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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審計實施方案

2022-07-27

方案是一種常見的應用文內容,有著自身的格式和內容,那么一份詳細的方案,應該具體包含哪些內容呢?今天小編為大家精心挑選了關于《企業審計實施方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篇:企業審計實施方案

企業成本審計實施方案

餐飲資料庫·中國最大的餐飲資料下載平臺http:// 企業成本審計實施方案

企業管理一直是協調各成員有效地實現組織目標的社會行為,并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發展的。在現代管理理論中,無論是政府管理還是企業管理,無論是 企業內部控制還是外部監督,都需要發揮審計的控制與監督功能。

本資料詳細介紹了,成本審計的范圍、方式、方法,審計工作如何實施,步驟有哪些,審計表格的編制與評估,如何做審計結論,如何對審計結果做整改建議等方面的內容,以下是本資料的內容目錄:

一、成本審計實施方案

二、審計報告模板

一、成本審計實施方案

(一)審計目標

確保審核清楚本公司產品成本的真實性和效益性,為公司下一步發展提供參考。

(二)審計范圍

××年產品實際成本主要項目?;鶞嗜掌跒閺?times;年1月1日零時至×年12月31日24時止。

(三)審計方式

就地審計。

(四)審計方法

本次產品成本專項審計主要采取盤點、函證、檢查、計算、詢問等審計方法。

1、生產費用、產品成本、成本核算主要進行檢查、復核、盤點等,對產品成本審核要求一批一審。

2、產成品數量主要通過倉庫盤點。

(五)審計工作機制

審計小組負責人與財務總監建立定期溝通制度以及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

1、定期溝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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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小組每周四下班前將資產清查的工作情況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報送給財務總監,內容主

要包括審計小組目前的工作進度,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需要產品成本核算部門協調的事項。

2、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

審計小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緊急的,需度時與有關各方溝通及協調處理的問題,經審計小組負責人提出初步意見后,以重大問題報告的形式隨時向財務總監提交。

(六)人員配備

此次審計時間緊、任務重,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審計質量,由財務部經理任審計組組長,審計主管任副組長,組員為所有負責審計工作的人員。

(七)審計程序及具體審計內容

1、預備調查,明確審計目的及主要內容

審計組長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洽談,了解本項審計工作的審計意圖、主要內容及基本要求,了解被審計部門基本情況。

審計組長到審計現場進行審前調查,針對內部控制制度的特點、結構等具體情況,編制包括審計方法、審計程序、審計重點及抽查比例等的基本工作方案。

2、展開現場工作

自第一個工作日起,根據被審計部門基本情況以及本次審計項目分工,審計組應在各被審計部門提供充分的資料(包括應出具的承諾函)后,進入工作現場。

由現場負責人帶隊,審計工作組進入現場工作,主要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執行審計、檢查程序并取得證據。

2)利用專業判斷進行審計結果分析。

3)總結審計中所發現的問題。

4)復核審計工作底稿。

5)匯總審計資料。

在編制事務所工作底稿的同時,針對發現的重大問題,編制專用審計分項目記錄專用表并附相應的審計證據,專事專議,一事一卷,單獨分裝成冊,以備事后各方選用方便;同時與被審計單位及時、充分地交換意見,由相關負責人員在審計分項目記錄表內簽章確認,以提高審計質量可靠性。

我們將根據工作進度和現場資料的完善程度,考慮是否增加審計組成員。

3、撰寫并完成審計報告

審計組完成現場工作后,在與被審計部門溝通后出具審計報告初稿;在與被審計部門正式交換意見后,根據有關意見修改審計報告,并出具正式報告。

4、審計內容

1)產量核算和成本核算的正確性。

2)生產費用發生數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3)產品成本分配的合理性。

4)材料消耗和制造費用等項目的效益性。

(八)審計具體實施進度

本次審計具體實施進度及審計人員分工如下表所示。

審計實施進度表

(九)審計質量控制措施

1、及時溝通,加強協調,減少工作漏洞。

2、實行三級復核,嚴把質量關。

3、做好審前培訓,提高業務素質。

4、合理分配辦法,鼓勵揭示發現問題。

5、實行審計人員與事務所簽訂廉潔保密協議的制度。

(十)審計資料的保密措施

參審人員對審計過程中掌握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除法律、法規要求公布外,不得提供和泄漏給第三人。如違反規定,公司將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審計報告模板

總公司領導:

根據我公司(××××)××號文件要求,我部于××年×月×日至×日對××家用電器公司進行了財務支出審計。我們抽查了××年×月份的支出明細賬,核對了憑證,并向有關人員進行了詢證?,F把審計結果報告如下。

(一)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該公司該月制造費用比去年同期增加了××%,管理費用增加了××%。除了受價格變動因素的影響外,受以下幾項內容的影響。

1、該公司以勞動保護名義向員工發放羽絨服,共計××件,金額達××萬元,計八到了制造費用的勞動保護費項目內。

2、向××公司支付轎車租賃費××萬元,計入到了管理費用的租賃費項目內。

3、該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報銷差旅費,共××人次的費用,計××萬元,計入到了管理費用的差旅費項目內。

上述問題涉及金額迭××萬元。

(二)審計結果

1、羽絨服不屬于總會司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范疇,不得計入制造費用,且違反了總公司《關于不準亂發實物的決定》的文件精神。

2、統查實誼公司與××公司訂有×年租車合同,合同期滿后所租車輛歸其所有。由于該公司已有兩輛轎車,按總公司規定不可再購車,因此該公司以租車方式變相購車,并將購車費用計入管理費用。

3、該公司以調動中層管理人員積極性為由,分兩批組織中層管理人員去×x旅游,所有款項均以因公出差名義計入差旅費。

上述情況說明,××家用電器公司財務支出管理混亂,違紀情況較為嚴重。

(三)審計處理決定

1、以各種名義計入制造費用和管理費用的財務支出款項共計××萬元,必須進行調整,調整如下:暫時計入其他應收賬款賬戶,逐項處理;相應調整該期產品成本和該期利潤。

2、發放羽絨服的支出應由員工自己承擔??紤]到員工的實際情況,同意該公司向每個員工收取款項××元,其余部分由該公司結余的“應付工資和應付獎金”承擔。

3、該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游山玩水所用開支,應由有關當事人予以全額退賠。

4、考慮到該公司與××公司的租車合同已經簽訂,中止合同將承擔違約金,故同意該合同繼續執行。但根據總公司關于購車的規定,該公司所租轎車由總公司統一調配給總公司內部其他需購車的單位,并由該單位承擔租車費用。

5、責成該公司對××年度財務支出進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上報我部。

(四)審計建議

1、財務支出方面違紀嚴重,公司領導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該公司內部審計人員曾指出這些違紀行為,但未受到重視。對此,應追究該公司領導的責任,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

2、內部審計室受其財務部領導,只配備了×名專職人員和×名兼職人員,實際上無法開展工作。建議將內部審計室劃出財務部,并充實力量,以利于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

3、在對財務支出進行自查并提出報告以后,明年適當的時候,對該公司進行系統的財務收支審計。

以上處理決定和建議當否,請批示。

××總公司審計部

××××年×月×日

特別提示:

1、隨著審計管理的發展,審計的管理功能得到進一步拓展,即從傳統的財務信息收集、事后監督向現代的績效管理和風險控制等方面拓展。

2、現代管理科學的迅速發展不斷推動審計管理功能的拓展。

3、審計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經濟管理各個領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審計的管理功能進一步拓展既是管理實踐發展的需要,也是現代管理思想、管理理論發展的必然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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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實施意見》的通知

中注協印發《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實施意見》

2011-10-11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

實施意見》的通知

會協〔2011〕 66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審計業務,明確工作要求,提高執業質量,維護公眾利益,我會制定了《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實施意見》,現予印發,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會。

企業內部控制

審計指引實施意見附件: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實施意見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第三篇: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實施意見發布(附全文)

(三)

2011年10月19日 15:22 來源: 作者: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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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六、關于控制缺陷評價

(一)控制缺陷的分類

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包括設計缺陷和運行缺陷。

設計缺陷是指缺少為實現控制目標所必需的控制,或現有控制設計不適當、即使正常運行也難以實現預期的控制目標。

運行缺陷是指現存設計適當的控制沒有按設計意圖運行,或執行人員沒有獲得必要授權或缺乏勝任能力,無法有效地實施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按其嚴重程度分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不能及時防止或發現并糾正財務報表出現重大錯報的一項控制缺陷或多項控制缺陷的組合。

重要缺陷是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其嚴重程度不如重大缺陷但足以引起負責監督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的人員(如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關注的一項控制缺陷或多項控制缺陷的組合。

一般缺陷是內部控制中存在的、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控制缺陷。

(二)評價控制缺陷的嚴重程度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其識別的各項控制缺陷的嚴重程度,以確定這些缺陷單獨或組合起來,是否構成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但是,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不要求注冊會計師尋找單獨或組合起來不構成重大缺陷的控制缺陷。

控制缺陷的嚴重程度取決于:

(1)控制不能防止或發現并糾正賬戶或列報發生錯報的可能性的大小; (2)因一項或多項控制缺陷導致的潛在錯報的金額大小。

控制缺陷的嚴重程度與錯報是否發生無關,而取決于控制不能防止或發現并糾正錯報的可能性的大小。 在評價一項控制缺陷或多項控制缺陷的組合是否可能導致賬戶或列報發生錯報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的風險因素包括:

(1)所涉及的賬戶、列報及其相關認定的性質; (2)相關資產或負債易于發生損失或舞弊的可能性;

(3)確定相關金額時所需判斷的主觀程度、復雜程度和范圍; (4)該項控制與其他控制的相互作用或關系; (5)控制缺陷之間的相互作用; (6)控制缺陷在未來可能產生的影響。

評價控制缺陷是否可能導致錯報時,注冊會計師無需將錯報發生的概率量化為某特定的百分比或區間。

如果多項控制缺陷影響財務報表的同一賬戶或列報,錯報發生的概率會增加。在存在多項控制缺陷時,即使這些缺陷從單項看不重要,但組合起來也可能構成重大缺陷。因此,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對同一重要賬戶、列報及其相關認定或內部控制要素產生影響的各項控制缺陷,組合起來是否構成重大缺陷。 在評價因一項或多項控制缺陷導致的潛在錯報的金額大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

(1)受控制缺陷影響的財務報表金額或交易總額;

(2)在本期或預計的未來期間受控制缺陷影響的賬戶余額或各類交易涉及的交易量。

在評價潛在錯報的金額大小時,賬戶余額或交易總額的最大多報金額通常是已記錄的金額,但其最大少報金額可能超過已記錄的金額。通常,小金額錯報比大金額錯報發生的概率更高。

在確定一項控制缺陷或多項控制缺陷的組合是否構成重大缺陷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補償性控制的影響。在評價補償性控制是否能夠彌補控制缺陷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補償性控制是否有足夠的精確度以防止或發現并糾正可能發生的重大錯報。

(三)表明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跡象

如果注冊會計師確定發現的一項控制缺陷或多項控制缺陷的組合將導致審慎的管理人員在執行工作時,認為自身無法合理保證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記錄交易,應當將這一項控制缺陷或多項控制缺陷的組合視為存在重大缺陷的跡象。下列跡象可能表明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1)注冊會計師發現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何舞弊;

(2)被審計單位重述以前公布的財務報表,以更正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

(3)注冊會計師發現當期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在運行過程中未能發現該錯報;

(4)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機構對內部控制的監督無效。

(四)被審計單位對存在缺陷的控制進行整改

如果被審計單位在基準日前對存在缺陷的控制進行了整改,整改后的控制需要運行足夠長的時間,才能使注冊會計師得出其是否有效的審計結論。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控制的性質和與控制相關的風險,合理運用職業判斷,確定整改后控制運行的最短期間(或整改后控制的最少運行次數)以及最少測試數量。整改后控制運行的最短期間(或最少運行次數)和最少測試數量參見表2.

如果被審計單位在基準日前對存在重大缺陷的內部控制進行了整改,但新控制尚沒有運行足夠長的時間,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其視為內部控制在基準日存在重大缺陷。

七、關于完成審計工作

(一)形成審計意見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從各種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包括對控制的測試結果、財務報表審計中發現的錯報以及已識別的所有控制缺陷,形成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見。在評價審計證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查閱本涉及內部控制的內部審計報告或類似報告,并評價這些報告中指出的控制缺陷。

在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形成意見后,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素的列報是否完整和恰當。

(二)獲取書面聲明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經被審計單位簽署的書面聲明。書面聲明的內容應當包括:

(1)被審計單位董事會認可其對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內部控制負責; (2)被審計單位已對內部控制進行了評價,并編制了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3)被審計單位沒有利用注冊會計師在內部控制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中執行的程序及其結果作為評價的基礎;

(4)被審計單位根據內部控制標準評價內部控制有效性得出的結論; (5)被審計單位已向注冊會計師披露識別出的所有內部控制缺陷,并單獨披露其中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6)被審計單位已向注冊會計師披露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所有舞弊,以及其他不會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但涉及管理層、治理層和其他在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員工的所有舞弊;

(7)注冊會計師在以前審計中識別出的且已與被審計單位溝通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是否已經得到解決,以及哪些缺陷尚未得到解決;

(8)在基準日后,內部控制是否發生變化,或者是否存在對內部控制產生重要影響的其他因素,包括被審計單位針對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采取的所有糾正措施。

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提供或以其他不當理由回避書面聲明,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其視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解除業務約定或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此外,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拒絕提供書面聲明這一情況對其他聲明(包括在財務報表審計中獲取的聲明)的可靠性的影響。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41號——書面聲明》的規定,確定聲明書的簽署者、涵蓋的期間以及何時獲取更新的聲明書等。

(三)溝通相關事項

對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書面形式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書面溝通應當在注冊會計師出具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之前進行。

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書面形式與管理層溝通其在審計過程中識別的所有其他內部控制缺陷,并在溝通完成后告知治理層。在進行溝通時,注冊會計師無需重復自身、內部審計人員或被審計單位其他人員以前書面溝通過的控制缺陷。 雖然并不要求注冊會計師執行足以識別所有控制缺陷的程序,但是,注冊會計師應當溝通其注意到的內部控制的所有缺陷。內部控制審計不能保證注冊會計師能夠發現嚴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的所有控制缺陷。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聲明,在審計過程中沒有發現嚴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的控制缺陷。 如果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或可能存在舞弊或違反法規行為,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的規定,確定并履行自身的責任。

八、關于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注冊會計師在完成內部控制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后,應當分別對內部控制和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并簽署相同的日期。

(一)出具無保留意見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條件

如果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內部控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1)在基準日,被審計單位按照適用的內部控制標準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內部控制;

(2)注冊會計師已經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的要求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在審計過程中未受到限制。

(二)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時的處理

如果認為內部控制存在一項或多項重大缺陷,除非審計范圍受到限制,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內部控制發表否定意見。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重大缺陷的定義、重大缺陷的性質及其對內部控制的影響程度。

如果重大缺陷尚未包含在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說明重大缺陷已經識別、但沒有包含在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如果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包含了重大缺陷,但注冊會計師認為這些重大缺陷未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允反映,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說明這一結論,并公允表達有關重大缺陷的必要信息。此外,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就這些情況以書面形式與治理層溝通。

如果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否定意見,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該意見對財務報表審計意見的影響,并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三)審計范圍受到限制時的處理

注冊會計師只有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才能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如果審計范圍受到限制,注冊會計師應當解除業務約定或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如果法律法規的相關豁免規定允許被審計單位不將某些實體納入內部控制的評價范圍,注冊會計師可以不將這些實體納入內部控制審計的范圍。這種情況不構成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但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或者在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中,就這些實體未被納入評價范圍和內部控制審計范圍這一情況,作出與被審計單位類似的恰當陳述。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相關豁免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被審計單位針對該項豁免作出的陳述是否恰當。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有關該項豁免的陳述不恰當,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其作出適當修改。如果被審計單位未作出適當修改,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強調事項段中說明被審計單位的陳述需要修改的理由。

在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指明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無法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并單設段落說明無法表示意見的實質性理由。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指明所執行的程序,也不應描述內部控制審計的特征,以避免報告使用者對無法表示意見的誤解。如果在已執行的有限程序中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對重大缺陷做出詳細說明。

只要認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將導致無法獲取發表審計意見所需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不必執行任何其他工作即可對內部控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在這種情況下,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日期應為注冊會計師已就該報告中陳述的內容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日期。

在因審計范圍受到限制而無法表示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就未能完成整個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的情況,以書面形式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

(四)強調事項

如果認為內部控制雖然不存在重大缺陷,但仍有一項或多項重大事項需要提請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使用者注意,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予以說明。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強調事項段中指明,該段內容僅用于提醒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使用者關注,并不影響對內部控制發表的審計意見。 如果確定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對要素的列報不完整或不恰當,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說明這一情況并解釋得出該結論的理由。

(五)期后事項

在基準日后至審計報告日前(以下簡稱期后期間),內部控制可能發生變化,或出現其他可能對內部控制產生重要影響的因素。注冊會計師應當詢問是否存在這類變化或因素,并獲取被審計單位關于這類變化或因素的書面聲明。

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期后期間,詢問并檢查下列信息: (1)在期后期間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或類似報告;

(2)其他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涉及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缺陷的報告; (3)監管機構發布的涉及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報告;

(4)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其他業務中獲取的、有關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

此外,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考慮獲取期后期間的其他文件,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的規定,對其進行檢查。

如果知悉對基準日內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負面影響的期后事項,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內部控制發表否定意見。如果注冊會計師不能確定期后事項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影響程度,應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如果管理層在評價報告中披露了基準日之后采取的整改措施,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指明不對這些信息發表意見。

注冊會計師可能知悉在基準日并不存在、但在期后期間發生的事項。如果這類期后事項對內部控制有重大影響,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描述該事項及其影響,或提醒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使用者關注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披露的該事項及其影響。

在出具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后,如果知悉在審計報告日已存在的、可能對審計意見產生影響的情況,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第四章第二節和第三節的規定辦理。如果被審計單位更正以前公布的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第四章第三節的規定重新考慮以前發表的內部控制審計意見的適當性。

(六)其他信息 如果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除包括法定要求的信息外,還包括其他信息,且該報告的使用者有理由認為該報告包括這些其他信息,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指明不對這些其他信息發表意見。

如果認為其他信息含有對事實的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就此與管理層進行討論。如果討論后仍認為存在對事實的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將其看法告知管理層和治理層。

如果其他信息未包含在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而是包含在財務報告中,注冊會計師無需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指明不對其發表意見。但是,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其他信息中存在對事實的重大錯報,應當按照上述要求辦理。

九、關于整合審計的進一步考慮

(一)總體要求

在整合審計中,注冊會計師應當計劃和實施對控制設計和運行有效性的測試,以同時實現下列目標:

(1)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支持其在內部控制審計中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的意見;

(2)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支持其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對內部控制的擬信賴程度(即評估的控制風險)。

(二)審計證據和結論的相互參照

在內部控制審計中,注冊會計師在對內部控制有效性形成結論時,應當同時考慮財務報表審計中實施的、所有針對控制設計和運行有效性測試的結果。 在財務報表審計中,注冊會計師在評估控制風險時,應當同時考慮內部控制審計中實施的、所有針對控制設計和運行有效性測試的結果。

如果在內部控制審計中識別出某項控制缺陷,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該項缺陷對財務報表審計中擬實施的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的影響。 在財務報表審計中,無論控制風險或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水平如何,注冊會計師都應當針對所有重大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實施實質性程序。為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而實施的測試程序并不減輕該項要求。

在內部控制審計中,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財務報表審計中實施的實質性程序的結果對控制有效性結論的影響。評價內容應當包括:

(1)注冊會計師作出的、與選擇和實施實質性程序相關(尤其是與舞弊相關)的風險評估; (2)發現的違反法規行為和關聯方交易方面的問題;

(3)表明管理層在選擇會計政策和作出會計估計時存在偏見的情況; (4)實施實質性程序發現的錯報。

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直接測試控制獲取控制是否有效的審計證據,而不能根據實質性程序沒有發現錯報,推斷該項控制的有效性。

十、關于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對上市實體和符合特定標準的其他實體的內部控制審計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一)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時間

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在出具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前完成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二)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解決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委派問題,明確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資格要求,包括:

(1)履行職責需要的技術資格,包括精通內部控制審計業務并具備必要的經驗和權限;

(2)在不損害其客觀性的前提下,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能夠提供業務咨詢的程度。

同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保持客觀性。這些政策和程序要求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符合下列規定:

(1)不由項目合伙人挑選;

(2)在復核期間不以其他方式參與該業務; (3)不代替項目組進行決策;

(4)不存在可能損害復核人員客觀性的其他情形。

(三)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內容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應當客觀地評價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以及在編制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評價工作應當涉及下列內容: (1)與項目合伙人討論重大事項; (2)復核擬出具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3)復核選取的與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得出的結論相關的審計工作底稿;

(4)評價在編制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并考慮擬出具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恰當性。

對于上市實體內部控制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還應當考慮下列事項: (1)項目組就具體業務對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作出的評價;

(2)項目組是否已就涉及意見分歧的事項,或者其他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適當咨詢,以及咨詢得出的結論;

(3)選取的用于復核的審計工作底稿,是否反映項目組針對重大判斷執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結論。

十一、關于記錄審計工作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清楚地顯示內部控制審計的過程和結果。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內容形成審計工作記錄:

(1)制定的內部控制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及重大修改情況; (2)對企業層面控制的識別、了解和測試;

(3)確定重要賬戶、列報及其相關認定的過程,包括對擬測試組成部分的確定;

(4)選擇擬測試控制的主要過程及結果; (5)測試控制設計和運行有效性的程序及結果;

(6)利用他人工作的程度,以及對他人勝任能力和客觀性的評估; (7)對識別的控制缺陷的評價;

(8)可能導致出具非標準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其他審計發現; (9)形成的審計結論和意見; (10)其他重要事項。

來源: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網站

第四篇:GMP認證現場檢查方案及現場檢查需要資料(飲片企業)—GMP審計方案

GMP認證現場檢查方案

根據......(此處省略N句形式開頭),檢查方案如下:

一、概述

......(此處介紹被認證公司的申請情況和認證范圍簡介等)。

二、檢查時間和日程

(一)檢查時間

...年...月...日至...年...月...日(正常情況三天時間)

現場檢查的時間以保證檢查質量為前提,檢查組根據現場檢查實際需要,經中心同意后可延長現場檢查時間,以核實查清問題為原則。

(二)日程安排 第一日:

08:00-09:00

首次會議;

雙方會面;

公司簡要匯報藥品GMP實施情況;

檢查組宣讀藥品認證檢查工作記錄、確認認證范圍;

檢查組介紹檢查要求和注意事項。 09:00-12:00

檢查組根據企業情況制定/修訂檢查清單;

檢查組查閱GMP認證申報資料;

檢查組查閱本次認證劑型(品種)的下列資料:

產品質量標準

生產工藝規程

關鍵工藝參數及其控制范圍

生產過程控制

培訓計劃

廠房設施設備預防性維護計劃

儀器儀表校準計劃

驗證總計劃

12:00-14:14:30-17:

17:30-18: 第二日:

08:30-10:

變更控制操作規程

偏差處理操作規程

OOS處理規程

CAPA操作規程

產品質量回顧分析操作規程 30

休息

30

廠區周圍環境、總體布局;

倉貯設施、設備及物料的接收與質量控制;

生產廠房的設施、設備情況;

生產車間的生產管理與質量控制。 00

檢查組日小結,與企業進行必要的溝通。 30

廠區周圍環境、總體布局;

倉貯設施、設備及物料的接收與質量控制;

生產廠房的設施、設備情況;

生產車間的生產管理與質量控制。

10:30-12:00

質量控制實驗室。 12:00-14:30

休息

14:30-17:30

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培訓情況;

藥品生產與質量管理文件;

生產設備、檢驗儀器的管理、驗證或校準;

與有關人員面談。

17:30-18:00

檢查組日小結,與企業進行必要的溝通。

第三日:

8:30-10:00

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培訓情況;

藥品生產與質量管理文件;

生產設備、檢驗儀器的管理、驗證或校準;

與有關人員面談。

10:00-12:00

對檢查情況進行小結,查看基于風險和系統確定檢查項

目的疏漏內容,對疏漏項目補充查閱。 12:00-14:30

休息

14:30-17:30

檢查組綜合評定、撰寫檢查報告。 17:30-18:00

末次會議:

檢查組與企業溝通,并宣讀現場檢查報告,雙方確認本

次檢查結果。

三、檢查項目

依據《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規定,并結合該公司認證檢查品種的實際情況,基于風險管理的原則,以生產工藝為主線,從人、機、料、法、環五個方面確定檢查清單及重點檢查內容。

該企業為新建企業首次GMP認證,檢查重點:企業組織機構是否健全、廠房設施能否滿足生產要求、文件制定是否合理、主要設備及工藝是否進行了驗證,檢查主要是針對未來的管理,具有前瞻性,也就是看企業現有的生產條件和管理方式能否為將來生產出合格的產品提供可靠的保證。

(一)最近一次監管部門檢查缺陷項目的整改落實情況,并在檢查報告中專述(必須逐項表述)。

(二)檢查組應對企業產能進行評估,并在檢查報告中專述。

(三)企業關鍵人員以及質量保證、質量控制、生產、倉儲等人員在職在崗情況(重點核實生產、質量負責人和生產、質量部門負責人、QA、QC在崗情況,是否有兼職)和實際履職能力(以實際操作評估其履職情況,尤其是倉儲、生產操作和質量檢驗、質量保證人員),并在檢查報告中專述。

(四)該企業為新建企業首次申請GMP認證,請注重核查其所生產產品的炮制工藝、廠房、設施、設備等的驗證情況,并在檢查報告中專述。

(五)按照相關要求,中藥飲片生產企業應有獨立的生產廠區,用于其他生產經營的物品不應放在生產廠區內,請注重核查其是否具有相對獨立的廠區,廠房布局是否合理,因普通飲片、毒性飲片生產、倉儲、化驗室均在同一建筑內,應重點核查其人物流走向的合理性,防止交叉污染、混淆與差錯的措施,并在檢查報告中專述。

(六)請注重檢查車間建筑內所有安全門(非玻璃可打開的防火安全門)是否制定了有效的措施防止人員隨意出入以及實際執行情況,并在檢查報告中專述。

(七)數據可靠性(真實、完整)是藥品生產和質量控制基本要求,請注重檢查紙質記錄和電子記錄可靠性,并在檢查報告中專述。

(八)《中國藥典》(2015年版)已于2015年12月1日實施,請檢查組關注企業生產品種的質量標準、檢驗操作規程等文件是否已按規定進行檢驗方法學驗證或確認后修訂,并在檢查報告中專述。

(九)請檢查組準確填寫生產品種(原藥材和成品)檢驗條件(含炮制方法、質量標準收載、對照品、對照藥材、檢驗儀器)一覽表,企業不能全檢的品種請在一覽表中標明,同時在備注欄注明所缺少的對照品(對照藥材)或儀器等,并打印紙質件,確認后全體檢查員簽名,隨檢查報告交回中心。

(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檢查清單后請打印紙質件并全體檢查員簽名,隨檢查報告帶回中心。

(十一)在檢查中如發現企業存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隱患,應及時告知市局及企業,市局應督促企業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現場檢查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以下內容:

1、機構與人員

組織機構及關鍵人員的設置;

關鍵崗位操作人員、產品放行人的管理及培訓情況; 人員健康、衛生習慣及人員著裝情況。

2、廠房與設施 竣工圖紙; 生產區的布局; 生產區的清潔;

質量控制區、倉儲區、輔助區的設置情況。

3、設備

儀器、儀表的校準情況; 設備的性能確認;

設備的使用情況及使用日志; 設備的清潔、維護、維修情況; 設備的生產能力與生產規模相適應情況。

4、物料與產品

物料與產品的接收、貯存、放行、使用情況及其相關記錄管理情況; 直接接觸藥品的內包裝材料是否具有合法來源。

5、確認與驗證 工藝驗證情況; 關鍵設備確認情況; 關鍵設備清潔驗證情況。

6、生產管理

生產操作與中國藥典或炮制規范的一致性情況; 生產設備與器具的清潔情況; 生產設備與器具的狀態標識; 批生產記錄; 稱量設備的校準情況。

7、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及產品的審核、放行情況; 物料與產品的取樣、檢驗、記錄及報告情況; 主要物料供應商的審計情況; 實驗室管理情況。

8、發運與召回 成品的發運管理情況; 召回情況(模擬召回)。

檢查組應告知企業將存在缺陷立即改正,不能夠馬上改正的,需提出改正計劃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局應對其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于15日內整改復查報告、市局意見和企業整改材料一并報省局藥化生產監管處及省食品藥品審評認證中心各一份,中心收到企業整改報告和計劃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現場檢查需要的資料目錄(現場檢查方案)

1、近幾次檢查的結論和報告; 產品質量回顧分析;

趨勢分析清單(產品、原輔料、制水、環境監測、關鍵工藝參數)變更清 單;

偏差調查清單;

上次檢查缺陷項目整改報告; 用戶投訴及產品召回情況; 確認與驗證清單; 偏差處理、變更控制管理文件。

2、現行文件目錄,文件發放記錄;

關鍵文件會審記錄;(文件管理規程、變更管理、偏差管理、物料管理、 供應商管理、產品召回、退回記錄等)

取樣管理規程;(人員培訓、考核、授權,工具是否關注一般飲片和毒性 飲片使用不同的工具,人員保護、取樣量、取樣方法、代表性)

3、儀器清單、儀器校驗清單、儀器維護保養計劃及記錄、儀器預防性維護 計劃; 產品質量檔案;

成品留樣觀察登記、檢驗記錄、結果匯總表、觀察總結; 留樣樣品帳卡,要求帳卡物一致; 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管理規程;

產品質量回顧分析;(環境、廠房設施、生產設備、檢驗儀器、生產工藝、 產品質量)

4、首次會議人員簽到復印件;(核對生產記錄、檢驗記錄、文件簽收、確 認與驗證、培訓人員簽到表的筆跡)

5、驗證總計劃,驗證領導小組和實施小組成立文件; 生產設備驗證清單、方案、記錄; 檢驗設備驗證清單、方案、記錄; 生產工藝驗證清單、方案、記錄;

驗證方案、驗證臺帳、驗證報告、驗證結論、驗證數據、評價和建議; 2015年版藥典執行前的人員培訓、方法驗證、文件變更;

6、人員培訓計劃(外部和內部培訓),文件培訓是否在相應的文件生效前 完成,培訓人員考核,培訓效果評估,培訓老師要求,培訓總結;

7、合格供應商目錄;(供應商審計,倉庫有無此清單,是否對照清單進行 驗收,注意輔料標準和注冊證,內包材注冊證,進口藥材要有進口注冊證 且關注有效期)

8、GMP認證領導小組,自檢小組,供應商審計評估小組,風險管理小組, 藥品召回小組,變更控制小組,偏差處理小組,驗證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及公司批準證明文件。不良反應是否成立組織,專人負責。

9、風險評估報告;

環保合格證書,消防合格證書,飲用水檢測報告定期監測記錄; 潔凈區省、市所檢測報告,企業檢測程序、記錄; 潔凈區清潔、消毒記錄、驗證報告、工作服清洗記錄。

第五篇:山東省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山東省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魯辦發【2012】15號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科學化、法制化、規范化水平,加強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干部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

(一)市、縣(市、區)、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

(二)市、縣(市、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

(三)省、市、縣(市、區)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上級領導干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

(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各類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事業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

第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省、市、縣(市、區)直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五條 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根據干部監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領導干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為提高監督時效,應逐步提高任中審計的比重。

第六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七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保證審計機關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所必需的機構、人員和經費。 第二章 組織協調

第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與同級審計機關內設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合署辦公,負責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為同級審計機關的副職領導或者同職級領導。

第十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和制度,監督檢查、交流通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起草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法規、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總結推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督促落實聯席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二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應當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的經濟責任相對應,以促進領導干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應同步開展,根據當地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的職責分工和實際情況,區分重點審計內容。

第十四條 各級黨委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地區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中央和上級黨委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統籌經濟社會發展政策措施制定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等。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地區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中央、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重大經濟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本地區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政府債務的舉借、管理和使用情況;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要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對直接分管部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等。

第十六條 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部門、單位事業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重大經濟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內部管理情況;對下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等。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企業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企業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職務消費情況以及遵守有關廉潔從業規定情況等。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黨委、政府的主要領導干部由上級領導干部兼任,且實際履行經濟責任的,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審計內容僅限于該領導干部所兼任職務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 第四章 審計計劃與實施

第十九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按照全面覆蓋、突出重點、規范有序的原則,根據被審計領導干部工作崗位性質、經濟責任的復雜程度等因素,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科學制定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和中長期規劃。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與中長期規劃應相互銜接。

第二十條 建立重要崗位領導干部任期內輪審制度。對掌握大量資金(資產、資源)的重點部門、重點單位領導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經濟決策權、執行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等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

第二十一條 干部管理部門應于每年11月底提出下一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遇有特殊情況可在年中提出追加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建議,經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后提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或者追加計劃草案,由審計機關報請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審定后,納入審計機關審計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干部管理權限與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不一致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同級審計機關采取自行組織、統一組織下級審計機關、授權具有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管轄權的下級審計機關等方式實施。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授權下一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市、縣(市、區)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經本級黨委與上一級審計機關協商后,由上一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組成審計組并實施審計。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以下簡稱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召開有審計組成員、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領導同志和有關人員參加的審計進點會。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派人參加。參加進點會的其他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進行審計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審計依據、審計實施時間、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紀律、審計組辦公地點、監督舉報電話等。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應當聽取本級黨委、政府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有關領導同志,以及本級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經濟合同、考核檢查結果、業務檔案、重要批示等資料;

(三)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對因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資料導致審計結果失實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時,可以依法提請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還應同時征求本級黨委、政府有關領導同志,或者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

(一)黨委、政府有關領導同志交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

(二)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提供重要問題線索的;

(三)審計機關認為需要同時征求意見的其他情況。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出具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

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

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報送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必要時報送本級黨委主要負責同志;提交委托審計的組織部門;抄送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

第三十五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問題,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六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機關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出具審計報告的審計機關申訴,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復查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上一級審計機關的復核決定為審計機關的最終決定。 第五章 審計評價、責任界定與結果運用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以及責任制考核目標和行業標準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一,如實反映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取得的業績、存在的問題。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評價時,應當根據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地區、部門、單位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具體關注領導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以下事項:

(一)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的評價。

對各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評價時應當關注: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的實現情況;有關責任制目標完成情況;統籌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情況及其效果等。

對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干部評價時應當關注:部門、單位發展目標(業務工作指標、事業發展指標)的實現情況和有關責任制目標完成情況;部門、單位事業發展規劃、業務工作思路、政策措施的制定情況及其效果等。

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評價時應當關注:企業經營發展目標的實現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質量、風險管理及可持續發展情況;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責任制目標完成情況;企業經營發展戰略和重大措施的制定情況及其效果等。

(二)對重大經濟決策的評價應當關注:決策依據的合法性、決策程序的規范性、決策執行的有效性以及決策效果(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等。

(三)對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評價應當關注: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主要包括財政財務收支的總體情況、專項資金和大額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以及預算執行情況等。

(四)對內部管理情況的評價應當關注:業務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監督等制度的建立情況及執行效果;對分管部門(單位)、行業(系統)、下屬企業的業務活動、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及其效果等。

(五)對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的評價應當關注:群眾反映問題的核實情況和遵守有關廉政規定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可以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包括進行縱向和橫向比較、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區分現任責任與前任責任、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或者事項臵于相關經濟社會環境中加以分析等,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準確的評價。

第四十條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直接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行為;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行為;

(五)違反決策程序作出決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六)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

(二)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行為;

(三)不屬于領導干部直接分管的工作,但作為主要領導干部應當知曉的本地區、本單位或者下屬單位的重大經濟事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行為;

(四)符合決策程序但由于決策不當、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各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同步審計,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誰主持誰負責,誰簽批誰負責,誰授意誰負責”的原則,合理界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應分別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第四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相關要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并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第四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完善信息溝通機制,建立審計發現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線索移送會商機制,實行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報告制度。 第六章 附

第四十八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職責、權限、法律責任等,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審計機關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適用本辦法。有關機構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辦法。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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