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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范文

2023-09-26

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范文第1篇

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我國已經有了幾十年的歷史,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陪審制度,但是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2004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它的出臺對于完善和改革我國的審判制度具有重大意義,但改革以后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仍存在諸多問題,筆者通過對陪審制度幾個根源性的問題進行探討,期盼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繼續完善。

一、當前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的問題

筆者認為,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實際執行中并未發揮到最佳作用。在很多地方并不盡如人意,陪審員陪而不審的情況并未得到解決,制度也并未完全得到落實,很多規定還是流于形式。筆者將這些問題歸納,主要存在三個根源性問題。

(一)關于制度本身

1.人民陪審員制度在現行憲法中沒有規定

作為一國根本大法的《憲法》,其內容應該是國家的基本經濟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而作為公民參與政治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無論是在司法民主、人民主權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不言而喻的,它理應在《憲法》中予以明確的規定。建國以來我國的1954年《憲法》、1978年《憲法》中有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相關規定,但是后來又被取消?,F行《憲法》的規定也是空白,人民陪審員制度缺乏憲法的支持和保障,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了《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但是這并不能彌補憲法出現空白的尷尬。

2.《決定》的一些重要規定仍太籠統、模糊,使得操作起來自由度大,不好把握,在實踐中引發出新的問題

(1)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的范圍并不十分確定?!稕Q定》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一審程序中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行政案件原告都可以向法院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稕Q定》雖然對陪審員參與審案范圍的規定與法院組織法比較更為具體,但依然存在模糊性?!稕Q定》中并未規定什么樣的案件必須由陪審員參與審理,這就導致哪些案件由陪審員參審不好把握。因為“社會影響較大”不好準確理解。在當事人與法院就是否適用陪審出現分歧時,是以當事人意見為準,還是以法院的意見為準不明確,因此只能根據具體情況具體適用。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申請人民參審員參與審理的案件十分少見,絕大多數當事人并不知道自己還有權利要求陪審員參與審理,而法院在立案時告知當事人有申請人民陪審員參審的權利也不普遍,這直接導致了陪審制度的隨意性,更多情況下是該制度成了花瓶式的制度。

(2)關于如何確定陪審員參審仍存在問題。在《決定》實施前,我國在確定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時,多數的做法是由法院自行指定,導致一些法院將陪審任務固定交給少數積極性較高的陪審員,導致他們普遍成為“編外法官”,失去這項制度的群眾性?!稕Q定》借鑒有關國家的做法,陪審員參與審判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這種做法相對公正,但隨機抽取陪審員參審的案件如果與自己的專長無任何聯系,他的特長就發揮不出來了。懂農業專業知識的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知識產權方面的專家審理醫療事故糾紛,這樣的效果并不佳。

(3)對陪審員權利和責任的規定仍然過于籠統,難以操作。在《決定》之前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民事訴訟法》都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同審判員具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稕Q定》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會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等權利?!稕Q定》中雖有對人民陪審員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規定,如徇私舞弊造成錯判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將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對于人民陪審員的錯案追究責任及監督并無具體規定。

在通常情況下,陪審員堅持錯誤意見一般不會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也不一定是徇私舞弊,“錯案”對于人民陪審員的責任追究,最壞的結果一般只會免去“兼職”而已,而與該人民陪審員一起組成合議庭的正式法官卻受著嚴格的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制約。如果案件辦理正確也就罷了;如果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或被證明錯案時,承擔責任的是法官,而擁有相同權利的人民陪審員卻不承擔相同的責任,對陪審員的監督又沒有明確的規定,為人民陪審員的腐敗提供了機會,也使正式法官的壓力加大。

(4)陪審員的補助、活動經費沒有明確標準,使得執行起來混亂、問題多。陪審制度的實行需要投入一定的訴訟成本,人民陪審員上崗應得到適當的補助。人民法院還需要有一定的活動經費,包括對人民陪審員的培訓、管理等費用?!稕Q定》規定了人民陪審員的補助問題并規定了為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而需要的開支,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但由于沒有明確的標準,加之長期以來基層法院普遍存在著辦案經費緊張,這就使得各地法院對人民陪審員的補助標準不一,甚至有一些地方得不到落實。由于經費緊張的問題對于陪審員的培訓和管理不能到位,影響了人民陪審員的積極性,也擋住了人民陪審員邁向神圣審判席的腳步,影響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有效執行。

(5)《決定》中規定的人民陪審員跨級審理現象沒有法律依據。依照《決定》第7條,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同時第14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應由人民陪審員參加會議庭審判的,在其所在城市基層人民法院陪審員中隨機抽取,這就出現人民陪審員跨兩級、三級法院審案的現象,人民陪審員由同級人大任命,受同級人大監督。區人大任命的人民陪審員到市中級法院參加審判,如何體現對同級人大負責?不是市級人大任命的人民陪審員怎么對本級人大負責?

(二)作為司法民主的制度形式人民陪審員制度對人民陪審員的職權設定與其法律專業素養不相符合

陪審制度首先是司法民主的政治形式,最高法院院長肖揚稱陪審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產物”。陪審制度的核心價值就在于強化司法審判的民主因素。通過民眾參與司法審判過程,確保了人民對司法的主權。同時克服法官因職業習慣所形成的思維定式,使司法更貼近民眾,從而獲得更為堅實的合法性基礎。

從目前各地的實踐看,陪審員來自社會各個階層,有法學或某一領域的專家、政府要員,也有基層組織推薦的普通民眾。有文章報道浙江義烏有打工妹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情況,這證明我國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與群眾性。但從上崗一段時間各地反映,還存在很多問題,與原先的人民陪審員相比,雖然一些陪審員具有了??埔陨蠈W歷,且經過了崗前法律培訓,但大部分陪審員法律知識仍顯淺薄,專業化程度較低,難以勝任制度所賦予的完全參與審判的工作。而且普遍存在著駕馭庭審能力較弱的問題,抓爭議焦點、認證等方面能力較弱,審判中很少有自己的獨到見解,即使有不同想法也說不出法律依據,因而只好附和法官的意見,在參審過程中仍是一個“陪”的角色。

這個問題也是我國在陪審員選任上一直爭議和面臨的問題,一方面法律賦予陪審員和法

官同等的權利,同時參與對案件事實的判斷與對法律加以適用的各個環節,并最后作出裁判。而就司法過程的規律而言,審判要求具備一定的知識背景,尤其是一定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技術專業素養,單從法律適用這一層面而言,處于文化底層的一般平民就顯得有些不相適應,讓他們行使與法官同等的權利,不僅有令司法的理性構成傷害的危險,而且陪審員也容易被職業法官所支配、再次使陪審處于形同虛設的地位。如果將人民陪審員限在社會的某一階層或某一些人,缺乏代表性和廣泛性,很明顯又背離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初衷。

(三)在借鑒西方陪審制度的同時,我國現階段推行人民陪審員制度與我國法院的訴訟制度在一些方面還存在矛盾與沖突

1.審理不間斷原則對陪審制度的要求與我國訴訟制度的矛盾

英美的陪審團制度是與審理不間斷原則互相支持的,審理不間斷原則是指,法院一旦開庭審理,除非發生重大事由期間不能間斷,只有審判結束時,法庭才能解散。審理不間斷原則要求對陪審團進行隔離,陪審團成員一旦被確定,就對其實施隔離,只有等陪審結果出來后,陪審員才重獲自由。這樣是為避免審理間斷期間,陪審員可能被賄賂威脅,導致陪審不公。而我國的現實國情,顯然不能對陪審員實行隔離。另一方面為避免陪審員出現腐敗,也要求陪審的案子,要做到即審即判,但我國現行訴訟制度,審理期間法院可根據情況自行對案件延期、中止審理,有的可以長達數月,數次開庭審理案件,也可以根據情況數次商議案件,如果陪審制度落到實處,這種矛盾和沖突不可避免會發生。

2.合議庭負責制的落實影響著陪審員權利的落實

合議庭負責制是直接原則的體現,直接原則是指法院的審與判不能分離,即由直接參與案件審理的人員對案件進行審理并判決,未參與案件審理的人員不得就案件發表意見和參與判決。如果陪審制度落到實處,陪審員的表決權就必須落到實處,陪審員參與的合議結果必須在判決中得到體現。而我國現行合議庭負責制還不能得到落實。庭長、院長、審委會如果不同意合議庭的意見,可以另外作出不同的判決結果。這樣一來,法官的最終裁判權尚未真正落實,陪審員的裁判權又如何落實?在現行體制下陪審員的權利得不到體現,陪審仍沒有實際意義。

3.公開審判原則和證人出庭制度在我國司法實務中的適用情況對我國陪審制度的影響在我國的司法實務中,公開審判原則和證人出庭制度并未得到嚴格執行。案件審理還不能做到完全公開,大量的證人不能到庭。在由法官審理的案件中尚可用庭后核實的方式,來彌補法庭審查不足的問題。而實行陪審制度就要求落實公開審判原則和證人出庭制度,因為陪審員對當事人主張的理解主要依靠在法庭上對這些證據的判斷,只有在公開審判中陪審員能真正履行其職責。這樣,陪審制度就與我國現行的司法實務產生了矛盾。

4.我國庭前準備程序的不完備與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矛盾

法庭在審理過程中,如果審理準備不足,可以通過休庭,再次開庭的方式來彌補。陪審員制度的落實,使陪審法庭難以再次開庭,為此法庭在開庭審理以前,必須要有完備的庭前準備。而我國的庭前準備程序并不完備。主審法官在庭前準備活動中起主要作用,其他合議庭成員,包括陪審員一般不參與閱卷等庭前活動。在目前的庭審方式下,強調法官通過庭審來查明事實,要求陪審員通過一次“聽審”來查明案件事實,并作出判斷并不切合實際。因此,我國庭前準備程序不完備也影響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實行。

二、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建設與完善的幾點思考

任何制度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作為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革是一

項長期的過程。為保證司法公正,推進依法治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應繼續完善。

(一)規范立法,從法律層面完善該制度

一方面要改變《憲法》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真空,在現行《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可以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司法審判工作?!稇椃ā纷鳛閲业母敬蠓?,它是對公民權利與義務的高度概括和體現,因此必須從《憲法》上去規定,以根本法的形式確立公民的權利。也只有在《憲法》這一根本法的高度上去設計這個制度,才能在社會中形成尊重審判、尊重人民陪審員、尊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法制理念,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確保“人民主權”在司法審判中的真正確立。另一方面需要對《決定》予以完善,還需要設定一系列的規則并形成體系,現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主要依據散見于三大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過于籠統,較為混亂,可操作性差。此次《決定》及《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雖然對人民陪審員制度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但仍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同時需要對近年來一些地方各自制定的規定進行疏理,以確保該項制度的統一實施。

(二)明確人民陪審員的職權定位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實行司法民主,在政治上反映人民群眾的意愿和要求,這是實行陪審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不要求他們像法官那樣,具有較高的法律知識和審判水平來審理案件。就法律功能的層面上講,司法需要的并不是人民陪審員的法律知識和各行業的專業技能,司法的專業化注定人民陪審員在法院的裁判中只能是一個配角,而不應享有與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同等權力。即使在西方實行陪審制數百年的國家,陪審員也只是負責事實的認定,而不負責法律的適用,且在庭審中認定事實要接受法官指導是其一項基本的義務,并不與法官在審判權力上平起平坐。從另一方面講,人民陪審員除了在審判中扣私枉法而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外,由于其并不是專職人員,在實踐中并無法官所受到的錯案追究、紀律處分等重重制約,相對于法官來講更加不易抵制社會各方面的壓力和誘惑,造成司法不公的可能性更大。因此筆者建議,人民陪審員職權定位應借鑒英美法系的做法,人民陪審員只負責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而對法律適用的權力則交給職業法官,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解決人民陪審的職權設定與專業素養的矛盾,權責不統一的矛盾。

(三)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

為貫徹執行《決定》保證人民陪審員的選任、監督和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了《關于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試行)》,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培訓、考核等工作做了更細致的規定。筆者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1.關于如何確定人民陪審員參審,為解決陪審員隨機抽取而出現的新問題,可采取對陪審員按專長進行分類再隨機抽取的辦法,但要根據案件情況,要避免出現將某一類案件局限在某幾個人的情況,以隨機抽取為主,分類抽取為輔,二者要靈活結合

2.關于選任人民陪審員存在的跨級審案現象,可采取在所在城市基層人民法院陪審員名單中抽取一定數量的人民陪審員名額,報同級人大常委會確定的做法,這樣解決了人民陪審員跨級陪審與人民陪審員由同級人大任命,受同級人大監督的矛盾。

3.關于陪審案件的范圍,筆者認為應確定陪審或不陪審由當事人決定的制度和機制。就一具體案件而言,是否要陪審法律不宜做硬性規定,應該把選擇權交給當事人,若當事人要求陪審,法官有義務為其找陪審員。這時,應至少提供3倍以上的陪審員供當事人挑選,候選者要當庭接受法官和律師的咨詢,從而使當事人在選擇陪審員時有一個了解的機會,當事人對陪審員有申請回避權。這樣就真正使陪審制度得到當事人的認可。

4.人民陪審員作為一支法院外的審判隊伍,對其監管管理應與對職業法官的管理相銜接,列入人大經常性的監管范圍。明確人民法院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權限,并落到實處,法院要定期組織對人民陪審員的業務培訓,并定期進行業務考核。

5.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理應得到一定的物質保障。人民法院在做業務經費預算時,應計劃好人民陪審員的開支,及時報各級財政部門審批,并進行單獨列支、單獨管理、??顚S?,不得無緣無故克扣人民陪審員的正當開支。在物質上得到充分保障,是調動人民陪審員工作積極性的基礎。

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實現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革已經跨出了第一步,這一步既是開端,也是關鍵,只有在實踐中不斷摸索、總結,進而不斷地改進和完善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才能使其在未來的司法審判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范文第2篇

2012年12月28日至次年1月3日, 衡陽市召開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出席會議的527名代表, 從93名候選人中差額選舉產生76名省人大代表。期間, 為了當選省人大代表部分候選人送錢拉票。2013年2月, 經群眾舉報后查明, 當選的省人大代表中共有56名存在送錢拉票行為, 涉案金額人民幣1.1億余元, 另有518名衡陽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會工作人員收受錢物。湖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決定, 對這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確認當選無效并予以公告;對5名未送錢拉票但工作嚴重失職的省人大代表, 依法公告終止其代表資格。衡陽市有關縣 (市、區) 人大常委會會議分別決定, 接受512名收受錢物的衡陽市人大代表及3名未收受錢物但工作嚴重失職的市人大代表辭職。另外6名收受錢物的衡陽市人大代表此前因調離本行政區域已經終止代表資相關領導責任人也受到了相應的處分, 涉嫌犯罪的, 已開啟了司法程序。

該事件一經曝出引起全國上下的廣泛關注, 這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立以來出現的涉及人數最多、金額最大、影響面積最廣的一次賄選事件。該事件發生的最根本原因是我國缺乏相應完善的制度, 立法、執行、監督等層面均暴露出了嚴重的問題, 應當引起各界的重視和深刻的反思。

二、賄選行為危害性分析

賄選, 是指用金錢或者其他利益進行收買選民、選舉工作人員, 為自己或自己的伙伴爭取選票, 從而贏得選舉的行為。從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角度, 該賄選行為有如下危害性。

第一, 賄選行為破壞了選舉的公平性。作為我國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選舉出人大代表, 代表公民行使公權力, 管理國家, 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行賄者以金錢或其他利益為交換獲得選票, 其當選不是因為能夠代表公民的利益而受到公民的信任, 行賄行為使得本來無法得到多數選民支持和認可的人當選, 而真正能夠代表公民行使權力的候選人無法當選, 嚴重破壞了選舉的公平性。

第二, 賄選行為使代表的當選失去合法性和正當性。行賄人在破壞選舉的公平性的基礎之上當選, 違背了最初選舉程序設立的目的, 喪失了其權力來源的依據。行賄者當選不是選民自由意愿表達的結果, 不能代表大多數公民的意志。程序的不合法意味著其當選的結果亦不合法, 其“人大代表”的身份不具有正當性, 是非法的。

第三, 賄選行為侵害了作為公民基本政治權利之一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稇椃ā焚x予了每個公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不容侵犯。賄選行為直接違反了《選舉法》第55條的規定。選民擁有將選票投給其所信任的能夠代表廣大公民利益, 并能為國家利益做出最適當決策的候選者的權利。候選者擁有在公平的環境之下進行選舉的權利。衡陽賄選事件既侵犯了廣大公民的選舉權, 也侵犯了其他候選人的被選舉權。

三、我國現有制度中的不足

賄選事件揭示了部分人大代表的違法行為, 同時也暴露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的多處不足, 主要表現為相應制度的空缺。

第一, 溯及力問題的空缺。通過行賄而當選的人大代表, 其當選原因違法, 而不具有代表資格?!哆x舉法》中僅規定了“其當選無效”, 卻未對無效的起始點進行規定。對于該無效應當從什么時間點開始, 當選無效的決定是否具有溯及力, 法律制度中有空缺。代表資格的無效是自始無效, 還是在決定作出之后開始, 目前并無定論。其代表資格具有非法性, 而由此產生了進一步的問題, 即由這些代表參與通過的法律、決議等規范性文件是否有效, 由這些代表參與選出或通過的政府、法院、檢察院的領導任職是否有效, 由這些政府、法院、檢察院所作出的行政命令、發布的行政文件、司法文書是否有效。如若全部認定為無效, 那么只要是行賄當選的代表任職期間通過的一切規范性文件都將被認定為無效。明確規定溯及力問題, 有利于維護國家機構正常的運行、國家和社會的秩序、公民生活的穩定。

第二, 最低有效人數或比例的規定空缺。部分人大代表因違反《選舉法》而被終止代表資格后, 剩余的人大代表仍應繼續履行職責。但是當發生這種由529名市人大代表組成的衡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最后僅剩8名人大代表時, 這8名代表是否還能組成能夠有效行使合法權力的機關?若能夠, 那么這8名代表的職責分工有哪些變化, 依據是什么?由8名代表通過或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當人大代表的人數低于多少數量或者多少比例時, 該屆人大代表就因不再具有代表性和合法性而不能夠繼續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對此, 法律并無規定。這便造成了一個困擾, 即當剩余多少人大代表時需要進行補選?而在補選之前, 政府、法院和檢察院是否還能對這8名人大代表所組成的人民代表大會負責, 受其監督?缺乏相應規定造成該區域進入了權力真空狀態, 這顯然不利于該區域內一切立法、行政、司法工作的有序進行。缺乏實時監督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是否會出現懈怠、腐化亦令人擔憂。

第三, 補選主持機構的規定空缺。當衡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僅剩8名代表時, 為了保證該屆人民代表大會還能正常的運作、維護該區域的秩序, 進行補選或者重新選舉是十分必要的。該補選或者重選之事應當由什么機構來主持處理, 《選舉法》中難以找到明確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僅考慮到了出現少量、低比例的空缺。但在衡陽賄選案件中, 十分罕見的大規模的出缺發生, 甚至連同級的常務委員會癱瘓的情況下, 此時的補選主持機構應該由誰擔任由誰確定?法律上沒有明確依據。但是迫于現實的需求, 湖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于成立衡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籌備組的決定》 (以下簡稱《決定》) , 授權籌備組行使相關職權, 籌備組下設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負責審查補選衡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達標的選舉。這樣的做法確實高效地解決了燃眉之急。但是同時其合法性亦受到了廣泛的質疑。

第四, 選舉過程有效監督機制空缺。衡陽賄選案的曝光不是人大代表自身監督機制運作的結果, 而是有群眾經過多次不懈的舉報:首先向市級政治系統舉報, 由于內部監督者參與了賄選, 并未開啟調查;該事件進入省級決策系統后, 省委認為案情重大, 性質嚴重, 啟動了2013年夏天的初步調查, 要求收錢的人大代表退繳涉案錢物, 但未啟動黨政紀法律追責程序;舉報人繼續向10月底進駐湖南的中央巡視組檢舉, 巡視組把信息傳遞到中央決策層, 引起了中央的重視, 這才將此事公之于眾。該群眾是一名未被選上的人大代表, 經該群眾向巡視組舉報引起中央和省委的高度重視后, 該事件才得到了徹查。由此可見, 在選舉過程中, 雖然有權監督人大選舉的部門很多, 但是這些部門之間分工不明確, 相互推諉, 沒能在實質上起到監督的作用。

四、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建議

筆者認為, 完善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應當主要針對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 明確溯及力問題。賄選行為發生在當選之前, 其當選的結果具有非法性, 不具有合法的權力來源。而如果一概否認已經生效的法律文件的效力, 將給法的安定性、議會的信賴利益、政府的連續性乃至整個公法秩序帶來災難, 因此這種危及法秩序的“當選無效”的絕對溯及力應當被阻卻。因此, 應當明確該當選無效不具有溯及力。

第二, 明確最低有效人數或比例。有學者認為, 按照人民代表大會對重大事項作出有效決定的法定最低人數的一般標準, 超過半數的人大代表具有合法的代表資格, 就可以在法律上認定人代會依然可以合法有效地存在。而將出席會議的人大代表總數一般少于合法有效的人大代表數的現實情況考慮在內, 則60%是確保人代會有效履行職權的最低比例。若低于該比例, 則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臨時決定, 通過重新選舉的方式, 產生足夠人數的人大代表繼續履行職責。筆者十分認同該比例, 但低于該比例時,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重新選舉的臨時決定這一程序亦需要進一步的明確。

第三, 明確補選主持機構。在此次賄選事件中, 為了解決主持機構不明確的問題, 湖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決定》。但是這只是“權宜之計”, 這樣的處理方式是否合法有待商榷。重慶直轄市首屆人民代表大會和三沙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的經驗是, 授權上級人大常委會享有成立下級人民代表籌備組擔當其大規模補選或首屆代表選舉之選舉機構的權力。上述事件的經驗應當能夠成為日后我國相關法律建立的借鑒, 可以進一步調整制定出符合法理的法律規定。當日后再次出現此類情形時, 人們有法可依, 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第四, 完善監督機制和罷免機制。此次事件的舉報人經過多次檢舉才將不法分子的行為曝光, 這與目前沒有成立專門的監督機構, 建立系統的監督機制不無關系。因此, 未免多個部門相互推諉, 應當首先建立專門的選舉監督機構, 明確各崗位的職責分工, 明確檢舉和監督的流程以及責任人。然后, 建立長期的監督機制, 部分不法行為在選舉當時未必會被發現, 而在選舉結果公布后, 留出專門的時間以便代表或選民、落選人等可以針對選舉中的任何賄賂行為向相關部門檢舉揭發。另外, 應當完善和細化罷免機制, 產生實際的威懾力, 警醒競選者和當選者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不可有任何辜負選民信任、侵害國家法治的不法行為, 唯有勤勤懇懇為民服務, 才能彰顯人大代表身份的價值。

衡陽賄選事件的曝出震驚國內外, 社會各界應當反思如此大規模的賄選事件會產生哪些深遠的危害, 緣何發生, 應當如何處理。借此事件深入挖掘作為我國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的各項立法缺陷, 有針對性有前瞻性地提出解決措施, 避免日后重蹈覆轍, 使我國在法治國家的道路上走得更穩、更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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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月軍.理性選擇制度主義視角下的“衡陽賄選省人大代表案”[J].人大研究, 2014 (6) :9-20.

[6]王連花.從衡陽賄選案看地方人大選舉制度的改善與完善[J].廉政文化研究, 2014 (3) :34-3.

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范文第3篇

教學要從現實生活出發。作為中學思想政治課教師, 要帶領學生深入生活, 接觸各種不同的事物, 擴大學生的視野;關注社會熱點, 從社會生活中尋找靈感, 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 學會如何正確對待生活。而生活中的事物是如此的豐富, 社會熱點是如此的眾多, 選擇怎樣的素材能夠有效地實現教學目標?最重要的根據就是課程標準。研讀課程標準, 分析課程標準, 根據課程標準的要求來選擇教學素材。

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教學中, 教學目標有三點, 分別是:了解政體的含義和我國的政體;把握民主集中制及其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的體現;理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根本政治制度。通過對照教材內容, 本框題的教學重難點是后面兩個。而要實現本框題的教學目標, 筆者手中有三個可以使用的教學素材。

素材一:教材中提供的四個鏡頭。鏡頭一, 講述在某省人大會議上, 人大代表在審議政府財政預算報告時質詢該省財政廳廳長;鏡頭二, 全國人大在改革開放以來繪就了共和國的法制藍圖;鏡頭三, 2001年, 遼寧省沈陽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否決了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鏡頭四, 2008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筆者一開始就放棄了這些素材, 原因在于:不能全面地反映本框題的教學目標;素材陳舊;“某省”與“沈陽市”距離學生太遠。

素材二:2011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相關信息。經對已有素材的分析, 筆者也放棄了此素材, 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信息比較零散, 難以集中反映本框題教學要求。當然, 全國人大距離我們中學生還是有點遠的。

素材三:我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的相關信息。既有會議新聞視頻, 也有相關的文字稿。筆者決定使用本市的這個資料, 但用文字稿還是視頻呢?文字稿能夠較長時間地展現在學生面前, 可以反復閱讀, 發掘其中的有用信息, 但對學生積極性的激發不夠理想;視頻可以激發學生的興趣, 調動學生的積極性, 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 但內容一“放”而過, 不易從視頻中獲取有用信息??紤]到學生主體性的發揮, 最后選擇了視頻。

視頻時長11分鐘, 而且其中一些內容與本框題教學要求無關聯, 于是筆者對視頻進行了剪輯, 保留了江山新聞的內容介紹, 激發學生的興趣;人大代表審議與表決市政府、市法院、市檢察院的報告, 用于引出人大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市委書記傅根友的講話內容 (主要是強調本屆人大所起的巨大作用) , 用于引出我國為什么要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大代表鄭鵬彪的答記者問 (主要是強調會議結束后要及時把會議的內容帶給選民, 讓選民得到實惠) , 用于引出人大與人民的關系。剪輯后視頻長度為3分5秒, 適合課堂教學要求。

從本次教學素材的選擇來看, 一個比較合適的教學素材, 需要滿足兩個原則:

效用最大化原則。新課程要求建構以生活為基礎、以學科知識為支撐的課程模塊。這種課程, 主張用富有意義的素材來呈現問題, 提供問題發生的情境和分析問題的思路, 以幫助學生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活化知識。為了盡可能地活化知識, 選擇素材時, 必須盡可能多地與教學目標建立對應關系, 通過對素材的有效分析, 可以實現絕大部分的教學要求, 甚至是全部的教學要求, 也就是一些政治教師提出的“一例到底”的要求。視頻“我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不僅可以實現“把握民主集中制及其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的體現”的教學要求, 而且可以實現“理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根本政治制度”的教學要求, 而這兩個要求就是本框內容的主旨。

時空最近化原則。我們知道, 知識來源于生活實踐, 運用于生活實踐。選擇“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學生”的教學案例, 不僅會激發學生的參與意識, 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 而且會給學生呈現一個真實的世界, 使他們具有走進社會、面對挑戰、規劃人生的真實本領。放棄素材一與素材二, 不僅是因為達不到效用最大化, 也是因為距離學生現實生活較遠。而視頻“我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不僅僅是本市的事例, 也是半個月前剛剛發生的事情, 符合“三貼近”原則, 更有利于激發學生的興趣, 有利于學生主體性的發揮, 也為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目標的實現創造了條件。

二、對照教學目標, 設置科學巧妙問題

教學素材選定之后, 第二步就是設計問題, 這是非常關鍵的一步。怎么問才能激發學生的主動性, 而且讓學生有效地實現教學目標?

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教學中, 當筆者決定使用視頻“江山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這個素材之后, 設置了三個問題:

(1) 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憑什么審議并通過我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2) 鄭鵬彪代表為什么要“及時把會議的內容帶給選民”? (3) 結合我市人民代表大會所起的作用, 談談我國為什么要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在這三個問題中, 設問 (1) 主要是表現人民代表大會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 設問 (2) 主要是表現人民與人民代表大會的關系, 筆者希望通過這兩個設問解決《學科教學指導意見》提出的教學要求——把握民主集中制及其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的體現;設問 (3) 主要是強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勢, 筆者希望借助這個問題解決“理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根本政治制度”這個教學要求。

但在實際教學中, 筆者發現, 這三個問題即使離開了視頻, 學生只要熟悉教材也能解決。而且, 設問的表達不夠準確, 會產生歧義, 致使學生答非所問。于是, 筆者對設問作了如下修改:

(1) 我市人大代表審議并表決通過了哪些內容?能體現什么道理? (2) 我市人大代表鄭鵬彪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了些什么內容?為什么要這樣做? (3) 我市人民代表大會對江山的社會經濟發展有什么積極作用?結合江山人大的作用, 談談我國為什么要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當學生面對這三個修改之后的問題時, 他們認真觀看視頻, 作了一些必要的記錄, 并能夠積極而且比較準確地回答。這說明, 科學巧妙的設問, 可以激發學習興趣, 調動學生的思維, 培養學生的能力, 發展學生的智力, 提高課堂的效率。

而要作出科學巧妙的設問, 必須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優化設問層次。相關問題的設計必須有一定的梯度, 先易后難, 體現層次性, 符合學生的思維習慣。本課中的三個設問, 原來都是要求學生直接回答出知識點的, 不符合學生思維習慣, 即使學生從教材中找出來, 也僅僅停留于識記水平。而修改后的三個設問, 均把一個大的問題分解成現象與本質兩個小問題, 符合常規思維, 于是, 學生先從視頻中獲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運作的現象, 再通過對現象的分析、解讀, 歸納、整理出人大制度的本質內容, 從而達成教學目標。后者不僅能較好地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實現知識目標, 而且通過對素材的解讀, 提升了獲取信息能力, 一定程度上潛移默化地影響了學生的情感態度價值觀。

優化設問方式。教師所提的問題必須是具體的, 符合學生的認知水平, 讓學生在解決問題過程中提高理解能力。原先的三個設問, 學生照讀教材就可以對付, 沒有什么思維價值, 難以真正開啟學生的心智。而修改后的三個設問, 能夠引發學生思維, 而且思維也有一定的長度、寬度和深度。通過對修改后三組問題的思考、回答, 學生不僅獲得了應該掌握的知識, 而且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過程中培養了學生獲取和解讀信息、描述和闡釋事物、論證和探究問題等能力, 在情感上也會產生共鳴。

三、結合兩個實際, 合理呈現素材設問

選擇了有效的教學素材, 設計了科學巧妙的問題, 接下來就必須結合教學要求與學生實際, 選擇合適的時機與方式將素材與設問呈現于學生面前, 盡可能地使素材與設問發揮最大功用。

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教學中, 在播放視頻之前, 筆者將三個問題逐一展示出來, 讓學生帶著問題看素材, 目的是為了讓學生在視頻中獲取其中的有用信息。當然, 針對不同的情況, 我們也可以在學生閱讀、觀看素材后出示設問, 還可以在閱讀、觀看素材的過程中適時插入設問。但無論如何, 一般情況下, 應該符合兩個要求:其一, 素材與設問的呈現應符合日常邏輯順序。它有利于學生正確理解教學內容, 提高教學效率。本節課中, 素材與問題的呈現雖然簡單, 但如果先播放視頻, 再提出問題, 恐怕學生對素材的把握就要差多了, 導致學生很難從視頻中獲取相關信息, 無法實現教學目標。其二, 素材與設問的呈現應符合學生的心理需要。當我們在恰當的時機呈現素材或設問, 問學生之所問, 解學生心中之困惑, 使素材或問題的出現符合學生心理需要, 會使得教學效果大幅度地提升。

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范文第4篇

關鍵詞:中西代議制比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完善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 西方國家傳統的議會權力遭到了行政權力的急劇膨脹和壓縮, 帶來了議會的地位遭到了行政權力的干擾。但是在西方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層面, 議會仍然是西方民主制的核心和主要的標志, 仍然在西方國家的政治生活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在我們國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的載體, 它在發展過程中一方面要立足于基本國情, 一方面仍然要適當借鑒西方代議制國家的優勢, 為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服務。

一、中西代議制度的主要差異

( 一) 中西方兩種政治制度的本質特征存在差異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代議制民主的本質特征是服務于本國的資產階級, 是資產階級統治無產階級的工具。議會制度可以通過制度內的安排來緩解資產階級內部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相互沖突和矛盾。一方面可以使得統治權力才各個不同的利益集團間得到平穩的分享, 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整合資產階級的力量來實現對國內的統治。因而, 西方的代議制是維護其資產階級統治的最佳工具, 具有欺騙性質。從其本質特征可以看出, 西方議會制度這種形式上的民主不僅能夠滿足資產階級的統治, 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包括無產階級在內的其他政治團體的政治需求。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本質特征在于它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長期革命實踐之中, 把馬克思主義和我國的具體國情結合起來的符合我國發展的政治制度。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的考慮到我國各個民族、各個階層的利益, 尤其是無產階級的利益。相比較于西方的代議制而言, 人民代表大會的民主基礎更加的具有廣泛性, 更加的具有合法性。

( 二) 兩者的主體身份不同

在西方的代議制民主制中, 行使相關職權的人成為議員; 但是在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中行使相關職權的是人大代表。除此之外, 西方的議員大多是專職的, 長期從事議員工作, 只有在少數的兩院制的上議院中的議員才是兼職的, 為了保障議員能夠良好的履行其職責, 保障其專職性, 西方國家的議會制采取了很多的措施, 包括議員的選舉資格、任職資歷、生活保障等。但是我國的人大代表, 是由基層民眾選舉出來的, 大多數的兼職的, 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中的部分常委是專職的。相對于西方的專職議員來說, 我國兼職的人大代表更能夠深入到群眾中去, 更能代表最廣大民眾的根本利益。同時, 在人大代表和議員的任職資格和終止方式上也存著差異, 在西方國家的議會之中, 國會議員一旦被選舉出來, 在其任職期間內是不會被民眾及國會罷免的, 這樣的做法不利于對國會議員的監督, 也不利于調動其工作積極性但是在我國的人大代表在選舉之后必須接受到原來選舉單位餓監督和民眾的監督, 可以根據一定的程序實行罷免, 這樣有利于激發人大代表的工作積極性。

( 三) 兩個機關的組織結構不同

一院制和兩院制的結構是西方國家代議制議會主要采用的模式,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在人民代表大會一院制的基礎上設立代議機關的常設機關———人大常委會, 相比較與西方的兩院制, 這樣的做法有益于摒棄西方兩院制的相互挾持, 提升議題的效率。

西方的議會制度和其他的國家機關, 特別是同行政機關之間相互形成的不同關系又整合為多種整體的模式, 形成了諸如總統制、議會內閣制等形式, 這種多樣的模式是一種議會和行政機關的雙向溝通, 形成了良好的權力制約關系, 有利于加大的議會的監督。但是在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的行政機關之間則不存在雙向溝通, 也不存在類似西方的整合模式, 而是人民大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 其余所有的行政機關都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 并受到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

二、西方國家議會制度的變化趨勢

在西方國家的議會中, 立法權正在逐漸走向衰落, 在這個背景下, 西方議會逐漸式微, 但是不代表著代議民主制就失去了原始的價值, 相反, 代議民主制依然是西方各國實踐中最具有生命力的政府形式, 它的發展變化主要有以下幾點:

( 一) 議會地位有所下降

議會的地位主要是指議會在整個國家體系中的所屬地位, 換句話說就是在國家體系中, 議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 特別指的是議會和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自從二十世紀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階段, 各種社會事務急劇增多, 國家的行政權力急劇膨脹, 職能不斷強化, 基于這個背景, 逐漸改變了議會和政府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一方面, 在議會中, 立法程序非常繁雜、議會對社會變化的敏感度不足, 加之各個利益黨派之間斗爭日趨激烈, 使得議會不能很好的處理這些復雜的關系, 不能很好地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另外一方面, 由于政府行政權力不斷加大, 權力集中化, 能夠很好的利用權力進行社會和國家的治理。因而, 在西方的民主國家, 不同程度的出現了國家權力重心從議會轉移到了政府行政機關, 傳統的議會權力收到了行政權力的空前挑戰, 伴隨的是議會對政府的監督權力也逐漸下降。

( 二) 議會民主基礎擴大, 議會制度不斷改革和完善

議會民主基礎的擴大首先表現在公民獲得了廣泛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西方民眾經過19 和20 世紀的不斷抗爭和奮斗, 終于迫使國家放棄了公民選舉權上的種種限制, 包括財產、種族等限制的取消進一步擴大了議會的民主基礎。同時, 隨著民主意識的深入人心, 參與競選的候選人的素質普遍得到提高, 進而確保了議員的素質相對較高。一是政黨和議會之間關系變得更加的緊密, 在議會的實踐之中, 有的政黨由一個大黨分為若干個小黨派, 而有的小黨派趨向于結盟合并成相對比較大的黨派, 這種運作趨勢使得議會的政治運作更加趨于穩定和成熟。二是議會內部的組織配合更完善, 其中有關立法的活動的相關組織逐漸增加, 機構的設置更加合理。三是議會的討論程序更加完善。之前的議會討論程序繁雜, 效率低下, 現在西方議會為了克服這些問題, 改革和完善了相關的規則, 比如簡化議題的程序、開展公開的辯論等, 這樣的改革有利于提升議會的各項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在議會的權力不斷被行政機關壓縮的今天, 議會改革的方向不應著眼于從政府手中爭奪權力去行使決策權和行政執行權, 而是應該加大自己對行政機關的監督, 去整合各種制度和非制度的力量來監督政府的決策和執行, 努力維護好國家權力體系的平衡, 以防政府的行政權力不斷的去膨脹, 干擾社會正常運行, 這是議會肩負的責任和改革的方向。

三、我國人大制度的完善途徑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我國確立以來, 經歷了一系列的發展, 在發展過程中, 確實存在著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 這就需要在人民代表大會的具體實踐過程中, 總結經驗, 并借鑒其他國家優秀議會的成果之上, 不斷創新和豐富人民代表大會大會制度。

( 一) 不斷提升我國人大代表的素質和執政力, 完善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機制

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完善需要做得就是不斷通過各種有效的方法來提升人大代表的素質和執政能力, 不斷完善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機制。首先需要培養一批具有高素質和執政能力的人大代表團隊。一、優化人大代表的組成結構。通過一些激勵措施讓更多邊遠地區和基層的官員能夠深入到最偏遠和最基層之間, 深入的了解民眾的需求, 進而進入到人大代表的行列。減少一些行政級別比較高的官員的比例, 有利于人大代表可以及時全面的了解民眾所需和利益訴求, 真正做到代表人民的利益。二、改善人大代表的選舉辦法。用差額選舉的方式加大人大代表選舉之間的競爭性, 這種競爭性會促使人大代表主動深入到群眾, 了解群眾的疾苦, 提出更多合理化的建議。三、建立人大代表和選舉單位的聯系制度, 接受選民的全面監督。不斷建立健全全國人代表在任職期間定期向選舉單位進行匯報的制度, 同時可以進行相關的質詢并及時根據反饋予以回應。四、開展多種培訓, 提升人大代表的執政能力。應該針對不同領域和不同階層的人大代表進行不同的培訓, 促使人大代表能夠主動學習, 不斷提升人大代表的工作能力。

其次要逐漸完善社會對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制度, 要加強和改善對人大代表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用人民的廣泛監督來改善專門監督的不足。通過各種監督, 使得人大代表能夠正確認識到身上肩負的責任, 更加合理的運用權力來為人民謀利益。

( 二) 完善和落實特別調查委員會制度

特別調查委員會的建立是西方議會為了開展某一項特定問題的調查而進行的前期調查、資料收集和作出結論。在法國, 議會兩院均可以為調查某一特定問題而設立專門的議會特別調查委員會; 委員會由有關議會在其內部經投票選舉產生, 委員會人數至多不得超過30 人; 在議會決定設立某個特別調查委員會時, 議長要立即通知司法部長; 特別調查委員會的工作是秘密進行的; 調查結束后, 應向議會提交報告, 議會按多數原則表決通過。

( 三) 加強財政審議權力的運用

要加大人民大表大會運用財政審議權力的能力, 才可以優化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政府的監督力度和效果。一是制定合理的審議程序, 細化審議過程。預算委員會在初審后, 應將預算內容中的相關部分移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專門委員會就相關部分審議后, 將審議意見提交預算委員會, 再由預算委員會擬定審議結果報告, 提交全國人大或常委會討論。二是重大財政收支項目應單獨立項審議。對于重大財政收支項目, 應先通過立項審議, 再納入國家預算編制過程。三是嚴格決算審議程序。對決算的審議, 須與對政府行政活動的監督相結合。預算委員會在決算審議過程中, 同樣與各專門委員會協作, 共同完成審議報告。在決算審議過程中, 應要求國家審議機關在政府提交決算報告的同時, 提交審計說明。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的根本制度, 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核心, 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至于對于推進我國民主進程有著重要深遠的意義, 需要從多方面入手。面對著當今世界各國存在著的政治文化差異、面對著當今全球化浪潮的趨勢, 我們要在充分認識各國的政治制度, 借鑒西方各國的制度優勢進而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不斷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使得我國的民主制度不斷完善。

參考文獻

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范文第5篇

我國的中小企業占全國企業數量的99%, 中小企業產值、利稅與出口額分別占全國的60%、40%、60%左右, 并提供了85%的城鎮就業機會與75%以上的GDP??梢哉f, 中小企業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 規范、支持、保障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促進法》本身規定過于籠統, 很多制度都只是一帶而過, 沒有具體的規定, 實際操作性不強, 并且在經歷了十年市場經濟的發展后, 許多內容都有了滯后性, 尤其是在中小企業的融資上, 需要進行修改和完善。

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現狀

資金之于中小企業猶如血液之于人體, 離開了資金扶持, 中小企業就沒有立錐之地。能否獲取充分的資金方面的保障, 是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核心。形成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發展困境的一個關鍵性原因是中小企業融資難。

伴隨經濟復蘇的趨勢逐步明朗和通貨膨脹壓力的持續加大, 實體經濟信貸需求日趨旺盛, 與金融機構2011年逐步收緊信貸資源之間的矛盾更為凸顯, 因此企業信貸需求不能及時、足額滿足的現象有所顯現, 加劇了中小企業貸款難。調查結果顯示, 31.6%的被調查企業認為“資金緊張”是造成企業生產困難的主要因素。

(一) 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單一

從現行的企業融資渠道來看, 主要有銀行信貸資金、內部集資、風險投資、發行股票和債券等融資渠道。但從目前企業融資的現狀來看, 銀行信貸資金仍是中小企業融資主要渠道, 其他形式雖然也偶有使用, 但對中小企業解決資金難的作用有限。但是, 由于中小企業一般都存在著資產存量少、經營規模小、信用等級低等弱點, 導致中小企業在貸款時很難尋求到擔保, 以及能為銀行提供其所認可的抵押物, 所以造成了獲得銀行貸款的難度比較大。通過對河南等地的中小企業融資調查顯示, 以銀行信貸資金作為首要融資渠道的中小企業占比達到21.9%。

(二) 民間融資等非正規金融渠道正逐漸興盛

由于中小企業受贏利水平低、資產抵押能力弱、信譽等級不高等因素的影響, 它們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金融支持的可能性受限。那么, 在企業繼續尋求資金的情況下, 就不可避免地把目光投向了手續簡便、融資快捷的民間借貸等非正規金融。盡管民間信貸成本高、風險大, 但它們能更好地適應中小企業經營靈活性要求。在被調查的企業中, 有26.6%的中小企業進行過民間借貸, 年利率也多為20%~30%。

(三) 中小企業對貸款滿意度普遍較低

現在國家金融管理體制導致了國有銀行、商業銀行服務質量差、金融品種少、貸款條件苛刻等弊病, 極大影響了商業企業, 特別是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但是, 隨著中小企業規模的不斷發展, 其資金需求增速迅猛, 廣大的中小企業也不得不面對這種“門難進、臉難看、款難貸”的尷尬局面。在被調查的企業中, 有52.3%的企業認為“銀行門檻高了, 條件多了, 可以貸到的資金少了”, 而對銀行關于“貸款審批時效、貸款批準率、貸款額度、服務質量”等問題的滿意率只有30%。

而造成以上現象的原因在于中小企業規模較小、變化大、風險高、自我約束能力弱的特點, 決定了其在市場競爭中極易受到沖擊, 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中小企業普遍貸款數量少、頻次多、要求急, 使銀行支出成本與潛在收益不對稱, 從而降低了銀行貸款的積極性。在對江浙一帶三百家中小企業進行調查訪問后發現, 55%的企業存在資金缺口;企業彌補資金缺口的渠道排在前三位的分別是金融機構貸款、企業自身積累和企業職工自籌資金;認為目前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十分困難的占15%, 比較困難的占50%, 一般的占35%;企業未來最希望獲得的融資途徑排在第一位的仍然是金融機構貸款;企業認為在申請銀行貸款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排在前三位的分別是審批時間長、手續煩瑣和貸款政策不透明。

二、完善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的途徑

由于融資對于中小企業的重要性, 作者認為有必要在《促進法》之下制定專門的《中小企業融資法》以具體規定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沒有法律依據的問題。

(一) 增加對中小企業的財政補貼融資手段

現行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對中小企業的扶持主要體現在資金、創業、技術、市場、服務等方面, 采用的是稅收調節手段。但是僅僅用稅收手段來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是不夠的, 特別在技術創新方面。創新對于企業來說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創新是中小企業發展的動力之一, 中小企業要在市場競爭中獲得生存與發展的機會, 要不斷提升企業自身的技術創新能力, 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要更新觀念, 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然而由于中小企業本身存在的弱點, 決定其不可能建立自己的技術管理和開發系統, 其技術來源必須依靠政府和社會力量的幫助。僅僅依靠稅收, 那么有的中小企業還沒有進行生產經營, 也談不上稅收的優惠。在這樣的情況下, 只有利用財政補貼制度, 對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給予財政補貼, 使得中小企業能夠在創新方面現實地運作起來, 而后再采取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才是有效的。

(二) 制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 強化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制度

信用擔保制度是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內容, 如韓國制定了《信用保證基金法》, 日本頒布了《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法》、《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法》、《信用保證協會法》等一系列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相關的立法, 通過這些立法為韓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提供法律制度上的支持。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律制度與本國相比, 需要進一步得到完善。我國目前調整中小企業信用制度的法律主要是《擔保法》, 該法所規定的僅僅是針對一般擔保而制定的基本立法制度, 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所涉及的問題并沒有進行細致的法律規定。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主要受《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指導意見》的調整, 雖然該規定針對的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而建立的專門規定, 但由于其立法層次較低, 因而法律效力作用受到限制, 換句話說, 還無法為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 有必要在未來的《中小企業融資法》中具體規定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問題, 使中小企業使用信用擔保有法可依。

(三) 加強金融體系對中小企業的扶持

從市場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 企業都是作為市場經濟中獨立的經營主體存在的, 也就是說在經濟競爭中企業是無法在其全程的發展過程中僅僅依賴政府的支持而得到發展。從政府支撐的層面來看, 政府無法實現對企業所有發展微觀領域的全部介入, 另一方面假設政府的微觀介入是能夠實現的, 也勢必會導致對市場經濟的影響, 這與市場經濟本質是存在沖突的。正是從這個層面出發, 政府對我國中小企業促進政策化最關鍵性的支點就是服務于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體系的建立與運行。因此, 應當推動完善《商業銀行法》, 建立主辦銀行制度, 保障中小企業獲取長期的資金來源。金融機構要健全、完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 為了銀行自身的生存和發展, 大力開展信貸營銷, 積極增加有效信貸投入, 以擴大市場份額, 搶占競爭制高點。要完善信貸管理體制, 根據中小企業經營的特點, 及時完善授權授信和評級制度, 合理確定貸款審批權限, 減少貸款審批環節, 提高工作效率。要健全基層信貸人員貸款管理責任制, 明確責任的同時, 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 做到責權明確、獎罰分明。要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 制定合理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營銷策略, 消除“惜貸”、“恐貸”心理, 改變喜大厭小的做法。要創新信貸方式, 擴大投放渠道。

(四) 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

長期以來,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很單一, 主要是靠銀行貸款, 這種單一的間接融資方式很難滿足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因此, 中小企業需要在融資渠道上積極創新, 廣開門路, 完善各種融資手段, 建立包括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在內的較為完善的中小企業融資體系。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其實并非社會資金總量不足, 而是由于中小企業資金供需結構失衡, 同時資金融通市場在功能上存在著缺陷。因此, 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不是要增加市場上的資金融通總量, 而是要改變中小企業過分偏向間接金融的現狀, 使其融資手段多樣化, 逐步克服資金融通市場上的重大缺陷, 逐步使得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并重。運用多種金融工具, 力爭金融資源配置協調, 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寬松的環境。具體而言, 可從以下方面著手:發展單據業務和貼現業務, 鼓勵銀行為中小企業的商業單據提供承兌擔保;積極開辟中小企業融資新渠道, 使中小企業可以充分地利用資本市場, 積極開創二版市場以及發行中小企業債券。這方面, 2004年5月27日, 深交所中小企業板正式啟動, 我國的二板市場建設開始起步中小企業板的建設, 對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尤其是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將產生極大的推動作用。

摘要:《中小企業促進法》出臺以來, 使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得到了明顯改善。但是目前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仍很突出, 存在著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不暢、青睞民間融道、對貸款滿意度普遍較低等問題。對此, 今后要通過增加對中小企業的財政補貼融資手段、制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 強化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制度、加強金融體系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等措施加以解決。

關鍵詞:《中小企業促進法》,融資,制度完善

參考文獻

[1]羅亮森, 劉海東, 李東澤.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分析——基于濟寧市中小企業融資情況的調查[J].中國金融, 2011, (24) .

[2]王薇.淺議我國中小企業發展面臨的困境與對策[J].企業管理, 2008, (10) .

[3]張承惠.中小企業融資現狀與問題原因分析[J].理論學刊, 2011, (11) .

[4]王悅.淺談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J].集團經濟研究, 2004, (12) .

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范文第6篇

陪審制度是國家審判機關吸收非職業人員參加審判活動,與法官共同行使審判權的制度。②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呈現出了鮮明的中國特色。這一制度一方面有效地避免了法官濫用權力導致司法不公,另一方面也是民主政治、依法治國的重要體現。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人民陪審員制度所帶來的問題也日漸受到了關注。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人民陪審員的資格認定無明確標準

審判工作并不是一項簡單的工作。吸收非職業審判人員參與司法,并不意味著毫無標準地隨機遴選。然而我國刑事訴訟法只明確了人民陪審員制度適用的情況,而并未對人民陪審員的選擇條件做出規定。而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中,第4條給出了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的條件: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年滿二十三周歲;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體健康。此外還規定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紤]到我國的國情,只有大約5%的公民具有大學??埔陨系膶W歷,這意味著95%的公民被排除在外了。③換言之人民陪審員是只要極少數公民才能參與的一項制度,這與其設立時的初衷是背道而馳的。

“案例浩如瀚海,必長期刻苦鉆研者始能窺其堂奧。所以,社會上只能有少數人具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可以成為合格的法官?!雹芎细穹ü贁盗慷倘?這一問題在世界范圍內都廣泛存在。中國也不例外。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案件數量不斷增加,然而法院里卻沒有足夠的法官聽訟。這一困境從某種程度上導致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功能異化———僅僅為了彌補法官人數不足,達到組成合議庭的人數要求。忽略了陪審員本身適格與否及其應當在審判中實際發揮的作用。

(二)人民陪審員權責不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同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在這一條款中,立法者使用了“權利”而非“權力”,并且在刑事訴訟法中,該“權利”并未有明確說明,具有極大的模糊性。人民陪審員對于自身享有的權利懵然無知,又因為不如法官深厚的法學素養,導致人民陪審員怯于表露自己對于案件的看法,往往只是附和法官的看法,陷入“陪而不審”的尷尬境地,人民陪審員這一位置形同虛設。

此外,在人民陪審員責任方面,盡管一些試點城市開始推行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人民陪審員應當肩負的責任在立法上依舊是空白。

(三)人民陪審員消極參與

人民陪審員在審判活動中不夠積極的表現,除了歸因于法官的強勢以及權責的模糊外,微薄的報酬也是理由之一。盡管被選拔為人民陪審員是一件光榮的事,但是參與審判也是一件耗費心力的工作,與所需要付出的勞動不相宜的報酬無疑削弱了公民參與這項司法活動的積極性。同時,浩繁的卷宗往往給沒有經受過專業法學訓練的人民陪審員造成了極大的困難。閱讀不完卷宗,從而對案情缺少了解,極大地影響了人民陪審員在庭上的表現。

二、解決方法

針對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以上存在的問題,在這里提出了幾個可能的解決方法:

(一)建立完善全面的制度,明確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責任,并且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障。

完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評議程序和表決程序,切實保障人民陪審員在審理過程中依法行使權利。⑤

(二)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對人民陪審員的選拔條件作出調整。

避免我國人民陪審制度成為精英參與的制度,忽視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本質要求。

(三)完善人民陪審員履職保障制度。

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加強人民陪審員制度履職保障機制建設,如宣誓制度、個人信息和人身安全保護,提供上崗培訓等。⑥為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所支出的經費應單獨列支、??顚S?。

(四)健全人民陪審員考核制度。

對閱卷率、出庭率、陪審能力等方面進行考核??己丝擅磕赀M行一次,將考核結果送交有關機關及本人。

摘要:與其他國家的陪審制度相比,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有著自己的特點。這個特殊的制度在其創制伊始就承載了特殊的政治任務以此來顯示司法民主。然而,隨著司法實踐的深入,在設計制度時對司法運作的原理和陪審制度的法理缺乏理性認識(1),因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

關鍵詞:人民陪審員制度,問題,完善

注釋

1丁以升.司法的精英化與大眾化[J].現代法學,2004.4.

2約翰·亨利·梅麗曼.大陸法系[M].顧培東譯.北京:知識出版社,1984:37.

3張曙光.人民陪審:困境中的出路——河南法院人民陪審團制度的貢獻與啟發[J].政治與法律,2011.

4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聯邦黨人文集[M].北京:商務印書館,2015.

5劉崢.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再思考[J].法律適用,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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