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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律師見證書范文

2023-03-16

合同律師見證書范文第1篇

江西省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順大廈工程

基坑支護工程 業務承攬協議書

甲方: 江西省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順大廈項目部(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公司《內部承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同意以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為基礎,甲方以內部承包責任制的方式,將江西中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中順大廈工程的基坑支護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工程順利進行,訂立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第1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中順大廈基坑支護工程 工程地點:南昌市紅谷灘新區中央商務區紅谷大廈東側

承包范圍:所有基坑土釘墻,包括錨桿土釘墻約1800㎡,錨桿約1100m結算以現場實際發生工作量為準。樁間錨桿包括腰梁、帶張拉端錨桿的施工。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乙方自備機械設備包括:施工所需全部機器設備(含機

器設備進出場費用);乙方自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鋼管、鋼筋、型鋼、砼、砂、石、水泥等;

乙方負責鉆孔、鋼筋加工及安裝(含扎絲和焊條)、施工腳手架搭設、孔道灌漿、 面混凝土噴射等工作。 原材料檢測由乙方提供樣品,甲方負責送檢。

1.2開工日期:開工時間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后,甲方開工令為準。

竣工工期:自開工之日起30天內竣工驗收合格,乙方施工進度應滿足甲方土

方開挖進度要求。

1.3質量等級:合格

第2條:適用法律、法規

適用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3條:圖紙、資料提供日期和數量

3.1圖紙、資料提供日期:開工前 3 天

3.2提供工程勘察報告、工程設計平面布置圖、樁基結構施工圖各一套,地面水準、高程控制點各1-2個。

第4條甲方工作

4.1開工前,甲方應辦好開工手續,并承擔辦理手續費用。

4.2開工前3天,甲方對施工場地平整好,水、電、路開通到施工場地。

4.3開工前3天,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質勘察資料1份,基坑支護設計平面位置布置圖和結構圖1份,水準點與坐標點資料1份,施工場地周圍建設情況及保護要求。

4.4本協議約定的甲方其他工作。

第5條乙方工作

5.1乙方應在簽訂協議后立即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全部施工人員、設備必須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進場,乙方負責人必須在現場組織施工。

5.2乙方進場施工人員必須服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的調度、服從監理等有關單位人員的指導,必須文明施工,否則甲方有權視情況給予處罰。

5.4乙方進場施工人員必須在施工前認真進行安全教育并接受甲方、監理以及安全站的有關安全指導,如施工中出現安全責任事故,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賠償由此造成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并對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予以賠償。

5.5乙方負責編制土釘墻施工方案,施工開始前報送甲方,由甲方報監理單位,乙方應參加施工圖會審工作。

5.6施工期間甲方根據開挖后基坑邊坡的土質情況確定是否施做土釘,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進行施工。如因不施工土釘導致的施工質量問題,乙方不承擔責任。

5.7施工期間,乙方必須認真填好相關資料報送監理驗收。

5.8乙方應制定切實可行的施工質量保證措施,并嚴格執行,如因乙方原因導致施工質量問題,所造成的返工、補救等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5.9乙方應按國家規范要求做好砼試塊。

5.10乙方不提供稅收發票,結算時應向甲方提供工作人員工資表。

5.11 本協議約定的乙方其他工作。

第6條工期進度及延誤、工期損失的計算

6.1乙方應確保本工程按協議約定工期竣工驗收合格,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經監理、業主認可后,工期可以順延。

6.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除工期不能順延外,所造成一切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負責,且甲方有權對乙方處以人民幣2000元/天的違約處罰。

第7條:工程質量等級及檢查驗收

7.1質量等級:合格

7.2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每一單項工程完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現場代表、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簽證;驗收合格后,乙方方能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甲方接到乙方書面驗收通知4小時內未到現場,視為甲方認可已認可該項隱蔽工程,乙方繼續施工。

7.3工程檢測,由業主確定檢測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乙方無條件配合檢測單位檢測。

第8條工程價款及調整

8.1工程量計算:以設計圖紙和經甲方現場代表認可的施工記錄為依據計算工程量。

8.2打錨桿土釘墻單價按175元/㎡計算,不打錨桿土釘墻單價按150元/㎡計算,樁間錨桿按170元/ m計算,支護樁頂部鋼管土釘墻按190元/㎡計算。上述單價在協議履行過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調整。

8.3甲方現場鋼筋可提供給乙方使用,鋼筋材料款按使乙方用時鋼筋市場價結算,在乙方工程款中抵扣。甲乙雙方在使用鋼筋前,以書面形式確定鋼筋市場價。

第9條工程款支付

9.1 乙方進度款根據甲方基坑施工方案分兩段計算。

乙方完成全部工程量的50%后,甲方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工程款的70%;乙方所有工作完成且雙方辦理完畢竣工結算后,甲方支付至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90%,余款在土方回填完畢后7個工作日內付清。

9.2 支護樁頂部土釘墻單獨計算,支護樁頂部土釘墻全部完工,甲方支付乙方該部分已完成工程量的90%,余額工程款在土方回填后7個工作日內付清。

第10條竣工驗收

10.1乙方應在工程已具備驗收條件的第3天內通知甲方有關人員進行驗收。 10.2甲方接到乙方驗收通知后,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工作。

第11條工程竣工結算

11.1乙方提交竣工結算資料時間為工程驗收合格天內。

11.2甲方審定結算資料時間為接到乙方完整竣工結算資料后天內完成。

第12條 違約責任

12.1 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工期竣工的,延期超過天以上(含本數),甲方有權提

前解除本協議,本協議自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乙方之日即告解除,乙方應無條件退場,并退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賠償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損失。

12.2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協議,否則解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元。

第13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授權代表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工程款全部付清后自動終止。

第14條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5條協議未盡事宜,另行商定,簽訂補充協議。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字):乙方代表(簽字):

合同律師見證書范文第2篇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委托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擔任甲

方一案第審(仲裁或非訴訟活動)的委托代理人,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合同條款并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與的糾紛案的第審(仲裁、非訴訟活動)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對甲方的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守秘密。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或堅持顯然違法的要求時,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協議,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履行或要求撤銷合同,乙方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依法調查取證,陳述案件事實,進行辯論,提出、承認、放棄、變更或撤回訴訟請求,參加調解并進行和解,提起反訴、上訴,代收法律文書以

及。(①甲方不授權乙方的權限,應在本合同中進行刪除;②具體的授權范圍,可由甲方與指派的承辦律師在授權委托書中書面進行確定;③甲方與乙方承辦律師簽訂授權委托書以后,視為認可乙方指派的律師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六、根據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日內先向乙方繳納代理費____ 元。如甲方不能按時支付代理費,乙方有權中止或終止本合同的履行,已收費用不予退還。 因律師辦案需要產生的調查、差旅、住宿、復印等辦案開支,有甲方按實際支出負擔因甲方不負擔上述費用導致律師辦案受阻的,乙方有權中止或終止本合同的履行,已收費用不予退還。

七、甲方在收到一審判決(仲裁)文書后的第三個工作日內,應按一審判決(仲裁)文書確定的所得款項的數額,按%向乙方補交代理費用;

甲方在收到二審判決(仲裁)文書后的第三個工作日內,應按判決(仲裁)文書確定的所得款項的數額,按%向乙方補交代理費用;

如甲方一審(仲裁)勝訴,二審(訴訟)不委托乙方進行代理的,甲方應按一審(仲裁)文書確定的所得款項的數額,按%向乙方補交代理費用;

如甲方分期收到判決(仲裁)文書確定的款項,甲方應在受到每筆款項后的第三個工作日內,按所得款項的數額,按%向乙方補交代理費用;

通過非訴訟活動甲方權利得以實現的,甲方應在受到每筆款項后的第三個工作日內,按所得款項的數額,按%向乙方補交代理費用;如甲方分期收到款項的,甲方應在收到每筆款項后的第三個工作日內,按所得款項的數額,按%向乙方補交代理費用;

前款所規定的數額,如落實為實物的,甲方應按實物的市場價格,依照上述約定(按市場價格

的%),向乙方補交代理費用,估價費用由甲方先行墊付,與乙方各半負擔,在乙方所得的費用中扣除。

甲方不按上述約定,向乙方補交代理費用的,除應按上述約定向甲方補交代理費用以外,還應按乙方所得款項的20%再向乙方承當違月約賠償責任。

因甲方的請求未得到法律的支持,乙方依照本協議第六條所收取的費用,乙方不向甲方退還。

因甲方的部分請求未得到法律的支持,乙方依照本協議第六條所收取的費用,乙方不向甲方退還,甲方按得到支持部分所確定的款項的%向乙方補交代理費用,如甲方得到支持的權利落實為事物的,按本條第六項的約定處理。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后甲方依照本協議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第六條規定的費用之日起生效,至本案審終結止(審結的方式包括: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九、特別提醒:

特別提醒一:

因本合同在甲方的利益得以實現以后,甲方向乙方補交的代理費用數額較大,故提醒甲方在簽訂本合同前仔細閱讀或向乙方做詳細咨詢,慎重簽訂。

特別提醒二:

①自本合同簽訂后,甲方自行與對方當事人和解或撤回訴訟、仲裁、非訴訟活動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甲方除不得要求乙方退還該費用以外,還應按照與乙方在訴狀、仲裁申請書或筆錄中確定的請求款項的數額,按%向乙方補交代理費用;

②甲方向乙方或乙方指派的承辦律師提交證據原件的,應當向乙方索要憑證。

十、如一方要求變更協議條款,需再行協議并訂立書面協議或以相關筆錄確認。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甲乙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一、其他:

甲方:乙方:

簽訂時間:年月日簽訂時

合同律師見證書范文第3篇

甲方:_________,男,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___市_____縣

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___市____縣

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區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楹笥赺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兩女一兒,名

。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1、女兒、兒子

,均由女方護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由甲、乙雙方分攤,女兒已成人,古無需支付撫養費;男方每月應支付兒子撫養費(包括醫療費、教育費、保險費)____________元,男方應于每月的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轉帳到女方指定的______銀行帳戶內,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條約定的撫養費,可以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以及生活消費水平的變化作適當的調整,具體調整數額,有雙方另行協商。

本條約定的撫養費,僅是指一般的生活和教育需要費用。如兒子/女兒因特殊情況需要有重大支出,除緊急其概況外,女方應提前通知男方,由雙方協商確定支付比例。

2、撫養費支付時間和方式,如果一方不能夠按時支付的,每天加收3%的賠償金;

3、撫養費支付到學籍完成,確實有必再撫養的,雙方協商確定數額和支付

1 時間;

4、離婚后一年內子女戶口遷到____方,另一方應協助配合辦理,如果不配合辦理,則賠償經濟損失_________元人民幣;

5、離婚后_____方戶口應在自離婚之日起一年內遷出,如果超過該時間仍未遷出的,則按日支付補償金________元;

6、離婚后,一方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不得改變女兒的姓氏,擅自改變的,應及時恢復原來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賠償金___________元;

7、女方應悉心撫養女兒,不得有虐待、遺棄、家庭暴力等行為;

8、男方每個月可以在不影響女兒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女兒_____次,但應提前通知女方,也可以到學校探望,每周可與女兒共同生活____天,寒暑假可以共同生活______天,女方有協助的義務;

9、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對女兒身心健康有損害行為的,將視為放棄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直接撫養權或中止、取消探望權。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___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甲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給乙方;

2、房屋:

⑴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____路

住房的所有權歸

方所有;另有位于上饒縣董團鄉

的房子歸

方所有;

⑵夫妻婚后購有坐落在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____路_______住房一套,合同價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現值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購房時以甲方為主貸人貸款___________萬元,現尚剩余貸款本金____________萬元。該房購買時首付__________萬元,首付款來源于__________________?,F協商該套房產歸

所有,

方有義務自離婚之日起配合

方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以及產權變更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

2 費由雙方平均承擔。相關變更手續辦理完離婚手續后即予以辦理。若由于

方不予配合乙方辦理房產轉移而給

方帶來的不必要的損失,

方必須賠付 方___________萬元;

⑶辦理完相關變更手續后, 方應將原按揭合同的每月應交款項在每月________日前足額向乙方繳交,若不按時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數額的_____%支付逾期違約金;

⑷房內物品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歸甲方所有。

3、汽車:

4、其他財產:

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權和債務,如任何一方對外負有債權的,無論何時發現,另一方均有權平分;如對外負有債務的,則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雙方承諾在本協議簽署之前,均沒有隱匿或轉移共同財產的情形。如一方違反該承諾,隱匿或轉移共同財產,則另一方不僅有權全額獲得被隱匿或轉移的財產,同時還有權要求對方支付與所隱匿或轉移財產相等數額的賠償。

六、離婚后,一方不得干擾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不得有故意損壞另一方名譽的行為,否則承擔違約金_________元。

七、雙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協議書,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情形。

八、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部門保留一份。在

3 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生效。

九、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男方(甲方):

女方(乙方):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律師見證書范文第4篇

為期兩年零七個月的官司輸了,福建富豪陳發樹的22億元現金躺在云南紅塔集團賬上,法院除了判決紅塔集團發還本金,陳發樹望眼欲穿的云南白藥股權一股也沒有拿到,只拿到750多萬元的利息。

2014年7月26日,云南白藥發布《關于云南紅塔集團有限公司與陳發樹因股權轉讓糾紛訴訟案件進展的公告》。7月23日上午,紅塔集團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終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陳發樹收購云南白藥股份一案終于塵埃落定。

毫無懸念,陳發樹輸了官司。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云南紅塔集團向陳發樹返回2,207,596,050.22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標準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其中200,000,000元從2009年8月20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2,007,596,050.22元從2009年9月16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當然,作為終審判決,最高法院駁回了陳發樹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個時間跨度如此漫長的官司,一起典型的民企狀告國企的案子,盡管人們一開始就對結果有了今天的預判,陳發樹的官司到底有沒有機會絕處逢生,他到底輸在哪里?

輸因之探:理差還是技差

陳發樹購買云南紅塔所持云南白藥股權的糾紛案從2011年12月8日起訴,到2014年7月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歷時兩年零七個月之久終于落下帷幕。

一審敗訴、二審仍然敗訴,這場引起廣泛關注的交易標的達22億(按爭議股份的價值計算當事人的實際權益遠遠高于此金額)訴訟案,其完敗的結果并未出乎包括陳發樹本人及訴訟團隊在內的大多數人所料,而支撐他們判斷的依據無外乎兩條,一是兩者之間勢不均等,陳發樹為民營企業家,雖然身家不菲,但面對國字背景的央企仍然顯得勢單力??;二是合同基礎不好,陳發樹與云南紅塔簽訂了一個權利與義務極不對等的《股份轉讓協議》。依此而見,官司不用開打,敗局已定。

打官司無非是為爭取民企與國企平等保護、維護契約精神之戰。為此,陳發樹安排下屬在全國范圍內物色律師,接觸了30多家知名律師事務所,最后由陳發樹本人親自圈定知名律師和法學教授作為訴訟代理人。此外,陳發樹還遍邀民法和行政法權威咨詢如何打這場官司,這種為信念而戰的精神實屬可嘉。

許多人認為輸了官司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平等保護并未落實,契約精神并未得到尊重。這樣的結論對沒有能力深入研究案情的人特別是非法律人來講可以理解,而對于臨危受命幫助陳發樹打官司的律師團隊來講就有點不太恰當,因為打官司靠的不是理念,而是需要在中國現行的法理和法律框架內,挖掘出支撐其訴求的實實在在的法律和法理依據。

縱觀陳發樹案,盡管原告的勢不如人、契不如意,敗局似乎與生俱來,但是如果其律師團隊對法律及法理有深刻洞見的話,不是沒有絕處逢生的機會??上У氖?,當筆者看到媒體報道的陳發樹的訴訟請求時,一聲嘆息,原告的律師團隊沒有跳出常人思維,沒有挖掘出絕處逢生的通道。

輸因之辨:無實質意義的請求

為什么說看訴訟請求就知道輸贏呢?因為訴訟請求表明了原告請求法院強制被告必須做什么的意愿,法院能否支持,取決于該訴訟請求是否有合同依據或法律依據。如果被告已經履行了合同約定義務的話,那么原告再提出同樣的要求則屬于毫無實際意義的訴訟請求,其結果必然是被駁回。

先請看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確認《股份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并判令云南紅塔全面繼續履行《股份轉讓協議》;要求確認令云南紅塔違約,并判令其立即采取完善申報材料、催請審批等補救措施;要求判令云南紅塔將所獲股息11,846,504.16元及其利息和轉增股份19,744,173.6 股賠償給陳發樹,并賠償其他損失,包括利潤分配、派送紅利、資本公積轉增股份等權益損失。

再請看一下被告的合同義務:在甲方(云南紅塔)收到乙方(陳發樹)的全部款項后,甲方應當及時辦理與本次目標股份轉讓有關的報批等法律手續;如協議得不到相關有權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甲方將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不計利息退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協議自乙方收到甲方退還的全部款項之日解除。

對照原告的訴訟請求與被告的合同義務,筆者認為,除了確認協議有效的請求有實質意義外(從訴訟技巧角度看,如果對方對合同效力從未提出異議的話,乙方沒有必要主動提出確認合同效力的請求,因為合同效力是不言而喻的),其他的訴訟請求或是無實質意義,或是條件尚未成熟。

首先,要求判令被告紅塔集團全面繼續履行《股份轉讓協議》,到底應該履行什么呢?按照原告的說法就是立即采取完善申報材料、催請審批等補救措施根據協議。但是,證據證明被告已經履行了上報義務,就在協議簽署的第二天,云南紅塔就向其上級單位云南中煙遞交了報批手續。其后,協議的履行進入了沒有時間約束的漫長轉報、等待期間。在這種情況下,原告通過訴訟要求被告重復履行報批義務毫無意義。特別是在中煙總公司已經明確不同意轉讓股份的情況下,被告根本無法重復履行報批義務,更無權要求其上級單位——中煙總公司“收回成命”,將協議轉送到財政部。

其次,要求確認被告違約,別說法院,就是非法律專業的人都可以看出來被告的義務就是上報協議,被告已經履行此義務,怎么可能確定違約。最后,有關利潤分配、派送紅利、資本公積轉增股份等權益只有在股份已經從云南紅塔轉到陳發樹的名下之后才能請求,所以在本次訴訟中根本不可能解決。

那么一審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又是什么樣的態度呢,除了支持確認《股份轉讓協議》有效之外,對于其他訴訟請求一概駁回。一審判決認為:本案的股份轉讓只有在獲得有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同意后方能實施,但目前,本案的《股份轉讓協議》并未獲得有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因此,對陳發樹訴請判令云南紅塔繼續全面履行該《股份轉讓協議》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陳發樹方并不認同一審法院的觀點,認為云南紅塔轉讓云南白藥股份屬于財政部規定的應上報財政部審批的情形,中煙總公司應報財政部審批。無論云南紅塔還是中煙總公司,逐級上報是義務,審批權力應由財政部行使。

陳發樹的代理律師還抨擊一審判決,一審判決錯誤地理解陳發樹的一審訴訟請求,混淆了陳發樹訴請判令紅塔有限公司全面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中“履行合同所有報批手續”和“批準后配合辦理股份過戶手續”兩個不同義務,按其錯誤理解“全面繼續履行合同”就是“配合辦理股份過戶手續”,判決駁回陳發樹訴請判令紅塔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所有報批手續”的義務(即將本案《股份轉讓協議》報送財政部審核批準)的訴訟請求,實屬判非所請?;诖?,陳發樹方在上訴請求中進一步主張,要求被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就本案股份轉讓事項報送至財政部審批。

綜合分析原告的訴訟請求可以看出,一審法院的上述判決并非像原告律師所稱“判非所請”。因為原告律師對一審判決的指責及對“全面履行”的解釋與其要求賠償利潤分配、派送紅利、資本公積轉增股份等權益的訴訟請求相互矛盾,這些請求是建立在股權已經確定轉讓給陳發樹的基礎之上,如果按照陳發樹的代理律師所說,“全面履行”是指將協議報送到財政部的話,那么在批與不批尚不能確定的情況下,請求股份權益賠償的條件尚未成熟。

據媒體報道,法官在二審庭審過程中向陳發樹的代理律師提出了一個假設,如果財政部最后沒有批準這項股權交易,那將會怎樣?陳發樹的代理律師回答,那要看財政部不批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就自認倒霉,但云南紅塔同樣有責任,將會向云南紅塔提出違約訴訟。

從律師的上述回答可以得出兩個結論:第一,按照陳發樹代理律師涉及的訴訟策略,其訴訟請求完全是撞大運,他們企盼的最高一級國資機構“圣明”,而不是合同本身可執行性。如果按照陳發樹方面的這個打法,這個案子根本就不可能成為相當多的輿論以及陳發樹方面所認為的是驗證法院對國企是否存在袒護的案件。還可以再做一個假設,假設買方不是陳發樹而是一家國企,其打法也與陳發樹相同,法院判決的結果不會與陳發樹當原告的結果有本質的差別。所以,陳發樹在這個案子中輸了,不要怪法院,也不要認為合同簽的不好(當然合同確實簽的不好,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案子必然要輸),而是輸在訴訟策略設計不當上。

破解之策:請求什么與誰是責任主體

也許有人會問,你說原告訴訟請求設計不當,那么原告應該請求什么?筆者認為,應該請求締約過失賠償責任。人們會進一步追問,笑話,《股份轉讓協議》已經成立,哪來的締約過失賠償責任?再說,批準單位又不是協議當事人,追究誰的過失責任。問得好!這兩問,問到了本案爭議的要害。如果能夠回答,陳發樹則有可能絕處逢生。

誰是責任主體?

這個問題始終困擾著陳發樹的律師團隊。轉股進行不下去,癥結在中煙總公司。而中煙總公司既不是《股份轉讓協議》的當事人,也無必須批準的法定義務,所以無法追究中煙總公司的責任。無奈之下,陳發樹的律師團隊請求法院將中煙總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但一審法院以“并不是該協議的當事人,且《股份轉讓協議》也未約定三單位的權利義務”為由不予準許。

陳發樹上訴時,仍然提出同樣的請求,但是二審法院也未支持。其實,法院的態度可以理解,如果通知中煙總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又如何判定其責任呢?如果判定其批準這單交易,無合同和法律依據;如果判定其必須將《股份轉讓協議》上報財政部,也無合同和法律依據。

陳發樹的代理律師提出,《財政部關于煙草行業國有資產管理若干問題的決定》(財建[2006]310號)規定兩億元以上多種經營資產轉讓應報財政部審批,所以中煙總公司必須將《股份轉讓協議》上報財政部。這一主張是原告律師對法律的自我理解,與中國現行的國資管理制度并不一致,中國的國資管理實行產權變動審批制,也就是說,只有在產權變動時,才需要經有權機構審批,產權維持原狀態則無需審批。

就本案而言,中煙總公司原想出售云南紅塔持有的云南白藥的股份,后來改變了主意,不再想出售了,也就是說產權不變動了,自然就沒義務將原想法再上報財政部。除非財政部自己想出售這一資產,要求中煙總公司上報。所以,陳發樹的律師團隊將扭轉被動局面的希望寄托在將中煙總公司作為第三人拉進訴訟中,沒有什么實際意義。退一步講,即使將財政部作為第三人拉進訴訟也只是一種“賭博”,并無法律強制力,假如財政部不批,陳發樹的律師團隊仍然是無可奈何。

總之,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挖掘出如何讓有權批準機構成為責任主體。對此,陳發樹的律師團隊冥思苦想,就是找不到破解之路。敢問路在何方?路在腳下。你距離取勝目標僅三步之遙。

第一步:分解國家的雙重職能。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4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第6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從上述兩條規定可以看出,國家具有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雙重職能,行使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行為屬于行政管理行為,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的行為屬于民事行為。

因此,涉及國有資產轉讓之類的行為,不管是以政府機關名稱做出,還是以國有企業名稱做出,都是一種民事主體行為。本案訴訟過程中陳發樹方對中煙總公司不同意轉讓的批復試圖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來救濟,實際上是沒有弄清國家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出資人兩種職能的區別,即使不同意轉讓的批復是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或者財政部做出,也應該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而非行政訴訟程序來救濟。

第二步:揭開國有資產出資人的面紗。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3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镀髽I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或者批準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第9條規定:所出資企業研究、審議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決定其他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事項。

財政部《國有煙草行業國有資產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財建[2006]310號)第1條規定:關于煙草單位國有產權有償轉讓問題,中國煙草總公司所屬煙草單位向非煙草單位的產權轉讓,主業評估價值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多種經營在2億元以上(含2億元)的,由各單位逐級上報中國煙草總公司(國家煙草專賣局),由中國煙草總公司(國家煙草專賣局)報財政部審批。

從上述規定看,無論是一般企業還是煙草企業,其自身均無權決定所持國有資產的轉讓,需要上級有權機構批準。這樣一種國有資產持有單位與轉讓批準單位之間的關系,從法理上講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中委托關系,即國有資產持有單位受上級單位之托將所持有的國有資產轉讓給第三人。這種委托關系應當受《合同法》的調整。中國《合同法》第403條第2款規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第三步,劍指責任主體。

就本案而言,云南紅塔與其各上級單位之間是多層國有資產受托關系,云南紅塔是受其上級單位的委托轉讓所持有云南白藥的股份的,其各上級單位都是委托人,終極委托人是財政部,其余的都是轉委托人。那么陳發樹受讓云南白藥股份受阻,是選擇財政部還是選擇中煙總公司作為轉讓行為的相對人呢?

筆者認為應當選擇中煙總公司作為行為的相對人。因為,雖然財政部是終極委托人,但是本案轉讓行為并未上報到財政部,財政部對此項轉讓并行使委托人的權利。此項轉讓是由中煙總公司以《關于云南紅塔集團有限公司轉讓所持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項的批復》(中煙辦[2009]9號)的形式逐級委托到云南紅塔,由云南紅塔公開征集股份受讓方。

在云南紅塔與陳發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并逐級上報到中煙總公司后,中煙總公司并未在一個合理期間(國有資產轉讓法律并沒有規定審批期限,這里講的合理期間是指合同法上的期間)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復,而是在擱置兩年零四個月之后才作出《關于不同意云南紅塔集團有限公司轉讓所持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項的批復》(中煙辦[2012]7號)。因此,作為委托轉讓行為的第三人的陳發樹選擇中煙總公司作為相對人是有合同、法律和事實依據的,中煙總公司是股份轉讓交易受阻的責任主體。

拖延批復的代價

雖然根據委托合同關系原理,委托合同的第三人可以以委托人作為相對人而主張股權轉讓交易中權利,但是基于契約自由原則,出賣人(包括委托人及受托人)有出賣其財產或不出賣其財產的自由。在本案中,云南紅塔已在《股份轉讓協議》中已經明確表達了轉讓方案只有等到有權機構批準后才能實施。換句話說,也就是有權機構可以批、也可以不批這單交易。對于這一點,作為買方的陳發樹是清楚的。不能因為有權機構不批,就要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有權機構存在著過錯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到本案,根據本案情節,陳發樹又該怎樣追究中煙總公司的責任呢?

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從合同的類型說起?,F實案件中,很少有律師在處理案件時會考慮合同類型問題。為什么呢?一是因為絕大多數案件的合同都是單一類型,不需要區分合同類型;二是需要區分類型的合同都比較隱形,即使是合同當事人也沒有意識到自己簽訂的合同不是其預想的合同,而是另一類合同。如果簽合同時沒有意識,打官司時仍沒有意識,那么其訴訟請求或是沒有實際意義、或是缺乏合同依據支持。這些律師只能應對一目了然的案件,對于那些類型隱身的合同,既沒有意識,也沒有能力去挖掘。本案的癥結之一就屬于后一種情形。

就合同類型分類而言,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如果以“標的”為標準,合同可以分為買賣、租賃、承攬、委托等若干類型;如果以“意圖”為標準,合同可以分為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前者如認購書、意向書、備忘錄等,后者就是以標的劃分的各類合同。就本案合同類型而言,筆者認為它應屬于買賣合同中的預約合同,而不是本約合同。為什么呢?這是因為本案協議當事人履行的義務不是將股權過戶給賣方,而是履行將買賣條款向上報批義務。也就是說,股權買賣行為并不確定,批準了就賣,不批準就不賣。

也許有人會說,本案協議具備了《合同法》規定的基本條款,有標的、有數量、有價款,怎么變成預約合同呢?是啊,當事人這樣想,代理律師也是這樣想。那么,怎樣區分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呢?最主要的一條就是看合同當事人的終極義務,就買賣合同而言,買方的終極義務是支付價款,而賣方的終極義務是交付標的物,如果其中任何一方的終極義務不屬于上述義務的話,那么其合同肯定不是本約合同;如果合同中有在什么時間、什么條件下簽訂正式合同,或者合同待股東、上級部門批準后執行的條款,這樣合同就屬于預約合同,盡管該合同含有本約合同必備的基本條款。

實踐中,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大都以兩份獨立的合同文本出現,這樣的合同類型好辨別,如認購合同為預約合同,具有交付標的物的買賣合同則為本約合同;個別情形,也有合二為一文本,如合同待批準后執行,在得到批準之前,當事人履行的是報批義務,在得到批準后,當事人無需另行再訂立本約合同,合同自動轉為本約合同。這類合同屬于隱形預約合同,一般不易察覺。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預約合同不等同于附條件生效合同,附條件生效合同屬于尚未生效的合同,合同不具有履行性;而預約合同則屬于生效合同,合同具有可履行性,只不過履行的標的是為本約合同訂立奠定基礎的條款。

根據上述分析,再看本案協議中對合同類型起決定作用的關鍵條款?!豆蓹噢D讓協議》約定:在甲方(云南紅塔)收到乙方(陳發樹)的全部款項后,甲方應當及時辦理與本次目標股份轉讓有關的報批等法律手續;如協議得不到相關有權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甲方將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不計利息退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協議自乙方收到甲方退還的全部款項之日解除。請注意,正是這一條款,將《股份轉讓協議》定格為預約合同。再請注意,正是《股份轉讓協議》第30條關于“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須獲得有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同意后方能實施”的約定,表明如果得到批準,雙方無需再另行訂立協議,《股份轉讓協議》自動轉為本約合同。當然,如果得不到批準,《股份轉讓協議》則無法轉為本約合同,《股份轉讓協議》自動解除。

到此為止,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就是陳發樹方面壓根就沒有想到《股份轉讓協議》的合同類型問題,看不出《股份轉讓協議》本是一個預約合同,將一個預約合同要求像本約合同那樣去履行,根本不可能實現其獲得股份之目的。其要求將《股份轉讓協議》報到財政部去審批,其結果仍然不確定。任何一個合同,其履行結果都必須是確定的,無論是預約合同還是本約合同,只不過確定的目標不同而已。陳發樹方在訴訟請求(包括上訴請求)中要去法院判令被告云南紅塔繼續履行上報義務,漫說兩審法院都沒有支持其訴訟請求,就是支持了訴訟請求也沒有實際意義。

當然,有權批準這單交易的國資監管機構如果予以批準,皆大歡喜;如果不予批準,一般情況下無需承擔責任,有些情形則需要承擔責任。為什么說一般情況下無需承擔責任,是因為《股份轉讓協議》并未約定審批時限,目前有關國資監管的法律、法規、規章也未規定審批時限,因此只要有權機構在一個大家公認的相對合理的期間(比如在收到協議的三至六個月)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的話,其無需承擔責任。但是,如果無視購買方的正當利益,超長期拖延批復,在這種情況下就要承擔責任了。

《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從紅塔集團轉讓股權的過程看,紅塔集團在近一個月的期間內,通過云南白藥連續三次發布公告要轉讓其持有的云南白藥的股份,而且這一轉讓行為是根據中煙總公司調整產業結構方案并經上級單位批準發布,并嚴格篩選買受人;買受人陳發樹也是經過慎重考慮,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也就是預約協議,并依約一次性將22億元真金白銀打到紅塔集團賬上。雖然因中煙總公司沒有批準轉讓,因而使預約合同不能轉變成本約合同,但其是在預約合同簽訂后的兩年零四個月之后才告知買受人股份不賣了。

購買上市公司的股份其價格確定是一件非常簡單的申請,批準單位在已經作出批準轉讓意向決策后,對轉讓協議的審批時間極大地超出了合理界限。公平地講,將這種行為定性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該沒有什么疑問。雖然有權單位可以不批準這單轉讓,但是如果濫用其權力,過度拖延,其締約過失責任在所難免,這就是拖延批復的代價。

合同律師見證書范文第5篇

律師服務收費合同

(分期、風險收費版)(下稱“甲方”)因一案(事),委托

福建義全律師事務所(下稱“乙方”)代理,雙方訂立了《委托代理合同》【()福義所字第號】,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福建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結合本案情況,訂立如下律師服務收費條款供執行。

一、雙方選定下列第項方式支付律師服務費。

(一)分期支付律師費:

甲方分期支付律師代理費,此費用由乙方包干收取,日后不結算。

1、簽訂本合同當日支付第一期律師代理費元(小寫¥);

2、于年月日支付第二期律師代理費元(小寫¥);;。

(二)固定收費加風險律師收費:

1、簽訂本合同當日支付第一期律師代理費元(小寫¥),此費

用由乙方包干收取,日后不結算;

2、

二、律師辦案過程中,所必須的辦案雜費,包括在泉州市范圍辦案支出的交通費、食宿費、

通訊費、在乙方(律師事務所)處的復印和材料費,由甲方另行支付給乙方(律師所)。

三、律師辦案過程中,所發生政府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費、在乙方(律師事務所)之外

的復印費、鑒定費、翻譯費等,由甲方另行支付,律師應提供合法支付票據。

四、如承辦律師超出泉州市范圍異地辦案的,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通訊費等,甲方應

向律師預支,辦結后由律師與甲方自行結算。

五、乙方承辦律師不得私自收案、收費,甲方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應當直接交付乙方(律

師所)。甲方如委托承辦律師代交費用的,應及時向承辦律師索取乙方出具的收費票據。

六、乙方因合理原因終止代理關系,有權收取已完成工作的相應費用;非因乙方過錯,或

甲方提前終止代理關系,乙方已收取的費用不予退還。

義全律師事務所()福義所字第號

七、本合同是雙方訂立《委托代理合同》之附件,同具法律效力。

八、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條約定時間支付律師費的,則視為甲方違約,乙方可以單方終止本合同,停止相關的代理工作,由此引起的損失、后果由甲方自負;同時,甲方須按照應付而未支付律師費的2倍承擔違約責任;2倍違約金不足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則甲方還應負賠償損失責任。

乙方的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約定甲方應付的律師費,辦案所須的交通、通訊、食宿費用,政府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費、復印和材料費、鑒定費、翻譯費等等。

九、本合同適用于民事訴訟代理、非訴訟代理。

十、因本合同引發爭議的,由泉州仲裁委員會管轄處理。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限自訂立之日起至本案本審(或本階段)委托的法律事務辦理終結(如判決、裁定、裁決、調解、案外和解、撤銷訴訟、委托事務辦結等)止。

十二、其他約定:。 (本條僅限于對本合同第

二、

三、四條律師辦案雜費及其他辦案費用如何承擔的約定) 十

三、重要提示:

1、本合同劃線部份可以手工填寫,如無內容則填“無”或用斜線劃掉,不能空白;

2、手填文字的效力與印刷文字的效力相同;

3、本《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有正、背二頁。

甲方(簽名或蓋章):乙 方:福建義全律師事務所

代表人:主任:李琴聲

聯系人:地址:泉州豐澤商城綜合大樓8層 聯系電話:開戶行:泉州建行豐澤支行

地址:帳 號:3500165600705250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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