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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采購季度總結范文

2023-04-13

藥品采購季度總結范文第1篇

一、目地

為了更好管理同時也發揮個人的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及提高本部門的整體實力。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部門的藥品控制和藥品報備。

三、藥械職責

藥品開發:根據原有的藥品用量多,去跟廠家談,另找新的品種

藥品報備:負責藥品的采購及跟進工作以及供應商詢價

藥品帳目:負責每月所有藥商的藥品做帳整理及發放各點簽字核對

藥品跟蹤:負責所有各點報備的藥品跟蹤

藥品三證:根據藥品開發新品種出來就要跟蹤三證及寄到各點

藥品報表:隨時掌握庫存狀態,保證各點需求藥品、發票、儀器設備及時供應,充分發揮周轉、調動效率。

四、工作程序

(一)、申請單程序

1、各機構下單時應該認真審核庫存數量,做到以銷定進。

2、采購部審核訂單時,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核定進貨數,杜絕出現庫存積壓,滯銷等情況。

3、訂單確認后,采購部通知供貨商送貨時間,并及時通知各機構。

4、各點報備上來的申請單采購相關人員要負責跟蹤

5申核無誤查看有需調出 交由報單人員

6包裹單傳真機構簽字回傳包裹單備案通知取貨

(二)、開發票、出庫單程序

1、采購員必須要求所負責的藥管員,讓每種藥品必須備些發票及出庫單,以便檢查用。(開發票數量10-100)

2、申核無誤相關開票單據備案 (如各點沒要求從廠家開發票,全開醫藥公司發票)

(三)、三證管理

1、三證要按時向藥商索要全新的三證資質、廠檢、年檢、省檢、委托書、組織機構代碼證、GMP證書、委托人身份復印機等幾個比較重要項目不可或缺。

2、藥品三證跟廠家三證要齊全,必須蓋有廠家紅章方才可以。

3、 通知藥商寄分配各點 相關登記不可重復 (部門也要備5-10份)

(四)、各點藥品調動

1、根據各點報表未銷售且庫存大量藥品及有效期短的,負責人要提醒藥管員報備上來及分配其它點用。

2、根據報備分配報藥品安排跟蹤發貨跟蹤雙方簽字傳真公司結帳

(五)、藥品盤點

1、到月底跟據各點報表提醒藥管員盤點藥品傳真公司,如藥品出現數量差距因及時了解原因并有相應負責人簽字后給于相應的處理

2相應處罰表給相關部門

(六)、查看入庫表

1、根據各點報備藥品,跟蹤到貨后查看是否有無入庫

2 、下月中旬對上月所購的所有藥品對帳單報表有無入庫改善報表完善(七)、報表核對

1、根據采購部門需要報表,讓藥管做相應的報表,分別為調藥品、藥品入庫單、藥品出庫單、藥品盤點、處表、進銷存等相關報表。

2、跟蹤每周報表發的準時性報表核對相應修改未發報表相應處理

五、相關表格

1、儀器申請表

2、藥品請購單

3、藥品入庫表

4、藥品出庫表

5、調藥品

6、進銷存

7、開發票及出庫單

8、藥品盤點

9、處置表

全面負責各點所需的事物

六、部門相關制度

1、在采購主管的直接領導下,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的報價原則進行對外報價。

2、凡與經銷產品相關的廠家代理資質、返點、廠家資源的掌握、價格體系更新等必須做到了如指掌,落實到人。

3、 要積極主動配合藥品采購做好每個藥品方案,并與相關人達成共識。

4、 采購員要嚴格按流程執行并每做到貨比三家,控制降低采購成本,對供應商進行管理及考評。

5、 協助主管及采購員搞好供貨渠道建設。

6、 嚴格執行合同管理規定,要按時簽訂,不得延誤,并在第一時間將合同傳遞給與項目相關的人員。

7、 綜合調配公司庫存資源,訂貨時掌握好實際庫存和在途物料情況,在有庫存的情況下要以先出庫存為

主。

8、.購進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格守商業秘密。不得做損害公司的事情和有損公司名譽的現象。

9.、購進人員在接到采購計劃后,應及時采購,保證供貨。

10.、服從領導指揮,積極配合各部門之間工作,團結同志。

11.、本部門同事之間應經?;ハ嘟涣?,互通信息,相互學習,共同提高。

藥品采購季度總結范文第2篇

前言:質量安全、價格合理的藥品是公民健康權乃至生命權、財產權有效實現的重要保障。為降低藥品價格,逐步解決群眾看病貴問題,實現公民的合法權益,我國建立了藥品集中采購法律制度。但由于各種原因,藥品集中采購的制度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圍繞它的質疑和爭議始終不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藥品集中采購法律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因此,對藥品集中采購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合理性進行充分論證,實事求是地分析當前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思路和辦法,就十分必要。

一、我國藥品集中采購的歷史沿革

1993年2月,原河南省衛生廳發布了《關于成立河南省藥品器材采購咨詢服務中心的通知》,決定成立河南省藥品器材采購咨詢服務中心,開啟了我國醫藥衛生領域醫藥器材集中采購試點的先河①。其后,藥品集中采購從地方性探討到全國性試點并逐漸推廣完善,其間經歷過兩次大的階段性調整規制,再到2010年7月15日原衛生部《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的頒布實施,我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已經走過了近20年的歷程。這20年間也是在我國醫藥衛生領域發生著深刻的變化,醫改的各項措施和爭論不斷出臺和延續,人民群眾就醫難、看病貴的矛盾日益突出、醫患關系日益緊張的大背景下逐步展開的。20多年藥品的集采制度也經歷了一個由地方性探索到全國性試點,到地方性再探索,中央政策再統一的一個反復摸索、逐步規制和完善的兩次輪回。概而言之,20年的藥品集中采購歷程可以分為四個大的階段。 1. 地方自主積極探索階段(1993年?2000年)

原河南省衛生廳最早開展試點的目的是為了降低藥品采購的成本,提高藥品采購的質量,當時的文件要求以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河南省醫藥公司等7家藥品批發企業為藥品采購定點企業,要求22家省直屬醫療機構必須在定點企業采購藥品,試點當年有效地降低了藥品采購的成本,也大大降低了藥品采購的價格,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隨后,上海市浦東新區社會發展局要求自1995年1月起所屬43家醫療機構的藥品采購活動必須在“浦東新區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信息中心”場內以公開采購信息、集中交易、“貨比三家”、自主洽談的方式進行,嚴禁場外私下交易,以此來規范區域內醫療機構的藥品購銷行為,并取得顯著成效。此后,藥品的集中采購形式迅速推廣,遼寧、四川、浙江、山東、福建等省市也相繼開展了自主自發的藥品集中采購、聯合采購的探索和試點工作,這一階段沒有中央層面的指導性原則和統一要求,但正是由于這些地方的不斷摸索,為下一階段建立全國統一的藥品集采制度奠定了基礎。

2.全國性藥品集采政策的嘗試和逐步規制階段(2000年?2004年)

全國性藥品的集中采購試點工作是在貫徹執行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八部委《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精神下開展的,意見明確要求要“推進藥品流通體制改革,整頓藥品流程秩序”并“規范醫療機構購藥行為”,責成由原衛生部等多部委根據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招標投標法》進行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工作試點,對相關問題進行探索,“提出規范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具體辦法”,自此拉開了我國藥品集采制度國家層面試點并逐步探索建立全國統一規則的序幕。根據試點工作的進展,這一階段又可以分為兩個過程。

(1) 部分省市試點,積累摸索經驗,構建制度框架(2000年-2001年) 為切實貫徹“指導意見”精神,2000年4月原衛生部即下發了《關于加強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管理工作的通知》,針對前期地方探索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作出了原則性的要求。隨后,原衛生部、國家計委等五部委先后聯合下發了《關于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的若干規定》和《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計劃》,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和原衛生部也印發了《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層面推動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在海南、河南、遼寧和廈門4省、市正式拉開序幕。隨著試點工作的逐步深入,試點中的問題逐步暴露,2001年國家計委就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后藥品的價格政策、藥品價差分配比例以及藥品招標收費等問題進行了規范,原衛生部等六部委也對試點中最重要的有關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主體、組織形式、采購藥品的范圍、評標標準等八大問題進一步重申和明確,六部委2001年在《關于進一步做好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到2001年底,爭取在地級以上城市普遍開展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2001年11月,第一個具有部門規章性質的、系統地就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的運作模式和法律責任進行全面規范的《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規范(試行)》正式發布,同時發布的還有《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和藥品集中議價采購文件范本(試行)》,作為規范的操作性文件,供各地在開展工作時使用。國務院糾風辦《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隨后發布,這些規范性文件的出臺,從藥品集中采購的實體、采購方式、組織實施、程序、合同管理、價格、監管等各個方面進行了規范,初步構建了藥品集采制度的完整架構。

(2) 全國推廣,迅速推進和進一步完善細化(2002年?2004年)

2001年《醫療醫物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規范(實行)》和《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和藥品集中議價采購文件范本《的出臺,以醫療機構為主導的、全國范圍內統一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已經初步建立,從2002年開始,以市(地)為最小組織單位、以縣級及以上的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主體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活動在全國轟轟烈烈地開展起來。但隨著集采制度的廣泛實施,一些問題逐漸暴露并日益突出:中標后的購銷合同不確定采購數量,醫療機構大量使用替代藥品規避招標,出現所謂“中標就死”的現象;合同執行不嚴格,醫療機構不按合同規定采購藥品、不及時付款,企業不按合同及時供藥等②.;招標程序過于繁瑣,中介機構收費缺乏規范,企業投標負擔過重③;中標后藥品價格政策執行不嚴,未能將招標降價的好處讓利于患者;相關政府部門監督缺位,對不執行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規則的醫療機構、企業和中介機構等查處不力④等,一時間社會反響強烈,對集中采購制度的質疑聲不斷„。為此,2004年9月,原衛生部、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又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發改委專門下發了《集中招標采購藥品價格及收費管理暫行規定》針對集中采購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了回應和調整,在強化前期試點工作成果的基礎上,繼續堅持和完善了有關需進行集中采購藥品的范圍、集中采購的合同管理、明確和規范代理中介收費等具體規定內容。

(3) 政策目標調整,地方集采模式探索創新階段(2005年?2009年) 2005年以來,社會大眾對“看病難”尤其是“看病貴”的反映日趨強烈。在順差作價的價格政策和按項目付費的支付政策不能改變的條件下,企業、醫院和市場中介組織的利益日益趨同,藥品價格虛高愈演愈烈,嚴重損害了群眾利益。因此,國家相關部門對原有的藥品集中采購政策目標從轉換采購模式,調整為降低虛高藥價、治理醫藥購銷中的商業賄賂,減輕患者的醫藥費用負擔等方面⑤。政策目標的改變,以醫療機構為主導、以全國制度統一為特征的藥品集中采購制度在具體的執行過程和社會的廣泛質疑聲中發生了嬗變。相反,地方對藥品采購模式的積極探索熱情高漲、五彩紛呈。據業內專家歸納統計,到2008年各地開展摸索的藥品集中采購招標模式達20余種,其結果是“招標模式從全國統一演變為地方主導,招標主體由醫療機構演變為政府部門,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被政府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平臺代替”等等,以政府為主導、以省為單位、以非營利性網絡集中采購平臺為方向的新的采購模式逐漸成為這些探索中的亮點,被中央政府肯定并被不斷介紹推廣,新的統一規則不斷孕育并逐步成型。 (4)全國性藥品集中采購政策進入新的統一和規制階段(2009年至今) 2009年1月,原衛生部、國務院糾風辦、發改委、工商總局、藥監局、中醫藥局六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意見》,明確指出經過各個地方幾年在自主模式探索與創新之后,藥品的集中采購工作表現出地區發展不平衡、采購政策不統

一、采購辦法不完善、中介服務成本高等問題,“為規范和推動新形勢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突出了要全面實行以政府主導、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以網上集中采購為模式的制度設計。2010年7月原衛生部又正式頒布了《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至此2001年以來施行的《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試行)》終于完成其歷史使命。與之相同命運的還包括2001頒布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被國務院糾風辦2010年7月新頒布的《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法》所取代。我國的藥品集中采購制度從地方摸索到統一規則,再到地方演進創新重又回到了全國統一規則上來,實現了藥品集中采購制度不斷改進,從而不斷完善。

二、我國藥品集中采購的現狀分析 1. 優勢、特點

(《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規范(試行)》 《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 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 (1)藥品招標集中度高

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地區范圍的集中。原有模式以市(地)為最小組織單位進行,各地在實際操作中也基本上都是以市(地)為單位組織開展;而現行模式明確以省(區、市)為單位組織開展。另一方面是組織時間的集中。原有模式下,中標藥品的采購周期不得少于 6 個月,同品種藥品集中招標一年最多不超過 2 次;而現行模式規定,藥品集中采購的周期原則上不少于 1 年。地區范圍和組織時間的集中,減少了藥品集中招標的次數,有助于減輕藥品企業往返各地參加招標投標的費用,從而降低交易成本。 (2)政府主導作用更加突出

從 2000 年開始試點藥品集中采購以來,加強政府對醫藥購銷的調控作用就是一個基本趨勢。在第一階段模式下,政府在藥品集中采購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制定集中采購政策、制定藥品目錄和加強監督管理上,不得包辦代替或者直接從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具體業務活動,不得為醫療機構指定藥品招標代理機構和配送機構。醫療機構可以參加衛生行政部門按行政區組織的集中招標采購活動,也可以自主選擇跨部門、跨行政區的集中招標采購活動。藥品集中招標采購領導機構由參加集中招標采購活動的醫療機構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成立,經辦機構由參與招標的醫療機構聯合組建,或由其共同委托藥品招標代理機構承擔。由于醫療機構自行組建經辦機構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都存在困難,實際工作中多采用后者。

所謂藥品招標代理機構,是指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中介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社會中介組織。這些社會中介組織是營利性機構。按照原國家計委《關于藥品招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其收費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向投標人收取的定額的招標文件費,二是按照中標合同金額收取的招標代理服務費,具體費率為 0.1%-0.6%。也就是說,藥品采購成交金額越高,招標代理費越高。 現行模式中,政府主導作用更加突出。除了繼續加強在政策制定和監督管理方面的作用外,政府負責成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機構、管理機構和工作機構,建立非營利性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第一,省級政府組成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作為領導機構,負責研究決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第二,由各省(區、市)成立專門的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機構或者依托當地政府采購工作機構(實際工作中以前者居多)承擔招標組織工作,這些機構的性質是政府管理下的事業單位,而不再是營利組織。第三,政府建立非營利性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和監督管理平臺,并擁有平臺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免費為投標企業和醫療機構提供藥品交易服務,其運行費用由政府財政予以保障?,F模式實際上將社會中介機構排除在了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之外。

(3)藥品流通環節大大壓縮

原有模式下,參與藥品集中采購投標的既可以是藥品生產企業,也可以是藥品批發企業,沒有對藥品流通的環節作出明確規定?,F行模式下,為了壓縮藥品流通環節,避免因環節過多造成的層層加價,實行藥品生產企業直接投標。同時,明確規定中標后原則上每種藥品只允許委托配送一次,而且配送費用包含在中標價格之內。也就是說,由于藥品采購價格已定,藥品生產企業委托配送的層次越多,其所能獲得的利潤就越少,以此倒逼生產企業減少配送層次。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的地方進一步實行了集中配送,通過政府招標確定配送企業,進一步壓縮配送環節。

(4)對具體工作要求更加明確、合理

現行模式在總結實踐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對原有模式作了改進。第一,采購方式更加多樣和科學。原有模式主要規定了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集中議價三種方式?,F有模式下增加了直接采購的方式,針對經多次集中采購價格已經基本穩定的部分廉價常用藥,這是針對工作實踐中有的企業因藥品價格過低而放棄生產的情況,為保證臨床用藥需求而新制定的辦法。第二,對醫療機構貨款結算時間提出了明確要求。原有模式對此沒有明確時間要求,現行模式明確規定“回款時間從貨到之日起最長不超過 60 天”。第三,建立了不良記錄管理制度。原有模式對違反藥品集中采購的行為如何處理未作詳細規定,現行模式設立專章,規定了不良記錄管理制度,對藥品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集中采購中的違規行為設立了處理方式。第四,明確禁止醫療機構二次議價。所謂二次議價,是指醫療機構在采購中標藥品過程中,不按集中采購形成的價格執行,而要求供貨商再次降低價格的行為??傮w來說,相比之前模式,現行藥品集中采購法律制度做了很大改進:提高招標活動集中度,減輕了企業負擔;強調政府主導,取消了中介機構,招標活動免費進行,進一步減低了交易成本,而且排除了中介機構從中作祟的機會;壓縮流通環節,縮短了流通鏈條,避免了層層加價;明確回款時間、建立不良記錄制度、禁止二次議價,有利于營造良好的競爭氛圍,防止不正當競爭。這些都是有利于降低藥品價格的。 2. 問題

從藥品集中采購法律制度自身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立法形式不完善

我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任何法律制度的正當性,首先體現在立法形式上。由于藥品集中采購法律制度一直處在不斷變革、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其立法形式一直顯得“不倫不類”。雖然藥品集中采購自誕生之日起就是以《招標投標法》作為依據,但實事求是講,由于藥品和藥品市場的特殊性,藥品集中采購也具有了自己的特點,這不是《招標投標法》所能夠涵蓋的。因此,實際上支持藥品集中采購的主要法律文件,就是衛生部等部門制定的《工作規范》和《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法》。從我國立法體系來講,這些文件只能歸入國務院部門聯合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行列,連部門規章都算不上。法律位階偏低,是藥品集中采購在立法形式上最重大的缺憾,由此造成藥品集中采購法律制度權威性不夠,在面對一些質疑的時候“腰板不硬” (2)招標過程沒有采購數量的規定

采購數量是促使藥品企業降價的一個重要因素,也是集中采購的優勢所在。但是,現行制度在招標過程中沒有對采購數量的承諾,作者認為這是我國藥品集中采購制度設計中存在的最大缺陷。由于采購數量不確定,中標結果不唯一,中標與采購之間失去了必然聯系,集中招標采購在此陷入了一個性質上的尷尬:本應定性為政府主導的合同行為,實質上異變為以質量和價格為標準的行政許可行為。企業中標只是獲得了在當地銷售藥品的資格,最終能否實現銷售仍然取決于醫療機構的選擇。這也是藥品集中采購制度被很多人所詬病的招標與采購脫節問題。⑥既然中標不必然走向銷售,為了中標后能夠有足夠能力與醫療機構談判,藥品企業在投標之時就必須預留出足夠的利潤空間,報價就會被抬高,藥品集中采購的效果就打了一個大大的折扣。

(3)保證醫療機構按時回款的機制不健全

《工作規范》第 37 條明確規定“回款時間從貨到之日起最長不超過 60 天”。但是實現這一要求的保障機制不健全,對于醫療機構不按時回款如何處理沒有明確規定,衛生行政部門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手段和處罰措施,對醫療機構無故拖欠貨款的行為難以進行有效懲處。在實際執行中醫療機構不按時回款問題比較普遍,有報告指出,當前多數省(區、市)醫療機構的回款時間長達 5—6 個月⑦?;乜畈患皶r造成企業資金鏈拉長,成本升高,影響了企業降價的積極性。 (4)評標專家管理制度不健全

評標是藥品集中采購的關鍵環節,評標專家承擔藥品集中采購評標、議價和對企業申訴的討論等工作,對形成中標結果具有重要影響。但是目前評標專家管理制度還很不健全。首先,專家庫構成不合理?!豆ぷ饕幏丁返?68 條規定“專家庫應當包括藥學和不同級別的醫學專家等”,缺少與價格相關的藥物經濟學和衛生經濟學專家,容易造成重視質量評價而忽視價格評價。其次,專家評標規則不明確?!豆ぷ饕幏丁访鞔_了專家委員會藥學和醫學專家的組成比例、抽取、人數等,但是沒有規定專家評標的流程、規則特別是專家委員會意見的形成方式和使用方式。再次,專家行為規范不健全?!豆ぷ饕幏丁芬?ldquo;專家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不得私下接觸企業,不得收受企業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規定了回避制度,但總體上來看不夠全面、系統,約束力不強。最后,法律責任規定欠缺?!豆ぷ饕幏丁穬H在第 72 條對專家不遵守回避制度的責任作出了規定,無論是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種類,還是承擔責任的方式,都不適應工作要求。

(5)評標方法不完善

藥品集中采購的主要制度功能著眼于價格,優勢也體現在價格上。但由于我國藥品質量參差不齊,藥品集中采購在制度設計中不得不側重質量因素,遵循“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因而造成評標方法不完善。首先,評標標準過分傾向于藥品質量?!豆ぷ饕幏丁返?66 條明確規定對藥品實施綜合評價時,“質量要素實際權重一般不應當低于總分的 50%”,而“價格要素實際權重不應當低于總分的30%”。其次,藥品質量層次劃分過細?!豆ぷ饕幏丁窙]有對藥品質量層次作出統一規定,各地在工作中普遍將同一療效的藥品分為專利藥、原研藥、單獨定價藥品和普通 GMP 藥品等多個層次,每個層次有若干企業中標。最后,由于質量層次劃分過細,造成中標藥品數量過多。北京市 2010 年度藥品集中采購中,投標藥品達4 萬余個品種規格,雖然經過層層競爭和篩選,最終中標成交藥品仍有 26992 個。⑧數量巨大,品種繁多,無法形成唯一中標結果。 (6)利益相關方參與機制不科學

醫療機構的收入從來源看有三個方面:政府財政投入、醫療保險支付和患者個人支付,因此藥品費用的付費方為政府財政、醫療保險和患者。在一個設計科學的藥品集中采購制度里,這三者都應當參與其中并充分發揮作用。遺憾的是,現行制度中定參與機制還不夠科學。首先看醫保部門?!豆ぷ饕幏丁肥怯尚l生部、國務院糾風辦、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工商總局和食品藥品監管局七個部委聯合制定的,醫保部門并沒有參與其中,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機構也沒有將其列為成員單位。然后看財政部門。財政部是《工作規范》的制定部門之一,但是規范第 16 條對其職責定位是“負責安排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所需必要的工作經費”,只是“服務員”,對藥品的評價、采購等實質工作難以發揮作用。最后看患者?!豆ぷ饕幏丁窙]有涉及患者參與,各省(區、市)在實際工作中也鮮有邀請患者代表參與的做法。財政部門、醫保部門和患者這三個最有降價“沖動”的付費方缺位,是藥品集中采購制度在參與機制上的重大缺陷。

藥品集中采購法律制度是醫藥衛生法律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其發揮作用受制于整個制度環境的影響。目前醫藥衛生法律制度中存在不少問題,給藥品集中采購法律制度功能的發揮造成了很大的障礙和制約。 (1)新藥注冊法律制度存在嚴重缺陷

醫藥創新是一件極其艱難的事情,具有投入多、周期長、風險高的特點,國際上研發成功一個新藥需要 8-12 億美元、10 年左右的時間。⑨因此,為了鼓勵企業創新,世界各國普遍賦予新藥研發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壟斷性的專利權,新藥價格明顯高于仿制藥。同時,各國對新藥的認定標準都很高,因此新藥品種很少。美國是世界上醫藥創新能力最強的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 2005 年只批準81 種新藥上市。⑩1998—2002 年共批準 415 種新藥上市。?反觀我國,每年新藥注冊數量十分驚人。2005 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 4000 多家企業提交的 3 萬多份注冊申請要求,批準新藥 1113 個?;2006—2009年批準新藥生產申請 2445 件。?我國新藥如此眾多,并非因為醫藥產業創新能力強,而是因為我國新藥認定標準不科學,門檻過低。國外評價一個藥品是否新藥,是依據其化學成分構成,以及應用效果是否有明顯改進。而在我國,舊藥新的使用方式也被歸為新藥申請,改變劑型、規格、包裝方式都可以注冊為新藥。如此一來,很多根本不具有新藥特征的藥品通過注冊成為了所謂“新藥”,而新藥在藥品價格政策中就可以享受到單獨定價的優待,比原來的藥品價格高出很多。藥品企業為了獲得暴利,在藥品低價中標后卻不組織生產和配送,而是通過改變劑型、規格或者包裝等方式改頭換面,重新注冊為新藥,由此來規避藥品集中采購的降價效果。

二、域外藥品采購制度的經驗

1. 在美國,大約有 72%的醫療機構的藥品采購活動是通過藥品集中采購組織(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 GPO)進行的。GPO 是醫療機構完成藥品采購的中介機構,它接受醫療機構的委托集中訂單統一向供應商要約,通過大額度的訂單量來尋求價格折扣,保證參與采購的醫療機構能普遍降低 10%—15%的購藥成本。GPO 不是行政機構,它通過以采購合同所完成的銷售額為基礎而向賣方收取的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來維持日常的營運。目前全美具規模的 GPO 大約有 30 家,排名前三的為 Novation、Premier、Ameri Net,它們享有的訂單量達到總量的 60%。還特別值得說明的是美國藥品價格的確定機制,一般來說聯邦政府并不對制藥企業處方藥的價格作出特別的規定或設定限制,但聯邦法律規定制藥企業需為聯邦機構和部分經過選擇的公共部門采購商所購買的藥品提供規定比例的價格折扣,如用于醫療救助計劃的 AMP 價格以及適用聯邦供應計劃的 FSS 價格。

美國作為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藥品采購方面更看重的是藥品的商品性以及市場經濟原則的自主影響,藥品采購更多的被理解為一種經濟行為而非政府行為,除了對供應給特殊對象的藥品進行必要的價格限制外,政府對藥品價格的形成并不會施以更多的行政調控,這保證了藥品市場的競爭活力,但同時意味著無法更有力的控制藥品價格隨市場波動的幅度和頻率,美國因此成為藥品價格普遍偏高的國家之一,然無法否認,在進行藥品監管的過程中,對其商品性的重視是必要的。

2.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公營醫院的相關事務履行管理職責的是香港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基于《醫院管理局條例》而成立,是一個法定的法人團體組織,其主要的宗旨就是就公眾對港內公立醫院服務的需求及應付該項需求的資源,向政府提供意見,務求在可得資源的條件下,提供充足、有成果、有成效、物有所值及具有國際水準的公立醫院服務,改善醫院環境,使病人獲得利益。醫管局下設有一個總藥劑師辦事處,由醫管局分管藥劑服務的行政總裁直接管理,在辦事處內工作的 6 個高級藥劑師中有一位即是專門負責中央藥物統籌與管理的,在招標采購中,該辦事處主要負責對藥品的品種和質量進行評選,而醫管局下設的另外三個機構也在招標采購中發揮作用:中央藥物采購組,負責制定并執行采購程序;投標書評估小組,負責的是對投標書的核實、評議和推薦工作;中央投標委員會,則具體負責對推薦投標書的審批工作。公立醫院的藥品采購以醫管局制定的藥物名冊作為依據,根據合同金額的大小,具體分為了三種采購方式:其一,對每年使用金額超過 100 萬元港幣、用量穩定、可承諾使用量的藥品采用的“中央”供應合同的方式確定采購,即集中招標采購,其中專利藥品采用單一招標方式采購,而專利權已過的則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采購,這種“中央”供應合同一經訂立,其合同期限一般維持兩年,據統計,2007 年到 2008 年,采用這種集中招標采購方式采購的藥品有 634種,占所有使用藥品的 20.3%,這部分藥品的整體交易成本約占總成本的 72%;其二,對每年使用金額介于 5 萬到100 萬港幣之間的藥品,由醫管局出面,以全港普遍用量作為基礎數據,邀請供應商報價,并經談判確定交易價格,這是“中央”統籌報價的采購形式,2007 年到 2008 年,經由這種方式采購的藥品有 603 種,占所有使用藥品的 19.3%,整體交易成本占總成本的 21%;其三,對每年使用金額小于 5 萬元港幣的藥品,則直接由各醫院按照《物料供應與管理手冊》的規范進行采購,2007 年到 2008 年,由醫院直接采購的藥品達到 1702 中,占所有使用藥品的 54%,交易成本占總成本的 7%左右。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于采購量大小而劃分采購方式的做法,抓大放小,實現了藥品采購的層級管理,突出了采購方式的靈活性。

二、 我國藥品集中采購的對策趨向

1. 很長一段時間,醫療機構的藥品收入一直是醫院收入的主要來源,2006 年平均每所綜合性公立醫院藥品收入 2559.4 萬元,占醫院總收入的 41.52%,到 2009 年平均每所綜合性公立醫院藥品收入增加至 4846.8 萬元,占醫院總收入的 42.16%,藥品收入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決定了一個醫院的整體效益,醫院在藥品購進價的基礎上加成向患者收取藥費,成為醫院創收的主要、方便而又勢在必行的選擇,這進而導致醫務人員在診治疾病時,為了增加收入不合理地為患者開出“大處方”,刺激對藥品的消費,2006年住院病人人均藥費為 1992.0 元,占醫療費用的 42.67%,門診病人人均藥費 65 元,占醫療費用的 50.51%,到了 2009 年住院病人人均藥費增加至 2619.8 元,占醫療費用的44.02%,門診病人人均藥費 74 元,占醫療費用的 46.39%??梢?,解決藥價虛高的問題,不能僅僅依靠對藥品價格絕對值的降低,因為在通常情況下,患者感受“藥貴”是緣于“大處方”帶來的總體用藥負擔,并不單單在于單個藥品絕對價格的高額。但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醫療機構在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的勞動損耗進行彌補又是絕對必要的,如此才能保證醫療機構維持正常的持續運轉,因此平衡醫療機構對藥品收入的依賴,建立完善的醫療機構補償機制是控制藥價虛高,緩解患者用藥負擔至關重要的手段。2010 年 2 月,《關于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正式施行,新一階段的公立醫院改革拉開序幕,完善公立醫院補償機制就成為此次改革試點的重要任務之一。對公立醫院補償機制的改革著力于探索實現醫藥分開的具體途徑,改變醫療機構過度依賴藥品銷售收入維持運轉的局面,逐步將對公立醫院的補償途徑由三個轉變為兩個,即由服務收費、藥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補助三個途徑轉變為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兩個途徑,逐步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對公立醫療機構因此而減少的收入,采取增加設置藥事服務費、合理調整部分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等措施給予補償。

2. 對藥品的銷售價格進行合理而有效的控制,是防止藥品市場無序競爭抑制藥品價格不合理高漲的必要手段,若能夠限定患者購買藥品的實際價格,也就是對醫療機構藥品購進價格的限定,因為醫療機構無論如何不可能高于規定的藥品零售限價購進藥品,也就是說,只要能有效控制藥品最終的銷售價格,那么醫療機構采取什么樣的方式進行藥品的采購就只是一種形式的選擇。通過政府規范定價的方式,為藥品零售價格設限,既能控制藥品最終的消費費用保持在規定的低位,降低患者的用藥負擔,又能保證藥品市場公平、開放的競爭秩序,實現在最高零售價格調控下生產企業基于成本與效率的考慮而進行的自主定價和生產企業與醫療機構之間價格協商等經營行為的自由。實現這一功能,最關鍵是把握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政府定價藥品的范圍,二是政府藥品定價的規則。一般而言,歸入政府定價價格管理范疇的藥品都是臨床使用量大、療效穩定、適應癥普遍的常規診療用藥,像國家基本藥物、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藥以及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特殊藥品都進入了國家藥品定價管理的范疇,而其他藥品則實行市場調節劑,政府不具體限定這類藥品的銷售價格,這樣對藥品價格管理范圍進行劃分,既能保證基本用藥的價格穩定,又能促進藥品的研發創新,突出對基本藥品的價格管理。對基本藥品的政府定價并不等于越低越好,即便是保障民生的基本藥品,在最高零售價的確定上也需要遵循基本的規則,藥品的價格首先必須反映基本的生產成本,銷售價格要對藥品生產的成本支出有必要的補償,藥品的銷售也需要滿足生產企業合理盈利的要求,否則生產企業無以維持持續發展,基本藥品的政府定價也需要適應供求關系這一價格機制的約束,同時鑒于基本藥品的民生性,在價格制定上也要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基本醫療保障水平、群眾承受能力、國家宏觀調控及產業發展政策、藥品臨床價值等因素。 3. 醫療保障制度或稱醫療保險制度,是一個國家或地區按照保險原則為解決居民防病治病問題而籌集、分配和使用醫療保險基金的制度,從實施主體來看,醫療保險大致可以分為由政府主導建立的福利性國家醫療保障體系和由保險公司經營的盈利性商業醫療保險。作為醫療保障制度中重要的一環,保險支付可以及時補償患者的醫藥費用支出,直接降低患者的醫療負擔。對于藥品而言,關系到保險支付的就是對國家確定的醫保藥品目錄的適用。在醫保藥品目錄中,確定了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兩類,患者消費甲類藥品的支出可以由國家醫療保險全額報銷,患者消費乙類藥品無法獲得醫療保險的全額報銷,需要由患者自付一定比例的費用。由于在報銷比例上的差別,甲類醫保藥品和乙類醫保藥品的區分,可以更好地指導醫師開具處方,若更多地選用甲類藥品,那么患者的用藥負擔自然可以盡可能地降低?,F有的 587 種醫保甲類藥品涵蓋了常見疾病用藥,可以滿足基本的診療需要,另外 2300 種醫保乙類藥品,在更大范圍內保證了對患者用藥負擔的相應降低。醫保藥品是實施價格控制的藥品,再加上患者可以按比例報銷藥費,若能夠將更多臨床常用藥納入醫保支付體系,那么患者實際的用藥費用就可以得到最為直接的降低,從根本上解決藥價高的問題。這需要依靠整體上健全醫療保障體系和國家財政對醫療事業的強有力支持,最大程度對患者用藥費用的及時補償,才是降低藥價,緩解患者用藥負擔的根本出路。 引用文獻

①李憲法.政策與模式——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策述評[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6:16. ②袁小波.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亟待進一步規范[J].中國藥業,2004, 13(8):4 ③黃豎航.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存在問題及對策[J].海峽藥學,2004,16(3):148-149. ④韓希成.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的監督管理亟待加強[J].中國藥房,2005,16(13):964-966. ⑤耿鴻武.對我國現階段藥品招標模式的分析[J].中國招標,2008(44):22-24. ⑥朱幼棣.大國醫改.[M]世界圖書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11,1 ,第 1 版. ⑦陳文玲、李金菊、顏少軍等.藥品現代流通研究報告——中國藥品現代市場體系研究與設計[M],中國經濟出版社,2010, 9 ,第 1 版. ⑧王君平:北京實行藥品同城同價,《人民日報》2010 年 12 月 2 日,第 16 版. ⑨王君平:我們的創新藥為什么這么少.《人民日報》2011 年 9 月 16 日第 13 版. ⑩陳文玲、李金菊、顏少軍等.藥品現代流通研究報告——中國藥品現代市場體系研究與設計[M],中國經濟出版社,2010 ,9 ,第 1 版. ?王耀忠. 藥品價格管制的經濟分析——中國醫藥市場的成長之謎[M]. 立信會計出版社,2010 ,5,第一版. ?陳文玲、李金菊、顏少軍等.藥品現代流通研究報告——中國藥品現代市場體系研究與設計[M],中國經濟出版社,2010 ,9,第 1 版.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06—2009 年統計年報數據匯總計算,年報載于http://www.sda.gov,cn/ws01/cl0108/

藥品采購季度總結范文第3篇

為加強我院采購管理工作,規范采購流程,防止貪腐現象發生,確?;颊呔歪t安全及合法權益,根據主管部門相關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1、藥械科在分管院長的領導下按照“優質、高效、低價”的采購

原則進行采購工作,保障臨床供應。其他科室不得擅自購入藥品、一次性衛生材料、檢驗試劑及醫療器械。

2、我院采購藥品、一次性衛生材料、檢驗試劑時,須通過重慶市藥品交易所集中招標采購平臺進行集中招標,并按照《重慶藥品交易所集中招標采購平臺議價制度》《藥品網上集中招標采購議價流程》進行議價,保障采購的藥品、一次性衛生材料、檢驗試劑優質、低價。若需采購藥品未在藥品交易所集中招標采購平臺上掛網的,則在藥品交易所備案之后,通過正規合法的商業公司進行線下購買。

3、藥庫、藥房、檢驗科管理人員每月根據醫院醫療需求制定藥品、一次性衛生材料、檢驗試劑采購計劃,采購我院藥品目錄內的藥品、一次性衛生材料、檢驗試劑時,采購計劃經由藥械科主任復核、分管院長審核、院長審批后進行采購;需采購目錄外藥品、一次性衛生材料、檢驗試劑時,申請科室根據醫院的相關規定進行申請,審批通過后進行方可采購。采購計劃存檔備查。

4、購進的藥品、一次性衛生材料、檢驗試劑必須來自正規合法的生產、銷售、配送企業,采購人員負責索要對方相關資質,并備案。

5、購入進口藥品要有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

或《醫藥產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隨貨同行。

6、購進藥品、一次性衛生材料、檢驗試劑要有合法的票據,并附有隨貨同行單。票據交由財務部門入賬存檔備查。

7、藥品采購人員、庫管人員需嚴格《藥庫采購人員職責》《藥庫庫管人員職責》,愛崗敬業,自覺履行各自義務,并定期對進貨情況進行質量評審,認真總結進貨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加以分析和改進。

8、醫療器械采購按照醫院采購流程,藥械科負責組織實施,按照區財政醫療器械采購要求, 5萬元以上設備上報區衛生計生委、財政局,經審批同意后由區招投標中心進行集中招標采購,5萬元以下醫療設備由醫院招標辦統一安排集中招標采購。

藥械科

藥品采購季度總結范文第4篇

基本藥物具備四大功能

文件稱,基本藥物是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藥品。

衛生部副部長、國家藥監局局長邵明立表示,世界衛生組織在1977年為發展中國家提出了基本醫療、基本目錄的提法,現在已經有170多個國家推行了基本藥物制度。作為基本藥物,它具備四個功能:臨床必需,少了它,就治不了病了;安全有效;使用方便;價格低廉。

邵明立稱,1982年1月,中國第一部藥品目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下發,此后我國還公布過多版目錄,但這些僅僅是目錄,在臨床的使用比例很低,影響非常小,和臨床使用、醫療保險等都沒有銜接。

基層衛生機構版目錄公布

2009年發布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和其他醫療機構配備使用兩個部分。昨天先期公布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包括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藥共307個藥品品種,其中,前者有205個品種,包括阿莫西林、慶大霉素等臨床常用藥;中成藥共102個品種,包括安宮牛黃丸、板藍根顆粒、清開靈顆粒等。

按照規定,這些基本藥物將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藥品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于非基本藥物。

衛生部表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城市社區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這些機構將從9月21日起開始逐步實施該目錄?!秶一舅幬锬夸洝肥悄夸浕鶎硬糠值臄U展,將配合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盡快制定出臺。

非治療首選藥品不得列入

文件詳細闡述了不得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范圍6種藥品,分別是:含有國家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主要用于滋補保健作用,易濫用的;非臨床治療首選的;因嚴重不良反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明確規定暫停生產、銷售或使用的;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或不符合倫理要求的;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基本藥物目錄三年調一次

網址: 第 1 頁,共 3 頁

文件指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在保持數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3年調整一次。必要時,經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同意,可適時組織調整。

調整的品種和數量是根據以下因素而確定的:我國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變化;我國疾病譜變化;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評價;國家基本藥物應用情況監測和評估;已上市藥品循證醫學、藥物經濟學評價;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嚴重不良反應將調出目錄

按照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種,將從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調出:藥品標準被取消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根據藥物經濟學評價,可被風險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所替代的;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認為應當調出的其他情形。

衛生部表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調整將堅持科學、公正、公開、透明。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藥物將全部納入政府定價

文件稱,基本藥物將全部納入政府定價范圍。國家發改委制定全國零售指導價格。在國家零售指導價格規定的幅度內,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招標形成的統一采購價格、配送費用及藥品加成政策確定本地區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具體零售價格。

此外,在采購方面,政府辦醫療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按《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由招標選擇的藥品生產企業、具有現代物流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或具備條件的其他企業統一配送。

基層用藥實行零差率銷售

文件指出,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縣,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實行零差率銷售。各地要按國家規定落實相關政府補助政策。

同時,要建立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在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初期,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確需配備、使用非目錄藥品,暫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確定,并報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備案。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要將基本藥物作為首選藥物并達到一定使用比例,具體使用比例由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此外,文件還指出,患者還可以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買這些藥物。

“以國家信譽為老百姓舉薦藥物”

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教授、中國衛生部政策與管理研究專家委員李玲表示,此次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李玲表示,新制度的啟動能保證老百姓用上物美價廉的藥品,解決長期詬病的藥價虛高的問題。以前國家網址: 第 2 頁,共 3 頁

采取了很多的措施,例如統一配送、降低藥品價格、實施醫保制度等,但均未能解決問題,此次采用了一個系統工程,從國家制度的層面動起了大手術,“這表現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國家的決心和信心。”

李玲分析認為,新制度有三大亮點:首次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并以國家的信譽為老百姓舉薦藥物;該制度是一個綜合配套工程,多個部門聯合參與并實施;制度強調了各部門的落實情況,有詳細的分工計劃,以便制度真真正正落到實處。

藥品采購季度總結范文第5篇

中醫院藥品采購工作制度

為加強醫院藥品管理,規范采購流程,根據上級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負責部門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醫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藥劑科應在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醫院院長、主管副院長的領導下,負責全院的藥品采購、儲存、保管和供應工作。

二、藥庫由專人管理,應設置藥庫管理員及藥品采購人員負責藥品的采購、驗收、保管工作。庫房管理及采購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 思想素質和專業技術知識,嚴格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藥品采購必須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向證照齊全并參加省級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投標并獲得品種配送權的配送企業進行采購,藥劑科必須將供貨單位的依法營業相關證照復印件存檔備查,按醫院要求在紀委和監審部門監督下與供貨單位簽定質量購銷合同和廉政責任合同。

四、藥品采購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藥品管理法》及省級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相關的法律法規,按照參加陜西省級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中標目錄采購藥品,嚴格----------------------------精品word文檔 值得下載 值得擁有--------------- ----------------------------精品word文檔 值得下載 值得擁有--------------- ------------------

執行中標購進價和零售價,按照上級招標負責部門的要求及時在醫院醒目位置向患者公布省級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最新中標執行價格,執行的結果接受上級監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五、對于藥品集中招標未覆蓋到的臨床緊缺、必須的小品種藥品采購員必須按照上級藥品集中招標負責部門的具體要求完善相應的備案采購工作,經同意后才可進行采購。

六、采購藥品要根據臨床所需,根據集中招標中標結果、用藥量及庫存量制定采購計劃,采購計劃交藥劑科主任初審,然后報主管副院長、院長依次審核同意方可采購,藥品的倉儲應有一定的儲備量以保障臨床正常用藥和應急醫療的需要。

七、采購進口藥品時,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進口藥品注冊證》和《口岸檢驗報告書》進行嚴格審驗,審驗合格方可對藥品驗收入庫。

八、在采購活動中,應堅持優質、價廉的原則。

九、采購藥品必須執行質量驗收制度。如發現采購藥品有質量問題要拒絕入庫,對于藥品質量不穩定供貨不及時或參加藥品集中招標投標并作為中標方但拒不履行中標結果的供貨單位要及時向上級招標采購負責部門匯報以便規范和監督其違約行為,保障正常采購行為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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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庫房購進調出藥品必須建立真實、完整的入庫、出庫記錄和藥品相關信息,如實反映藥品來源、去向、醫保類別、效期、庫存等相關信息。

十一、強化藥品采購中的制約機制,嚴格實行采購、質量驗收藥品付款三分離制度。

藥劑科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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