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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范文

2023-05-06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公司的資產管理, 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明確資產使用與管理的責權關系,規范、完善資產運作程序,確保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資產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資產管理、 流動資產管理、長期投資管理、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管理、資產收益和資產評估、資產處置管理等。

第三條 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資產的價值管理,經營(使用)單位負責實物資產管理和技術監督,企劃部負責資產管理的信息備案,審計部負責資產管理的安全性監督檢查,。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總部、全資及控股子、分公司(以下簡稱 所屬企業) ,集團公司參股企業可比照執行。所屬企業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制度的規定,規范對資產的監督管理,制定本企業的資產管理制度, 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二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五條 集團公司對固定資產實行歸口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方式。集團公司固定資產目錄和分類折舊率依照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第六條 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與修理和改擴建工程項目應嚴格按集團公司下達的專項工程投資計劃執行。 固定資產零星購置和技術改造與修理,必須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審定的預算執行,不得突破預算。確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預算,須報集團公司審批。

各單位固定資產購建、技改、修理應根據集團公司招標管理程序,對限額以上的項目實行招標。

基建項目、改擴建項目、技改工程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增加固定資產。

第七條 各單位應定期組織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對清查中發現的毀損、盤虧及待報廢固定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申請處置。

第三章 流動資產管理

第八條 流動資產管理:包括貨幣資金、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收票據和其他各種債權、存貨等。

(一 ) 貨幣資產管理應嚴格按現金管理制度、銀行結算制度和集團公司有關資金管理的辦法執行。嚴格現金保管制度,嚴禁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二 ) 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各種有價證券。交易性金融資產由集團公司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所屬企業購買和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應報集團公司審查同意后方可執行。

(三 ) 所屬企業應當制定應收票據管理辦法,加強應收票據的收、付、承兌和貼現管理。

(四 ) 所屬企業要對應收賬款等各種債權形成建立嚴格的批準程序和債權管理制度。加大應收賬款的回收力度,并建立債權清理制度和賬齡分析監督制度,按財務制度的規定計提壞帳準備、上報和核銷壞賬損失,防范和降低呆壞賬風險。

(五 ) 所屬企業應加強對存貨的計價、采購、驗收保管和定額管理。存貨庫存必須合理、適度,存貨保管部門和財務等部門應當定期稽核和盤點,保證賬賬、賬實、賬表相符。

(六 ) 所屬企業原則上不得將資產進行抵押,確需抵押須經集團公司審批。

第四章 長期投資管理 第九條 長期投資管理包括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的管理。

第十條 集團公司按照資產管理的相關法規和程序, 規范投資行為、加強投資管理、提高投資效果。項目投資實行統一決策、分級管理,即集團公司負責集中決策,所屬企業經集團公司批準后,方可履行對外投資職能。

第十一條 所屬企業投資必須嚴格遵照集團公司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加強風險評估、決策立項、資產投出和持有、收益回籠、投資處置和監督檢查等各環節的內部控制,實現投資收益的最大化。

對外投資涉及到實物資產轉移的,應當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履行好相關報批手續。

第十二條 所屬企業生產經營資金不足或者財務狀況嚴重惡化、資不抵債的,不得對外開展投資活動。

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對投資項目實行跟蹤監督管理,企劃部、財務部等部門要及時做好投資項目的效益測算和分析評價工作,定期對投資項目開展價值測試和分析,并及時向集團公司匯報投資進度、經營狀況、收益實現等情況,對投資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或處置建議。

第十四條 所屬企業的合并、分立、兼并、重組、重大資產置換、租賃等業務,應上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五章 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其他長期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 無形資產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各單位根據生產需要購置無形資產應納入預算管理。

(二) 接受投資、聯營投入的無形資產,應將評估價值或合同價格等資料上報集團公司審查。

(三) 用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應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十六條 遞延資產(或長期待攤費用)及其他長期資產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列入遞延資產(或長期待攤費用)的開辦費、經營性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應報集團公司備案。列入遞延資產(或長期待攤費用)的其他支出應報集團公司審批。

(二) 所屬企業應加強其他長期資產的管理,不得隨意掛賬。

第六章 資產評估管理

第十七條 所屬企業在發生體制改革、對外投資、合并分立、清算、股權比例變動、產權轉讓、資產拍賣、租賃、資產涉訟及其他影響國有權益等行為時,應報經集團公司批準后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八條 所屬企業需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由資產占有或產權持有單位提出立項申請,報集團公司審批。辦理資產評估項目立項需報送的材料包括: 資產評估項目立項申請文件、產權登記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產負債表、擬聘請的中介機構的相關情況等資料。

第十九條 所屬企業在資產評估立項后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評估。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應將有關材料逐級報送集團公司財務部、企劃部辦理備案手續。

辦理備案應提供的資料包括:資產占有單位填報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資產評估報告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章 資產處置管理

第二十條 資產處置是指集團公司及所屬各級企業將其占有、使用的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類國有資產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的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規依程序的原則進行,資產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二條 資產處置范圍包括:

1、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且可以依法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

2、地面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3、各類設備設施;

4、機動車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

5、報廢與核銷資產;

6、存貨;

7、債權資產;

8、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9、其它依法可以轉讓的實物和無形資產。

上述資產不包括企業正常經營過程中對外銷售的產品。 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財務部、企管部負責資產處置的審核、上報及監督管理,生產安環部、工程管理部、銷售和物資供應管理部門等職能部門參與配合,審計部與紀檢監察部負責全程監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 資產處置方式

1、集團公司及所屬各級企業經批準將所屬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探礦權、采礦權、特種車輛、債權、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進行對外轉讓, 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在安徽省產權交易中心公開進行。

2、集團公司及所屬各級企業經批準將評估值 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含 100萬元)的機器設備、物品進行對外轉讓,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在安徽省產權交易中心公開進行;將評估值 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機器設備、物品進行對外轉讓,由轉讓方根據轉讓標的資產的實際情況,采用拍賣、競投等公開競價方式進行,確需采用協議轉讓等其他處置方式的,必須按程序報經集團公司總經理審定。

3、集團公司及所屬各級企業經批準將資產在集團內部有償調配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轉讓,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為集團公司或所屬全資、絕對控股企業。集團內部實施有償調配,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集團公司及集團公司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的,轉讓價格可按資產評估或審計報告確認的資產 價值為基準確定;轉讓方或受讓方不屬于集團公司及集團公司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的,轉讓價格須以資產評估報告確認的資產價值為基準確定。

第二十五條 資產處置審批權限

處置資產按申報當期處置金額(指評估價)計算,金額 100萬元(含 100萬元)以下的,由申報企業自行審批,報集團公司企劃部備案; 100萬元以上的由各單位向集團公司企劃部申報,由集團公司財務部、生產安環部、 工程管理部、審計部、紀檢監察部等部門審核、報總會計師審查后,對于 100萬元500萬元(含 500萬元)以內的,報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審定,總經理批準; 500萬元 - 1000萬元(含 1000萬元)以內的,報集團公司董事會審定,董事長批準;超過1000萬元的須報市國資委批準。

第二十六條 資產處置程序

1、申報和內部決策審議。由所屬企業的資產使用部門提出處置意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企劃部會同財務部、生產安環部、工程管理部、監察審計等部門審核鑒定,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 并形成書面決議。

2、進行資產評估。對需要進行評估的資產,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選聘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 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報市國資委備案后,作為確定資產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3、制定資產處置方案。所屬企業應當按照處置資產的實際情況,制定資產處置方案,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確定資產處置方式,資產處置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對受讓方資格設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等。

4、集團公司和國資委審批。對需要報集團公司審批的,所屬企業應向集團公司提交資產處置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集團公司收到資產處置申請報告后,由企劃部組織對處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其中:財務部、生產技術部門應參與各類機器設備及探礦權、采礦權等處置資產的鑒定工作,并出具具體意見; 財務部、工程管理部門應參與土地資源、房屋建筑物等處置資產的鑒定工作,并出具具體意見;財務部應參與應收賬款、存貨資產、機動車、其他應收款等處置資產的鑒定工作,并出具具體意見。審核鑒定完成后報集團公司總會計師審查,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同意后, 由企劃部出具集團公司批復文件予以批復處置。需要報國資委批準的,由集團公司企劃部辦理相應報批手續。

5、結算交易資金。所屬企業應嚴格按照國資委或集團公司審批確定的處置方式進行資產處置,確定受讓方后應組織交易雙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 并在資產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資金結算和資產移交工作。

第二十七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申報資產處置事項時,應根據資產處置的不同標的和方式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 權屬各單位書面請示; 1. 申請:資產使用部門根據實際情況, 向本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提交處置資產申請; 2. 技術鑒定: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專業人員對待處置資產進行技術鑒定, 在“申請單”上簽署意見,并報本單位負責人同意。

3. 權屬單位持簽署意見的申請單行文報集團公司審批。 4. 權屬單位應嚴格按照集團公司的批復進行資產處置,并報集團公司企劃部備案。

(二) 資產原值憑證

資產原值憑證可以提供購貨單(發票、收據等) 、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等的復印件,但須經本單位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

(三) 資產現值估價材料 1. 采取“出售”方式一次性處置資產原值達 100萬元(含)以上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并提交已經核準備案的正式《資產評估報告書》 ; 2. 未經資產評估的,應由本單位自行組織技術鑒定,并提交《技術鑒定報告》 。

《技術鑒定報告》應由鑒定小組全體成員簽字并加蓋所屬單位公章。

(四) 其他資料

1. 申請處置房屋建筑物,必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2. 因建設項目而準備拆除房屋建筑物的,必須逐項說明原因,并出具建設項目批文、城市規劃文件、規劃設計圖紙等復印件; 3. 申請處置車輛,必須提交車輛行駛證復印件。其中,按規定已經報廢回收的,必須提交《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復印件; 4. 申請處置應收賬款等流動資產,必須逐項說明賬款金額、形成原因, 并出具清收結果等資料; 5. 申請處置土地資源、采礦權等無形資產,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提交已經核準備案的正式《資產評估報告書》; 6. 申請以“無償調撥”方式處置資產,必須提交接收資產單位的接收函。

(五) 特殊情況的說明

上述材料如有缺失,應逐一詳細說明原因,經所屬單位審核并加蓋公章后,以《情況說明》的形式與上述文件一并報送。

第二十八條 集團公司及權屬各單位資產處置申請備案時,應向集團公司企劃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 權屬各單位請示備案的文件; (二) 權屬各單位批準處置資產的批復文件。 第二十九條 資產處置收入、費用與收益

(一)資產處置收入是指對資產進行處置變現的收入,包括實物處置收入、債權回收收入、無形資產處置收入、股權及其他權益處置收入等。 處置費用是指在處置資產(含不良資產)過程中所發生的差旅費、訴訟費、審計和評估等費用。

(二)資產處置收入必須納入集團公司財務部統一管理。處置費用報集團公司批準后,按集團公司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可采取收支掛鉤、據實列支、總額包干等方式,從處置收入中撥付。

(三) 停產、 托管企業應將處置收益納入企業財務核算, 實行統一管理。

(四) 資產處置收益按下列情況辦理:

1、因企業改制處置資產收益,納入企業改制專戶管理,??顚S?。

2、因企業再生產有償轉讓資產收益,歸企業使用,主要用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3、其他資產處置收益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資產處置完成后,企業根據不同的處置方式憑“資產劃轉批文”、“產權交易憑證”、“資產處置申報表”等文件調整相關賬目或辦理產權變更、注銷手續。

第三十一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各級企業應建立臺賬,妥善保管資產處置工作檔案,并分類裝訂成冊,按規定期限保存。

第三十二條 所屬各級企業應當在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企業資產轉讓整體情況匯總上報至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企劃部匯總報告集團公司董事會和國資委。報告內容應包括:上年度企業資產轉讓審批情況、資產價值、交易方式、交易價格、監督檢查等。

第三十三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各級企業獨資或者控股的境外企業在境外的資產處置,應當參照國資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資產收益管理

第三十四條 實物資產收益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對外出租固定資產取得的收益;

2、實物資產轉讓取得的收益;

3、資產報廢收益;

4、銷售廢品廢料的收益。

第三十五條 實物資產取得的各項資產收益應及時、全額上繳財務部門,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

第三十六條 確認各項實物資產收益的價格應由企劃、財務、審計、監察等部門參加,采用招標、比價等公開、透明方式確定。

第九章 監督、檢查與獎懲

第三十七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應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所屬企業資產管理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是否建立資產管理制度、

資產購置及處置是否按照集團公司有關制度執行。在資產管理過程中突出加強對重大風險、重大決策和重要流程的內部控制,不斷完善企業內部控制系統,強化監管,逐步建立健全企業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確保資產安全、高效運行。對違反本制度并造成經濟損失的,集團公司將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 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資產處置中不良資產的核銷實行主要決策人問責制度, 強化責任追究。集團公司在查明不良資產形成原因和主要責任的前提下,根據“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對決策失誤者,視問題的輕重程度給予責任追究,輕則將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重則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集團公司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隨意處置國有資產。 對發生以下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集團公司將對相關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構成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 未按規定在省產權交易中心進行公開轉讓的; (二) 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相關資產的; (三) 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 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 導致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 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相關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 隱瞞或截留處置資產和處置收入的; (六) 不按規定程序出租、出借資產的; (七) 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企劃部負責編制、修訂和督導實施。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1、規范的行為范圍擴大: 舊文件只針對“產權轉讓”。

新文件規范三大行為:1)產權轉讓;2)增資;3)重大資產轉讓。 顯然,新文件對于交易過程中可能影響國有資產的行為覆蓋更全面。

2、規范的主體更明晰:

舊文件籠統稱:“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

新文件明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分別指4類企業: 1)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100%出資)

2)第1)款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股權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東)

3)第1)、2)款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股權比例超50%)

4)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后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進行實際支配的企業。(相對控股企業)

總之,新文件在法理上,進一步明晰了國有獨資、國有絕對控股、國有相對控股企業的資產交易均受文件規范。

3、重大事項審批權限提高:

喪失控股權的,新文件新增規定,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4、產權轉讓依據文件:

舊文件規定須有1)清產核資;2)審計;3)資產評估 新文件規定須有1)審計;2)資產評估

5、受讓方資質:

舊文件規定:“轉讓方可以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

新文件規定:“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6、轉讓方式:

舊文件規定:“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新文件規定:“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并針對非公開協議轉讓進行了約束。只有以下兩種形式,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1)“設計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2)“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轉讓協議轉讓方式。”

總之,新文件對比舊文件,適用范圍更廣,行為規范更明確,公開、公平的原則更突出。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關鍵詞: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資產;運營與管理

中圖分類號:f12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09)03―0068―05

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高票通過了《企業國有資產法》。由于是2003年修憲和2007年《物權法》頒布實施之后的新法,加之處于一場國際金融危機正演化成全球經濟危機的當口,因此其出臺的背景、時機與內容頗引人注目。

黨的“十六大”以后,國務院國資委成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也相繼出臺,初步形成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框架。特別是國資委成立以來,注重把握出資人定位,依法履行職責,切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然而,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例如,國有資產的終極所有者依然缺位,國有資產監管的法制基礎不完備、不堅實,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還沒有真正做到“三統

一、三結合”等等。要解決這些突出問題,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加快制定和出臺《企業國有資產法》,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問題做出明確和規范,是一個帶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舉措。此外,《公司法》的修訂和《物權法》的通過為《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出臺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物權法制定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要求同時盡快制定國有資產法,以落實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護國有資產權益;在物權法出臺后,這一要求便更加迫切。在這一背景下,《企業國有資產法》應運而生。

一、《企業國有資產法》出臺后國有資產運營與管理

《企業國有資產法》針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中的突出問題,明確了監管的基本原則,健全了監管的體制機制,對關系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包括企業改制、資產評估轉讓等容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環節,規定了嚴格的監管程序和要求。

(一)力堵國有資產流失“黑洞”

企業國有資產法是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法律措施。

在我國,國有資產分布廣泛,既有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又有行政事業性資產。其中,經營性國有資產比重高,市場化取向也最為明確?;谧匀坏膫鞒?、歷史的積累、文化的積淀、政權的更迭以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有經濟及國有資本的飛速發展,我國聚集了巨大的國有資產和國有財富。據統計,截至2007年,我國共有國有企業11.5萬戶,資產總額35.5萬億元。僅中央企業一級,除國資委監管的146戶外,還有財政部負責監管的金融企業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監管的其他為數眾多的國有企業。然而,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由于以前對國有資產和財富的管理更多依賴的是行政方式和政策治理,制度性缺漏較多,行政性決策的隨意性較強,管理體制不完善,加上處于社會與經濟的轉型期,各種侵吞、侵害國有資產及其權益的事件層出不窮,國有資產流失現象比較嚴重,與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與依法治國的需要極不相符。在實踐中,國家出資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增減資本、發行債券、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擔保、國有資產轉讓以及大額捐贈、利潤分配、申請破產等事項是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的主要環節。如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有的企業沒有進行國有資產評估,低估賤賣國有資產;有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違規投資、違規貸款,擅自用企業國有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有的國有資產轉讓程序不公正、不公開、不透明、不競價,少數人收受賄賂,侵吞國有資產等。

如何維護國有資產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針對國有資產流失的癥結,《企業國有資產法》對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作了專章規定,并從企業改制、關聯方交易、資產評估和國有資產轉讓等各個方面進行詳細約束。國家出資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券人的權益。“嚴防‘暗箱操作’,公開、公平、公正”成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核心原則。對于曾經引起熱議的管理層收購(mbo)問題,該法明文規定,可以向企業的高管或近親屬,或這些人所有或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的國有資產,在轉讓時,上述人員或企業應與其他受讓參與者平等競買,轉讓方應如實披露有關信息。“企業國有資產法”還規定了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四個層面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

(二)界定了國資委作為“干凈”出資人的法律地位

在總結黨的“十六大”以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實踐經驗基礎上,企業國有資產法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作了專章規定,按照國有獨資、控股、參股的不同企業類型,規定了政府授權的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主要內容、方式和責任等,從法律制度上解決了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地位,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承擔維護出資人權益責任的問題。

該法明確界定了國資委作為“干凈”出資人的法律地位,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企業章程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其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

目前,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主要是各地國資委。企業國有資產法為國資委行使職權提供了法律保障,明文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即“管人、管事、管預算”。2003年8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之后,在省轄的11個設區市級人民政府也分別設立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省政府國資委成立以來,將發 揮出資人在推進企業改革發展中的主體作用同推進全省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有機結合起來,全省國資國企改革發展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國有企業分布戰線收縮,產業集中度提高,競爭力增強,國企活力釋放,經濟效益不斷提高,對全省經濟貢獻度明顯加大。據統計,從2000~2007年,河北省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從8 399家減少至3 019家,但實現利潤從虧損2億元提高到盈利188億元,國有資產總額從4 034億元增加至5 042億元。國有資本集中于鋼鐵、煤炭、醫藥化工等優勢領域,國有經濟對全省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帶動力進一步提高,成為支撐國民經濟發展的“精銳之師”。

作為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的新舉措,河北省國有控股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成立。這是將企業國有產權公開轉讓和競價交易用于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一次探索,標志著國資委正在由單純企業監管向運營國有資本方向轉變。河北省國資委充分利用這一平臺加快推進資產重組、開展資本運營、化解金融風險、活化資金融通、優化國有資產配置,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在處置河北證券、重組財達證券債務中,該公司發揮了重要作用。一方面由河北省國有控股公司、唐鋼集團增資擴股進入財達證券,使其取得了規范類券商資格。另一方面,經過大力協調,促成財達證券以8 100萬元的價格受讓河北證券的證券類資產,實現了平穩交接和良性過渡。接受河北證券證券類資產后,財達證券營業部由原16家增加到45家,服務部由原來的25家增加到51家,經紀業務規模躋身全國中等以上券商行列,2007年實現利潤8億元,成為河北省經濟新的利潤增長點。同時,該公司還以提高產業集中度為著力點,適時推進鋼鐵、煤炭產業整合。根據省委、省政府“226”戰略部署,謀劃組建南、北兩大鋼鐵集團,將大集團戰略的實施有機融入“一線兩廂”區域布局中。由原唐鋼、承鋼、宣鋼組建了北部鋼鐵集團――唐山鋼鐵集團,形成了2 000萬t的產能,躋身全國鋼鐵產業第一陣營,對全省乃至全國鋼鐵產業戰略格局產生了重要影響。在煤炭產業整合上,成功組建了河北金牛能源集團。2006年該集團擁有邢臺、邯鄲、張家口、井陘、山西壽陽等多個礦區,煤炭產量達到1 500萬t,“十一五”末將達2 500萬t,銷售收入150億元,已經和正在對全省煤炭工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起到帶動作用。

(三)國家出資企業享有經營自主權

《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該法明確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

(四)國有企業應實行民主管理

為防止企業高管“一言堂”,《企業國有資產法》還規定,國家出資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法律還規定,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國家出資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五)嚴格界定了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管理者

《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包括企業全部注冊資本均為國有資本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非公司制的國有獨資企業,也包括企業注冊資本中包含部分國有資本的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企業國有資產法規范的重點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

由于企業管理者直接負責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國家出資企業的管理者對維護國有資產權益關系重大。按照國有獨資、控股、參股的不同企業類型,對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有關事項在第四章作了規定。該法規定:國企高管不得隨意進行三類兼職。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六)國企主要負責人應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法律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對企業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業資產,不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行為。國家建立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確定其薪酬標準及獎懲。明確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將終身不得擔任企業高管。法律還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免或者建議任免的國家出資企業的管理者范圍以及管理者應當具備的條件作出了規定。

河北省政府國資委成立后,將建立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作為完善國資監管體系、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率先在全國地方國資系統制定出臺了《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并在2004年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進行了試運行,為2005年正式推出業績考核制度奠定了基礎。2005年河北省政府國資委與22戶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簽訂了經營業績責任書。此后,河北省政府國資委以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身份正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經營業績考核,這標志著河北省在建立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方面邁出了堅實步伐。

在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責任書考核指標體系設計上,突出了出資人對資本經營效率和資本經營回報的關注和重視,主要有利潤指標、凈資產收益率指標和反映企業不同經營特點的分類指標;在權利義務關系處理上,突出了國有資產的經營責任,明確了企業負責人應提高經濟運行效率,切實增加經濟效益,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此外,還啟動了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使國有資產經營責任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

(七)正式建立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

如何完善公共財政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社會保障預算這三大預算是近年來政策界和學術界討論頗多的問題,而如何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則是預算制度改革中的焦點問題。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是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一項重要任務,是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重要手段。鑒于此,《企業國有資產法》明確規定對國有資本收益實行預算管理,國家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國家作為出資人取得的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依照預算法的規定,并參照2008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該法在第六章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支范圍、編制原則、編制和批準程序等作了原則規定。同時,考慮到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正在試點,還需要在實踐中逐步調整完善,該法規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此外,在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時要兼顧歷史、區分行業差異,即在確定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上繳比例時,要綜合考慮國家初期投入規模、企業經營情況及壟斷性或競爭性等行業特點,以達到兼顧企業間公平的目的。

(八)明確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應在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

產權市場特有的陽光化平臺、規范的操作流程和規則、善于發現投資人和產權價值的特點都有利于國有資產的進場交易。行政事業性和資源類國有資產早已出現在產權市場,這是市場選擇的結果。而經營性國有資產也同樣需要通過進場競價發現價格,通過競爭實現價值在市場上的確認,以實現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國有資產轉讓原則。

目前,河北省已建立起以省產權交易中心為龍頭(主市場)、以其他10個市為節點(分市場),覆蓋全省的區域性產權市場體系,按照統一監管制度、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信息披露、統一交易鑒證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了信息系統、監控系統和交易系統,形成了運行規范、覆蓋廣泛的產權市場網絡。同時,為了更好地提升產權市場服務功能,河北省還搭建起高效、便捷的產權交易信息平臺和資源中心,開發了“河北產權網”,創建了網上產權信息數據庫,為河北省產權市場提供了高效暢通的信息支撐系統。截至2006年9月,全省累計完成產權交易項目2 921個,交易金額330.94億元,盤活國有資產存量735.25億元。據《中國產權市場年鑒》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河北省產權交易金額僅次于上海、北京、天津,排名全國第四。目前,河北產權交易市場已成為國有產權重組和有序流動的重要樞紐。

二、《企業國有資產法》后續修訂空間

盡管《企業國有資產法》對近30年國企改革開放實踐進行了總結,但由于其是中國社會轉型期的產物,瑕疵與不足之處在所難免。如立法范圍偏窄、國資委的“小國資委”定位、對大量需改革的政府部門擔任出資人角色的認可、國資監管職能歸屬不清晰、企業高管薪酬具體規定的缺乏、對交易無效行為的認定、境外國資監管的空白以及立法過于原則化等均需進一步修訂和完善,以便為今后制定更加廣義的《國有資產法》奠定基礎。

(一)“小國資法”的立法范圍

國有資產范圍很廣,有一種劃分方法將國有資產大體分為三類:經營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而這三類國有資產在功能和監管方式等方面有較大不同,都納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調整,立法難度會大大增加。

從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對行政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已有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加以規范;有關國有自然資源的權屬及其保護和開發利用等,除物權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關的專門法律調整;而經營性國有資產在國有資產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實踐中迫切需要專門立法的問題突出,各方面對國有資產的關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確保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上。于是立法機關決定,先制定一部適用于經營性國有資產,即企業國有資產的法律,并最終定名為“企業國有資產法”。因此,這部企業國有資產法還不是完整的國有資產法,它僅規范了國有企業以及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和資源類企業中的國有資產并沒有包括其中,適用范圍不大,只是一部完整、全面的《國有資產法》的前奏,隨后全國人大將進一步研究對行政事業性資產立法。

(二)為“金融國資委”成立留下了端口

鑒于巨額金融資產在國有資產中的比例,金融國有資產監管的必要性不容忽視。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雷曼兄弟的破產、高盛和摩根士丹利轉型為銀行投資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機構倒閉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彰顯了國有金融資產統一監管的重要性。而目前現有相關證券、期貨、商業銀行、基金等金融類企業法律法規,均未明確對金融國資的監管?!镀髽I國有資產法》明確規定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也屬于企業國資法調整的范圍。但由于金融業經營的是資金,具有比較強的外部性,因而在附則中提出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目前我國不同類型的金融資產分屬不同監管部門,這對控制金融風險非常不利,應盡快建立一個獨立統一的金融國資委,以很好地履行出資人職責。

(三)國資監管職能歸屬有待進一步清晰

《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在第七章中又特別規定了國有資產監督由人大常委會、政府及政府審計機關、社會公眾監督等構成。因此,該法未明示剝離國資委現有的行政監督職能,委托人、出資人、經營人、監管人、司法人五方面關系還需進一步厘清。

(四)企業高管薪酬未作規定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2007年度根據財政部統一部署,江蘇省財政廳在全省范圍內組織實施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在清查中發現,絕大多數高校資產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資產軟件與管理要求不適應,資產配置效率低,報廢處置不及時,資產管理流程不科學等等,嚴重制約了高校資產管理質量和效率的提高,阻礙了學校部門預算的順利實施。當務之急是模仿統一省屬高校財務核算軟件的做法,盡快建設省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平臺,統一資產管理軟件,提升省屬高校資產管理內涵建設質量,實現高校資產管理和監督方式的網絡化和實時化。為此,筆者就如何加強江蘇省屬高校國有資產信息化系統建設問題談談幾點想法。

一、充分認識系統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2007年度高校國有資產清查剛剛結束,高校資產家底基本摸清。此時進行資產管理系統建設,有利于解決資產清查中暴露的問題,使系統建設更具針對性;借力全省資產清查的東風,有利于取得學校領導和員工對加強資產管理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部門預算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的順利實施和績效考核。省財廳、省教育廳應當抓住機遇,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推進全省高校資產管理信息化平臺建設,努力提升對高校資產動態監管水平,切實鞏固資產清查成果,實現全省高校國有資產管理水平邁上新臺階。各高校應當充分認識系統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在主管部門的統一協調下,共同完成高校資產管理信息化平臺建設任務。

二、建立監管平臺,實現外部動態監督管理

高校資產管理系統建設應當考慮宏觀管理需要,為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開辟高校資產審批和監管網上平臺,實現資產管理和監督的動態化和同步化。通過全省高校資產監管平臺的建立,在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和各高校之間建立資產數據交流通道,滿足省教育廳對所屬高校資產監管和績效評價的需要,同時滿足各高校向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網上傳遞資產報廢申請報告等信息的需要。筆者認為,應當將高校資產信息系統監管平臺主服務器設置在省教育廳,財政廳和各高校通過采用WEB方式登錄訪問,實現數據交換,建立網上審批和動態監管通道。

三、運用WEB方式,實現內部資產網絡管理

從微觀方面來看,高校內部資產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指導下,實行校、院、系三級資產管理體制。為了充分利用校內互聯網平臺資源,高校資產微觀管理行為的實現應當運用現代化手段,實現資產管理的快捷高效和信息共享的功能。因此在高校資產管理信息化平臺中應當細化資產微觀管理模塊,運用WEB方式,實現計劃申報、預算編列、招標采購、資產增加、調撥和報廢處置等環節網上管理目標。各個高校都要設立資產管理專用服務器,對外實現與教育廳主服務器定時或實時數據交換,對內實現校內院系部處部門與學校主服務器之間數據交換。從而真正實現省屬高校資產管理從宏觀監督到微觀管理的網絡化和實時化。

四、開發管理系統,兼顧核算、查詢和分析需求

高校資產管理信息化系統建設主要應包括下列需求內容:

第一,核算內容上要考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房屋建筑物、土地和圖書等方面,要包容圖片信息。

第二,數據庫結構上要預留可擴充字段,同時要與財務核算系統和圖書管理系統進行有效數據交換。

第三,對外報表輸出方面,要兼顧教育部、教育廳和財政廳等各級主管部門的各類報表的填報要求,在資產類別設置上要兼顧會計制度的六大類、十一大類和十六大類三種資產分類方法。

第四,在對外網上傳輸方面,要與教育廳、財政廳之間建立網上辦公專用通道,方面資產數據交流和行政審批報告的申報及批復,有利于監管部門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需要。

第五,在資產數據分析方面,要兼顧資產采購、管理和處置績效分析。采購方面要考察分析采購效益,考慮資產性價比,考慮預算剛性限制;管理方面要考慮資產配置的科學性,結合定額法、師生配比法等方法提高資產配置效率,引進資產管理績效分析考核機制,促進資產管理水平提高;資產處置方面,要建立閑置資產調劑庫,引進評估拍賣機制提高國有閑置資產處置效益。在系統查詢方面,滿足資產管理所有級次用戶對資產查詢的需求,為資產使用人崗位變動交接提供方便;資產清查方面,要為使用條形碼掃描儀開展資產清查提供支持,資產增加時要編制條形碼,節約資產清查時的人力資源。

五、建立高校資產管理監管平臺系統拓樸圖示(見圖1)

總之,高校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主管部門和各高校密切合作,提出具有前瞻性的需求分析,同時審慎選擇系統開發合作伙伴,兼顧研發實力、后續維護等因素。以上只是作者在高校資產管理中的一點體會,不當之處敬請斧正。

(作者單位:揚州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處)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1-12-31發文字號: 國辦發[2001]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財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財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

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1991年國務院發布《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規定對國有資產的評估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立項和審核確認,這為評估行業的規范起步、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礎。10年來,資產評估業在維護國家及各類投資者權益、吸收利用外資、規范國有企業改組改制和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資產評估業已基本發育成熟,評估機構已初步具備了獨立、客觀、公正執業的條件,從業人員的素質不斷提高。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減少不必要的行政性審批,促進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真正作到獨立、客觀、公正地執業,現就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取消政府部門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立項確認審批制度,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各級財政(或國有資產管理,下同)部門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不再進行立項批復和對評估報告的確認批復(合規性審核)。有關經濟行為的資產評估活動由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聘

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獨立進行,評估報告的法律責任由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及所在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經各級政府批準的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對外投資等經濟行為的重大經濟項目,其國有資產評估實行核準制。

凡由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項目,其評估報告由財政部進行核準;凡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項目,其評估報告由省級財政部門進行核準。

對其他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除核準項目以外,中央管理的國有資產,其資產評估傾目報財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業集團公司、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地方管理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工作,比照上述原則執行。

二、加強資產評估活動的監管力度

資產評估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交易、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手段。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發生公司制改建、對外投資、合并、分立、清算、股權比例變動、產權轉讓、資產拍賣、租賃、資產涉訟及其他影響國有權益等行為時,必須遵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獨立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不得有意或借故規避評估程序,不得借評估行為弄虛作假、侵吞國有資產。承擔資產評估工作的各類中介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評估程序、評估方法和標準,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資產評估,不得違規執業或出具虛假評估報告。各級財政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資產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嚴格規范資產評估活動中各有關主體的行為,指導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合理運用評估結果。對利用評估活動弄虛作假、侵害國有資產的行為要嚴肅查處,認真糾正,對違法違規執業的評估機構和從業人員要嚴厲處罰。

三、完善制度建設,規范評估秩序

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情況復雜,涉及面廣,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支持,確保這項改革順利進行。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轉變工作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管理法規和制度建設。財政部要盡快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建立評估項目的核準、備案、抽查制度,完善資產評估準則體系,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制度,以進一步規范評估程序和執業行為。對工作中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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