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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范文

2023-09-17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某地各類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

第三條 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除上某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四條 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準,對整體企業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劃轉、置換和轉讓。

第五條 占有單位有其他經濟行為,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國有資產評估。

第六條 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購非國有資產:

(二)非國有單位置換資產;

(三)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

第七條 占有單位有本規定所列評估事項時, 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注冊資產評估師及評估機構對其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占有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八條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第九條 經某地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由某地財政局負責核準;某地級重大經濟事項的范圍、標準由某地政府確定。

(一)某地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包括:

1.某地政府批準成立授權營運機構、企業集團;

2.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

3.國有企業整體轉制破產項目和債轉股項目;

4.某地級國有資產用于境外或外埠投資的項目,與中央、某級單位合資或合作,并且占控股地位的項目;

5.某地政府批準實施的其它重大經濟事項。

(二)占有單位在評估機構進駐之前5個工作日內,應向某地財政局書面報告有關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某地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檢查。

(三)核準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1.占有單位應于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5日內上報其主管部門初審;

(1)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初審;

(2)各委、辦、局所屬企事業單位報各委、辦、局初審。

2.經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占有單位最遲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向某地財政局提出核準申請;

3.某地財政局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要求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審核,下達核準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某地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審核。 (四)占有單位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向某地財政局報送下列文件:

1.有關部門審查同意轉報某地財政局予以核準的文件;

2.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

3.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4.資產重組方案或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其他材料;

5.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細表及其軟盤);

6.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承諾函。

(五)某地財政局主要從以下方面予以審核:

1.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是否合法并經批準;

2.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評估資質;

3.主要評估人員是否具備執業資格;

4.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5.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適當; 6.評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

性、合法性作出承諾;

7.評估過程、步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8.其他。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核準項目以外,對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是指占有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后,在相應經濟行為發生前將評估項目的有關情況專題向某地財政局、國有資產授權單位(以下簡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主管委、辦、局報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為。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的管理。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及無上級主管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某地財政局負責。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子公司以下企業,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的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工作,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各委、辦、局負責。評估項目涉及多個國有產權主體的,按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資產財務隸屬關系辦理備案手續;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可委托其中一方辦理備案手續。

(二)辦理備案手續需報送以下文件材料:

1.占有單位填報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2.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可以軟盤方式報);

3.其它材料。

(三)辦理備案手續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占有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應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某地財政局或授權單位等部門;

2.某地財政局或授權單位收到占有單位報送的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對材料不齊全的,待占有單位或評估機構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后予以辦理。

(四)評估項目備案后,需對評估結果進行調整的,占有單位應自調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原備案表由備案機關收回。

第十一條 某地財政局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某地財政局及授權單位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占有單位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十二條 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作價參考依據;實際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相差10%(含)以上的,占有單位應就其差異原因向某地財政局做出書面說明。

第十三條 建立資產評估項目報告制度,按要求將核準和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逐項登記建立檔案,授權單位應于每年6月30日及年度終了15個工作日內將其受理的評估備案項目情況統計匯總后報某地財政局,由財政局統一匯總,定期上報某地政府和某財政局。

第十四條 某地財政局應當加強對資產評估項目的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確保核準項目、備案項目經濟行為和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的合法性。

第十五條 占有單位違反本辦法,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并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由某地財政局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上報某財政局核準后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占有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某地財政局上報某財政局核準后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應當辦理核準、備案手續而未辦理;

(三)聘請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占有單位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某地財政局可以宣布原評估結果無效。

第十七條 某地財政局對占有單位在國有資產評估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建議其上級單位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資產評估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某地財政局、授權單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某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對于境外國有資產的評估,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某地屬城鎮集體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某地財政局負責解釋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安部機關固定資產的管理,進一步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確保公安部機關工作任務的完成,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機關所屬資金來源購置的實物,包括制作、受贈、移交及無償調入資產,均列入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三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合理配備并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條 部機關各局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政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對購建、調撥、出售、報廢、封存、啟用等固定資產動態要嚴格審批,并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確保賬實相符。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裝備財務局是部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管理機構,其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固定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辦理固定資產的注冊和劃轉等手續; (三)負責組織固定資產報廢的鑒定審批,并辦理有關手續; (四)負責組織固定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對每年固定資產清查登記合格的單位發放《固定資產年度核準證書》,并憑此證書辦理下一年度裝備計劃。(見附件11)

第六條 裝備財務局各職能部門應當相互協作,加強工作銜接,杜絕部機關固定資產重報漏報,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將日常管理納入程序化、制度化的軌道。

第七條 部機關各局級單位(以下簡稱各局)的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各局應當確定專門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本局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管理人員要相對穩定。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局固定資產的使用、維護、保養、清查,登記匯總上報等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益,保證安全完整和賬目與實物相符。

(二)負責辦理增加固定資產的驗收和登記工作。 (三)負責閑置和待報廢固定資產的申報工作。 (四)負責辦理調出、報廢固定資產的登記工作。 (五)負責整理和保管固定資產檔案。

(六)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工作變動時,要認真做好實物、 賬目的清點移交工作。 (七)協助裝備財務局進行本局固定資產清理、檢查、監督工作。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范圍、分類與計價

第八條 根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財產列為固定資產:

(一)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價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價8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價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

第九條 固定資產具體分為以下十類: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機關辦公和職工住宅宿舍所占用的土地、公房及建筑物。

(二)通用設備:包括鍋爐、金屬加工設備等。

(三)專用設備:包括醫療器械、消防設備、照相機、復印機、打印機、音視頻設備器材、空調機、武器警械裝備等。 (四)交通運輸設備:包括各種機動車輛、水上交通設 備、飛機等。

(五)電氣設備:包括電機、電氣機械設備、電工專用設備等。 (六)電子產品及通信設備:包括通信設備、通訊器材廣播電視設備、電子和通信測量儀器、電子計算機、錄像機、攝像機等。

(七)儀器儀表、計量標準器具及量具、衡器:包括儀器儀表、電子和通信測量儀器等。

(八)文藝體育設備:包括文藝設備、體育設備、娛樂設備。 (九)圖書文物及陳列品:包括圖書期刊、文物和陳列品。 (十)辦公家具:包括辦公桌椅、文件柜、沙發等用具。 第十條 固定資產按下列方式計價:

(一) 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記賬; (二) 盤盈、贈送、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市場現值估價入賬,不能賬外滯留;

(三)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后,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先估價入賬,決算后再按決算價調整;

(四)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賬; (五)用外幣進口的設備,按當時的匯率折合人民幣金額,加上國外部分的運費及其它費用(外幣應折合人民幣金額),再加上支付的關稅/海關手續費等計價入帳;

(六)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七)固定資產的技術改造、部件更新一律按固定資產增值辦理,記入固定資產總值;

(八) 報廢、變賣、調出的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值注銷; (九)按照《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第十一條 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的;增加補充設備和改良裝置的;將固定資產一部分拆除的;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誤的。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的價值變動,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并及時通知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有關賬目作相應調整。具體賬務處理,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增加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增加包括購置、調入、自制、盤盈和接受捐贈等。

第十四條 增加固定資產應貫徹勤儉節約的方針,充分考慮工作需要與實際可能,實行計劃管理。

第十五條 各局級單位對購置、調入、自制、盤盈和接受捐贈等增加的固定資產必須組織使用部門和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必要時請技術人員參加驗收。驗收合格后,使用單位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根據購貨發票或固定資產調撥單等有關憑證,填制《公安部固定資產增加單》(見附件1)。

第十六條 新建房屋、建筑物,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報批,竣工驗收后,應根據其決算價值及時記入固定資產賬目。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增加登記程序。

(一)集中采購固定資產登記程序



1、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處根據政府采購辦合同和各局級單位裝備計劃分配表,在公安信息網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系統”中統一登錄《公安部固定資產增加單》,并通知有關各局。



2、各局級單位收到《公安部固定資產增加單》,經局內分管領導和有關人員簽章后,憑單到政府采購辦提貨。 

3、政府采購辦將《公安部固定資產增加單》及分配計劃表、采購合同和貨物發票送業務(或行政)財務處結算付款。

(二)調入、自制和分散購置的固定資產登記程序 

1、各局級單位調入、自制以及因特殊情況需分散購置固定資產且經批準的,可憑政府采購辦簽訂的合同、裝備分配計劃自行采購,并按要求自行在公安信息網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系統”中登錄、打印《公安部固定資產增加單》。 

2、《公安部固定資產增加單》經局內分管領導和有關人員簽章后,連同合同和發票送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處簽認,然后交業務(或行政)財務處辦理結算。



(三)接受捐贈和盤盈的固定資產,應在公安信息網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系統”中按要求登錄《公安部固定資產增加單》,經局內分管領導和有關人員簽章后,交由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具體流程詳見附件

2、附件

3、附件4。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處置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的處置包括淘汰、報廢、調出、盤虧和捐贈等。

第十九條 報廢的固定資產指超過使用年限,或已失去效能等原因至損,而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條 對于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淘汰的固定資產,可按報廢程序辦理,核銷固定資產賬,資產實物移交國資主管部門倉庫管理。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報廢程序:



(一)申報。各局級單位根據資產報廢的有關規定,向裝備財務局提交處置待報廢固定資產書面申請,充分說明報廢的理由,并填寫《公安部設備報廢申請單》(樣式見附件5)。 

(二)技術鑒定。根據《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98]國管財字第20號)的要求,由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處組織專業人員對待報廢的固定資產進行技術鑒定,并在《資產報廢申請單》“技術鑒定欄”簽署意見,報裝備財務局領導同意后,按審批權限報批。

(三)審批權限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處置由各局級單位提出申請,房管部門出據證實材料,經裝備財務局審核后,由裝備財務局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2、交通類資產處置由各局根據《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提出報廢申請,報裝備財務局審批。

3、一般設備處置由各局級單位提出申請,經裝備財務局審核后,由裝備財務局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具體流程詳見附件

6、附件7。

第二十二條 各局級單位將閑置或淘汰的固定資產無償調撥給部直屬單位、地方公安機關的應報裝備財務局,并附《固定資產產權移交表》(表樣見附件

8、附件9)。裝備財務局審批后將《固定資產產權移交表》返回各局,各局級單位憑轉入單位簽章后的《固定資產產權移交表》到業務(或行政)財務處進行賬務處理,到國資處核減固定資產賬務。 具體流程詳見附件10。

第二十三條 各局級單位用專項資金新購置并在部機關財務部門履行報銷手續的固定資產,調撥給部直屬單位、地方公安機關(不包括援外物資),需填制《公安部專項資金設備購置轉移支付表》和《公安部專項資金交通運輸工具購置轉移支付表》(表樣見附件

12、附件13)。

第二十四條 各局級單位盤虧、捐贈等減少的固定資產,應報經本局領導審批簽章后到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處辦理固定資產減少手續。

第二十五條 對于需要處置的閑置固定資產,各局級單位應向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處統一申報,移交國資倉庫。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在處置時,除按賬面原值注銷,其變價收入和報廢后收回的殘值,必須及時上交裝備財務局財務處,作為固定資產管理部門的維修和倉儲專用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局級單位要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完善固定資產的購置、維護和定期清查盤點等管理制度,使固定資產保持完好,做到賬實相符。 第二十八條 各局級單位對配給個人使用的資產,要建立領用交還登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愛護所用財產。工作人員調動工作、退休時,辦理交還手續后,方可調離。

第二十九條 各局級單位應在每年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如有盤盈、盤虧,應查明原因,說明情況,填制盤盈、盤虧表,報經本局領導和裝備財務局批準后,調整固定資產賬目。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在使用中,如屬個人原因造成丟失和損壞的,要按價賠償。賠償價按原值減已使用年限折舊額和損害程度計算確定(機動車參照保險公司的折舊率賠償盜搶險賠付余額的50%)。賠償金交裝備財務局行政財務處作維修和倉儲固定資產的專用資金。如非個人原因造成丟失和損壞的(機動車輛有保險的理賠后,無保險的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后),經本局領導批準并經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核可予以核銷。

第三十一條 部機關對固定資產實行計算機網絡管理,各局可在公安信息網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系統”中下載、查詢、打印本單位固定資產相關資料。各局應當根據有關憑證及時將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情況錄入計算機,并于每年的1月30日前與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處核對固定資產數據。 第三十二條 各局級單位對固定資產要嚴格管理,防止固定資產流失,處置固定資產必須經過批準,對于擅自或違反程序處理固定資產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必要的資產損失。

第三十三條 將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納入單位和個人的考核范圍,定期檢查評比。各類資產應分別規定使用年限,制定儀器設備利用率、完好率等各項指標,作為考核衡量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據點的固定資產按國家有關行業或部門的規定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局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非經營性據點的固定資產按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六條 業務據點在固定資產上報統計中可使用代號,地址可不填寫。據點“房屋使用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權屬正本和相關資料,由各主管業務局辦理并保存。 第三十七條 機關服務局負責部機關房屋、建筑物、土地、辦公家具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與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處核對數據。

第三十八條 機關服務局負責部機關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裝備財務局負責解釋。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2007年度根據財政部統一部署,江蘇省財政廳在全省范圍內組織實施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在清查中發現,絕大多數高校資產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資產軟件與管理要求不適應,資產配置效率低,報廢處置不及時,資產管理流程不科學等等,嚴重制約了高校資產管理質量和效率的提高,阻礙了學校部門預算的順利實施。當務之急是模仿統一省屬高校財務核算軟件的做法,盡快建設省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平臺,統一資產管理軟件,提升省屬高校資產管理內涵建設質量,實現高校資產管理和監督方式的網絡化和實時化。為此,筆者就如何加強江蘇省屬高校國有資產信息化系統建設問題談談幾點想法。

一、充分認識系統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2007年度高校國有資產清查剛剛結束,高校資產家底基本摸清。此時進行資產管理系統建設,有利于解決資產清查中暴露的問題,使系統建設更具針對性;借力全省資產清查的東風,有利于取得學校領導和員工對加強資產管理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部門預算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的順利實施和績效考核。省財廳、省教育廳應當抓住機遇,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推進全省高校資產管理信息化平臺建設,努力提升對高校資產動態監管水平,切實鞏固資產清查成果,實現全省高校國有資產管理水平邁上新臺階。各高校應當充分認識系統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在主管部門的統一協調下,共同完成高校資產管理信息化平臺建設任務。

二、建立監管平臺,實現外部動態監督管理

高校資產管理系統建設應當考慮宏觀管理需要,為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開辟高校資產審批和監管網上平臺,實現資產管理和監督的動態化和同步化。通過全省高校資產監管平臺的建立,在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和各高校之間建立資產數據交流通道,滿足省教育廳對所屬高校資產監管和績效評價的需要,同時滿足各高校向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網上傳遞資產報廢申請報告等信息的需要。筆者認為,應當將高校資產信息系統監管平臺主服務器設置在省教育廳,財政廳和各高校通過采用WEB方式登錄訪問,實現數據交換,建立網上審批和動態監管通道。

三、運用WEB方式,實現內部資產網絡管理

從微觀方面來看,高校內部資產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指導下,實行校、院、系三級資產管理體制。為了充分利用校內互聯網平臺資源,高校資產微觀管理行為的實現應當運用現代化手段,實現資產管理的快捷高效和信息共享的功能。因此在高校資產管理信息化平臺中應當細化資產微觀管理模塊,運用WEB方式,實現計劃申報、預算編列、招標采購、資產增加、調撥和報廢處置等環節網上管理目標。各個高校都要設立資產管理專用服務器,對外實現與教育廳主服務器定時或實時數據交換,對內實現校內院系部處部門與學校主服務器之間數據交換。從而真正實現省屬高校資產管理從宏觀監督到微觀管理的網絡化和實時化。

四、開發管理系統,兼顧核算、查詢和分析需求

高校資產管理信息化系統建設主要應包括下列需求內容:

第一,核算內容上要考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房屋建筑物、土地和圖書等方面,要包容圖片信息。

第二,數據庫結構上要預留可擴充字段,同時要與財務核算系統和圖書管理系統進行有效數據交換。

第三,對外報表輸出方面,要兼顧教育部、教育廳和財政廳等各級主管部門的各類報表的填報要求,在資產類別設置上要兼顧會計制度的六大類、十一大類和十六大類三種資產分類方法。

第四,在對外網上傳輸方面,要與教育廳、財政廳之間建立網上辦公專用通道,方面資產數據交流和行政審批報告的申報及批復,有利于監管部門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需要。

第五,在資產數據分析方面,要兼顧資產采購、管理和處置績效分析。采購方面要考察分析采購效益,考慮資產性價比,考慮預算剛性限制;管理方面要考慮資產配置的科學性,結合定額法、師生配比法等方法提高資產配置效率,引進資產管理績效分析考核機制,促進資產管理水平提高;資產處置方面,要建立閑置資產調劑庫,引進評估拍賣機制提高國有閑置資產處置效益。在系統查詢方面,滿足資產管理所有級次用戶對資產查詢的需求,為資產使用人崗位變動交接提供方便;資產清查方面,要為使用條形碼掃描儀開展資產清查提供支持,資產增加時要編制條形碼,節約資產清查時的人力資源。

五、建立高校資產管理監管平臺系統拓樸圖示(見圖1)

總之,高校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主管部門和各高校密切合作,提出具有前瞻性的需求分析,同時審慎選擇系統開發合作伙伴,兼顧研發實力、后續維護等因素。以上只是作者在高校資產管理中的一點體會,不當之處敬請斧正。

(作者單位:揚州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處)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1-12-31發文字號: 國辦發[2001]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財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財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

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1991年國務院發布《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規定對國有資產的評估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立項和審核確認,這為評估行業的規范起步、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礎。10年來,資產評估業在維護國家及各類投資者權益、吸收利用外資、規范國有企業改組改制和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資產評估業已基本發育成熟,評估機構已初步具備了獨立、客觀、公正執業的條件,從業人員的素質不斷提高。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減少不必要的行政性審批,促進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真正作到獨立、客觀、公正地執業,現就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取消政府部門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立項確認審批制度,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各級財政(或國有資產管理,下同)部門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不再進行立項批復和對評估報告的確認批復(合規性審核)。有關經濟行為的資產評估活動由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聘

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獨立進行,評估報告的法律責任由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及所在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經各級政府批準的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對外投資等經濟行為的重大經濟項目,其國有資產評估實行核準制。

凡由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項目,其評估報告由財政部進行核準;凡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項目,其評估報告由省級財政部門進行核準。

對其他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除核準項目以外,中央管理的國有資產,其資產評估傾目報財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業集團公司、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地方管理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工作,比照上述原則執行。

二、加強資產評估活動的監管力度

資產評估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交易、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手段。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發生公司制改建、對外投資、合并、分立、清算、股權比例變動、產權轉讓、資產拍賣、租賃、資產涉訟及其他影響國有權益等行為時,必須遵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獨立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不得有意或借故規避評估程序,不得借評估行為弄虛作假、侵吞國有資產。承擔資產評估工作的各類中介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評估程序、評估方法和標準,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資產評估,不得違規執業或出具虛假評估報告。各級財政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資產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嚴格規范資產評估活動中各有關主體的行為,指導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合理運用評估結果。對利用評估活動弄虛作假、侵害國有資產的行為要嚴肅查處,認真糾正,對違法違規執業的評估機構和從業人員要嚴厲處罰。

三、完善制度建設,規范評估秩序

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情況復雜,涉及面廣,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支持,確保這項改革順利進行。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轉變工作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管理法規和制度建設。財政部要盡快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建立評估項目的核準、備案、抽查制度,完善資產評估準則體系,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制度,以進一步規范評估程序和執業行為。對工作中出現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安部機關固定資產的管理,進一步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確保公安部機關工作任務的完成,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機關所屬資金來源購置的實物,包括制作、受贈、移交及無償調入資產,均列入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三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合理配備并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條 部機關各局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政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對購建、調撥、出售、報廢、封存、啟用等固定資產動態要嚴格審批,并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確保賬實相符。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裝備財務局是部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管理機構,其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固定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辦理固定資產的注冊和劃轉等手續; (三)負責組織固定資產報廢的鑒定審批,并辦理有關手續; (四)負責組織固定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對每年固定資產清查登記合格的單位發放《固定資產年度核準證書》,并憑此證書辦理下一年度裝備計劃。(見附件11)

第六條 裝備財務局各職能部門應當相互協作,加強工作銜接,杜絕部機關固定資產重報漏報,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將日常管理納入程序化、制度化的軌道。

第七條 部機關各局級單位(以下簡稱各局)的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各局應當確定專門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本局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管理人員要相對穩定。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局固定資產的使用、維護、保養、清查,登記匯總上報等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益,保證安全完整和賬目與實物相符。

(二)負責辦理增加固定資產的驗收和登記工作。 (三)負責閑置和待報廢固定資產的申報工作。 (四)負責辦理調出、報廢固定資產的登記工作。 (五)負責整理和保管固定資產檔案。

(六)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工作變動時,要認真做好實物、 賬目的清點移交工作。 (七)協助裝備財務局進行本局固定資產清理、檢查、監督工作。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范圍、分類與計價

第八條 根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財產列為固定資產:

(一)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價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價8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價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

第九條 固定資產具體分為以下十類: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機關辦公和職工住宅宿舍所占用的土地、公房及建筑物。

(二)通用設備:包括鍋爐、金屬加工設備等。

(三)專用設備:包括醫療器械、消防設備、照相機、復印機、打印機、音視頻設備器材、空調機、武器警械裝備等。 (四)交通運輸設備:包括各種機動車輛、水上交通設 備、飛機等。

(五)電氣設備:包括電機、電氣機械設備、電工專用設備等。 (六)電子產品及通信設備:包括通信設備、通訊器材廣播電視設備、電子和通信測量儀器、電子計算機、錄像機、攝像機等。

(七)儀器儀表、計量標準器具及量具、衡器:包括儀器儀表、電子和通信測量儀器等。

(八)文藝體育設備:包括文藝設備、體育設備、娛樂設備。 (九)圖書文物及陳列品:包括圖書期刊、文物和陳列品。 (十)辦公家具:包括辦公桌椅、文件柜、沙發等用具。 第十條 固定資產按下列方式計價:

(一) 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記賬; (二) 盤盈、贈送、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市場現值估價入賬,不能賬外滯留;

(三)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后,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先估價入賬,決算后再按決算價調整;

(四)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賬; (五)用外幣進口的設備,按當時的匯率折合人民幣金額,加上國外部分的運費及其它費用(外幣應折合人民幣金額),再加上支付的關稅/海關手續費等計價入帳;

(六)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七)固定資產的技術改造、部件更新一律按固定資產增值辦理,記入固定資產總值;

(八) 報廢、變賣、調出的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值注銷; (九)按照《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第十一條 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的;增加補充設備和改良裝置的;將固定資產一部分拆除的;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誤的。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的價值變動,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并及時通知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有關賬目作相應調整。具體賬務處理,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增加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增加包括購置、調入、自制、盤盈和接受捐贈等。

第十四條 增加固定資產應貫徹勤儉節約的方針,充分考慮工作需要與實際可能,實行計劃管理。

第十五條 各局級單位對購置、調入、自制、盤盈和接受捐贈等增加的固定資產必須組織使用部門和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必要時請技術人員參加驗收。驗收合格后,使用單位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根據購貨發票或固定資產調撥單等有關憑證,填制《公安部固定資產增加單》(見附件1)。

第十六條 新建房屋、建筑物,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報批,竣工驗收后,應根據其決算價值及時記入固定資產賬目。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增加登記程序。

(一)集中采購固定資產登記程序



1、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處根據政府采購辦合同和各局級單位裝備計劃分配表,在公安信息網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系統”中統一登錄《公安部固定資產增加單》,并通知有關各局。



2、各局級單位收到《公安部固定資產增加單》,經局內分管領導和有關人員簽章后,憑單到政府采購辦提貨。 

3、政府采購辦將《公安部固定資產增加單》及分配計劃表、采購合同和貨物發票送業務(或行政)財務處結算付款。

(二)調入、自制和分散購置的固定資產登記程序 

1、各局級單位調入、自制以及因特殊情況需分散購置固定資產且經批準的,可憑政府采購辦簽訂的合同、裝備分配計劃自行采購,并按要求自行在公安信息網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系統”中登錄、打印《公安部固定資產增加單》。 

2、《公安部固定資產增加單》經局內分管領導和有關人員簽章后,連同合同和發票送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處簽認,然后交業務(或行政)財務處辦理結算。



(三)接受捐贈和盤盈的固定資產,應在公安信息網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系統”中按要求登錄《公安部固定資產增加單》,經局內分管領導和有關人員簽章后,交由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具體流程詳見附件

2、附件

3、附件4。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處置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的處置包括淘汰、報廢、調出、盤虧和捐贈等。

第十九條 報廢的固定資產指超過使用年限,或已失去效能等原因至損,而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條 對于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淘汰的固定資產,可按報廢程序辦理,核銷固定資產賬,資產實物移交國資主管部門倉庫管理。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報廢程序:



(一)申報。各局級單位根據資產報廢的有關規定,向裝備財務局提交處置待報廢固定資產書面申請,充分說明報廢的理由,并填寫《公安部設備報廢申請單》(樣式見附件5)。 

(二)技術鑒定。根據《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98]國管財字第20號)的要求,由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處組織專業人員對待報廢的固定資產進行技術鑒定,并在《資產報廢申請單》“技術鑒定欄”簽署意見,報裝備財務局領導同意后,按審批權限報批。

(三)審批權限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處置由各局級單位提出申請,房管部門出據證實材料,經裝備財務局審核后,由裝備財務局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2、交通類資產處置由各局根據《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提出報廢申請,報裝備財務局審批。

3、一般設備處置由各局級單位提出申請,經裝備財務局審核后,由裝備財務局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具體流程詳見附件

6、附件7。

第二十二條 各局級單位將閑置或淘汰的固定資產無償調撥給部直屬單位、地方公安機關的應報裝備財務局,并附《固定資產產權移交表》(表樣見附件

8、附件9)。裝備財務局審批后將《固定資產產權移交表》返回各局,各局級單位憑轉入單位簽章后的《固定資產產權移交表》到業務(或行政)財務處進行賬務處理,到國資處核減固定資產賬務。 具體流程詳見附件10。

第二十三條 各局級單位用專項資金新購置并在部機關財務部門履行報銷手續的固定資產,調撥給部直屬單位、地方公安機關(不包括援外物資),需填制《公安部專項資金設備購置轉移支付表》和《公安部專項資金交通運輸工具購置轉移支付表》(表樣見附件

12、附件13)。

第二十四條 各局級單位盤虧、捐贈等減少的固定資產,應報經本局領導審批簽章后到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處辦理固定資產減少手續。

第二十五條 對于需要處置的閑置固定資產,各局級單位應向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處統一申報,移交國資倉庫。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在處置時,除按賬面原值注銷,其變價收入和報廢后收回的殘值,必須及時上交裝備財務局財務處,作為固定資產管理部門的維修和倉儲專用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局級單位要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完善固定資產的購置、維護和定期清查盤點等管理制度,使固定資產保持完好,做到賬實相符。 第二十八條 各局級單位對配給個人使用的資產,要建立領用交還登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愛護所用財產。工作人員調動工作、退休時,辦理交還手續后,方可調離。

第二十九條 各局級單位應在每年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如有盤盈、盤虧,應查明原因,說明情況,填制盤盈、盤虧表,報經本局領導和裝備財務局批準后,調整固定資產賬目。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在使用中,如屬個人原因造成丟失和損壞的,要按價賠償。賠償價按原值減已使用年限折舊額和損害程度計算確定(機動車參照保險公司的折舊率賠償盜搶險賠付余額的50%)。賠償金交裝備財務局行政財務處作維修和倉儲固定資產的專用資金。如非個人原因造成丟失和損壞的(機動車輛有保險的理賠后,無保險的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后),經本局領導批準并經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核可予以核銷。

第三十一條 部機關對固定資產實行計算機網絡管理,各局可在公安信息網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系統”中下載、查詢、打印本單位固定資產相關資料。各局應當根據有關憑證及時將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情況錄入計算機,并于每年的1月30日前與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處核對固定資產數據。 第三十二條 各局級單位對固定資產要嚴格管理,防止固定資產流失,處置固定資產必須經過批準,對于擅自或違反程序處理固定資產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必要的資產損失。

第三十三條 將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納入單位和個人的考核范圍,定期檢查評比。各類資產應分別規定使用年限,制定儀器設備利用率、完好率等各項指標,作為考核衡量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據點的固定資產按國家有關行業或部門的規定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局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非經營性據點的固定資產按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六條 業務據點在固定資產上報統計中可使用代號,地址可不填寫。據點“房屋使用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權屬正本和相關資料,由各主管業務局辦理并保存。 第三十七條 機關服務局負責部機關房屋、建筑物、土地、辦公家具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與裝備財務局國有資產管理處核對數據。

第三十八條 機關服務局負責部機關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裝備財務局負責解釋。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范文第6篇

關鍵詞: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資產;運營與管理

中圖分類號:f12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09)03―0068―05

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高票通過了《企業國有資產法》。由于是2003年修憲和2007年《物權法》頒布實施之后的新法,加之處于一場國際金融危機正演化成全球經濟危機的當口,因此其出臺的背景、時機與內容頗引人注目。

黨的“十六大”以后,國務院國資委成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也相繼出臺,初步形成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框架。特別是國資委成立以來,注重把握出資人定位,依法履行職責,切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然而,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例如,國有資產的終極所有者依然缺位,國有資產監管的法制基礎不完備、不堅實,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還沒有真正做到“三統

一、三結合”等等。要解決這些突出問題,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加快制定和出臺《企業國有資產法》,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問題做出明確和規范,是一個帶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舉措。此外,《公司法》的修訂和《物權法》的通過為《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出臺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物權法制定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要求同時盡快制定國有資產法,以落實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護國有資產權益;在物權法出臺后,這一要求便更加迫切。在這一背景下,《企業國有資產法》應運而生。

一、《企業國有資產法》出臺后國有資產運營與管理

《企業國有資產法》針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中的突出問題,明確了監管的基本原則,健全了監管的體制機制,對關系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包括企業改制、資產評估轉讓等容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環節,規定了嚴格的監管程序和要求。

(一)力堵國有資產流失“黑洞”

企業國有資產法是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法律措施。

在我國,國有資產分布廣泛,既有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又有行政事業性資產。其中,經營性國有資產比重高,市場化取向也最為明確?;谧匀坏膫鞒?、歷史的積累、文化的積淀、政權的更迭以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有經濟及國有資本的飛速發展,我國聚集了巨大的國有資產和國有財富。據統計,截至2007年,我國共有國有企業11.5萬戶,資產總額35.5萬億元。僅中央企業一級,除國資委監管的146戶外,還有財政部負責監管的金融企業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監管的其他為數眾多的國有企業。然而,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由于以前對國有資產和財富的管理更多依賴的是行政方式和政策治理,制度性缺漏較多,行政性決策的隨意性較強,管理體制不完善,加上處于社會與經濟的轉型期,各種侵吞、侵害國有資產及其權益的事件層出不窮,國有資產流失現象比較嚴重,與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與依法治國的需要極不相符。在實踐中,國家出資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增減資本、發行債券、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擔保、國有資產轉讓以及大額捐贈、利潤分配、申請破產等事項是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的主要環節。如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有的企業沒有進行國有資產評估,低估賤賣國有資產;有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違規投資、違規貸款,擅自用企業國有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有的國有資產轉讓程序不公正、不公開、不透明、不競價,少數人收受賄賂,侵吞國有資產等。

如何維護國有資產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針對國有資產流失的癥結,《企業國有資產法》對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作了專章規定,并從企業改制、關聯方交易、資產評估和國有資產轉讓等各個方面進行詳細約束。國家出資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券人的權益。“嚴防‘暗箱操作’,公開、公平、公正”成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核心原則。對于曾經引起熱議的管理層收購(mbo)問題,該法明文規定,可以向企業的高管或近親屬,或這些人所有或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的國有資產,在轉讓時,上述人員或企業應與其他受讓參與者平等競買,轉讓方應如實披露有關信息。“企業國有資產法”還規定了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四個層面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

(二)界定了國資委作為“干凈”出資人的法律地位

在總結黨的“十六大”以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實踐經驗基礎上,企業國有資產法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作了專章規定,按照國有獨資、控股、參股的不同企業類型,規定了政府授權的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主要內容、方式和責任等,從法律制度上解決了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地位,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承擔維護出資人權益責任的問題。

該法明確界定了國資委作為“干凈”出資人的法律地位,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企業章程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其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

目前,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主要是各地國資委。企業國有資產法為國資委行使職權提供了法律保障,明文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即“管人、管事、管預算”。2003年8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之后,在省轄的11個設區市級人民政府也分別設立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省政府國資委成立以來,將發 揮出資人在推進企業改革發展中的主體作用同推進全省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有機結合起來,全省國資國企改革發展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國有企業分布戰線收縮,產業集中度提高,競爭力增強,國企活力釋放,經濟效益不斷提高,對全省經濟貢獻度明顯加大。據統計,從2000~2007年,河北省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從8 399家減少至3 019家,但實現利潤從虧損2億元提高到盈利188億元,國有資產總額從4 034億元增加至5 042億元。國有資本集中于鋼鐵、煤炭、醫藥化工等優勢領域,國有經濟對全省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帶動力進一步提高,成為支撐國民經濟發展的“精銳之師”。

作為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的新舉措,河北省國有控股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成立。這是將企業國有產權公開轉讓和競價交易用于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一次探索,標志著國資委正在由單純企業監管向運營國有資本方向轉變。河北省國資委充分利用這一平臺加快推進資產重組、開展資本運營、化解金融風險、活化資金融通、優化國有資產配置,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在處置河北證券、重組財達證券債務中,該公司發揮了重要作用。一方面由河北省國有控股公司、唐鋼集團增資擴股進入財達證券,使其取得了規范類券商資格。另一方面,經過大力協調,促成財達證券以8 100萬元的價格受讓河北證券的證券類資產,實現了平穩交接和良性過渡。接受河北證券證券類資產后,財達證券營業部由原16家增加到45家,服務部由原來的25家增加到51家,經紀業務規模躋身全國中等以上券商行列,2007年實現利潤8億元,成為河北省經濟新的利潤增長點。同時,該公司還以提高產業集中度為著力點,適時推進鋼鐵、煤炭產業整合。根據省委、省政府“226”戰略部署,謀劃組建南、北兩大鋼鐵集團,將大集團戰略的實施有機融入“一線兩廂”區域布局中。由原唐鋼、承鋼、宣鋼組建了北部鋼鐵集團――唐山鋼鐵集團,形成了2 000萬t的產能,躋身全國鋼鐵產業第一陣營,對全省乃至全國鋼鐵產業戰略格局產生了重要影響。在煤炭產業整合上,成功組建了河北金牛能源集團。2006年該集團擁有邢臺、邯鄲、張家口、井陘、山西壽陽等多個礦區,煤炭產量達到1 500萬t,“十一五”末將達2 500萬t,銷售收入150億元,已經和正在對全省煤炭工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起到帶動作用。

(三)國家出資企業享有經營自主權

《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該法明確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

(四)國有企業應實行民主管理

為防止企業高管“一言堂”,《企業國有資產法》還規定,國家出資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法律還規定,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國家出資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五)嚴格界定了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管理者

《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包括企業全部注冊資本均為國有資本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非公司制的國有獨資企業,也包括企業注冊資本中包含部分國有資本的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企業國有資產法規范的重點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

由于企業管理者直接負責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國家出資企業的管理者對維護國有資產權益關系重大。按照國有獨資、控股、參股的不同企業類型,對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有關事項在第四章作了規定。該法規定:國企高管不得隨意進行三類兼職。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六)國企主要負責人應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法律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對企業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業資產,不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行為。國家建立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確定其薪酬標準及獎懲。明確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將終身不得擔任企業高管。法律還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免或者建議任免的國家出資企業的管理者范圍以及管理者應當具備的條件作出了規定。

河北省政府國資委成立后,將建立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作為完善國資監管體系、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率先在全國地方國資系統制定出臺了《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并在2004年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進行了試運行,為2005年正式推出業績考核制度奠定了基礎。2005年河北省政府國資委與22戶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簽訂了經營業績責任書。此后,河北省政府國資委以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身份正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經營業績考核,這標志著河北省在建立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方面邁出了堅實步伐。

在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責任書考核指標體系設計上,突出了出資人對資本經營效率和資本經營回報的關注和重視,主要有利潤指標、凈資產收益率指標和反映企業不同經營特點的分類指標;在權利義務關系處理上,突出了國有資產的經營責任,明確了企業負責人應提高經濟運行效率,切實增加經濟效益,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此外,還啟動了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使國有資產經營責任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

(七)正式建立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

如何完善公共財政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社會保障預算這三大預算是近年來政策界和學術界討論頗多的問題,而如何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則是預算制度改革中的焦點問題。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是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一項重要任務,是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重要手段。鑒于此,《企業國有資產法》明確規定對國有資本收益實行預算管理,國家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國家作為出資人取得的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依照預算法的規定,并參照2008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該法在第六章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支范圍、編制原則、編制和批準程序等作了原則規定。同時,考慮到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正在試點,還需要在實踐中逐步調整完善,該法規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此外,在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時要兼顧歷史、區分行業差異,即在確定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上繳比例時,要綜合考慮國家初期投入規模、企業經營情況及壟斷性或競爭性等行業特點,以達到兼顧企業間公平的目的。

(八)明確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應在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

產權市場特有的陽光化平臺、規范的操作流程和規則、善于發現投資人和產權價值的特點都有利于國有資產的進場交易。行政事業性和資源類國有資產早已出現在產權市場,這是市場選擇的結果。而經營性國有資產也同樣需要通過進場競價發現價格,通過競爭實現價值在市場上的確認,以實現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國有資產轉讓原則。

目前,河北省已建立起以省產權交易中心為龍頭(主市場)、以其他10個市為節點(分市場),覆蓋全省的區域性產權市場體系,按照統一監管制度、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信息披露、統一交易鑒證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了信息系統、監控系統和交易系統,形成了運行規范、覆蓋廣泛的產權市場網絡。同時,為了更好地提升產權市場服務功能,河北省還搭建起高效、便捷的產權交易信息平臺和資源中心,開發了“河北產權網”,創建了網上產權信息數據庫,為河北省產權市場提供了高效暢通的信息支撐系統。截至2006年9月,全省累計完成產權交易項目2 921個,交易金額330.94億元,盤活國有資產存量735.25億元。據《中國產權市場年鑒》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河北省產權交易金額僅次于上海、北京、天津,排名全國第四。目前,河北產權交易市場已成為國有產權重組和有序流動的重要樞紐。

二、《企業國有資產法》后續修訂空間

盡管《企業國有資產法》對近30年國企改革開放實踐進行了總結,但由于其是中國社會轉型期的產物,瑕疵與不足之處在所難免。如立法范圍偏窄、國資委的“小國資委”定位、對大量需改革的政府部門擔任出資人角色的認可、國資監管職能歸屬不清晰、企業高管薪酬具體規定的缺乏、對交易無效行為的認定、境外國資監管的空白以及立法過于原則化等均需進一步修訂和完善,以便為今后制定更加廣義的《國有資產法》奠定基礎。

(一)“小國資法”的立法范圍

國有資產范圍很廣,有一種劃分方法將國有資產大體分為三類:經營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而這三類國有資產在功能和監管方式等方面有較大不同,都納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調整,立法難度會大大增加。

從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對行政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已有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加以規范;有關國有自然資源的權屬及其保護和開發利用等,除物權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關的專門法律調整;而經營性國有資產在國有資產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實踐中迫切需要專門立法的問題突出,各方面對國有資產的關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確保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上。于是立法機關決定,先制定一部適用于經營性國有資產,即企業國有資產的法律,并最終定名為“企業國有資產法”。因此,這部企業國有資產法還不是完整的國有資產法,它僅規范了國有企業以及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和資源類企業中的國有資產并沒有包括其中,適用范圍不大,只是一部完整、全面的《國有資產法》的前奏,隨后全國人大將進一步研究對行政事業性資產立法。

(二)為“金融國資委”成立留下了端口

鑒于巨額金融資產在國有資產中的比例,金融國有資產監管的必要性不容忽視。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雷曼兄弟的破產、高盛和摩根士丹利轉型為銀行投資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機構倒閉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彰顯了國有金融資產統一監管的重要性。而目前現有相關證券、期貨、商業銀行、基金等金融類企業法律法規,均未明確對金融國資的監管?!镀髽I國有資產法》明確規定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也屬于企業國資法調整的范圍。但由于金融業經營的是資金,具有比較強的外部性,因而在附則中提出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目前我國不同類型的金融資產分屬不同監管部門,這對控制金融風險非常不利,應盡快建立一個獨立統一的金融國資委,以很好地履行出資人職責。

(三)國資監管職能歸屬有待進一步清晰

《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在第七章中又特別規定了國有資產監督由人大常委會、政府及政府審計機關、社會公眾監督等構成。因此,該法未明示剝離國資委現有的行政監督職能,委托人、出資人、經營人、監管人、司法人五方面關系還需進一步厘清。

(四)企業高管薪酬未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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