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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監管體系論文范文

2024-02-08

食品安全監管體系論文范文第1篇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確保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為目的,以現行《中國藥典》、《藥品快速鑒別實驗技術操作手冊》、《xx省中藥材質量標準》、《xx中藥材炮制規范》,《藥品質量監督檢查和抽驗導論》(國家局市場司)及《xx市藥品質量抽驗程序規定》為主要內容,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把此次比武工作做好。

二、組織實施

2006年全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藥品檢驗技術比武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市總工會聯合舉辦。成立藥檢比武工作領導小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xxx同志任組長,市總工會副主席xxx同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xxx、xxx同志任副組長,xx、xx、xxx、xxxx、xx同志為成員。各縣區局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成立相應組織,廣泛發動,全員參與,精心組織,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參加人員

每個縣區局藥品檢驗人員2-5名。

四、主要比武內容

(一)藥品監督抽驗、送驗基本程序;

(二)"快鑒箱"的標準操作;

(三)中藥材(飲片)真偽辨別;

(四)基本檢查法的操作:

1.可見異物檢查法;

2.tlc鑒別;

3.崩解(溶散)時限;

4.重(裝)量差異檢查;

5.外觀、性狀鑒別。

五、比武方式:

(一)選擇以上部分檢驗項目進行技術比武。

(二)比武內容包括實際操作和理論考試兩部分,比例為80:20。

六、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動員階段(2005年5月)

第二階段:自練階段(2005年5月~11月)

第三階段:比武階段(2005年12月)

七、總結表彰

藥品檢驗技術比武結束后,市局、市總工會聯合召開專項總結表彰會,對在本次活動中獲得總分前三名的單位和獲得單項比武前三名的個人分別進行表彰獎勵,并對單項前三名獲得者授予"xx藥檢標兵"榮譽稱號,對單項第一名獲得者授予"xx勞動獎章"榮譽稱號。

xx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監管體系論文范文第2篇

一、建立安全監管機構

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檔案開放利用及安全保障必須在此方針政策下建立合理的監管機構體系。要使得安全監管發揮作用必須要建立一個分級制的科學、合理的監管機構, 嚴密地監管體系能夠促使檔案在開發利用的同時安全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從宏觀上說, 按照檔案工作原則, 應該建立從頂層到基層的監管體系。建立起從國家檔案局到各地檔案局, 乃至各基層單位檔案部門的檔案安全監管體系。在國家檔案局總體指導下對檔案開放利用安全監管實施分級管理。一是國家檔案局以檔案法為依據, 結合各類安全保障法規, 在總體層面上組織建立國家級檔案監管部門, 統一思想, 全面領導全國檔案安全監管工作。二是各省 (市、自治區) 檔案監管部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以國家級檔案監管機構要求為原則, 結合各地區檔案工作基礎以及經濟等因素, 綜合分析, 建立一支高效的檔案安全監管隊伍, 在國家檔案安全監管部門的統一領導和監督下開展有針對性的檔案安全監管工作;各基層檔案部門或檔案室要設立檔案安全督察職能及崗位, 對檔案利用的全過程進行控制與監督。對于造成檔案損毀的安全性事故要及時上報上級檔案安全監管部門, 對于下級檔案安全監管部門上報的安全事故要實行跟蹤制管理, 實現檔案安全監管工作的層層管理、層層落實, 確保監管工作的順利開展。

由于檔案安全保障工作是檔案管理過程中極其重要的部分, 而檔案的開放利用是檔案工作的最終目的, 二者既相輔相成又相互制衡, 把握好開放利用與安全保障的尺度, 使之達到一個平衡點, 是檔案工作健康持續發展的前提。因此檔案開放利用的安全監管工作在檔案管理工作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也是兼具嚴肅性、控制性等特點的工作, 建議各級檔案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必須主管檔案安全監管工作, 從而確保檔案安全監管工作有力實施。

二、建立完善安全監管制度

規范的制度是檔案安全監管工作開展的基礎和依據, 在科學的監管機構的監督下, 落實檔案利用安全監管工作還需要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 在制度的實行過程中, 要對規章制度的執行進行有效的監督和考核, 從而使檔案的開放利用工作都在相應的安全保障制度的規范下進行。我們應在現有的檔案管理制度框架下, 以各檔案部門現有狀況為基礎, 對照當前檔案利用工作中出現的安全問題, 對已經制訂的多種規章制度進行認真研究和反復修改, 及時完善各項安全監管制度。全面合理的規章制度可以包含以下幾個內容:一是對各級檔案人員實行檔案利用信息安全保障責任制, 根據職責內容及范圍, 簽訂不同層面的保密責任書, 以確保檔案在利用的過程中, 信息安全能夠得到各方位全面的保障, 從而使得監管工作責任能落實到位, 全面實施。二是強化和細化檔案利用安全保障制度, 全面細化規范化各類登記程序, 使借閱、查閱、歸卷等檔案管理過程更具安全性;充分利用現代技術手段對檔案利用過程實行安全監控與保障, 力爭在檔案利用時對檔案的安全威脅降到最低程度。三是建立完善的出入庫登記制度;利用計算機、高射頻、系統集成等技術實現嚴密有保障的檔案出入庫工作, 從而保障檔案利用中的出入庫安全。四是完善各類檔案在保密件利用、數字化外包、各類載體檔案保管保存、維修保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定期開展規律性的安全培訓與學習

在檔案開放利用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 人員的安全意識以及安全保護知識的全面性對檔案利用的安全保障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加強各級檔案工作者對各項安全保障標準的熟悉程度, 加深其對各項規章制度的理解和認識, 提高各類檔案工作者對檔案安全保障的執行能力。同時還應不斷提高檔案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檔案工作人員在檔案利用工作中因相關安全知識儲備不足而威脅到檔案信息安全。

摘要:本文就檔案開放利用的安全監管體系的建立進行了研究與思考, 從監管機構, 規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訓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闡述, 以期能夠為檔案利用安全保障體系的建立添磚加瓦。

關鍵詞:檔案,開放利用,安全,監管體系

參考文獻

[1] 張艷欣.檔案安全保障管理機制的構建[J].檔案管理, 2010 (5) .

[2] 劉俊玲.檔案開放利用的信息安全保障研究[D].安徽大學碩士論文, 2012 (4) .

[3] 劉耿生.檔案開發與利用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0.

[4] 宗文萍.檔案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研究[J].檔案學通訊, 2006 (8) .

食品安全監管體系論文范文第3篇

作者簡介:

曹鳳岐,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中國金融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投資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市金融學會副會長等職。曾任北京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副院長、全國MBA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國務院學科評議組成員。從1992年起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特殊津貼。

長期從事宏觀經濟管理、股份經濟、金融與證券方面的教研工作,是最早提出在中國要進行產權制度改革、推行股份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學者之一,在經濟體制改革理論與實踐方面具有很深的造詣。參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起草工作。

主持多項國家和教育部等重點科研項目,出版了20余本專著、教材,發表200余篇學術論文,多次獲省部級以上科研獎。2007年獲“中華十大經濟英才特別獎”,2008年被北大聘為“葉氏魯迅社會科學講座教授”。

摘要:本文指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性,分析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沿革、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闡述了進一步改革與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總體思路。從長遠看,我國應當建立統一監管、分工協作、傘形管理的金融監管體系。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目標應當是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綜合金融管理。

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監管體系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性

金融監管主要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實施全面的管理、經常性的檢查與監督,并以此促使金融機構合法穩健地經營,促使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維護金融穩定。對金融業的監管主要是指對金融業的外部監督與管理。金融監管對于金融業的發展與規范十分重要。

金融監管體系有著豐富的內涵,包括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監管功能、監管理念、監管目標、監管手段等。其中,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體系的核心。所謂金融監管體制主要是指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金融監管體制的變化會引起監管功能和效率的變化。

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各國最重要的監管機構是中央銀行,很多國家中央銀行不僅監管貨幣市場、監管商業銀行,而且還監管其他金融機構。因此,中央銀行是最重要的監管機構。但隨著經濟的發展,資本市場其他金融市場得到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大量涌現,中央銀行負擔很重,因此,又出現了一些監管機構,主要是把證券、期貨、保險等分出來,單獨成立監管機構對這些行業進行監管。如,我國除了中央銀行外,還成立了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

監管機構的設置和監管功能在不同國家和地區是不一樣的。有的國家和地區監管機構沒有那么多,分工也不是那么細。如,有的國家沒有設銀監會和保監會。由于我國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和管理,因此,設了很多監管機構。英國現在實行金融混業經營和管理,在中央銀行之外,成立了金融服務局,中央銀行主要監管貨幣市場,金融服務局主要對銀行、證券、保險、期貨和信托業進行綜合監管。

很多國家和地區都有行業自律監管組織,如,銀行協會、銀行公會以及證券業協會、保險業協會等。英國是注重自律管理的國家,英國的證券交易所委員會就是一個自律監管組織。

各國根據各自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發展的實際情況實行不同的監管體制,且金融監管體制隨著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而不斷變化。

隨著經濟和金融全球化的發展,一國的金融市場必然成為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部分;跨國的銀行和金融機構日益增多,跨國界的金融集團不斷涌現和發展壯大;大的銀行、保險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相當部分是國際業務。一國的銀行或金融市場發生問題會傳染和影響其他國家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甚至整個金融體系。上世紀末出現的東南亞金融危機和2008年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如何防范國際金融風險,保持本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變得越來越重要。因此,金融監管變得越來越重要。金融監管國際化是一個發展趨勢。

隨著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跨金融行業的創新產品不斷涌現,傳統金融領域及金融產品間的界限日漸模糊。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越來越明顯,而傳統的監管制度和監管體系很難適應金融市場發展的要求,出現了很大的監管漏洞。美國對華爾街投資銀行就缺乏必要和有力的監管,對衍生工具市場更是監管不到位,導致衍生工具泛濫,脫離了實體經濟,引發了金融危機和經濟衰退。金融市場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求各國金融監管體系必須作出相應改變。在大多數國家,金融監管體制初設時所面臨的市場格局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已不復存在。在新的形勢下,監管機構的監管理念、監管目標、監管手段以及機構設置都面臨挑戰,如何順應市場發展的需要,保持公正有效的監管體系是各國面對的主要問題。在金融監管體制上,統一監管是否是監管體制的發展趨勢也是當前引起爭論的重要問題。目前,世界各國主要存在兩種監管體制,即分業監管體制和統一監管體制。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02年底,全球范圍內,至少有46個國家已采取了統一監管模式。然而,目前還無法證明統一監管要比分業監管效率更高;另外,在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管理轉變的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問題和障礙。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本國金融發展與穩定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擺在各國面前的重要任務。

WTO過渡期結束以后,我國金融進入全面開放時期,金融監管面臨兩方面的考驗與挑戰:一是外資銀行和金融機構進入我國,我國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融為一體,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二是金融混業經營成為發展趨勢,而我國目前仍實行嚴格分業管理的金融監管體制和模式。因此,借鑒國際各國金融監管經驗,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加強與國際監管組織和其他國家監管機構的協調,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保證金融安全運行,是非常重要的課題。

二、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沿革及現狀分析

眾所周知,從1949年新中國成立到1978年開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之前,我國實行嚴格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當時幾乎沒有金融市場,一切信用歸銀行,且在相當長的時間里,我國只有一家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行”),它既從事信貸業務又有金融監管的職能,當時可謂是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當然是嚴格和簡單的統一監管。

上世紀80年代以后,我國金融體系發生了很大變化,分出或成立了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1983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成為獨立的中央銀行。當時我國的金融市場還不發達,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還不多。因此,在1984年~1993年這段時間,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金融監管的主要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曾經集貨幣政策和所有金融監管于一身。在這10年里,我國實行的仍是集中統一管理體制。

上世紀90年代以后,我國金融體系發生了更大的變化。以1990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成立為標志,多層次資本市場逐漸發展起來,除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外,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紛紛建立,外資銀行開始進入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迅速發展,其中保險公司和保險市場發展迅猛。在這種情況下,單靠人民銀行進行金融管理已經顯得力不從心。此時的中國人民銀行是一個超級中央銀行。此后,隨著我國金融事業的發展,特別是證券和保險行業的快速發展,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以后陸續成立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主要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對貨幣市場和外匯市場進行監督與管理。銀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保監會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由此形成了由人行、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牽頭的分業經營和監管的格局。這一格局的形成,有利于加強對銀行和新生的證券和保險行業的專業化管理,有利于防止在我國金融業管理水平不高的階段因混業經營而產生金融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除了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外,還負責對貨幣市場和外匯市場進行監督管理,而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則分別交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監管。

為了更好地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統一和綜合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于2004年共同簽署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對各自的監管職責予以明確,對合作監管辦法作了明確規定。建立了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聯席會議機制”。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任何一方與金融業監管相關的重要政策、事項發生變化,或其監管機構行為的重大變化將會對他方監管機構的業務活動產生重大影響時,應及時通告他方。若政策變化涉及他方的監管職責和監管機構,應在政策調整前通過“會簽”方式征詢他方意見。對監管活動中出現的不同意見,三方應及時協調解決。

目前,我國實行的分業監管、相互合作的金融監管體制基本適應我國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

(二)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1. 多頭監管與交叉監管導致監管沖突和監管效率低下

(1)多機構監管易導致監管沖突

目前,我國對金融機構、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公司與保險公司實施監管的職責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及保監會承擔。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對這種分業監管的模式提出了挑戰。

由于各個監管機構的目標不一樣,指標體系、操作方式不同,各監管機構的監管結果可能存在很大差別。當金融控股公司只受某一機構監管時,單個監管者可能不會承擔其他監管者的工作和責任,特別是金融控股公司下屬的銀行、保險、證券、信托公司受不同監管機構監管時,由于各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不同,會發生監管沖突,并可能通過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逃避監管。

(2)監管部門間協調難度大,監管效率低

從金融監管的主體角度來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是平級的,若一家金融機構經營不同業務,如既從事銀行業務,又從事保險或證券業務,如某項業務發生風險,在確定哪家監管機構牽頭、由哪家監管機構最后決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現實困難。

2. 對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監管盲區

隨著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金融控股公司將成為我國金融組織的主要形式。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已經出現和得到了一定的發展。

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運作模式主要有兩類:

一類是經營型金融控股公司。如集團的控股公司是一家商業銀行(也稱為“銀行控股公司”),全資擁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銀行、證券、保險、金融服務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實體等在內的附屬機構或子公司。這類金融控股公司的特點是總公司(母公司)本身開展銀行業務,所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或子公司獨立對外開展相關的業務(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或其他金融業務)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集團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或影響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層的任免決定及重大決策。目前,我國此種形式的銀行控股公司主要有: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等。

另一類是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即非銀行金融機構控股的銀行控股公司,表現為集團的控股公司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全資擁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銀行、證券、保險、金融服務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實體在內的附屬機構或子公司。這類金融控股公司的特點是總公司(母公司)本身并不開展金融業務,而所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或子公司獨立對外開展相關的金融業務(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或其他金融業務)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母公司通過控股權對子公司甚至孫公司進行控制。集團公司(母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或影響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層的任免決定及重大決策。目前,我國此種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集團等。

我國目前實行的嚴格的分業監管體制,很難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開展的金融業務進行有效監管。

金融控股公司下屬機構交叉持股導致法人結構復雜化,集團規模大和跨國經營導致內部管理部門層次復雜化,集團業務涉及多種金融業務又使經營復雜化。這種狀況,一方面,加劇了信息不對稱,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監管也造成了困難,易于造成監管真空;另一方面,因為涉及多個行業的監管機構,各監管機構的監管目的、方法和重點各不相同,只要在不同的專業金融監管體系之間存在著差異,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會采取規避監管的行動,建立一種經營阻力、成本最小的組織模式,從而增加各專業金融監管當局在對相關金融機構進行監管過程中的困難。此外,即使每個監管主體能夠有效控制各自監管對象的風險,但由于不同監管主體之間信息交換不暢形成信息阻塞,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整體的風險狀況也難以掌握,也易于出現監管真空。

3.難以對金融創新進行有效監管

始于20世紀60年代的金融創新,引發了金融業的一場革命。然而,金融創新卻是和放松金融監管相伴而生的;由于金融創新的快速發展,使得適當的風險管理和風險監管未能及時跟上,致使監管滯后。美國次貸危機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創新過快而監管滯后的結果。

我國需要金融創新,需要發展金融衍生品市場。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很難對金融創新進行有效監管。對金融工具創新很難監管的原因在于:一是金融工具創新往往屬于從無到有,現行的監管法規及制度設計很難進行事前的預見,從而加以預防;二是新的金融工具應用后的優勢與弊端往往需要經過一段時期后才能顯現,這使得金融監管只能是事后的,而難以事前預判;三是金融工具創新的風險管理并不屬于監管當局的直接監管范疇,更多的是金融機構自己的責任。正因如此,金融工具創新不僅成了金融機構不斷放大金融杠桿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徑,而且也成為金融監管的一個難題。

三、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總體思路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目標

從長遠看,我國應走金融統一監管或綜合監管之路,變分業監管為統一監管。建立統一監管、分工協作、傘形管理的金融監管體系。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目標應當是,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監會”),進行綜合金融管理,負責統一制定我國金融業的發展規劃,通盤考慮和制訂金融法律、法規,協調監管政策和監管標準,監測和評估金融部門的整體風險,集中收集監管信息,統一調動監管資源。通過統一的監管機構,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其他金融部門和金融市場進行監管,以維護金融業的穩定發展。金監會可以針對金融監管的真空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劃分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協調各監管機構的利益沖突以及劃分監管歸屬等。

(二)現階段應當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現行金融監管體系

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并不能一蹴而就,要根據金融發展的實際情況逐步轉變。成立中國金融監管委員會是一種較為理想的選擇,必須經過若干過渡才能實現。

我國目前實行“一行三會”(即中央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的分業管理體制,總體上是適應現階段金融市場發展需要的。但存在職責不清、監管重疊、監管漏洞、監管套利、監管成本高和監管效率不高的問題,尤其是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職責不清和監管不到位問題。各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資源共享、協作和合作也存在很多問題。當前,在總的金融監管體制不變的情況下,應加以改進和完善。

首先,進一步明確各監管機構的職責,加強信息交流,強化監管協調,各監管機構充分合作與協作。完善和強化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聯席會議機制”。遇到重大綜合監管問題,應及時協商并作出各監管部門的統一決策。

其次,目前主要是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應當逐漸轉變為功能監管,實行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第三,將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相結合,以合規性檢查為前提,風險性監督為主,二者并重;建立銀行和金融機構信用評級制度,進行合規性和風險性評級,以強化銀行和金融機構對其經營和風險程度的識別和管理,增強自我約束力。

第四,最重要的是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主體,制定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辦法。金融監管機構可以通過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總公司)進行直接監管,對其下屬的金融企業進行業務和功能監管,也可通過金融控股公司總公司對集團下屬公司進行內部管理?,F階段,可以對金融控股公司總公司指定一個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為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總公司(母公司)進行統一管理,建議當前可以指定銀監會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總公司(無論是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還是銀行型、證券型或保險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管機構,對其進行監督管理(包括注冊管理和日常監管),而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分別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和證券子公司及不是控股公司的單個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分別進行監督與管理。

第五,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之間應當協調監管政策和手段,加強信息共享,建立防范跨行業、跨市場金融風險的長效協調機制,完善跨行業、跨市場金融風險的監測、評估、預警和化解系統。監管部門可以建立對控股公司的集中監管信息平臺,創造條件實現監管部門與監管對象業務系統的信息聯網,改善信息傳遞的方式與速度。借此監控技術,監管主體可以重點對混業經營單位的資金流動進行監控,特別是那些將對集團財務健康帶來不利影響的內部交易,及時、全面獲取各金融子單位的財務、資產狀況及經營動態,防止內部資金違規流向實業部門。

(三)成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在條件成熟后,建立具有政府管理職能的金監會。

金監會對我國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統一監管。目前的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成為金監會的下屬的局,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金監會制訂金融監管政策和法規,協調各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

中央銀行仍擔任部分金融監管職能。除了制訂和執行貨幣政策外,還負責監管貨幣市場和外匯市場。形成金監會為主與中央銀行共同進行金融監管的格局。

金監會主要通過對金融控股公司總公司進行直接監管實現對金融業的監管。一是對金融控股集團設立和準入進行監管。明確市場準入資格、控股范圍、模式、比例等方面的要求。二是明確集團的財務要求。對資本構成、資本充足率、資產負債計算方法等問題進行規定,明確各項考核均要以合并報表為基礎的技術性要求,準確評估集團實際的財務杠桿和經營風險。三是加強對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處理。金監會要細化銀行控股公司內部、關聯交易的定義和分類,對控股公司集團內部關聯交易類型、交易方式、金額等作出限制性規定;密切關注集團內部大額的商品、資金等項目的往來,并要求控股公司集團對可疑交易項目進行解釋。四是在金融控股公司內部建立“防火墻”制度。原來的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變成金監會的下屬機構,在金監會的統一領導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及單個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進行功能監管。

同時,發揮金融控股公司對下屬子公司(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的內部管理作用。金融控股公司規模龐大,業務范圍廣泛,如果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則公司內部可能出現相互持股、貸款互保、資金違規拆借等問題,這將導致公司的發展潛伏著較大關聯交易風險、高財務杠桿風險和系統性風險。為了保證金融控股公司健康、穩定地發展,應當對現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進行整合,實現產權制度的深層次變革,制定一系列制度安排來維護公司治理,并關注跟蹤銀行控股公司試點整合的全過程,在公司內部形成如內部交易制度、風險預警及管理制度等嚴密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進行完善金融監管體系的配套改革

1.健全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

我國的金融機構基本上都制定了一套內部控制制度,但隨著金融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必須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內控機制。其一,設置內部稽核機構;其二,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稽核評價制度;其三,充實改善內控設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統。

2.建立金融同業自律機制

從世界各國金融同業自律制度建設的實踐看,同業公會或協會是適應金融業行業保護、行業協調與行業監管的需要自發地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從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現狀分析,顯然存在金融業發展較快與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相對不足的矛盾,迫切需要建立以對金融監管當局監管起拾遺補缺作用的金融同業公會制度,創造一種維護同業有序競爭、防范金融風險、保護同業成員利益的行業自律機制。在金融監管當局的鼓勵、指導及輿論的倡導下,在自發、自愿的基礎上建立金融業同業公會,可根據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不同地區建立不同的金融同業公會,并在此基礎上形成全國金融同業公會的聯系機制,賦予金融業同業公會行業保護、行業協調、行業監管、行業合作與交流等職能。

3.完善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現行的金融法規主要包括《中國人民銀行法》、《銀監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和《信托法》等法律。這一法律體系確立了我國金融機構的分類經營體制和業務范圍,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性質并不明確,既無明確禁止性條款,也無明確設立性條款,“無法可依”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缺乏法律保障。應當盡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確定銀行控股公司準入和退出的條件與方式,界定銀行控股公司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監管主體,為我國金融機構發展建立良好的外部環境,進而規范和推動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奠定基礎。

4.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跨境金融監管和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變得越來越重要。為了促進我國金融監管能力特別是跨境監管能力的提高,使我國金融監管逐步邁入國際化的軌道,以不斷適應金融全球化所帶來的新形勢的需要。我國要積極參與國際、區域以及雙邊等多層面的金融監管合作。作為銀行、證券和保險等國際金融監管組織的一員,應積極通過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證監會組織、國際保險監管組織加強與其他成員國的合作與交流,及時了解和把握金融監管規則的最新進展。同時,隨著經濟區域化的發展,我國還應積極加強與東亞鄰國、東盟等區域組織及其成員的金融監管合作,把參與區域金融監管合作作為我國進一步推進金融監管國際化的路徑。在雙邊合作方面,要積極加強與他國尤其是互設金融機構的國家的監管機關的合作,促進雙方監管當局的信息共享,互相學習監管經驗。(編輯:張小玲)

編輯后記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探討一直是熱門話題。閱讀曹鳳岐教授的履歷,其豐富的經歷和一系列貢獻,已經說明了一切。在金融監管問題上,這位專注于金融與證券市場教學與研究的學者,無疑是最有發言權的學者之一。也許是因為經常閱讀曹教授博客的緣故,看其詩其文,便常常覺得曹教授有如身邊和藹可親的仁厚師長,而在約稿的溝通中,更是充分感受到了曹教授的認真與嚴謹。相信這篇文章將可以讓我們更全面、更深刻地理解我國的金融監管問題。

食品安全監管體系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船舶碳排放;監管體系

我國作為世界上溫室氣體排放第一大國承受著巨大的國際減排壓力。2020年12月12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氣候雄心峰會上發表重要講話,鄭重承諾“到2030年,中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將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將達到25%左右”。全球即將步入碳中和時代,各國都要為應對氣候變化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我國彰顯大國擔當,承擔了艱巨的減排任務,為完成減排承諾,各行各業均需全力推進減排工作。

航運業承擔著全球80%貿易的運輸任務,航運碳減排已成為全球航運業發展的必然趨勢。歐盟推進的船舶二氧化碳排放監測、報告、核查(MRV)法案及IMO推行的船舶燃油消耗數據收集系統(DCS)均已進入實質性實施階段。我國90%以上的外貿貨物需通過海上運輸完成,航運業碳減排的進程,不僅關乎國際公約的履約責任,且直接影響全國CO2減排目標的實現。相比國際航運碳排放已有國際公約、法案的約束,國內船舶運輸(包括沿海船舶運輸和內河船舶運輸)碳排放監管相對空缺,現有的監管手段尚未形成體系。

1我國船舶碳排放監管現狀

1.1國際航運碳排放監管履約情況

為協助船東和公司同時滿足歐盟法規和IMO的相關要求,提高我國國際航運碳排放監管的履約能力,中國船級社(CCS)開展了我國水上運輸碳排放核查關鍵技術研究與示范等課題研究,發布了《船舶二氧化碳排放監測、報告和驗證實施指南》。該指南為建議性指導性文件,可指導船東或公司按歐盟MRV法規以及MARPOL公約附則VI修正案要求編制和實施船舶CO2排放監測和燃油消耗數據采集計劃,統計年度CO2排放報告和燃油消耗報告,并為計劃審批和報告驗證提供指導。中國船級社作為船旗國授權組織,為適用MARPOL附則VI修正案的船舶提供《船舶燃油消耗數據收集計劃》審批和《船舶燃油消耗報告》驗證服務。CCS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發布實施了《水運企業船舶碳排放核查技術規范》,該規范適用于CCS對水運企業船舶的碳排放進行的外部核查。CCS還研發了船舶CO2排放監測、評估和報告通用管理系統,便于船方采集單船航次數據,評估數據質量,統計和報送航次和年度報告,便于船公司對船隊航次數據的采集、管理,提高報送數據質量和管理效率。為保證監測和報告的數據真實、合理,減少和避免不實陳述的發生,CCS對現有船舶能效管理系統進行整體升級,增加了MRV監控、報告和核查功能。

歐盟MRV法規及IMO船舶燃油消耗數據收集和報告規定正式生效以來,我國航運公司履約的重要記事如下:

2017年7月18日,“中遠葡萄牙”輪獲得了中國船級社上海分社簽發的MRV監測計劃符合證明,這是中國船級社簽發的首張MRV監測計劃符合證明。

2017年10月,浙江省海運集團公司的“浙海1”“浙海2”兩艘船舶獲得了中國船級社頒發的同時符合歐盟航運二氧化碳監測報告和驗證法規(EU-MRV)和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能效管理計劃第二部分(IMO SEEMPⅡ)的《監測計劃》符合性確認書,這是中國船級社頒發的首張同時符合EU-MRV法規和IMO SEEMPⅡ的MRV證書。

2019年1月11日,中遠海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中遠海運人馬座”輪獲得了中國船級社頒發的排放報告符合證明,這是中國船級社頒發的首張滿足歐盟MRV法規的排放報告符合證明。

1.2國內航運碳排放監管情況

船舶碳排放清單方面。發展改革委發布的24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中未包括航運企業。CO2在我國并未認定為大氣污染物,環保部發布的《非道路移動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編制技術指南(試行)》也不適用于船舶碳排放清單編制。交通運輸部組織開展了以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報告主體的水路運輸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編制指南研究,但目前尚未發布實施。

船舶碳排放限額方面。我國發布了行業標準《營運船舶CO2排放限值及驗證方法》(JT/T 827-2012),從船舶設計角度對營運船舶的CO2排放,提出了規定及驗證程序,建立了擬投入營運船舶的市場準入機制,對提高營運船舶整體能效水平,促進水運行業節能減排具有重要意義,但該標準為推薦性標準,目前僅內河標準船型強制執行。

船舶碳排放等級評定方面。交通運輸部已組織開展了營運船舶能效和二氧化碳排放強度等級及評定方法研究,課題已完成驗收,相關標準尚未公開發布。

船舶碳排放監測、報告、核查方面。目前行業尚未有對內河船舶、沿海船舶碳排放的監測、報告、核查要求,但在船舶能耗統計監測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基礎。2018年11月,中國海事局印發了《船舶能耗數據收集管理辦法》,要求進出我國港口的400總噸及以上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填報能耗數據。船舶應當通過海事信息平臺報告相關數據,海船按航次填報船舶能耗數據,內河船按年度填報能耗數據。另統計局系統要求航運企業依據《運輸郵電業統計報表制度》和《能源統計報表制度》填報能耗數據。水運行業的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制定《交通運輸能耗監測統計報表制度》,要求重點監測水路貨運企業按月度上報內河貨運船舶、海洋貨運船舶運輸及能耗調查表。

1.3我國船舶碳排放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我國船舶碳排放監管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二氧化碳未列入法定大氣污染物,且無碳減排的專門法律。碳排放控制的相關立法多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發展清潔能源、推進碳排放權交易等方式間接達到控制碳排放總量的目的。然而,《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相關法律關于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內容較為寬泛,且略顯陳舊。

監管工作系統性不強。我國已在船舶碳排放清單,船舶碳排放限額,船舶碳排放等級評定,船舶碳排放監測、報告、核查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和研究基礎,但尚未形成完善的船舶碳排放監管體系。監管時間范圍上未覆蓋船舶入市、營運管理到退市的全生命周期,監管內容范圍上未全面覆蓋碳排放監測、報告、核查,監管手段也較為單一,監管工作總體上看系統性不強。

對在用船舶排放缺乏有效監管。我國對船舶碳排放及大氣污染控制僅局限于新建造船舶,并未針對在用船舶提出降碳及大氣污染控制的限額要求。目前船舶檢驗主要為安全檢驗,除遠洋船舶需要滿足國際公約的排放要求外,內河及沿海船舶尚未開展碳排放及大氣污染物排放檢驗。

監管分工協作不明確。我國的政府監管通常是根據管理對象進行劃分的。針對某一特定行業,一個監管部門往往集中了所有權力,對管理對象實現全面的管理。這就存在管理部門之間管轄權的重疊,形成一些管理空白。船舶碳排放既與裝備制造水平相關,又與船舶運輸管理相關。因而,船舶碳排放監管勢必涉及到工信、交通、海事、船檢等部門。目前,各部門在船舶碳排放監管方面的分工尚不明確,也未建立起協作管理機制。

標準規范不健全。為加強綠色交通標準化工作的統籌規劃,交通運輸部發布了《綠色交通標準體系》。其中,規劃了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編制技術指南、船舶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技術規范、交通運輸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編制技術要求等船舶碳排放清單編制,船舶CO2排放監測、報告、核查等相關的標準規范。但目前尚未發布實施,行業自我管理及監管仍缺乏標準規范依據。

監管技術手段缺乏。對于監管工作,要將技術手段與行政監管并重,好的技術手段需要依托行政監管落地,行政制度也需要技術手段支撐。在如今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時代,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監管的信息化是更經濟、高效的方式。

2我國船舶碳排放監管體系構建研究

船舶碳排放的特征不同于工業、生活排放源等,需創新監管理念、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建立健全貫穿船舶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監管環節的新型監管機制,不斷提升船舶碳排放監管能力和水平。本研究提出按照“組織保障體系+監管制度體系+技術支撐體系”的思路構建我國船舶碳排放監管體系。監管體系以健全的組織保障體系為基礎,落實監管責任,核心是覆蓋船舶全生命周期、系統的船舶碳排放監管制度體系,技術支撐體系是支撐船舶碳排放監管制度落實的技術保障。

2.1組織保障體系

梳理國家、省級層面船舶碳排放監管的職權劃分,研究建立以事權主管部門為監管主體,航運企業為落實主體,相關咨詢機構提供技術支撐的組織保障。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節約能源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規定對船舶能耗及排放工作事權的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營運船舶能耗及碳排放的監督管理,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監督管理全國船舶能耗及碳排放數據匯總和信息管理工作,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船舶能耗及碳排放數據收集、報告管理和現場監督檢查工作。航運企業是船舶碳排放管理,采取碳減排措施的具體落實主體。船舶碳排放監管體系的運行也離不開相關技術支撐單位的專業服務,如航運公司碳排放監測計劃和排放報告的核查、船舶CO2排放等級評定、船舶CO2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建設等。

2.2監管制度體系

從船舶全生命周期考慮,研究提出船舶碳排放監管制度清單,見表1所示。

在船舶建造階段,基于EEDI及我國行業標準《營運船舶CO2排放限值及驗證方法》(JT/T 827-2012),提出船舶CO2排放準入制度。對船舶在進入正式運營階段前所必備的條件和需要達到的要求進行規范,從而實現船舶源頭進行CO2排放監管。主要對象為新建船舶、從國際市場購置的二手船舶、以光船租賃條件租賃的外國籍船舶、國內市場其他用途轉為營運的船舶等。

在船舶營運階段,建立船舶CO2排放監測、報告、核查機制,提出監測計劃要求、規定合規的監測方式、提出報告指南及程序要求、明確核查機構及方式。通過掌握船舶碳排放基礎數據,促進航運碳減排措施有的放矢,為可能采取的市場減排措施奠定數據基礎;考慮船舶碳排放MRV工作基礎情況,適時推進航運業納入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研究制定航運業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管理制度,明確航運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要點、碳排放總量分配方案、碳定價機制、交易方案、航運企業碳排放交易監督管理措施等;提出營運船舶CO2排放等級評定制度,規定等級評定機構、等級評定依據、評定結果應用等。交通運輸部已組織開展了營運船舶能效和二氧化碳排放強度等級及評定方法研究,課題已完成驗收,雖相關標準暫未公開發布,但已具備開展國內營運船舶CO2排放等級評定工作的技術條件;建設船舶CO2排放監測平臺建設,一方面對上報的船舶能效及碳排放數據進行信息化管理,形成船舶碳排放清單數據庫。另一方面,以重點區域、重點航段為主開展船舶CO2排放在線監測,監測數據可與排放達標情況檢查工作相結合,加強船舶營運期的監管;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制度落實情況監管,提出船舶CO2排放達標情況檢查制度,明確檢查機關、檢查依據、相關要求及檢查方式。

在船舶退市階段,基于我國行業標準《營運船舶CO2排放限值及驗證方法》(JT/T 827-2012)及機動車排放市場推出機制經驗,提出船舶CO2排放退出制度,明確管理機構、退市標準及程序等。

2.3技術支撐體系

為支撐船舶碳排放監管制度的落實,提出建議研究制定的標準規范及需突破的關鍵技術清單,見表2所示。

3建議

建立穩健的船舶碳排放監管體系,可準確掌握船舶活動CO2排放數據,把好市場準入、運營管理、市場退出關,且可為實施排放標準、采取有針對性的減排技術措施及市場措施等提供堅實的基礎。航運碳排放監管的國際形勢已是步步緊逼,為兌現減排承諾,各行業減排壓力大增,為加強對航運碳減排工作的監管,增強減排措施的針對性、有效性,需加快建立我國船舶碳排放監管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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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叢巖,宋立國,潘新祥等.營運船舶主機能效和碳排放等級評定方法[J].中國艦船研究.2019,14(1):114-119.

[3]周振陽.船舶碳排放監測手段及限制方法研究[D].2015.

食品安全監管體系論文范文第5篇

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指出,2016年恰逢中國和東盟建立對話關系25周年,也是東盟共同體建成后的開局之年。我們期待與東盟各國在內的廣大新興市場國家加強交流與分享,攜手共建體現新興市場特點的保險監管體系。

他表示,中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是亞洲區域保險監管合作組織——“亞洲保險監督官論壇”(AFIR)的輪值主席,未來中國保監會將一如既往地推動AFIR成為亞太地區信息交流、區域合作、能力建設的重要平臺和樞紐,并邀請參會的保險監管機構代表派員參加中國保監會在北京舉辦的“亞洲償付能力監管與合作研修班”,促進亞洲區域保險監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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