作人員,那么,整個法制的水平就很難有大的提高。發達國家法制的發展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來自于執法部門、司法部門等法律實踐部門的推動。這種推動不僅僅是法律實踐問題,而是那些具有較高理論水平的法律職業家在對社會發展方向、社會進步,推動法律文明作出的貢獻。如果法律職業家僅僅懂得實定法,而缺少法律思維和公平正義的理念,他們對法制文明進步是沒有多少發言權的。

3.司法考試的方式

首次司法考試基本上采用過去的律師考試一次定終身的方式,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這種方式也暴露出各種各樣的問題:考試形式單一,不能對考生進行全面測試;考生人數過多,難以對主觀試卷進行科學而準確的評閱等。為了克服這種弊端,一些學者提出應該借鑒外國司法考試制度的經驗,采用分階段考試的方式——第一階段進行基礎知識測試,采用客觀試題,機器閱卷的方式,本科畢業人員參加第一階段的考試;第二階段主要測試考生的理論思維能力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只有第一階段的合格者才有資格參加第二階段的考試,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直接進入第二階段考試。這樣的考試方式可以比較靈活地設計考試,有針對性地全面測試考生的綜合知識能力;可以更好地實現法學教育、司法考試、職業需求的良性互動;也可以做到優中選優,保證主觀性試卷的閱卷質量等。

4.關于司法考試的時間安排和報名資格

司法考試的時間安排取決于司法考試的形式,無論采取哪一種考試形式都要綜合考慮到各種相關因素,特別是要考慮到不能沖擊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學生們的就業目標。大部分學者認為,如果采取兩階段考試的方式,可以考慮分別在5月和9月、10月考試;如果采取一次考試的方式安排在下半年10月份考,這種安排既可以保證應屆本科畢業生取得畢業文憑參加考試,又不致影響本科畢業班的正常教學秩序。

關于報名資格,大家一致認為,必須堅持修改后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規定的報名資格,即必須具有國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學位、學歷,才能報考。有的學者特別指出,應屆畢業生是未來國家司法的重要生力軍,應當允許他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目前不讓應屆本科畢業生參加司法考試的做法是不妥當的。

5.關于司法考試的合格率

學者們認為,司法考試的合格率(通過率)確定為多少,是一個十分重要而嚴肅的問題,需要經過科學的調研和嚴格的測算。司法考試的合格率不宜定得過高,一定要從嚴掌握。應該讓國內外認識到,中國的統一司法考試是十分嚴肅、嚴格、神圣的考試,要將國家司法考試看作是國家司法界的“科舉”考試。同時,考慮到我國地區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情況,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對特殊地區采取適當寬松的特殊權宜措施。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責任編輯:李小明)

注:

①曾憲義、張文顯:《21世紀中國法學專業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戰略研究》,第97頁,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

②曾憲義、張文顯:《21世紀中國法學專業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戰略研究》,第98頁,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

外國社會保障改革趨勢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通過分析我國行政審批制度在傳統行政管理時期、改革開放后的政府管制、從政府管制走向公共治理的特征,展現我國行政審批制度迄今為止的演變過程。與此同時,闡述了政府管制與行政審批,并論述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政府管理模式轉型的關系,進而從國家行政制度改革的層面展示我國從“管制”走向“治理”的轉型。

[關鍵詞]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府管制;國家治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9138

1政府管理模式的轉變——從管制走向治理

對管制的研究,始于英語國家,主要是英國和美國的經濟學和法學。政府管制作為政府的職能,是指“依據一定的規則對構成特定社會的個人和構成特定經濟的經濟主體的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西方國家政府經歷了政府作為“守夜人”的放任型管制、“干預型”政府的加強管制和“有限性”政府的放松管制的發展歷程。到20世紀90年代后期,人們開始認識到政府和市場都存在失靈現象,新一輪政府改革本著適應變化,增進合作,促進協調的宗旨在各國悄然興起,治理理論力求建立“協同型政府”的理念開始為各國所倡行,開啟了21世紀的治理時代。我國政府的管理模式也正在經歷著從傳統管制向公共治理道路的演變。

1.1傳統行政管制時期

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政府是國家管理的唯一主體。政府的管理建立在只有政府才能處理好經濟發展、社會事務及其自身的管理,任何其他的社會組織和公眾都無法完成宏觀領域內的公共管理的假設基礎之上。于是形成了政府對各個領域無所不包、無所不管、政府權力無限的管理格局。此時,政府主要是通過行政命令和行政指導的方式參與經濟活動和實現社會管制。微觀經濟主體所從事的一切活動也幾乎都是由政府來決定。

1.2改革開放后的政府管制

改革開放后,我國開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由市場自主決定資源的配置,原本的計劃經濟條件下大包大攬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有限政府”“有效政府”的觀念開始被人們所接受。我國開始了以國有企業改革為先導的政府管制的改革。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后更是使政府管制改革提上日程,中國的政府管制改革圍繞著國有企業改革、減輕農民負擔、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等逐步展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目標,關注民生問題,從而將政府管制改革的視野更深一步地推向社會公共領域。

1.3從政府管制走向公共治理

傳統的管制型政府在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大潮之下逐漸暴露出弊端。政府對日益增多的國家、社會事務的管理越來越力不從心??陀^上,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實施催生了多元的利益主體,各種社會組織開始出現,加之,治理理論在我國逐漸發展成熟,我國開始邁向了治理之路。

治理理論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被廣泛應用于政治、經濟、社會諸領域,起著框架性解釋和指導作用。中國學者對其進行研究,已有十余年之久。從中共十八大提出“國家治理”,到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標志著我國進入了新世紀的治理現代化的治理狀態。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步步轉變著政府職能,政府部門簡政放權的步伐從來沒停止過,國企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措施都為我國邁向國家治理鋪平了道路。

2政府管制與行政審批

行政審批制度,“在原初的意義上是從屬于政府管制的理念”。與行政許可相比,政府管制的外延更為廣泛,除去傳統的審批行為以外,對不正當交易、壟斷地位的限制,實行特定產業的認證以及政府勸告、補貼、指導、說服等行為都是政府管制的手段。管制是政府為克服市場失靈而產生的一種代替競爭政策的治理機制。隨著管制向治理的轉型,行政審批作為政府管制經濟社會的有力武器必須以彌補市場不足為己任,以促進和穩定經濟發展為目標,同時又不能扼殺市場的積極作用。作為一種典型的政府管制工具,行政審批在控制危險、分配資源及提供公信力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政府管制機制下的行政審批改革,實際上是一場政治體制改革,是一場涉及利益調整、特別是觸動政府部門既得利益的革命。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過程是我國改革政府管制,轉變政府職能的關鍵一步,也是我國走向國家治理的必經之路。

3行政審批制度的演變

3.1傳統管制時期的行政審批

新中國成立初期,經過三年的國民經濟恢復階段和“一化三改”的過渡時期,我國于1956年基本完成了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改造。此時國內物資依然短缺、人民生活困難,為了在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同時進行大規模的經濟建設,政府大包大攬,對國民經濟實行了嚴密的控制,建立了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計劃經濟體制。在計劃經濟體制剛剛形成之際,政府職能比較單一,為了實現有計劃、按比例、高速度的發展,此時政府主要以下達各種指令性計劃為主,行政審批只在公安、刻字、印刷、市場登記等少數幾個領域實行。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也存在著行政審批,但就其規模和程度來說,都是極其微弱的,也尚未形成規范的行政審批制度。行政審批制度其實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出現的,行政審批作為一種制度出現,是改革開放的結果。此時的行政審批只是作為政府行政命令和行政指導的政府管制手段的輔助性管制方式而存在。

3.2改革開放后的行政審批制度

改革開放后,我國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經濟體制的轉軌催生政府管理體制的變革。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需要隨著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政府需要管理的各類事務日漸龐雜,計劃經濟時期“大包大攬”,通過行政命令和行政計劃來實現社會、經濟管制的全能型政府模式也不能適應現實發展的需要。為了合理化配置有限資源,行政審批范圍不斷擴大,幾乎方方面面的事務都需要得到政府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制度逐步形成。中國行政審批制度的生成是強權國家控制經濟社會生活的伴生品,其功能在于確保政府在宏觀領域的決策權和微觀經濟領域的資源配置權。

行政審批制度的確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我國各領域的有序發展,且比原始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導的方式更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得社會活力進一步得到釋放。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得到迅速發展的行政審批的弊端日益顯現?!榜R拉松”似的蓋公章活動給社會生產、生活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提供了滋生腐敗的溫床,嚴重壓制了市場經濟的活力。此外,由于行政審批制度對微觀事務的干預過多,政府“越位”“錯位”現象頻現,市場主體無法放開手腳進行經濟活動,傳統的行政審批制度不再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且2001年我國正式成為WTO成員后,行政審批過程中長期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3.3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歷程

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經歷了漫長的歷程,直至今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步伐依然沒有停止。

1992年中共十四大明確提出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計劃審批“造成了取代市場調節、壓抑社會活力、阻礙科技創新、增加社會交易成本的不良后果,已經嚴重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因此,我國各地方開始局部探索進一步變革行政審批制度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擴大市場主體運作自由。

2001年9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成立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成立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開始積極、穩妥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這意味著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啟動。2003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正式出臺,該法的頒布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邁入了實質性的全面發展階段。從2001年到2013年國務院已分七批取消和調整了行政審批項目。據統計,國務院部門已先后取消和調整了2497項行政審批項目,占原有總數的693%;31個省、區、市取消和調整了3.7萬余項審批項目,占原有總數的682%。2013年新一屆國務院組建后,七個月來已取消下放334項行政審批等事項,占現有總數的18%。2014年1月,國務院再次下達關于取消和下放64項行政審批項目和18個子項的通知??梢娬母镄姓徟贫鹊臎Q心和力度之大。

行政審批制度經過層層改革,對我國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有效的清理,削減的行政審批事項促進了市場開放,推動了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審批程序的逐漸規范化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行政審批權的下放釋放了市場經濟的活力,激發了基層政府和社會組織的積極性。

4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政府管理模式轉型的關系

無論是西方國家還是我國的管理實踐都證明了全能型政府和放任型政府都不能滿足國家發展的需要。一個繁榮昌盛的國家必定是在政府的適度管理下,遵循客觀規律,發揮市場無形的手的作用,同時不斷根據時局的變化靈活的實施管理才能實現。行政審批制度的存在是政府實行社會管制的有效手段,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歷程是我國從管制走向治理的標志。

4.1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歷程是政府逐漸放松管制的過程

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歷程反映了我國政府不斷簡政放權,逐漸放松管制的過程。例如,放松審批是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式之一。放松審批,即對于應當放松管制的事項,通過放寬審批條件、合并審批事項、改革審批方式、下放審批權限等放松管制,如將審批改為核準、將核準改為備案,將中央審批的事項下放給地方,將政府審批的事項下放給事業組織、行業組織等。

從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方式可以看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歷程是政府權力不斷下放給地方政府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過程。中央政府不再是一枝獨秀的權力所有者,地方政府、民間組織、企事業單位等組織的權力不斷加強,充分地展現了我國政府由全能型政府向多元治理型政府的轉變。

4.2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我國邁向國家治理模式的必由之路

要實現我國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首先,需要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優化政府組織結構,形成不同政府主體的整體型、協作型治理機制;其次,需要深化經濟體制改革,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最后,需要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培育社會組織力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構建公私合作伙伴關系。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為政府行政體制改革的一部分,是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突破口。行政審批權力的下放使市場交易環節的管制逐步放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漸顯現出來,同時,地方政府及社會組織被賦予了更多的權力,促進了社會組織協調治理模式的發展。

5結論

行政審批從根本上是政府實行社會管制的手段。伴隨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而帶來的行政審批權的取消與調整,包括行政審批權的下放是政府實行簡政放權,優化自身職能,強化地方政府的執政力量,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推進市場經濟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具體舉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歷程就是我國從管制走向治理的過程中一個側面的體現。要實現我國國家治理的現代化就要走好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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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宋芮(1991—),女,湖北人,西華師范大學管理學院,碩士。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外國社會保障改革趨勢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從現實情況和長遠角度出發闡述了當今社會農業發展趨勢,講述了進行綠色農業建設的必要性,并針對我國當前的實際資源情況和進行綠色農業建設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講述了本人對我國進行綠色農業發展建設的一些建議。

關鍵詞:綠色農業建設;水力水電設施,農業成熟制

文獻標識碼:A

前言:

中國是農業大國,農業的現代化發展水平和農產品產量和質量高低,代表著社會生產力的水平和國家富裕程度,也代表著國家的科技水平的高低。我國從改革開放以來農業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巨變,從過去的不能自給自足,到今天的海量出口,產生了質的飛躍。但由于過去主要注重解決溫飽問題,側重追求產量,而忽略了農產品的質量。大量施用化肥農藥導致農作物質量相當數量不過關,一些農產品含有有害元素超標,對人類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威脅。近年來各國由于食物中毒死亡人數多達幾十萬,同時化肥農藥等不合格肥料的施用給土壤和環境也造成了極大的破壞,給人類的生活環境,大氣環境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文化素質的普及與提升,人們在精神上和物質上的要求越來越高。在食物上追求不再是單一注重外在的色香味具全 ,更在意內在高品質。由此可見無論從長遠考慮還是從現實情況看,農產品都要求向更高品質轉變,向綠色轉變,發展綠色農業勢在必行。

然而我國綠色農業建設起步較晚,管理上和經驗技術上還不成熟,而相較之下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綠色農業則起步較早,例如:早在1924年歐洲最早興起了的綠色農業, 20世紀30-40年代在英國、德國、 美國等國得到了一定發展。 自20世紀30年代初英國農學家A.霍華德提出有機農業(是更高層次的綠色農業)概念并相應組織試驗和推廣, 有機農業在英國得到了廣泛發展,美國首先提出替代傳統農業的是綠色農業, 1971年成立了羅代爾研究所,成為美國和世界上從事綠色農業研究的著名研究所【1】。法國、英國、美國、菲律賓、日本,奧地利等國,在20世紀90年代以后綠色農業已進入穩定發展階段【2】   其相應的科技裝備工藝技術都相當成熟。而我國現在正處于初步發展階段,但由于近些年國家高度重視綠色農業的發展。全國各地相應的建立一些示范區,例如:2016年以來吉林省農業綠色有機認證面積達到76000萬畝,產量超過4000萬噸?!?】。截止到2018年吉林省松原市創建了綠色水稻、玉米、花生、雜糧雜豆等10大種類124個綠色農業示范基地,培育“松原小米”“扶余四粒紅花生”2個區域公用品牌。累計認證綠色有機無公害農產品316個,面積300萬畝,占全市總耕地面積的17%。其中綠色79個,有機143個,無公害94個【4】。其它各省市也有示范區的建立,都已取得可喜成果,但由于缺少對于綠色有機農產品的后續監管等機制,制約了綠色農業產業化的進程,因此本人從我國國情出發對綠色農業建設提出了一些建議。

一、從全局出發,精密籌劃

綠色農業建設不是一朝一夕即成的,它不僅僅是農業生產要綠色 ,它還涉及養殖業,以及生產環境、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等的保護與建設,它是一場持久戰,我們必須一步一個腳印,未雨籌謀、計劃周全、免走彎路、不留短板。首先:我國國土廣袤,各地的地理環境和自然條件不盡相同,因此各地的綠色農業建設的模式也不會千篇一律,就象習近平主席所說的一句科學論斷:“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銀山?!彼晕覀儽仨毘浞职l揮各地得天獨厚的優勢資源,因地制宜地進行綠色農業建設,力掙把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同時要遵循人和自然和諧共存,相互依賴,相互作用的規律,在進行綠色農業生產的同時,要保護生態環境。努力營造一個空氣清新、風景宜人、環境宜居,綠色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其次:根據我國各地的地形地勢和資源情況,吸收、學習和借鑒國內外已經成熟的先進經驗和技術成果,采用適合我國各地實際情況的技術裝備,設施配置,高效組織與管理方法以及經營理念等進行綠色農業建設,這樣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使我國農業平穩快速向綠色農業過度。

二、肥料的來源以及如何保障肥料的質量和數量的供給

發展建設綠色農業,首先要有保證綠色農產品質量和提高產量的綠色優質肥料(即生物有機肥、沼肥、有機無機復合肥料、農家肥等優質肥料的總稱),它是進行農業綠色生產的關鍵因素之一。如果肥料不足養分供應不上,進行綠色農業也只能是紙上談兵。而我國農業廢棄物是優質綠肥的主要來源——農業廢棄物主要包括畜禽糞便和農作物秸稈及其它一些廢棄資源 。據統計2015年,中國畜禽糞污產生量約38億t ,有40%以上未資源化利用, 農作物秸稈10.44億t ,有20%以上未資源化利用 【5】。蔬菜廢棄物1.0億t以上,人類糞便2.5億t以上,肉類加工廠和農作物加工品廢棄物1.5億t以上其他的有機廢棄物約0.5億t以及林業廢棄物至少有0.5億t【6】??梢娺@些廢棄物每年的產量能最大限度地滿足綠色生產所需肥料。將畜禽糞污,農作物秸稈,廚側垃圾、生活垃圾進行集中化、規范化和規?;芾?,同時將其按照合理配比經過堆嘔腐熟發酵等無害化處理,按植物所需營養元素配制成高質量肥料;或經過好氧厭氧發酵制沼氣,沼氣能夠緩解無機能源緊缺局面,沼渣沼液經檢測后經科學配制,其價值極高,能夠為農產品提供豐富的養分和養料,一次性施肥能夠滿足作物整個生長期的需要,為綠色生產提供了可靠的保障,確保綠色農業生產順利進行,推動綠色農業的持續發展。同時施用優質肥料還能改善因長期施用化肥使土壤造成的板結狀況,改良土壤土質,還有利于環境安全,有利于資源安全,促進農民增產、增收,一舉多得綜合效益極其顯著。

三、鼓勵支持研發新型農產品,改變農作物的成熟制

我國國土遼闊,從南到北跨越熱帶、亞熱帶和北溫帶,氣候差異懸殊,造成農作物的成熟制也不盡相同,北溫帶作物是一年一熟、一年兩熟或兩年三熟,秦嶺-淮河以南,青藏高原以東的亞熱帶是一年兩熟到三熟,熱帶是一年三熟制。除熱帶以外我國農田很大一部分時間都處在閑置狀態,造成國土資源的浪費。國家應扶持研發、培育高產,高質,期短的新型農作物品種,鼓勵植物工廠、工廠化育苗、設施農業、智慧農業、日光溫室等先進科技、設備、技術和一系列輔助設施等在農業上的應用。以使土地利用時間增長,作物生長期縮短,從而縮短土地的閑置時間。使作物由一年一熟變成一年多熟或全年皆可生產農作物,最終使作物產量和質量大大提高。使各種農產品滿足國人的需要量, 少進口,減少負擔,額外可多出口,加大國民經濟收入,提高農民生活質量。改變農產品品種單一化的弊端,使其向多樣化轉變,使農產品品種齊全,滿足人們營養多樣化的需求。

四、建立建全農田水力水電設施、設備的配置

水是保證農作物穩產、高產的一個最主要因素,長期以來我國大部分地區農業還延習著靠天吃飯,賴地穿衣的傳統,莊稼收成好不好,全依賴雨水,一旦遇上大澇或大旱,農業收成將無法保障。近年來,全國各地大部分農田中都打設了必備的水井,但是應有一些地區還沒有落實到位。因此國家各級政府監管部門應從法律和政策上強制水利設施沒有或沒落實的,必須按規定數量落實到位。在必要的地區國家應扶持建設先進的農田水利設施,配有引流疏導設備和收集雨水裝置,以供農業服務——當雨水大時能充分收集雨水,不至于出現洪澇災害。收集的雨水還可進行循環利用;當遇上旱災時,可以利用水利設施根據各地生產模式和作物類型,采用有效的噴灌、滴灌、微灌等適用的灌溉方式和先進的節水設施進行灌溉,保證作物生長的需水量,做到旱澇保收又不浪費水資源。

五、加速農業實現機械化、現代化的步伐

當今社會是現代科技高速發展的時期。各行業推陳出新,更迭換代迅速。農業發展也不例外,它緊跟時代的步伐,發生巨大的變革,但仍有一些地區機械化進程緩慢。我們要很好地抓住機遇,根據各種農業生產模式的需要,加速完成從傳統農業向半手工、半自動化農業轉變,向現代化農業,向全面機械化農業轉變,不斷的全面提升社會生產力。從而趕超發達國家綠色農業技術和農產品品質,使農業向更高更遠方向邁近。

六、建立建全農業國內外信息共享平臺網絡,營造高效暢通的銷售渠道

我們要放眼國際進行合理精密規化農產品經營戰略,確保銷售渠道暢通,避免農產品積壓變質,改變某些地區高質量綠色食品價格低, 銷售難難于上青天,而某些地區又供不應求的狀況。當今社會是信息化高速發展的社會,我們要充分利用和把握住時機,通過科學管理,改進經營方針策略,加大宣傳力度,將智能化,信息化、互聯網、局域網等技術高度集成與融合應用到農業中來,建立農業信息交流共享平臺。實現農業信息全覆蓋,它不僅包括一鄉一縣,而是全國各地以及國外的農業信息。通過信息網絡平臺技術的應用,及時發布信息,實現信息共享。使生產者及時了解各地農產品產、供、銷的信息。根據市場需求變化要有目標、 有計劃,有措施、有組織、有戰略地進行宣傳綠色農業建設和農產品的種植及及時出售,不積壓,不短缺,形成產、供、銷完整通暢的良性循環鏈。實現“信息正確引導,政府宏觀調控,生產者自主報價,市場形成價格,”的目標,按“控制量,指導價,競爭費”的改革措施, 實現主要依據市場變化的動態管理機制進行綠色生產,從而促進綠色農業的持續發展。

七、建立建全農產品監督檢測制度

為了確保農產品品質達到或高于標準化要求,國家各省、市、縣、等應有相應的跟蹤檢測部門,并發揮應有作用。農產品相應檢測部門應強制性要求監督檢測伴隨于農產品從種到出售前的整個過程。針對自制的農家肥,再到大規模生產配制的綠肥,沼肥,以及生物有機肥料都要經過嚴格的檢測把關,確保無有害元素,或在規定的限量范圍內;各種有益元素達到或高于標準化的要求,來滿足作物整個生長期的營養需求。最終杜絕化肥使用,從而控制有害元素隨肥料滲入土壤和農產品。農產品出售前要經過國家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按檢測結果分類按質定價銷售,質優者價高。含有有害物質的農產品嚴禁出售,從根本上促進和激勵農民進行綠色農業生產。最終不符合要求的農產將退出市場的舞臺,取而代之的必將是高標準的產品,久而久之形成優質食物鏈。

八、建立建全綠色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加強學習教育宣傳

國家要頒布推行相關綠色農業建設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規范和規章條例,同時政府也要注重政策引導作用,不斷加大扶持力度,減少農民負擔。各級政府要加強跟蹤監督檢查國家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嚴格執行??顚S脟澜沧魉?。國家要鼓勵和獎勵農民進行更高層次的農產品的生產,嚴禁有害的農產品的生產和流入市場,實行“政府宏觀調控,農民自主檢測,市場形成競爭”最終形成全國上下一心進行綠色農業建設,推動綠色農業生產的高速發展。

國家應建立:“推廣, 限制、淘汰規章制度”的管理辦法。推廣發展適合綠色農業生產的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技術以及綠色農業設施開發、創新與應用;對于不合格的肥料和農產品進行限制和淘汰,鼓勵綠色農業高、新技術設施的發展應用以及新型高質量肥料的應用 ,鼓勵農業現場監測技術和環境參數檢測等信息技術在農業上的應用。

開展多渠道、全方位的宣傳教學活動,使農民從本質上認識到進行綠色農業生產是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通過學習教育和引導使農民自主、自覺地進行綠色農業生產和人民自發地消費營養、健康、安全、環保的綠色產品,抵制不合格的農產品,將是人類得以生存的大勢所趨。也將是農村環境宜居,綠色健康,資源節約,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人類生存和農業持續發展,大自然回歸綠色的必經途徑。

結束語

進行綠色農業建設,是加快農業現代化步伐、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舉措,是鄉村振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全民實現小康社會成敗的關鍵,是把我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和實現偉大的中國夢必經之路。

進行綠色農業建設是時代的需要,是人類社會得以持續發展的需要,這是落實新發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它不單單生產要綠色,而是生活,生態環境等各行各業都要回歸綠色,我們要肩負起時代重任,為其出力獻策,和全國人民共同完成這個偉大而光榮的使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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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楊輝 陳希 以綠色農業為抓手推進農業高質量發展(對吉林省綠色農業發展現狀的調查與思考)[J].吉林日報,  2018年07月13日08:33

[4]  柳楠 松原市:創建綠色示范基地,引領綠色農業發展[J].吉林省松原市農業農村局收錄,2019-12-27

[5] 廖西元 主編 .世界農業科技前沿[M] .中國農業出版社,2018年11月第1版 :第393頁

[6] 魏章煥 主編 .農業廢棄物處理與利用[M].中國農業科學技術出版 ,2016年1月第1版:第8頁

作者簡介:李愛芹(19720908),女;研究生;高級工程師;研究方向,農業工程

外國社會保障改革趨勢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保險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安全閥”,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分為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兩種風險補償機制,二者在維護社會穩定、彌補經濟損失方面共同發揮著作用。近年來,隨著人們經濟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其“受?!币庾R逐漸增強,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到“受?!毙辛?,且“受?!背潭仍絹碓礁?。商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險體系的有益補充,在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在保障體系中基礎保障作用的同時,實現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深度融合發展已成為當今保險業的重要趨勢之一。

關鍵詞:社會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融合

現階段,社會保障制度是一個國家最為重視的內容之一,加強社會保障制度,不僅是推動社會不斷發展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保障人們老有所養的基本途徑,以免退休之后生活質量急劇下降。但是,受到信息、科學技術不斷發展的影響,人們的經濟水平也在不斷提升,人們的人均壽命在不斷延長,這和社會養老金缺失、通貨膨脹等問題出現了十分尖銳的矛盾。所以,如何發揮商業養老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對于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意義,并將二者進行融合,是當前有關部門研究的重要內容,這也對推動兩種保障制度的共同進步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 社會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

社會養老保險也被稱為老年保險,這種保險制度是在國家立法的基礎上,以強制的手段征集社會養老保險費,以此構成養老基金,在勞動人員退休之后將之前所繳納的退休金以支付的形式退還,對勞動人員的基本需求進行保障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養老保險業是社會保障制度中最為重要的內容之一。商業養老保險的最終目的是收獲養老金,屬于長期人身險的一種,同時也是年金保險所包含的一種形式,作為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也被稱作退休金保險。立足于經濟學角度,商業保險其實是以融資的形式分攤意外損害的一種形式,也就是利用保險合同的方式,以營利為基礎的一種保險模式,商業養老保險的經營主體是專門的保險企業。在締約商業保險關系時,是以當事人自愿為前提締約的合同關系,而投保人則要依照合同的規定,將保險費支付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會在合同的基礎上承擔因事故或是被保險人死亡、疾病、達到年齡期限等導致的財產損失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2 社會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區別

基本性質不同:社會養老保險是以國家為主體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障措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的勞動人員以及企業務必參與,且社會養老保險不具備盈利性質,主要體現的社會福利性質,既屬于公益性事業,同時也是法定保險的一種,在性質上與九年義務教育類似。而商業養老保險則是以商業性為屬性的經營活動,參與雙方以自愿為前提簽訂合約,參與的期限完全靠被保險人的意愿決定,屬于約定保險的一種,其性質與高等教育類似。保險對象與目的不同: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險對象為勞動人員,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對勞動人員退休之后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能夠滿足其基本需求。而商業養老保險的保險對象則是自然人,參與保險的基本目的是為了能夠在被保險人出現合同內規定的事故之后,向其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其中經濟補償主要是保險公司承擔。管理制度不同:社會養老保險的直接管理者是中央與地方政府,并由專門的社會養老保險部門進行管理,社會養老保險屬于政府行為,并且具備一定的壟斷性。而商業養老保險是一種企業行為,有一定的競爭性特點。社會養老保險的承辦人只有政府,政府部門通過指定的形式委托給一個部門經辦,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部門只能將社會養老保險委托給一個部門統一辦理,不能同時幾個部門共同辦理。商業養老保險是保險公司負責經營,是一種國民經濟性質的金融體系,商業養老保險負責的只是經濟損失的補償,并不包含補償之后的社會服務。和社會養老保險不同的是可以多家保險公司共同辦理相同的險種,也能夠自己設計、經辦任一險種。立法范疇不同:社會養老保險由國家制定,并以立法為基礎實行,是社會勞動立法的一種,社會養老保險也是國家立法的一種,帶有一定的強制性質,要求單位與個人必須參與其中,體現了強制性、福利性以及普遍性的特點。而商業保險屬于金融性質活動的一種,是經濟立法的保險制度。權利和義務不同:社會養老保險中強調的是,勞動人員務必要對社會做出相應的貢獻,在履行自己的義務之后,才能獲得相應的社會養老保險福利,在此基礎上實現義務和權利的對等。而商業養老保險主要是依據投保人繳納保險金的數量決定日后獲得的補償。保障水平不同:社會養老保險致力于對勞動人員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使社會得以安定,重點在于勞動人員的長期生活保障。確定基本保障水平,不僅要對勞動人員的生產水平、平均消費水平、國家部門對于財政的基本承受能力進行考慮,同時也要隨著平均工資以及物價指數改變而改變。但是商業養老保險是一次性的經濟補償,資金的賠付是受被保險人之前投保的金融決定。社會養老保險和商業保險是當今社會保障制度中最為重要的兩個內容,并且以其不同的側重點發揮不同的作用,共同為社會和群眾提供保障服務。

3 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融合幾點建議

基于我國國情,建立與其相適應的多支柱養老保險制度,是促進我國社會養老保險以及商業保險不斷融合的重要途徑,重點突出商業養老保險對于社會保障的推動作用,不管是現實需求的角度還是社會發展的角度,都對我國的養老制度具有重要的推動意義?;谏鐣B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的融合,文章主要提出了以下幾個觀點:(1)從當前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情況進行分析,有關部門需要探究適合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融合的全新途徑,在結合市場分析的基礎上,了解保險市場中對于養老保險各個方面的需求,從而推進我國養老保險行業的不斷發展。(2)對兩種保險模式進行對比,并歸納出商業養老保險中社會養老保險不具備的優勢,分析對我國現行養老保險行業的發展趨勢,了解其中存在的不足,并及時加以改進。(3)鞏固商業養老保險的穩步發展,以此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養老市場,從發展形式、養老保險產品的創新、政府部門頒布的政策、保險市場的研發等多方面制定相應的應對策略,從而促進社會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的融合。

結束語

當前階段,為了實現社會的穩步發展,不斷發展、創新養老保險制度是其中最為有效的舉措。社會養老制度和商業養老制度共同為我國養老市場的發展貢獻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為了更大限度的保障我國居民的生活經濟水平,實現二者的融合十分重要。文章中針對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的融合,從二者之間存在的差異、融合的基本內容等幾方面入手,提出了幾點建議,這也是促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斷發展的重要前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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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段趙清.中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研究[J].經濟研究導刊,2012(03).

[3]李靜萍.區域商業養老保險與社會養老保險發展協調度分析[J].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03.

外國社會保障改革趨勢論文范文第6篇

【摘 要】社會保障制度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體現,它是衡量一個國家經濟治理下的社會制度完善程度的標志。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社會保障制度還在改進與優化中,我們通過全面地分析與探討社保制度的影響力,結合市場經濟與人文治理等現代化管理機制,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制度的強大功能,以推動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促進精神文明的建設,加強國家對經濟秩序的有效管理。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研究

在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下,社會保障制度也在日趨完善,國家逐步完成了國有保障向社會保障,職工保障到城鄉全民保障的重大變革,奠定了社會保障從“無”到“有”的社會基礎,優化了新的經濟體制下社會保障的戰略意義。

一、社會保障的功能和作用

一個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一項基礎管理工作,從它在經濟體制下發揮的功能作用來看,我們可以總結歸納出以下幾點:

1.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

社會的穩定,經濟的發展,都離不開人民的衣食無憂與基本生活的保障,它在國家的經濟建設體系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毫不夸張地說,只有安居樂業,才能國富民強,人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是社會穩定發展的重要前提。

2.維護社會穩定

社會保障是對人民生活的福利體現,是社會縮小貧富差距,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從根本上穩定了社會發展。

3.促進經濟發展

在社會主義經濟形式下,社會保障是調節社會需求、平衡動態經濟、完善資本運營,以及保證勞動力的生存與再生產能力的調節杠桿,它對經濟發展的方方面面起到了促進作用。

4.保證社會公允

社會保障,保障的全民的生活狀態,無論是失業,疾病,災害發生,都不影響基本生活問題,在無后顧之憂的狀態下合資,通過共擔風險實現收入再分配,平衡貧富差距。

5.增進社會福利

社會保障在現有的體制下,既有“防貧”的作用,也起到“扶貧”的作用,在基礎公共設施建設與國民保障的統一享有權中,社會保障盡可能地提高了國民的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

二、社會保障制度與市場經濟形式

社會保障與經濟體制之間的均衡發展是實現政府制度下的社會發展與創新的重要所在,平衡與穩定再者的關系,是社會保障工作的重點,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升級,也需要我們不斷更新調整社會保障制度,確保國民經濟穩定發展。

1.奠定社會保障的體制基礎

社會保障體制的需求來源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壯大,在經濟形式發生了轉軌,經濟效益打破平均分配的情況下,分配不均的情況日益嚴峻,社會保障需求應運而生,在政府、企業的帶動下,個人也逐步參與到社會保障體制中,這是一個政府職能社會化的過程,也是企業運營市場化的過程,更是個人能力獨立化的過程。社會保障已成為市場競爭的一部分,是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的社會使命與保障責任。

2.市場經濟的安全保障

市場經濟的繁榮,使生產力得到了空前發展,對勞動力的保障,是實現再分配的轉移,這對經濟的良性運轉起到了調節作用,同時也達到對國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并通過保障資金的再存儲,實現了資金的最大利用率。在國家進行財富分配時,會通過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再次或多次分配,控制市場經濟體制下貧富不均的問題,只有將社會保障機制貫穿始終,才有利于經濟的良性循環,也在轉制中讓人感受到了親和力。

三、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歷程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從建立到發展,已經經歷了60多年的歷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已日趨完善。

1.創建初期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建立了新中國最初的社會保障制度,由剛成立的人民政府在企、事業單位及其他基層單位的全力配合,主導著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形成了社會救濟與勞動保險、保障的基本格局。接下來社會保障進入到調整期。20世紀80年代,社會保障迎來了改革期,這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中國的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由計劃經濟轉型成為市場經濟體制后,社會保障改革與社會化的觀點正式被列為國家發展計劃。從此,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進入了重新發展的階段重,直到今天,這項改革仍有繼續。

2.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

我國的生產力發展還在持續進行,在這種情況下,社會保障的還沒有達到輻射全社會的程度,在國有轉型為企業統籌方面,標準還不能完全統一,由于地區發展水平不同,還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在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方面還有一定的困難,企業負擔過重與離、退休及下崗人員的增加,都影響了社會保障基金的繳納,甚至出現入不敷出的現象,而人口老齡化的問題,是我面臨的又一嚴峻考驗。因此,要做好社會保障工作,必須未雨綢繆,用全面的,戰略性的眼光來統籌安排。

四、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1.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

我國的經濟結構在戰略性發展階段,必須加強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這是在勞動力的換崗換位,以及頻繁的地區流動作業中,對失業與再就業的管理辦法,也是要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社會保障制度,結合我們的實際情況,按以下原則從嚴從速落實:

(1)保證社會保障的水平與經濟實力相適應

(2)適應我國的經濟發展特色,對城鎮與農村采取兩條腿走路的方針

社會保障制度是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在拉動內需,加快經濟增長速度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效益。當然,加快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對穩定市場,安定人心,以及促進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都將發揮其重要作用。

2.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

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加快改革開放的有效途徑,在強調為提高市場經濟正常運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的前提下,把社會保障責任從企業逐步移向社會,通過建立統一的勞務市場,使勞動力在全社會能進行合理流動,這要求必須建立統一的覆蓋全社會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社會保障對社會收入實行再分配,以保證社會收入的公平,保證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

(1)對社會救助保障制度的完善

在我國的貧困地區,經濟發展還沒帶動他們脫貧致富,那么,社會保障對他們也就起不到保障作用,對于低收入或貧困家庭的救助申請,不應該投訴無門,可以借鑒國外對貧困問題的解決辦法,每年公布地方貧困線,對喪失勞動能力者,或長期需要進行救助的人員,可登記簡化其手續申請。

(2)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養老保險制度

由于城鄉差別,以及所有制問題,我國的養老保險問題還處于過渡階段,養老水平更是參差不齊??赏ㄟ^完善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先進行示范,逐步縮小地區間的差異化,建立起權力與義務相對應的、管理與服務社會化的養老體系。

(3)失業保險由個人與企業共同承擔

關于失業保險方面,我們可實行簡化管理,有失業保險的職工,可根據具體情況,分為自愿與非自愿管理,非自愿就業中斷,在工作時間滿一年后失業的,進行失業保險登記后,可按相關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

(4)醫療保險制度的差異化仍將存在

針對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在一定時期內還沒有建立城鄉醫療保險統一制度的可能性。所以,在面對醫療保險的差異化問題時,我們仍要在完善城鄉醫療水平的同時,區別對待,分建不同的醫療保險制度。

五、結束語

現代社會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僅是單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制,而是應該建立在保障國民共進共存的體系上,推動全民生活水平的提升,真正的滿足勞有所得,學有所教,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基本需求,這是建立自由民主的和諧社會的新起點,也是傳承中華優秀的文化傳統的新使命,讓我們在社會保障的創新與改革中,迎著經濟發展的春風走的更穩健,更堅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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