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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檔案立卷歸檔制度

2023-04-18

在當今社會,我們在很多情況下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制度或行動準則,也是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規章制度或一定規格。那么如何制定相關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您收集的《文書檔案立卷歸檔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夠很好的幫助到大家,謝謝大家對小編的支持和鼓勵。

第一篇:文書檔案立卷歸檔制度

文書檔案立卷歸檔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根據郵電部《郵電文書立卷歸檔辦法》為加強本公司文書立卷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按立卷,本單位內部機構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分別立卷歸檔。

第三條 公文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員應保證經辦文件的系統完整(公文上的各種附件一律不準抽存)。結案后及時交專(兼)職文書人員歸檔。工作變動或因故離職時應將經辦的文件材料向接辦人員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帶走或銷毀。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第四條 堅持部門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各部門均應指定專(兼)職文書人員,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文件材料,并保持相對穩定。人員變動應及時通知檔案室。

第五條 凡本公司繕印發出的公文(含定稿和兩份打印的正件與附件、批復請示、轉發文件含被轉發的原件)一律由辦公室統一收集管理。

第六條 一項工作由幾個部門參與辦理,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辦部門收集歸卷。會議文件由會議主辦部門收集歸卷。

1.公司工作人員外出學習、考察、調查研究、參加上級機關召開的會議等公務活動的相關人員核報差旅費時,必須將會議的主要文件資料向檔案室辦理歸檔手續、檔案室簽字認可后財務部門才給予核報差旅費。

2.本公司召開會議,由會議主辦部門指定專人將會議材料、聲像檔案等向檔案室辦理歸檔手續,檔案室簽字認可后財務部門才給予報會議費用。

第七條 各部門專(兼)職文書的職責:

1.了解本部門的工作業務,掌握本部門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收集管理本部門的文件材料。

2.認真執行平時歸檔制度,對本部門承辦的文件材料及時收集歸卷,每年的三月份前應將歸檔文件材料歸檔完畢,并向檔案室辦好交接簽收手續。

3.承辦人員借用文件材料時,應積極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務工作,并辦理臨時借用文件材料登記手續。

(三)歸檔范圍〖ht〗

第八條 重要的會議材料,包括會議的通知、報告、決議、總結、領導人講話、典型發言、會議簡報、會議記錄等。

第九條 上級機關發來的與本公司有關的決定、決議、指示、命令、條例、規定、計劃等文件材料。

第十條 本公司對外的正式發文與有關單位來往的文書。

第十一條 本公司的請示與上級機關的批復。

第十二條 本公司反映主要職能活動的報告、總結。

第十三條 本公司的各種工作計劃、總結、報告、請示、批復、會議記錄、統計報表及簡報。

第十四條 信訪工作材料。

第壹拾伍條 本公司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書等文件材料。

第壹拾陸條 本公司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關于職工獎勵、處分的文件材料。

第十七條 本公司職工勞動、工資、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十八條 本公司的歷史沿革、大事記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動的剪報、照片、錄音、錄像等。

(四)平時歸卷

第十九條 各部門都要建立健全平時歸卷制度。對處理完畢或批存的文件材料,由專(兼)職文書集中統一保管。

第二十條 各部門應根據本部門的業務范圍及當年工作任務,編制平時文件材料歸卷使用的"案卷類目"。"案卷類目"的條款必須簡明確切,并編上條款號。

第二篇:檔案管理制度一、文書檔案立卷歸檔制度

檔案管理制度

文書檔案立卷歸檔制度

一、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一)堅持部門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各部門均應指定專(兼)職文書人員,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文件材料,并保持相對穩定。人員變動應及時通知檔案室。

(二)凡本公司繕印發出的公文(含定稿和兩份打印的正件與附件、批復請示、轉發文件含被轉發的原件)一律由綜合辦公室統一收集管理。

(三)一項工作由幾個部門參與辦理,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辦部門收集歸卷。會議文件由會議主辦部門收集歸卷。

1.公司工作人員外出學習、考察、調查研究、參加上級機關召開的會議等公務活動的相關人員核報差旅費時,必須將會議的主要文件資料向檔案室辦理歸檔手續、檔案室簽字認可后財務部門才給予核報差旅費。

2.本公司召開會議,由會議主辦部門指定專人將會議材料、聲像檔案等向檔案室辦理歸檔手續,檔案室簽字認可后財務部門才給予報會議費用。

(四)各部門專(兼)職文書的職責:

1.了解本部門的工作業務,掌握本部門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收集管理本部門的文件材料。

2.認真執行平時歸檔制度,對本部門承辦的文件材料及時收集歸卷,每年的一月份前應將歸檔文件材料歸檔完畢,并向檔案室辦好交接簽收手續。

3.承辦人員借用文件材料時,應積極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務工作,并辦理臨時借用文件材料登記手續。

二、歸檔范圍

(一)重要的會議材料,包括會議的通知、報告、決議、總結、領導人講話、典型發言、會議簡報、會議記錄等。

(二)上級機關發來的與本公司有關的決定、決議、指示、命令、條例、規定、計劃等文件材料。

(三)本公司對外的正式發文與有關單位來往的文書。

(四)本公司的請示與上級機關的批復。

(五)本公司反映主要職能活動的報告、總結。

(六)本公司的各種工作計劃、總結、報告、請示、批復、會議記錄、統計

報表及簡報。

(七)信訪工作材料。

(八)本公司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書等文件材料。

(九)本公司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關于職工獎勵、處分的文件材料。

(十)本公司職工勞動、工資、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一)本公司的歷史沿革、大事記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動的剪報、照片、錄音、錄像等。

三、平時歸卷

(一)各部門都要建立健全平時歸卷制度。對處理完畢或批存的文件材料,由專(兼)職文書集中統一保管。

(二)各部門應根據本部門的業務范圍及當年工作任務,編制平時文件材料歸卷使用的“案卷類目”。“案卷類目”的條款必須簡明確切,并編上條款號。

(三)公文承辦人員應及時將辦理完畢或經領導人員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齊全,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門專(兼)職文書歸卷。

(四)專(兼)職文書人員應及時將已歸卷的文件材料,按照“案卷類目”條款,放入平時保存文件卷夾內“對號入座”,并在收發文登記薄上注明。

四、立卷(案卷質量要求)

(一)為統一立卷規范,保證案卷質量,立卷工作由相關部室兼職檔案員配合,檔案室文書檔案員負責組卷、編目。

(二)案卷質量總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規律和特點,保持文件之間的有機聯系,區別不同的價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歸檔的文件材料種數、份數以及每份文件的頁數均應齊全完整。

(四)在歸檔的文件材料中,應將每份文件的正件與附件、印件與定稿、請示與批復、轉發文件與原件、多種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別立在一起,不得分開;絕密文件單獨立卷,少數普通文件如果與絕密文有密切聯系,也可隨同絕密文件立卷。

(五)不同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的請示與批復,放在復文年立卷;沒有復文的,放在請示年立卷;跨的規劃放在針對的第一年立卷;跨的總結放在針對的最后一年立卷;跨的會議文件放在會議開幕年,其它文件的立卷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卷內文件材料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應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復在前,請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

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規律或特點,應保持文件之間的密切聯系并進行系統的排列。

(七)卷內文件材料應按非列順序,依次編寫頁號。裝訂的案卷應統一在有文字的每頁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打印頁號。

(八)永久、長期和短期案卷必須按規定的格式逐件填寫卷內文件目錄。填寫的字亦要工整。卷內目錄放在卷首。

(九)有關卷內文件材料的情況說明,都應逐項填寫在備考表內。若無情況可說明,也應將立卷入、檢查人的姓名和時期填上以示負責。備考表應置卷尾。

(十)案卷封面,應逐項按規定用毛筆或鋼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晰。

(十一)案卷的裝訂和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

案卷裝訂。裝訂前,卷內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屬物,對破壞的文件材料應按裱糊技術要求托裱,字跡已擴散的應復制并與原件一并立卷,案卷應用三孔一線封底打活結的方法裝訂。

(十二)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軟卷封面(含卷內文件目錄)一文件一封底(含備考表),以案卷號排列次序裝入卷盒,置于檔案柜內保存。

(十三)本制度自日起實施。

第三篇:文書檔案立卷歸檔制度(xiexiebang推薦)

文章標題:文書檔案立卷歸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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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公司檔案的完整性,加強文書檔案立卷工作,特制定本制

度。

一、公司各部門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有保存價值的材料,都要按分別立卷歸檔。

二、公文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員應保證經辦文件的系統完整。結案后及時交專(兼)職檔案人員歸檔。工作變動或因故離職時應將經辦的文件材料向接辦人員交接清楚,不得擅自

帶走或銷毀。

三、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1、堅持部門收集、管理檔案材料制度。各部門均應指定專(兼)職檔案人員,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歸檔材料,并保持相對穩定。人員變動應及時通知公司檔案室。

2、凡公司繕印發出的公文(含定稿和兩份列印的正件與附件、批復、請示、轉發文件含被轉發的原件)一律由辦公室統一收集管理。

3、一項工作由幾個部門參與辦理,在辦理過程中形成的檔案材料,由主辦部門收集歸卷。會議文件由會議主辦部門收集歸卷。

四、各部門專(兼)職檔案員的職責:

1、了解本部門的工作業務,掌握本部門材料的歸檔范圍,收集管理本部門的歸檔材料。

2、認真執行平時歸檔制度,對本部門承辦的檔材料及時收集歸卷,每年三月份前將應歸檔材料歸檔完畢,并向檔案室辦好交接手續。

3.承辦人員借用歸檔材料時,應積極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務工作,并辦理臨時借用材料登記手續。

五、歸檔范圍

1、重要的會議材料,包括會議的通知、報告、決議、總結、領導人講話、典型發言、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等。

2、上級機關發來的與本公司有關的決定、決議、指示、命令、條例、規定、計劃等材料。

3、公司對外的正式發文與有關單位來往的文書。

4、公司的請示與上級機關的批復。

5、公司反映主要職能活動的報告、總結。

6、公司的各種工作計劃、總結、報告、請示、批復、會議記錄、統計報表及簡報等。

7、公司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書等文件材料。

8、公司干部任免的文件以及關于職工獎勵、處分的文件。

9、公司的歷史沿革、大事記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動的剪報、照片、錄音、錄影等。

六、平時歸卷

1、各部門都要建立健全平時歸卷制度。對處理完畢或批存的檔材料,由專(兼)職文書集中統一保管。

2、各部門應根據本部門的業務范圍及當年工作任務,編制平時歸檔材料歸卷使用的"案卷類目"。"案卷類目"的條款必須簡明確切,并編上條款號。

3、公文承辦人員應及時將辦理完畢或經領導批存的歸檔材料,收集齊全,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門專(兼)職文書歸卷。

4、專(兼)職檔案人員應及時將已歸卷的檔材料,按照"案卷類目"條款,放入平時保存檔案的卷夾內"對號入座",并在收發文登記薄上注明。

七、立卷質量要求

1、為統一立卷規范,保證案卷質量,立卷工作由相關部室兼職檔案員配合,檔案室檔案員負責組卷、編目。

2、案卷質量總的要求是:遵循檔案的形成規律和特點,保持檔案之間的有機聯系,區別不同的價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3、歸檔材料的種類、份數以及每份材料的頁數均應齊全完整。

4、在歸檔的材料中,應將每份的正件與附件、印件與定稿、請示與批復、轉發件與原件、多種文字形成的同一檔案,立在一起,不得分開,文電應合一立卷;絕密文電單獨

立卷,少數普通文電如果與絕密文有密切聯系,也可隨同絕密文電立卷。

5、不同的檔案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的請示與批復,放在復文年立卷;沒有復文的,放在請示年立卷;跨的規劃放在針對的第一年立卷;跨的總結

放在針對的最后一年立卷;跨的會議文件放在會議開幕年。

6、卷內材料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材料應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復在前,請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他材料依其形成規律或

特點,應保持檔之間的密切聯系并進行系統的排列。

7、卷內材料應按順序,依次編寫頁號。裝訂的案卷應統一在有文字的每頁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列印頁號。

8、永久、長期和短期案卷必須按規定的格式逐件填寫卷內檔目錄。填寫的字亦要工整。卷內目錄放在卷首。

9、有關卷內材料的情況說明,都應逐項填寫在備考表內。若無情況可說明,也應將立卷人、檢查人的姓名和時期填上以示負責。備考表應置卷尾。

10、案卷封面,應逐項按規定用毛筆或鋼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晰。

11、案卷

的裝訂和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案卷裝訂前,卷內材料要去掉金屬物,對破壞的材料應按裱糊技術要求托裱,字跡已擴散的應復制并與原件一并立卷,案卷應用三

孔一線封底打活結的方法裝訂。

12、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軟卷封面(含卷內檔目錄)一檔一封底(含備考表),以案卷號排列次序裝入卷盒,置于檔案柜內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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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人民檢察院訴訟文書檔案立卷歸檔辦法

附件一:

人民檢察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檔案局2000年11月2日印發,

高檢會〔2000〕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檢察院的訴訟文書立卷歸檔工作,保障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于工作利用,并為國家積累史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及《機關檔案工作條列》等規定,結合檢察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的訴訟文書,是國家重要專業文書的一部分,是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真實記錄。認真做好訴訟文書的立卷歸檔工作,對于更好地開展檢察工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訴訟檔案分為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監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卷、控告申訴案卷和民事行政案卷。

第二章 材料收集

第四條 案件承辦人員從受案開始,就應注意收集有關的訴訟文書。結案后要及時整理,檢查訴訟文書是否齊全、完整,是否符

— 1 — 合要求。如有遺漏或不符合要求的,應補齊和補正,確實無法補正的,必須在卷內備考表中注明情況,并由承辦人簽名。各辦案部門負責人應定期對本部門訴訟檔案的收集立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形成的下列文書材料必須歸檔:

(一)法律文書的印件、簽發稿及有領導同志重要修改的文稿;

(二)有關具體案件的請示、批復(包括電報、電話記錄、口頭指示記錄等)和討論案件記錄、閱卷筆錄等材料;

(三)案件來源材料;

(四)證據材料(包括作為證據的視聽資料);

(五)處理結果;

(六)移交贓款贓物清單。 第六條 不歸檔的文書材料:

(一)重份文書材料(包括內容相同的信件)和未定稿的法律文書(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二)與定罪量刑無關的材料;

(三)定罪量刑時引用過的法律及法規性文件;

(四)辦案中借閱的人事檔案和前科材料(應歸還原單位)。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的訴訟文書,一律用毛筆或鋼筆(使用藍黑或碳素墨水)書寫、簽發。

第三章 整理裝訂

第八條 訴訟文書應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進行分類、組卷。直— 2 — 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卷還應分為A卷、B卷??梢韵蚵蓭煹扔嘘P人員提供的材料歸入A卷,不能對外提供的材料歸入B卷。

第九條 卷內材料原則上應按照實際辦案程序依次排列(見本辦法附件)。辦案中產生的材料未列入附件的,應按實際辦案程序插入。

第十條 各種證據,可先按材料的名稱(如:訊問筆錄、會計帳簿復制件)、問題(如:同一罪行、同一筆帳目)等特征分類,再按時間順序排列。

按照證據作用的大小,將主要證據排列在前,輔助證據排列在后。

第十一條 訊問筆錄,單一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按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間順序排列;共同犯罪案件應按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中的主次地位,分別依時間順序排列。

第十二條 材料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可分立總冊和分冊,屬于綜合性的材料列入總冊,屬于犯罪嫌疑人個人責任的材料列入分冊。

第十三條 案卷應有卷皮、卷內目錄和備考表。卷內文書材料,除卷內目錄、備考表外,在有文字和圖表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反面左上角逐頁編號;卷皮除目錄號、卷號外,都應用字跡耐久的藍黑或碳素墨水逐項準確填寫。字跡要工整、清晰、規范。卷皮、卷內目錄所填內容應與卷內材料相符,卷內每份材料的名稱或事由均應詳細填寫在卷內目錄上。

— 3 — 第十四條 卷皮上“案件來源”項,應填寫案件移送、報送、交辦機關。如系舉報,可填“群眾舉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項,應將在訴訟過程中被指控的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填寫齊全。“案由”項,應填寫檢察機關認定的罪名、案件性質或事由。“處理結果”項應填寫檢察機關對本案的最后處理決定,如經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還應注明法院認定的罪名及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案卷裝訂前要拆除金屬物。對殘缺破損、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和字跡偏左、裝訂后影響閱卷的材料,要進行修補、裱貼和折疊。

案卷每冊以不超過200頁或厚度兩公分以下為宜,超過時可立分冊。裝訂整齊,用線繩系牢。(三孔一線)

裝訂后,經檔案部門檢驗合格歸檔,如果又有應入卷或撤出的材料需拆卷,應經檔案部門同意并在備考表中注明。

第四章 歸 檔

第十六條 訴訟文書由案件承辦部門組織承辦人在結案后整理立卷,按年度、程序、一案一號的原則于翌年第二季度前移交檔案部門。

跨年度的案卷歸入結案年度。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其卷內材料及外皮原則上應保持原樣,并作為該案的分冊編制案卷號。

案件承辦部門根據《人民檢察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表》初擬每個案件的保管期限,用鉛筆填于卷皮保管期限一欄中,經檔案部門— 4 — 復核后,再正式填寫。

第十七條 歸檔時由立卷單位編制移交目錄一式兩份,一份留立卷單位備查,一份隨卷交檔案部門。移交時當面點清案卷,質量符合要求的方可接收,雙方應在移交憑證上簽字。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制定補充辦法,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實行,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備案。

附件:1.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監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順序 2.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卷排列順序

3.控告申訴案卷排列順序 4.民事行政案卷排列順序

— 5 — 附件一

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監督的

刑事案卷排列順序

一、檢察卷 1.起訴書;

2.在審查起訴工作中檢察機關新認定、補充的證據材料; 3.證據目錄、證人名單;

4.向法院移送贓款、贓物及其它物證的清單;

5.檢察機關辦理共同犯罪案件中,對同案犯已作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文書。

二審或再審案件參照上述順序排列。

二、檢察內卷

(一)立案監督案件材料的排列順序

1.受理被害人提出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登記表; 2.被害人提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材料; 3.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副本); 4.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 5.審查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報告; 6.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案件審查表; 7.不立案理由審查意見通知書(副本); 8.通知立案書(印件和簽發稿);

— 6 — 9.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 10.送達回證。

公安機關不立案,人民檢察院決定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先按以上1至8排列后,再按以下順序繼續排列:

1.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書; 2.提請批準直接受理報告; 3.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 4.批準或不批準直接受理決定書; 5.立案決定書(印件和簽發稿)。

(二)審查逮捕案件材料的排列順序 1.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 2.閱卷筆錄;

3.訊問犯罪嫌疑人提綱; 4.提押證或傳訊通知書; 5.訊問犯罪嫌疑人筆錄; 6.詢問證人提綱; 7.詢問通知書; 8.詢問證人筆錄; 9.逮捕案件審查報告; 10.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記錄; 11.逮捕案件審批表;

12.批準逮捕決定書或不批準逮捕決定書;

— 7 — 13.公安機關執行批準或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回執); 14.公安機關撤回提請批準逮捕書; 15.公安機關變更逮捕措施情況審查表; 16.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 17.不批準逮捕案件補充偵查意見書; 18.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報告;

19.公安機關提請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意見書; 20.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審批表;

21.檢察機關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期限報告書; 22.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不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決定書; 23.撤銷批準逮捕決定通知書、撤銷不批準逮捕決定通知書或批捕案件改變處理的說明送達回證;

24.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及公安機關的答復; 25.檢察建議書及有關單位的處理情況;

26.上級檢察院對備查案件審查后提出的意見及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

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參照上述順序排列。

(三)審查批捕中對不批準逮捕決定進行復議、復核案件材料的排列順序

1.不批準逮捕決定書; 2.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意見書; 3.閱卷筆錄;

— 8 — 4.訊問犯罪嫌疑人提綱; 5.提押證;

6.訊問犯罪嫌疑人筆錄; 7.詢問證人提綱; 8.詢問通知書; 9.詢問證人筆錄; 10.工作記錄; 11.案件審查報告;

12.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記錄; 13.復議決定書;

14.公安機關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意見書; 15.主管檢察長意見或檢察委員會研究意見; 16.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決定書; 17.案件復議、復核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四)審查起訴案件材料的排列順序

1.公案機關起訴意見書或檢察機關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意見書; 2.受理審查起訴登記表; 3.委托辯護人告知書; 4.委托訴訟代理人告知書;

5.律師事務所授權委托書、當事人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介紹信;

6.保證人的保證書;

— 9 — 7.律師申請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請求及檢察機關的決定; 8.閱卷筆錄(包括綜合匯報提綱及主要證據摘錄); 9.參加公安機關偵查、勘驗、檢查的記錄; 10.訊問犯罪嫌疑人提綱; 11.傳喚犯罪嫌疑人通知書; 12.提押證;

13.訊問犯罪嫌疑人筆錄和供詞; 14.詢問證人提綱; 15.詢問通知書; 16.詢問證人筆錄;

17.檢察院補充偵查(勘驗、檢查、鑒定、復核記錄)形成的材料;

18.案件審查報告;

19.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記錄;

20.逮捕決定書(起訴階段決定逮捕的);

21.有關案件問題向上級檢察院的請示和上級檢察院的批復; 22.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提綱;

23.移送起訴犯罪嫌疑人建議書(印件和簽發稿); 24.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材料; 25.公安機關補充起訴意見書; 26.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表;

27.向公安機關送達的糾正違法通知書及公安機關的答復;

— — 10 28.起訴書(印件和簽發稿); 29.出庭通知書;

30.出庭方案、訊問、舉證、辯論提綱; 31.出庭筆錄;

32.撤回起訴決定書和其他改變原處理決定的材料及重新制作的法律文書(印件和簽發稿);

33.一審判決、裁定書; 34.刑事判決、裁定書及審查表; 35.抗訴書(印件和簽發稿); 36.檢察建議書(印件及簽發稿); 37.糾正違法通知書;

38.審查起訴中形成的其他不作移送的材料;

39.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起訴案件意見書及有關法律文書;

40.向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案件通知書; 41.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通知書; 42.偵查部門、機關的移送贓、證物品清單; 43.換押通知書; 44.不起訴決定書;

45.對贓款贓物的處理意見及主管機關的處理結果; 46.宣布筆錄; 47.送達回證;

— 11 — 48.檢察建議書及有關單位的處理情況;

49.公安機關的要求復議意見書及被告人、被害人的申訴書; 50.答復公安機關的復議決定書或通知被告人、被害人的復查決定書;

51.公安機關向上級檢察院提請復核意見書; 52.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復公安機關的復核決定書;

53.公安機關撤回案件函及公安機關作其他處理決定的告知函;

54.不起訴決定后,又改變原處理決定的有關材料及新作決定的法律文書;

55.移送起訴犯罪嫌疑人建議書及公安機關補充起訴意見書; 56.起訴書(撤回起訴后又補充起訴或重新起訴); 57.贓款、贓物和證物移送清單; 58.換押證; 59.送達回證;

60.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 61.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62.適用簡易程序審批表; 63.提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批表; 64.刑事判決、裁定審查表; 65.撤銷案件決定書; 66.適用簡易程序意見書;

— — 12 67.法院(不)同意簡易程序函; 68.延期審理建議書;

69.恢復審理函及法院(不)同意審理函; 70.撤回起訴決定書和其他改變原處理決定的材料; 71.出庭通知書; 72.公訴意見書; 73.出庭筆錄;

74.向人民法院送達的糾正違法通知書及法院的答復和糾正情況;

75.一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76.刑事抗訴書、被害人請求抗訴書、抗訴請求答復書、上訴書;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書;

77.二審法院終審判決、裁定書; 78.上級檢察院撤回抗訴決定書; 79.停止執行死刑意見書; 80.撤回停止執行死刑意見書; 81.法院執行死刑的通知; 82.執行死刑命令; 83.死刑臨場監督筆錄。

(五)審查起訴中對不起訴決定進行復議、復核案件材料的排列順序

1.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意見書及被不起訴人、被害人的申訴書;

— 13 — 2.閱卷筆錄;

3.訊問被不起訴人提綱; 4.訊問被不起訴人筆錄; 5.詢問證人提綱; 6.詢問通知書; 7.詢問證人筆錄; 8.工作記錄; 9.案件審查報告;

10.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記錄; 11.復議決定書(印件與簽發稿);

12.答復公安機關的復議決定書或通知被不起訴人、被害人的復查決定書;

13.公安機關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意見書; 14.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復公安機關的復核決定書; 15.撤銷不起訴決定書。

(六)抗訴案件的排列順序 二審程序抗訴案件

1.刑事抗訴書(印件和簽發稿);

2.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提請抗訴案件要加終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被害人請求抗訴材料、抗訴請求答復書; 4.閱卷筆錄;

— — 14 5.訊問被告人提綱; 6.提押證或傳訊通知書; 7.訊問被告人筆錄; 8.詢問證人提綱; 9.詢問通知書; 10.詢問證人筆錄; 11.承辦人審查報告; 12.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記錄;

13.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電話記錄或書面通知函; 14.撤回抗訴決定書;

15.法院通知檢察院出席二(再)審法庭通知書; 16.派員出席二(再)審法庭通知書; 17.出庭方案; 18.辯論提綱;

19.出庭意見或出席二(再)審法庭發言稿; 20.出庭筆錄;

21.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及對判決、裁定書的審查表; 22.向人民法院送達的糾正違法通知書、糾正審理違法意見書(印件和簽發稿);

23.法院的答復。 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案件: 1.刑事抗訴書(印件和簽發稿);

— 15 — 2.一審、二審案件的判決書、裁定書,提請抗訴報告書; 3.閱卷筆錄。

以下順序與二審程序抗訴案件相同。

由被告人上訴引起二審程序的案件變更相應的訴訟或工作文書名稱;材料排列順序同于二審程序抗訴案件。

(七)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批捕案件備案材料的排列順序

1.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

2.下級人民檢察院上報備案的逮捕案件審批表; 3.備查案件審批表; 4.討論研究案件記錄;

5.與下級人民檢察院聯系記錄及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

(八)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案件材料的排列順序

1.公安機關要求延長羈押期限意見書和簡要案情; 2.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延長羈押期限報告書; 3.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不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決定書; 4.公安機關要求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限的報告及決定材料。

(九)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批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案件材料的排列順序

1.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案件請示報告及附件; 2.閱卷筆錄;

— — 16 3.其他在審批中形成的材料; 4.案件審查報告;

5.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記錄; 6.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批復; 7.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執行情況。

— 17 — 附件二

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卷排列順序

一、檢察卷 A卷

法律手續部分

1.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 2.批準直接受理決定書; 3.立案決定書; 4.補充立案決定書;

5.申請批準或駁回回避決定書; 6.回避復議決定書; 7.詢問通知書(副本); 8.傳喚通知書(副本); 9.拘傳證;

10.拘留決定書、拘留通知書; 11.拘留證;

12.被拘留人家屬通知書; 13.逮捕決定書、逮捕通知書; 14.逮捕證;

15.被逮捕人家屬通知書;

— — 18 16.決定釋放通知書(副本); 17.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決定書; 18.解除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決定書; 19.保證書;

20.批準或不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決定書; 21.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決定書; 22.搜查證;

23.扣押郵件、電報通知書; 24.解除扣押郵件、電報通知書; 25.查詢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通知書; 26.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通知書; 27.解除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通知書; 28.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29.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 30.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 31.處理物品、文件清單; 32.隨案移送的物品、文件清單;

33.處理扣押非贓證物品清單及依法轉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款物的回執;

34.收繳贓款贓物通知書; 35.技術性鑒定材料;

36.授權委托書和律師申請會見的書面材料;

— 19 — 37.批準聘請律師通知書; 38.不批準聘請律師通知書; 39.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書; 40.不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書; 41.移送案件通知書及換押、扣押等材料; 42.提押證; 43.調取證據通知書; 44.調取證據清單; 45.聘請書; 46.送達回證;

47.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移送審查不起訴意見書、撤銷案件決定書;

48.移交其它部門的有關材料。 B卷 證據部分

1.最后一次綜合訊問筆錄;

2.訊問犯罪嫌疑人筆錄(按時間順序排列); 3.犯罪嫌疑人自首材料; 4.犯罪嫌疑人親筆供詞; 5.調查筆錄;

6.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 7.物證、書證;

— 20 — 8.現場勘查筆錄; 9.檢查筆錄; 10.辯認筆錄; 11.偵查實驗筆錄; 其他

12.搜查筆錄。

二、檢察內卷 B卷

法律手續部分 1.受理案件登記表;

2.上級機關交辦及報案、控告、舉報、自首材料(案件來源); 3.提請初查報告; 4.立案請示報告; 5.立案決定書; 6.偵查計劃;

7.有關強制措施的請示報告、批復、決定等材料; 8.有關案件的請示、匯報材料和有關領導、上級部門對案件的批示以及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案件請示的批復;

9.提請中止偵查報告、提請恢復偵查報告; 10.提請批準延長羈押期限報告書; 11.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審批表; 12.委托檢驗鑒定書登記表;

— 21 — 13.委托檢驗、鑒定書; 14.解剖尸體通知書及鑒定報告; 15.偵查終結報告;

16.科(處)及檢察委員會研究案件記錄;

17.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送案件的材料及有關法律文書;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或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回執;向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案件的通知書及有關法律文書;

18.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移送審查不起訴意見書; 19.移送贓款贓物清單;

20.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書(附補充偵查提綱); 21.補充偵查形成的材料; 22.撤銷案件決定書;

23.提請復議書、復議決定書(印件和簽發稿); 24.糾正違法通知書;

25.檢察建議書(印件和簽發稿); 26.來信來訪材料(辦案過程中的); 27.扣押物品、文件清單; 28.解除扣押通知書; 29.退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 證據部分

30.立案前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親筆供詞、調查筆錄; 31.檢察卷中重要證據材料摘錄。

— — 22 附件三

控告申訴案卷排列順序

一、處理來信來訪及申訴復查案件材料的排列順序 1.檢察長或上級機關交辦案件的批示、交辦函稿; 2.受理(刑事申訴)登記表;

3.控告申訴材料、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原處理決定;4.刑事申訴提請立案復查報告; 5.閱卷筆錄; 6.調查提綱; 7.各種查證材料;

8.刑事申訴復查終結報告或刑事申訴審查報告; 9.科(處)室及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記錄;

10.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或刑事申訴不立案復查通知書;11.給檢察長或交辦機關的關于案件審查結果的報告; 12.其他應入卷的材料。

二、刑事賠償案件材料的排列順序

1.賠償請求人提出侵權確認申請書或賠償申請書; 2.受理賠償申請登記表或口頭申請筆錄; 3.閱卷筆錄; 4.調查筆錄;

5.詢問受害人、證人筆錄;

— 23 —

6.詢問承辦人筆錄; 7.刑事確認審查終結報告;

8.刑事確認書(印件和簽發稿)或侵權事項已被依法確認的法律文書、證明材料;

9.賠償請求人不服不予確認的申訴; 10.上級檢察院確認決定書;

11.審查刑事賠償申請通知書(印件和簽發稿); 12.刑事賠償立案請示報告;

13.刑事賠償立案決定書(印件和簽發稿); 14.賠償請求人提供的證據材料; 15.勘驗、鑒定結論報告; 16.刑事賠償審查報告;

17.科(處)室及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記錄; 18.刑事賠償決定書(印件和簽發稿); 19.送達決定書情況記錄;

20.賠償請求人提出的刑事賠償復議申請; 21.賠償請求人提供的證據材料; 22.閱卷筆錄; 23.調查筆錄;

24.詢問受害人、證人筆錄; 25.勘驗、鑒定結論報告; 26.刑事賠償審查復議審查報告;

— — 24 27.科(處)室及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記錄; 28.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印件和簽發稿); 29.送達決定書情況記錄;

30.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請求賠償書;

31.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賠償決定書(改變原復議決定或重新作出賠償決定);

32.人民檢察院賠償義務機關執行情況。

附件四

民事行政案卷排列順序

一、抗訴案件材料的排列順序(提出抗訴、提請抗訴、建議提請抗訴、檢察意見、檢察建議)

檢察卷

1.抗訴書(提請抗訴報告書、建議提請抗訴報告書、檢察意見書、檢察建議書);

2.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一審、二審或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3.有關的證據材料。 檢察內卷 1.申訴;

2.受理案件登記審查表;

— 25 — 3.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審批表; 4.立案決定書; 5.立案通知書; 6.聽取當事人陳述筆錄;

7.延長民事行政案件審查期限審批表; 8.終止審查通知書; 9.(1)轉辦函; (2)案件交辦函; (3)催辦函; (4)移送案卷函; 10.調借(閱)案卷函; 11.補充調查通知書; 12.傳票; 13.閱卷筆錄; 14.調查筆錄;

15.鑒定委托書及鑒定書; 16.審查終結報告;

17.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記錄; 18.(1)抗訴書(正本和簽發稿); (2)建議提請抗訴報告書;

(3)提請抗訴報告書; (4)檢察意見書、檢察建議書;

— — 26 (5)不抗訴決定書; (6)不提請抗訴決定書; 19.提請復議報告書; 20.復議決定書; 21.撤回抗訴決定書; 22.指派出庭通知書; 23.出庭通知書; 24.出庭意見; 25.出庭筆錄;

26.再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等法律文書; 27.再審判決(裁定)審查表; 28.糾正違法通知; 29.送達回證。

二、請示、復議案件材料的排列順序

1.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報告及附件(判決書、有關證據材料等);

2.詢問筆錄; 3.調查筆錄;

4.案件討論記錄及領導批示; 5.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批復。

— 27 —

第五篇:檔案立卷歸檔制度

根據國家檔案局《機關檔案工作業務建設、范圍》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歸檔范圍,對反映機關工作活動,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件應歸檔。

二、對歸檔范圍內的文件材料要以文書、科技、會計、聲像、人事、實物檔案的不同類別分類歸檔。

三、建立健全卷宗,以積累儲存本機關、案卷的立卷說明、分類方案、鑒定機關、銷毀清冊、檢查記錄、卷宗介紹材料。

四、文書檔案在次年二季度前將歸檔材料接受完畢。稅務征管檔案由各所負責整理、立卷、編出案卷目錄,于次年三月底前移交檔案室歸檔;科技檔案由檔案員對工程及設備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檔;聲像檔案由攝影者負責收集、整理裝冊,次年二月交檔案室歸檔;榮譽檔案由各部門在獲市以上表彰時,將所獲獎品攝影后,放榮譽室陳列。

五、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內容真實、資料齊全、字跡工整、用碳素墨水書寫或打印,裝訂美觀符合標準。

六、各類檔案歸檔時,由歸檔部門編制移交目錄,與檔案部門共同清點、簽字、辦理移交手續。

七、對本機關工作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各種門類和載體的檔案,按《機關材料歸檔和不歸檔的范圍》和其他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規定和特點,保持文件材料之間有機聯系,區別不同價值,進行科學管理,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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