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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事故認定處理表范文

2023-10-06

教學事故認定處理表范文第1篇

一、教學事故認定 1. 教學準備

1.1 校歷、作息時間表、課程表制定

校歷、作息時間表、課程表由教務處負責制定。

凡未按規定時間完成,影響工作,責任人計一次一般教學事故。 1.2 教學進程表制定及任課教師安排

教務處根據實習教學進程表制定新學期教學進程表;根據課程設置安排新學期授課教師,填寫授課通知書并下發任課教師。

凡未按規定時間完成,影響工作,責任人計一次一般教學事故。 1.3 課程表領取

凡未按規定要求領取課程表,責任人計一次一般教學事故。 1.4 調課

教師應按課表上課,嚴禁私自調課。

未經教務處同意擅自調課者,每次計一次教學失誤;影響教學,計一次嚴重教學事故。 1.5 教 材 1.6.1 教材訂購

教材一年兩次征訂。每年6月20日前完成征訂秋季教材工作; 12月20日前完成征訂春季教材。

凡未按規定時間完成,影響教材征訂,責任人計一次嚴重教學事故。 1.6.2 教材發放

未按規定領取教材,責任人計一次一般教學事故。 1.7 教學設施

教務處所屬教輔科室(電教室、計算機房、實驗室、器材室等)負責設備維

護、教學準備等工作,總務處負責材料購置工作。開學前完成教學準備工作,保證教學秩序正常進行。

凡未按規定時間完成,責任人計一次一般教學事故;影響教學,計一次嚴重教學事故。

1.8 授課進度計劃 1.8.1編制

《授課進度計劃》由任課教師根據課程教學大綱、教材和《教學進程表》按學期編制?!妒谡n進度計劃》必須在期初一周內完成,經教研組審核、教務處審批后執行。

凡《授課進度計劃》未按規定時間上交,一周內計一次教學失誤;一周以上計一次一般教學事故失誤;無《授課進度計劃》,計一次重大教學事故。 1.8.2 授課進度計劃實施

實際授課進度與《授課進度計劃》相差一周以上(不含一周),計一次教學失誤;二周以上計一次一般教學事故。 2. 教學環節 2.1 備 課

教師應掌握本課程教學大綱,根據《授課進度計劃》編寫教案。每二學時編寫一個教案,教案首頁填寫規范,教學過程設計合理。開學前應提前寫好兩周教案,學期中應提前寫好一周教案。

凡教案編寫不規范、未按要求提前編寫,每查實一次計一次教學失誤;教案編寫質量較差,每查實一次計一次一般教學事故;凡沿用舊教案上課者,每查實一次計一次嚴重事故;凡無教案上課者,每查實一次計一次重大教學事故。 2.2 課堂教學

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課程教學的深度、廣度和教學重點、難點,嫻熟運用基本教學技能。根據教學目標、教學內容和學生實際水平等運用正確的教學方法,重視運用現代教育技術,實現現代教育技術與課程的整合。 凡出現下列情況者,均按教學事故處理:

(1)上課遲到、早退(以鈴聲為準)5分鐘以內者,每次計一次教學失誤;5分鐘以上或授課中途擅自離開課堂者,每次計一次一般教學事故。

(2)曠課一節,計一次嚴重教學事故;曠課二節,計一次重大教學事故; (2)授課教學目標不明確、重(難)點不突出、組織教學混亂、教學技能及教學效果差、學生反映強烈者,每次計一次嚴重教學事故; 2.3 作 業

作業應依據教學目標設計,周作業量約為周學時數的1/3—1/2為宜。教師應認真、及時批改作業,不合格作業要訂正。

凡作業少于規定作業量或批改不認真(未批注時間、對錯、沒有成績、訂正之類等),每次計一次教學失誤;作業未布置或作業未批改每次計一次一般教學事故;三次以上作業未布置或作業未批改每次計一次嚴重教學事故。 2.4 輔 導

課外輔導是課堂教學的延續和補充,它包括課外輔導、答疑、指導學生閱讀和對缺課學生補課等內容。輔導應滿足不同層次學生的需要。

凡教務處安排的輔導課,教師應認真執行,要求與正常授課一致。否則按本規定2.2處理。 2.5 考 核 2.5.1考試命題

成績考核是教學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任課教師必須認真進行考試命題(A、B卷)。題型設計科學,試題合理覆蓋教學內容, 難易適當,份量適中,并附題解和評分標準,在考試前十天上交教務處。

未按規定時間上交試卷,計一次一般教學事故;影響考試計一次重大教學事故。

2.5.2考試安排及教師巡考

(1)教務員在考試前三天做好考場和監考教師安排等工作。 (2)監考人員必須根據考試安排監考。

考試安排未按規定時間完成,計一次一般教學事故;影響考試計一次重大教學事故。

監考人員未根據考試安排監考或監考不認真,按本規定1.4或2.2處理。凡監考人員幫助學生作弊,計一次重大教學事故。

(3)主考教師在考試時沒有及時在考場巡視,每次計一次一般教學事故;無

故缺場者,每次計一次嚴重教學事故。

(4)監考人員考試結束后應按規定將試卷送交主考教師,違者每次計一次一般教學事故;造成不良后果者,計一次重大教學事故。 2.5.3 成績評定

評卷教師應該根據評分標準,仔細批閱,認真判分。任課教師要根據學生成績評定要素評定成績。

凡未按規定批閱或未按學生成績評定要素評定成績,計一次重大教學事故。 2.5.4成績上報

任課教師在考后三天內將《成績登記表》和《試卷分析》上交教務處;班主任在考后一周內將班級《成績匯總表》上交教務處。 凡未按規定時間上報學生成績,計一次一般教學事故。 3. 其它 3.1 實 驗 3.1.1 實驗保證

實驗室管理員必須制訂《實驗安排計劃表》,同時做好實驗前的準備工作。 實驗室管理員凡未按規定要求做好實驗前準備工作,每次計一次一般教學事故;未制訂《實驗安排計劃表》,計一次嚴重教學事故。 3.1.2 實驗課開設

授課教師要根據教學大綱要求,完成實驗教學任務。指導學生完成實驗報告,并批閱和總結。實驗開出率不低于100%。

未按大綱要求開設實驗(設備存在問題不計)或實驗開出率不低于100%,計一次嚴重教學事故。 3.2 教研與教改

教師要積極開展教學研究,形成教學改革的良好氛圍,根據教學改革目標及教學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教學反思,研究教材教法,解決本校教學存在的實際問題,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

(1)不按要求參加教研活動或在教研活動進行時遲到早退者,每次計一次教學失誤。

(2)無故不參加教研活動,每次計一次一般教學事故。

3.3 師德規范

教師應帶頭遵守師德規范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完成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 (1)凡違反職業道德,向學生索要錢物、體罰學生,經查屬實,每次計一次嚴重教學事故;造成嚴重后果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2)凡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安排,給教學工作帶來一定損失和影響,每次計一次嚴重教學事故;

(3)干擾教學工作,無理取鬧,造成嚴重影響,每次計一次重大教學事故。

二、教學事故處理

1、對教學失誤的教師,除批評教育外,每次扣除其相應課時津貼標準的一課時津貼,一學期累計3次教學失誤,作為教學事故處理,并視其情節和后果確定事故性質。

2、對發生一般教學事故的教師除批評教育外,每次扣除其相應課時津貼標準的三課時津貼。

3、對發生嚴重教學事故的教師,除進行通報批評,每次扣除其相應課時津貼標準的五課時津貼。

4、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教師,除進行通報批評、書面檢查外,每次扣除其相應課時津貼標準的十課時津貼。

教學事故認定處理表范文第2篇

為了進一步加強教學管理,維護良好的教學秩序,營造良好的教學氛圍,提高教學質量,減少和杜絕教學差錯及教學事故,根據學院現有情況,決定對《盤錦職業技術學院教學與教學管理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2008)》文件進行修訂,現規定如下。

一、教學差錯、教學事故的界定

教學差錯和事故是指由于任課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教學服務人員及各級教學和教學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直接或間接責任導致正常教學秩序、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受到影響,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或事件。

根據發生的情節和造成的后果,教學差錯及事故可被認定以下四個等級: 教學差錯:指失誤或其他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或事件;

教學事故:指較重大失誤或其他因素造成的較嚴重不良后果的行為或事件; 重大教學事故:指人為因素造成的影響嚴重不良后果的行為或事件; 特大教學事故:指人為因素造成的影響特別嚴重不良后果的行為或事件。

二、教學差錯、教學事故的認定

(一)教學差錯

1、上課遲到、擅自提前下課5分鐘之內的;

2、未按規定上交課程教學進度表;

3、教師上課時使用手機通訊;

4、擅自請他人代課;

5、不按教學大綱、教學日歷要求布置作業、批改作業(實習/實驗報告)或輔導答疑;

6、未按正常程序征訂教材或擅自更換教材;

7、無故不參加教研活動;

8、不按要求指導實習,畢業實習報告質量低劣,且指導教師認定成績合格;

9、任課教師未按時按要求送交課程考試試卷;

10、任課教師對符合禁考規定的學生未按時上報;

11、學生符合禁考要求,教師未按時上報。

12、監考在開考后遲到15分鐘以內;

13、違反監考規定,監考期間擅離考場或不盡心盡職(不清查考場或在考場內外聊天、看書、使用手機、在考場內抽煙或做其他與監考無關的事情);

14、監考教師監考不力,被巡視人員在同一場考試中查出2起以上(含2起)作弊事件;

15、考試結束后,未經批準,沒有在規定時間內上報成績;

16、一份試卷中出現1處及以上命題有誤或5處及以上文字(外文以一個單詞記1處)錯誤;

17、任課教師提交的學生成績錯誤率達到3%;

18、已經批準的調停課,管理人員沒有及時通知學生和教師,造成教學秩序混亂;

19、教學管理人員不按規定及時整理歸檔學生試卷和畢業實習等教學資料; 20、其它對教學工作產生一定不良影響的教師、教學管理行為。

(二)教學事故

1、教學計劃編寫錯誤,導致無法安排教學(含見習、頂崗實習、實驗等);

2、教學準備不充分,上課無教案(含實驗課);

3、未按程序審批,擅自調課、停課、合班上課或私自請人代課、監考;

4、在課堂言語粗俗、舉止不雅,或上課時間擅自離開課堂;

5、上課無教學進度表或事先未得到學院批準,實際課程進度與教學日歷進度相差8學時以上(含8學時),或未完成教學大綱所規定的教學內容達1/5以上(含1/5);

6、所開課程(除室外或體育場館內所上體育課、軍事理論課和校級公選課)教師在一學期內從未布置作業,或布置作業后從不批改,或從不安排輔導答疑或討論;

7、試題太容易或題量太少,導致全部學生不到考試時間一半交卷;

8、監考教師開考后遲到超過15分鐘;

9、監考人員失職,導致考場紀律混亂,無法進行正常的考試;

10、舞弊確認后,有關部門或工作人員不處理,不報告;

11、因監考人員的原因,漏收學生考卷或丟失學生考卷,造成學生無考試成績;

12、集中實習、實驗等課程指導教師不按規定到現場進行指導;

13、未經學院批準,私自向學生發售教材、資料,造成不良影響;

14、實習總結抄襲嚴重,不采取措施改進;

15、未按程序審批,自行改變教學大綱,調整和變更教學計劃;

16、教學管理人員因失誤造成較大范圍停課或???

17、未經批準,分院、系或其他單位隨意通知全?;蛉簩W生停課;

18、對學生提出的查分申請未認真核實、未按規定按時如實上報;

19、試卷印刷、傳送、保管過程中出現泄密或丟失; 20、其它對教學工作產生較大不良影響的教學行為。

(三)重大教學事故

1、在教學過程中散布違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違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教書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論,散發封建迷信以及淫穢內容,造成惡劣影響;

2、因準備不當、指導不力,在實驗、實習及其他教學活動中出現安全事故,使學生受到嚴重傷害;

3、考試前,教師或管理人員有意或因試題保管不嚴泄露考題,造成重大影響;

4、教師在考試中參與、協同學生作弊;

5、教師或管理人員填寫呈報學生學習成績時弄虛作假;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教學任務;

7、收受學生錢財或禮物,出現給學生人情分等有違教師操守的行為;

8、教師不按課表上課,提前結束課程8學時以上(含8學時)。

9、因工作人員失職,造成大型、貴重教學儀器設備損壞;

10、其它對教學工作產生重大不良影響的教學管理行為。

(四)特大教學事故

1、教師沒有按照規范要求進行教學,出現人員死亡的;

2、教學及教學管理部門隱瞞重大教學事故不報。

三、認定和處理辦法

(一)認定辦法

1.在一年內個人出現的第3次教學差錯作為1次教學事故處理;一年內個人出現的第3次教學事故作為1次重大教學事故處理。

2.教學差錯、教學事故或重大教學事故一經發生,學院成立由教務處、人事處、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負責人組成的教學事故處理小組,對事故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確定事故等級;對于教學檢查現場發現的教學差錯、教學事故,教務處或責任人所在部門根據調查核實情況直接認定;對于重大教學事故、特大教學事故報學院主管領導審批,并由院長辦公會認定。教學事故處理小組將處理結果通報人事處、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處理結果通報由責任人所在單位送交事故責任人。

3.教學事故調查材料應明確列出責任人,不得以部門或集體代替,部門或學院不積極配合進行調查、包庇事故責任人的,調查結果責任人直接記為部門負責人。

(二)處理辦法

1.教學差錯或教學事故認定后,責任人當年不得參與各種教學類評選活動,學院將視情節嚴重程度對當事人給予相應的批評與處理。對于重大教學事故者年終考核評為不合格。

2.教學差錯和教學事故發文后由人事處、教務處備案,納入責任人檔案,并作為工作業績考核、職稱評定以及崗位聘任等的重要依據。

3.教學差錯、教學事故或重大教學事故的當事人,原則上應該在事故發生后立即主動向學院以及教學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及時采取措施,盡量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和影響。

對教學事故采取隱瞞、拖延等行為,無論是直接責任人或是間接責任人都可認定為新的教學事故。 4.教學事故責任人對發生的教學事故拒不采取措施彌補的,將加重處理。 5.對于本單位發現并主動上報的教學差錯或教學事故,對責任人所在單位免責。

6.學院年度教學差錯、教學事故和重大教學事故的人次與學院教職工人數的比例作為部門年度教學工作考核指標之一。

(三)若教學差錯、教學事故的責任人對事故的認定與處理有不同意見,允許在接到教學差錯、教學事故的通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經所在部門同意,向學院提出申述,學院將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復查,對核查事實有較大出入的,將對該項事由進行復議,并重新作出處理。

四、對于違反學院有關教學管理文件規定,但未達到教學差錯及以上程度的,教務處將在責任人所在部門內進行如實通報。

五、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學院其它文件涉及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O一四年五月 考務工作違紀處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了規范教師考試工作行為,進一步加強我院各項考試工作管理,維護各項考試的公平、公正,保證各項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國家、省、學院有關考試工作的管理規定和要求,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以下規定。

一、所有參加考試組織、命題、制卷、監考、閱卷、成績管理、試卷保衛保密等與考試相關的工作人員(下稱考務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政策和工作制度,明確職責。

二、參加教務處組織的校內所有各類考試的全體考務人員都要自覺遵守考務工作紀律,嚴格按照規定辦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三、考務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給予通報批評: 1.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2. 監考中不履行職責,未清理考場、座位安排不當、吸煙、看書、看報、打瞌睡、聊天、手機通信、擅自離開崗位,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4.因工作麻痹大意,丟失、損壞考生答卷,影響考生成績評定的; 5.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6.因未認真履行監考職責,造成考場紀律混亂,或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7.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8.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 9.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10.其他違反考試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考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1.為不具備參加考試或考務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2.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3.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4.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5.在試卷保密保衛環節中違反規定,影響考試正常進行,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6.在評卷和統登分中,因利益驅使而有明顯給人情分或造假行為,造成極壞影響的; 7.偷換、涂改考生答卷,擅自變更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8.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9.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10.其他違反考試管理規定而造成較壞影響的行為。

五、在國家或省組織的、由學院舉辦的各項考試中,如有考務人員違反規定,則按相應考試的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六、第

三、

四、五條各種行為,如構成教學差錯及事故的,則根據學院《教學差錯及事故處理的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七、本規定適用于教務處組織的校內外各類考試,

八、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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