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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包括

2023-02-28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開制度,制度是每個人都需要遵守的規則或行動準則。你接觸過什么樣的制度?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包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篇: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包括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客戶身份識別基本原則】

?勤勉盡責

? 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

? 風險管理(劃分風險等級,針對不同風險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采取相應的措施)

? 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客戶身份識別的主要環節】

? 建立關系(初次識別):

客戶是誰?交易目的?

? 關系存續(持續識別、重新識別):

什么樣的交易?

為什么交易?

與什么人交易?

怎樣交易?

【對新客戶的身份識別】

? 完整的客戶身份識別流程應包括:核對、了解、登記、留存四個環節。

? 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其中核對的含義:核查、比對。一是證件與本人進行核對,最直觀的、最有效;二是進行聯網核查;三是與以往的信息進行比對。

? 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采用合理手段,了解客戶是誰?交易目的?

?自然人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

? 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蛻舻淖∷嘏c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記客戶的經常居住地。

?自然人客戶基本信息采集

? 職業:

? 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記客戶的經常居住地。

? 身份證有效期限:

二代身份證背面記載有效期,留存復印件正反面;證件到期時涉及原有客戶信息的更新。

?對公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

? 客戶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碼;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者文件的名稱、號碼和有效期限;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有效期限。?對公客戶基本信息采集

? 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既包括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

1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者文件,又包括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

? 證件的期限:銀反洗發[2007]14號文件中,對證件到期做出了解釋。

? 控股股東或法定代表人與負責人

?授權辦理業務人員 核對、了解、登記、留存身份證件。

【特定業務的識別】

?大額現金存?。簽樽匀蝗丝蛻艮k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

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對于他人代理辦理的,銀行應嚴格審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或影印件。

? 一次性交易:本行為不在本行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

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 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準。

?匯出或接收跨境匯款: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交易流水號、收款人姓名、

收匯款人住所-匯出匯入款地所在地名稱。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并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業務

一般原則:金融機構應采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采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代理存取現金:當自然人客戶由他人代理存取現金時,金融機構應按照以下要求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當單筆存(或取)款的金額達到或超過人民幣5萬元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時,金融機構原則上應同時核對存款人(或取款人)和戶主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并登記存款人(或取款人)的姓名、聯系方式以及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紤]到通存通兌業務的實際情況,如果存款人因合理理由無法提供戶主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且單筆存款金額達到或超過人民幣1萬元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的現金時,金融機構可參照《身份識別辦法》第七條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提供一定金額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務時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對存款人開展相關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業務辦理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金融機構應進一步通過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對客戶身份進行核查。

【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風險分類管理】

?一般原則: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并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

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并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于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于來自于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等級劃分及調整期限:

對法人金融機構的等級劃分要求:對于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之間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金融機構應于2009年年底完成等級劃分工作。對于2007年8月1日以前建立了業務關系且2007年8月1日后沒有再建立新業務關系的客戶,金融機構應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等級劃分工作。對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金融機構應在業務關系建立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等級劃分工作。

審核要求:按風險等級定期審核,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于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審核。

【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盡職調查】

?一般原則: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

料信息。

?高風險客戶:對于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

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蛻魹橥鈬?,金融機構應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身份證件過有效期: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

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其中“合理期限”,并非一個固定期限要求,應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蛻羯矸葑C件或身份證明文件過期后,客戶之前的業務委托依然有效,但如果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新業務。當客戶有業務辦理需求時,才存在金融機構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的問題。銀行無法取得與客戶的聯系時,客戶自然也無法請求銀行為其辦理新業務。銀行可依法自行決定與客戶的業務關系。

【重新識別客戶】

?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

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

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

的。

?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核對客戶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

?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身份證明文件

?回訪客戶

?實地查訪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委托其他金融機構識別】

?金融機構委托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托協議中明確雙方

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采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委托第三方識別的基本要求】

?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戶身份識

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

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

義務的責任。

【可疑行為報告(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當地人民銀行)】

?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后,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

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

的。

?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外換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反洗錢規定》部分】

? 風險的高低劃分為低、中、高三級,三級的定義分別為:

? 低級風險客戶:潛在洗錢風險最低的客戶;

? 中級風險客戶:存在潛在洗錢風險可能性的客戶;

? 高級風險客戶:潛在洗錢風險較高的客戶。

? 各級客戶分類的標準如下:

? 低級風險客戶:

個人:學生、特派員、大企業派駐中國職員、分行企業客戶職員;企業:國營企業,大中型法人企業,母公司與外換其他分行有交易背景

的客戶

? 中級風險客戶:

個人:委托理財客戶(貴賓客戶),旅游人員、自由職業者、無業者;企業:境外公司,小型私營企業。

? 高級風險客戶:

個人:有政治背景的人,國家公職人員,在恐怖分子名單中出現的人,

被中國監管機構查詢過身份信息的客戶;匿名、假名或資料不全

的客戶,開戶時所填客戶信息中的職業、住址、年齡等顯示的收

入水平與其預計交易規模不符的客戶;

企業:個體工商戶,珠寶店,貴金屬經銷商,現金集中行業(如飯店、

娛樂場所、零售店,旅行社等),被中國監管機構查詢過身份信

息的客戶。

*來自于下列洗錢高風險和恐怖融資地區或國家的個人或母公司在這些地區或國家的境外投資企業均屬于高風險客戶:

? 國際金融合作小組評定的非合作國家和地區;

? 美國外國資產控制局列出的黑名單國家;

? 毒品交易重點國家;

? 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

? 對于中級和高級風險客戶,經總行合規管理部判斷認為其存在較高洗錢風險,

可拒絕接受其為本行客戶。

第二篇:內蒙古農村信用社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修訂稿)

第一條為保證個人存款實名制的有效實施,依據《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也稱“了解你的客戶”或者“客戶盡職調查”,是指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法定的有效身份證件,確立客戶的真實身份。同時,了解客戶的職業情況或經營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質以及資金來源等。

第三條各旗縣合作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并核對客戶的《機構信用代碼證》,登記客戶的機構信用代碼,留存《機構信用代碼證》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四條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

第五條各旗縣合作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

假名賬戶。

第六條各旗縣合作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及代碼證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提示客戶更新相應信息,重新識別客戶身份。如發現客戶出示《機構信用代碼證》仍在有效期內,但未按規定提交征信中心或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確認效力的,應要求客戶辦理相關效力確認手續。

第七條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機構信用代碼及其《機構信用代碼證》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各旗縣合作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各旗縣合作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

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實踐中,為確認客戶的真實身份,除核對并登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根據實際需要,采取要求客戶說明、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資料或證明文件、回訪客戶、實地查訪、電話聯系等措施。

第十條核對客戶身份證明文件與代碼信息系統不符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相應提高客戶洗錢風險等級。

第十一條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并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并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定期審核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審核。

第十二條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采取符合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十三條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的具體要求

(一)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應當真實、完整;

(二)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應當符合保密和安全的有關規定;

(三)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應當反映客戶身份識別的過程和結果,保存的客戶交易資料應當足以再現該筆交易的完整過程;

(四)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要求;

(五)有權機關依法可以查閱、復制、封存或使用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篇:客戶身份識別操作規程大全

第一節

總則

一、為規范客戶身份識別行為,防范業務操作風險,增強風險控制能力,保證業務經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二、應遵循“嚴格準入、重點識別、持續關注、詳細登記、及時報告”的原則,嚴格客戶身份識別。

(一)、嚴格準入。嚴格開立賬戶或簽訂合同建立業務關系的審核。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開立匿名或者假名賬戶,不得為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

(二)、重點識別。重點對客戶信息發生變更、交易異常、涉嫌洗錢及恐怖融資、國家有關部門要求協查的犯罪嫌疑人或涉嫌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重新識別以及對非賬戶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交易的審核。

(三)、詳細登記。按規定完整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并妥善留存客戶信息資料。

(四)、及時報告。

第二節

法人類客戶身份識別操作

一 、開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的客戶身份識別

(一)、資料審核

(二)、識別客戶身份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及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身份證件,可通過聯網核查系統等措施進行核對。

(三)、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

1、對完成客戶身份識別、符合規定的客戶,在現金管理系統中完整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

2、授權財務人員辦理的,須留存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名章印鑒,并在預留印鑒卡的空白處登記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號碼、有效期限。印鑒卡經多次登記無空白后可要求客戶更換印鑒卡。

(四)、開立賬戶

對人民銀行批準開立的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對外辦理付款業務。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五)、資料保存

將《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成都銀行單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開戶許可證副本、客戶預留印鑒、證明文件原件或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等專夾保管,開戶資料按會計檔案保管規定的年限保管。

二、 開立其他結算賬戶的客戶身份識別

(一)、資料審核

1、一般存款賬戶的審核

2、臨時存款賬戶的審核

(1)注冊驗資資金,應審核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同時通過聯網核查系統核對注冊驗資出資人的身份證件。驗資期間只收不付,注冊驗資資金的匯繳人與出資人的名稱須一致。公司正式成立取得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證明文件后,轉基本存款賬戶并報人民銀行審批。

(2)臨時機構,應審核設立臨時機構的有關批文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及相關資料。

(3)異地臨時經營活動機構,應審核營業執照正本、臨時經營批文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及其他相關資料。

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要在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系統進行登記,同時向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發出開立結算賬戶通知書。

(二)、識別客戶身份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及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身份證件,可通過聯網核查系統等措施進行核對。

(三)、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

1、對完成客戶身份識別、符合規定的客戶,在行內管理系統中完整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

2、授權財務人員辦理的,須留存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名章印鑒,并在預留印鑒卡的空白處登記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號碼、有效期限。印鑒卡經多次登記無空白后可要求客戶更換印鑒卡。

第三節

自然人客戶身份識別操作

一、

開立個人儲蓄賬戶的客戶身份識別

(一)、識別客戶身份

1、審核《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填寫的內容是否完整,是否與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上記載的信息一致。

2、通過聯網核查系統核對客戶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

3、選擇開戶交易先聯動輸入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提交后在系統中查找該客戶的身份信息。

(1)、客戶身份信息正確齊全的,無需再建立該客戶信息。 (2)、客戶身份信息不正確或不完整,可通過客戶信息系統增加或修改該客戶信息。

(3)、如沒有客戶的身份信息,則自動聯動“增加個人基本信息”交易,完整輸入該客戶信息。

在(2)、(3)兩種情況下,須留存客戶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4、代理他人開立賬戶的,還應通過聯網核查系統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二)、資料保存

存款交易憑證、客戶及代理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聯網查詢交易憑證隨傳票裝訂。

二、

開立人民幣個人結算賬戶的客戶身份識別

(一)、識別客戶身份

1、審核《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填寫的內容是否完整,是否與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上記載的信息一致。

2、通過聯網核查系統核對客戶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

3、選擇開戶交易先聯動輸入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提交后在系統中查找該客戶的身份信息。

(1)、客戶身份信息正確齊全的,無需再建立該客戶身份信息。 (2)、客戶身份信息不正確或不完整,可通過客戶信息系統增加或修改該客戶信息。

(3)、如沒有該客戶的身份信息,則自動聯動“增加個人基本信息”交易,完整輸入該客戶信息。

在(2)、(3)兩種情況下,須留存客戶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4、代理他人開立賬戶的,還應通過聯網核查系統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身份證件復印件。

(二)、資料保存

個人結算賬戶申請書、客戶及代理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聯網查詢交易憑證專夾保管,定期裝訂,存款交易憑證隨傳票裝訂。

第四節 銀行卡業務的客戶身份識別

一、 申辦個人錦程卡的客戶身份識別

(一)、審核資料

1、應審核《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填寫的內容是否完整,是否與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上記載的信息一致。

2、應對客戶提供的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和一致性進行檢查,不符合規定的,應要求客戶進行補正。

(二)、識別客戶身份

1、客戶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是否在有效期內,原件與復印件是否一致。

2、通過聯網核查系統核對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打印聯網核查交易憑證。

(三)、登記信息

1、按照相關要求增加該持卡人的信息。

2、預留持卡人信息不完整,或與《申請表》上信息不一致的,提示客戶增加或修改信息。

3、持卡人信息準確完整的,無需再建該持卡人信息。 在

1、2兩種情況下,須留存身份證復印件。

(四)、資料保存

將《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聯網核查交易憑證及客戶身份證件復印件作為傳票交事后監督保管,定期裝訂保存。

二、開通個人卡網上銀行的客戶身份識別

(一)、審核資料

1、審核客戶提供的《成都銀行電子銀行服務協議(個人)》填寫的內容是否完整,不符合規定的,要求客戶進行補正。

2、客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注冊賬戶憑證原件(銀行卡或存折等)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不齊全的,要求客戶進行補充。

(二)、識別客戶身份

1、通過聯網核查系統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

2、核對客戶是否在成都銀行開立賬戶。

3、刷卡或刷存折,系統讀取賬戶信息并核對相關信息的一致性。校驗通過后,客戶通過密碼鍵盤輸入賬戶支付密碼,系統校驗賬戶支付密碼及磁道信息。

(三)、登記信息

1、賬戶校驗完成后,打印《成都銀行電子銀行業務申請表(個人)》,交客戶填寫相關內容,柜員按申請表內容為客戶開通相關電子渠道、設定電子銀行密碼(由客戶通過密碼鍵盤輸入)、完善客戶注冊信息及其它相關處理操作。

2、校驗通過后,柜員打印《成都銀行電子銀行業務注冊表(個人)》交客戶簽字確認,須打印客戶證書兩碼信封。

(四)、資料保存

1、《成都銀行電子銀行業務申請表(個人)》銀行留存聯及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網核查交易憑證作為傳票附件留存。

2、《成都銀行電子銀行服務協議(個人)》銀行留存聯專夾保管。

第五節 現金業務的客戶身份識別

一、審核身份

(一)、對人民幣單筆5萬(含)元以上現金存款業務,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并在存款憑證背面填寫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代理他人辦理業務的,應審核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核對身份證件是否真實、有效,并在存款憑證填寫基本信息。

(二)、對人民幣單筆5萬(含)元以上現金取款業務,應當通過聯網核查系統審核客戶有效身份證件,必要時,審核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并在取款憑證背面填寫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代理他人辦理業務的,應通過聯網核查系統審核代理人及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并在取款憑證背面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基本信息。

第六節

非賬戶一次性交易的客戶身份識別

一、審核身份

(一)、對未在成都銀行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人民幣單筆金額1萬元(含)以上一次性現金匯款業務,應當通過聯網核查系統核對客戶有效身份證件,將客戶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住所地或單位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登記在傳票背面,并留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隨傳票裝訂。

(二)、未在成都銀行開立賬戶的客戶辦理無卡、無折現金存款業務,應參照第一項規定操作要求處理。

1、同一客戶同時辦理多筆無卡、無折存款業務的,可以只留存身份證件一張復印件。

2、同一客戶經常在本營業機構辦理無卡、無折存款業務,可以留存一張身份證件復印件專夾保管。

第七節

非賬戶一次性交易的客戶身份識別

一、以上所有操作客戶身份識別時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應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寶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二、重新識別的措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八節

客戶身份證件核對內容

一、對客戶出示的身份證件記載的信息進行審核,信息包括:類型、號碼、姓名、性別、住所、有效期限等。

二、須通過聯網核查系統核對居民身份證件的,按照人民銀行聯網核查業務的相關規定辦理,經驗證信息一致的,在打印的聯網查詢交易憑證上簽章??蛻籼峁┑挠行ёC件不是居民身份證,或者受理網點不具備居民身份核驗的技術條件,經辦人員應盡責核對。

三、同一柜員在同一天為同一客戶辦理多筆交易時,可以只進行一次聯網核查。對身份證件有疑問的應通過非接口方式登陸聯網核查系統中核對照片并打印。

四、如需留存客戶身份證件復印件,核對一致后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一致”并加蓋經辦人員名章。

第四篇:財險公司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客戶身份識別和 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管理工作 ,進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錢內部控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保存是有效防范洗錢風險的一項基礎工作和重要手段。公司各級機構應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市場情況和經營需要,建立本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操作細則,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三條

各級機構應嚴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則,對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規定,公司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泄露。

第四條

本辦法中所有涉及核心業務系統、SAP系統和反洗錢報文系統的操作流程參見反洗錢系統操作手冊。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和重新識別

第五條

客戶身份識別應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即在與客戶進行保險交易的過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了解客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以及交易的實際受益人,及時發現客戶的洗錢風險和恐怖融資風險。

第六條

客戶身份識別涉及的業務環節包括:客戶新建、投保、批改、賠付、財務收付款、渠道、客服和接觸、收集、判斷客戶信息

1 的環節。

第七條

出現以下情況時,各級經營機構應對客戶身份重新進行識別,并完善客戶身份基本信息。

1、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2、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3、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4、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5、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

7、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客戶身份識別的具體要求:

(一)承保環節

對于保險承保業務,各級機構業務內勤在錄入客戶和保單的過程中,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以及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復印留存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基本信息材料。其中團體客戶必須明確法定代表人信息。

(二)批改環節

當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或保單滿期給付時,各級機構業務內勤應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單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退保申請人與投保人和 2 被保險人存在合法關系(非被保險人、受益人本人提出申請的,要有經其本人簽字的書面委托材料和相關證件),復印留存退保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和被保險人、受益人相關材料材料。

(三)理賠環節

當客戶發生賠案時,各級機構理賠內勤應當核對索賠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索賠人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存在合法關系(非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本人提出申請的,要有經其本人簽字的書面委托材料),復印留存索賠人身份基本信息和被保險人、受益人相關材料。

(四)銷售環節

1、如屬于公司直銷渠道業務,銷售管理人員應將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要求向客戶進行積極宣傳,協助客戶正確理解法律法規要求,并提供公司需要的信息資料。

2、如屬于中介渠道業務,包括專業中介、兼業中介和個人代理業務,銷售管理人員要履行以下職責:

1)審查中介機構(含個人代理)是否具有依法提供客戶信息和保存客戶身份資料的資格和條件,包括:能夠證明中介機構按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要求,采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中介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公司能立即獲得中介機構提供的客戶信息,包括在必要時獲得客戶有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影印件。

2)在中介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反洗錢責任和義務。如由公司委托中介機構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由公司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3)應做好對中介機構(含個人代理)的反洗錢法律法規宣傳,協助 3 其正確理解和執行法律法規要求。

(五)財務和資金結算環節

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在財務和資金結算環節要嚴格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資料管理工作。在財務和資金結算過程中,嚴格審查、核對和登記客戶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資料;按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檢查資金收取對象、資金支付對象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關系,確保各項手續的完整;按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當出現監管機關指定的異常情況時要對客戶身份重新識別,并于第一時間向所在機構的反洗錢部門和反洗錢聯系人報告;確保信息系統相關操作的真實和準確。

第九條

各級經營機構在與客戶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應采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第十條 各級經營機構在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時,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按監管規定可以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措施,識別或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1、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證明資料或證明文件

2、回訪客戶

3、實地查訪

4、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5、其他查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條 各級機構委托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產品時,應確認代銷產品的金融機構符合以下條件

1、代銷產品的金融機構采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

2、公司能夠有效獲得并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十二條 各級經營機構委托金融機構以外的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要求,采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2、第三方為本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3、各級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三條 各級經營機構應根據監管要求,按照客戶的特點,并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客戶所在地洗錢和恐怖融資監管程度等因素,劃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并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客戶的風險等級。

第十四條 各級經營機構應根據客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的審核應嚴于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的審核,最高風險等級的客戶應至少每半年審核一次。

第十五條 各機構應參照公司風險等級的劃分,制定本機構的風險等級制度,并及時做好報備工作。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十六條 各級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準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十七條 各級機構應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包括:

1、客戶身份資料包括客戶身份信息資料、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的各種記錄和資料。

2、交易記錄,包括關于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帳簿以及有關規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業務憑證、單據、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各級機構按照以下規定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1、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帳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2、交易記錄,自交易記帳當年起至少保存5年。

3、如果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各級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4、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第十九條 各機構應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防止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缺失、損毀,防止泄漏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四章 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操作規程

第二十條 各級經營機構應按客戶身份識別要求,在承保、批單、理賠、營管、財務等環節針對不同的客戶,采取不同的方式對客戶進行身份識別。

第二十一條 承保環節客戶身份識別:

(一)承保是與客戶建立關系的第一個環節,各級機構在與新投保的客戶建立關系時,承保內勤人員應核對客戶有效身份證件和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并且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 6 印件,同時指導客戶按不同的要求留存客戶基本信息。不同客戶應按以下要求留存信息:

1、對私客戶身份識別:

1)對于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要審查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關系,并且嚴格按照反洗錢要求留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

2)不符合以上標準的對私客戶按照公司投保業務要求留存客戶信息。

2、對公客戶身份識別:

1)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帳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要審查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和法人代表的關系,并且嚴格按照反洗錢要求留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

2)對不符合以上標準的對公客戶按照公司投保業務要求留存客戶信息。

3、不記名定額保單僅對銷售代表單位或人員進行身份識別工作。

(二)保單批改環節客戶身份識別

1、客戶基本信息變更

對于達到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標準的客戶,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變更身份基本信息的,必須重新登記身份基本信息。涉及身份證明文件變更的,注意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2、保費相關信息變更

客戶保費相關信息變更,如變更后達到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標準的,應按反洗錢要求重新對客戶進行識別。

3、退保,公司所有退保業務均需要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二十二條 理賠環節身份識別要求:

1、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人民幣1萬元(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理賠內勤應按制度要求對客戶進行身份識別。

若客戶已在其他環節留存了完整身份信息和材料,理賠內勤要核對客戶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審查已采集的身份信息,確認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如不符合要求要對已留存信息進行補充和修改。

若客戶沒有在其他環節留下符合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要求的信息和材料,則理賠內勤應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2、不符合以上標準的,理賠人員要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十三條 銷售環節客戶身份識別要求

業務管理部門在與第三方合作銷售產品時,如果對方是金融機構,要審查該金融機構是否能夠按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獲得并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對方是非金融機構的,除要審查是否能夠按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獲得并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外,還要審查該機構是否能夠依法及時準確為我們提供客戶信息和保存客戶身份資料。

8 第二十四條 資金結算環節客戶身份識別要求

1、在收取保費或支付賠款和退保費時,嚴格審查、核對和登記客戶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資料;

2、按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檢查資金收取對象、資金支付對象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關系,確保各項手續的完整;

第二十五條 以上各環節出現反洗錢客戶身份重新識別情況時,各級機構要根據不同情況重新識別客戶,并于第一時間向所在機構的反洗錢部門和反洗錢聯系人報告;確保信息系統相關操作的真實和準確。

第二十六條 各環節對于合同期內的客戶要持續對其身份進行識別。

第二十七條 以上所有環節的與反洗錢相關的資料和記錄要進行保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在辦理再保險業務時,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總公司合規管理總部負責制訂、修改、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第五篇: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 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2007年6月21日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7] 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范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征的客戶、業

務關系或者交易,采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準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并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準。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

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準。 第八條 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 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并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托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 對于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 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 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 信托公司在設立信托時,應當核對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托財產的來源,登記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絡、自動柜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柜臺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采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并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并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于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于來自于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于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準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 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于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蛻魹橥鈬?,金融機構應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采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

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采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 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于信托財產的,應當識別信托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 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委托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托

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采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采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并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委托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后,仍無法完

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 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包括記載客戶身份信息、資料以及反映金融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情況的各種記錄和資料。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交易記錄包括關于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以及有關規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業務憑證、單據、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

第二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防止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缺失、損毀,防止泄漏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金融機構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便于反洗錢調查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同一介質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的,應當按最長期限保存。同一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采用不同介質保存的,至少應當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第三十條 金融機構破產或者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移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機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議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的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當報告上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由上一級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者提出建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在辦理再保險業務時,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自然人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蛻舻淖∷嘏c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記客戶的經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碼;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者文件的名稱、號碼和有效期限;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有效期限。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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