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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程序

2023-02-03

第一篇: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程序

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辦事程序

1、所出資企業部分國有資產處置

(1)、擬處置部分資產的企業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并提交如下資料:

A、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B、近期財務報告

C、資產處置意向書

D、可行性報告及其他價值憑證和權屬證明。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處置申請后,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并提出處置意見。屬于重大資產處置行為的,由市國資委提出處置申請,上報市政府批準。

(3)、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中介機構對擬處置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資產評估程序進行核準或備案。以資產評估價值為底價,進行公開拍賣。

(4)、擬處置部分資產的企業填報《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并提交相關資料,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予以審批。

2、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

(1)、企業國有產權均在市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之間無償劃轉的,劃轉雙方向市國資委報送國有產權劃轉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市國資委審核并經主管主任批示或市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批準后,由市國資委批準。

(2)、企業國有產權在不同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之間無償劃轉的,劃轉雙方分別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報送國有產權劃轉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市國資委審核并經主管主任批示或市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批準后,由市國資委批準。

(3)、下列無償劃轉事項,依據中介機構出具的被劃轉企業上一(或最近一次)的審計報告或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的清產核資結果,直接進行財務調整,并按規定辦理產權的登記等手續。

A、由政府決定的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本級國資監管機構其他所出資企業的;

B、由上級政府決定的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在上、下級政府國資監管機構之間的無償劃轉;

C、由劃入、劃出方政府決定的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在互不隸屬的政府的國資監管機構之間的無償劃轉;

D、由政府決定的實施政企分開的企業,其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國資監督管理機構持有的;

E、其他由政府或國資監管機構根據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和重組需要決定的無償劃轉事項.

3、企業改制資產處置

(1)、改制企業向市國資委報送:企業轉讓國有產權(股權)過程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問題請示(處置方案)、國企改革和發展領導小組會議紀要、籌備改制的批復、資產評估核準和資產損失核銷批復、專項審計報告、延伸審計報告及批復、國有資本結構調整方案、新設立企業章程、職代會決議、銀行債權保全證明、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產權登記證復印件、職工安置費用批復以及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2)、市國資委審核資產處置資料,提出處置意見,經主管主任批示或市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批準后,由市國資委下發處置文件。

第二篇: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處置操作程序

東至縣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處置

操 作 程 序

1、書面征求廣大村民意見或村民代表、組長、黨員意見,梳理歸納村民意見。

2、結合村民意見,村召開兩委會商定村集體資產(資源)是否處置、如何處置(村務監督委員會參加)。

3、村委會書面或口頭形式報告鄉鎮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中心(以下簡稱:三資代理中心),鄉鎮三資代理中心應指導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清查和評估,并協助村編制或設計資產(資源)處置方案。方案內容包括:擬處置資產名稱、坐落(需要標明四至的,應注明四至界限)、規模、數量(存量)、評估價值、處置理由、處置方法、處置方式(應當采取競爭性談判、議標、拍賣或公開協商等市場競價方式)、最低限價、處置年限、兌現方式、報名條件及時間、繳納保證金數額、處置時間地點等。

4、村召開三委會議審議確定資產(資源)處置方案(鄉鎮三資代理中心應派員參加)。

5、依法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處置方案。

6、村委會以書面形式(附兩委、三委、村民代表會議記錄)將處置方案送鄉鎮三資代理中心預審通過后,報鄉鎮政府審批同意,方可實施;

7、⑴單項項目概算5萬元以下的,由村委會組織實施,鄉鎮三資代理中心應派員參與指導,并備案。

⑵單項項目概算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由村委會書面委托鄉鎮三資代理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并到縣三資管理中心備案。

⑶單項項目概算50萬元以上的,由鄉鎮代理中心以書面形式(附兩委、三委、村民代表會議記錄、處置方案及鄉鎮政府意見)報縣財政局(三資管理中心)同意后,再由村委會書面委托鄉鎮三資代理中心或有資

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公開招投標,縣三資管理中心應派員參與指導;公開招投標信息必須在縣級以上媒體發布。

8、⑴由村委會組織招投標的,應成立資產(資源)處置小組,負責具體的資產(資源)處置事務,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全程參與。

⑵由鄉鎮三資代理中心組織招投標的,應成立資產(資源)處置小組,負責具體的資產(資源)處置事務,開評標時邀請鄉鎮政府、紀委和縣三資管理中心參加,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全程參與監督。

9、資產(資源)處置可采取競爭性談判、議標、拍賣等方式進行競標,參與競標的供應商原則上不得少于三家,特殊情況少于三家競標的,須闡明原因。

10、組織實施資產(資源)處置方案。

⑴公布招投標信息,應明確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坐落、四至及招投標地點、時間等相關信息,且公布時間不少于七天。

⑵組織商家報名。招投標保證金不少于開拍價的50%。

⑶資產(資源)處置開評標。嚴防串標、壓標和泄露底標等。

⑷公布招投標結果。資產(資源)處置小組確定并宣布中標方,落標方退還保證金,中標者繳足競買資金,村財務報賬員應及時將資金繳入鄉鎮三資統管專戶。

11、簽訂資產(資源)處置合同或協議(至少一式五份),并由鄉鎮代理中心或鄉鎮司法所鑒證,報鄉鎮代理中心備案。

12、資產(資源)處置相關資料歸檔,并由村財務報賬員將相關資料報鄉鎮代理中心核銷或核減資產(資源)臺帳相關信息。

東至縣三資管理中心

注:本操作程序僅供鄉鎮財政所(分局)、三資代理中心操作和指導時參考

第三篇:國有資產處置方案

由于區劃調整及其他原因,為促進經濟發展,部分國有資產急待處置。由于歷史原因,一些國有資產權證不清,為使國有資產的處置符合政策性、法律性,更具公開、公正性,其處置途徑建議按下述方案:

一、確權

1、調查

國有資產處置的難點,在于歷史原因和現行政策的矛盾和沖突,因此在處置前對所有要處置資產進行詳細的調查,做到清晰、明了,為將來的處置工作打好基礎。

2、確權

國有資產中涉及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兩證齊全的,按證載內容確權,相對較容易;兩證中不齊全的,需進行測繪,然后根據相關文件補齊資料,進行補證確權。

3、評估

對確權后的房地產,由國家認同的專業評估公司進行評估,確定其房地產的公開市場價值,為下一步處置房地產提供價值依據。

4、實施——周密策劃,規避風險

要做好資產處置工作,不僅是做好賣的工作,更重要的是做好賣完之后的工作,如將來的過戶,有關稅金的繳納等等,這就需要充分做好處置前的準備工作,做好準備,充分考慮將來可能出現的問題,讓每一個可能引起糾紛、爭執的問題都充分考慮,將問題盡量在處置前解決好。

二、國有資產處置

國有資產的處置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及掛牌等方式,

財政部2006年5月30日 第36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

公正、公平的原則。

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一)國有資產處置采取拍賣的優點

1、公平。拍賣是一種公平的資源分配制度。價高者得,童叟無欺。拍賣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保證了參與者的人數和透明度,便于有意者集中競價,價高者得。便于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取得各方當事人的信任,便于避免腐敗發生、杜絕各種關系影響。是政務部務及相關管理機關推薦的一種市場化程度最高、得到普遍認可的方式,也稱“陽光操作”。

2、依法辦事。拍賣是依法辦事,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務部門的備案,公告、審核、小結等監控下操作,合法合理地規范了交易步驟。

3、快速、高效。拍賣交易效率高,資金回攏快,結算無憂。易于積聚人氣,現在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大都在采用這一方式。在一些發達城市的新樓盤、新別墅區銷售,也大量采用了拍賣的方式,成為現代不動產重要的新型交易機制。

4、安全。拍賣可以確保交易資金的安全、到位,建立誠信的交易秩序,保證國家利益不受損害。

5、高價。一家好的拍賣公司對拍賣標的物的良好策劃、一個好的賣點還將最大限度的實現資產價值,為委托人創造意外的驚喜。通過公開競價,往往可以獲得一個理想價格。

6、營銷手段充分??梢怨_公告,充分廣泛招商,通過市場炒作等手段提高標的知名度,吸引社會關注。特別拍賣公司所擁有的客戶資源優勢,有針對性的尋找目標客戶,更利于土地招商。

7、句號工程。資信良好的拍賣公司解決瑕疵的能力,可以保證拍賣工作成為“句號工程”,即拍賣成交后無任何后遺癥,這將為投

資者、競買者提供心理上的支持,引導投資和購買。

因此國有資產處置引進拍賣公司將會有助于資產處置的市場化運作水平。

(二)、招、拍、掛的對比

從社會影響力、公開度來看,拍賣遠遠優于招、掛牌制度?!杜馁u法》規定拍賣公司必須在舉行拍賣會七日前于社會公開媒體發布拍賣公告,否則拍賣無效。不動產拍賣還可適當延長發布公告與拍賣會舉行時間間隔,使各有意競買組織有充分的時間實地勘察、仔細考慮。加之社會專業拍賣公司在宣傳手段上的專業化、多樣化,比起掛牌只在指定場所公告,宣傳效果、受眾人群、社會公開度、透明度不可同日而語,這也將直接影響資產最后的成交價格。

從以上分析比較中不難看出,在國有資產處置中,拍賣是最能體現市場化運作的交易手段。拍賣公司作為獨立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按照《拍賣法》及相關法律依法辦事,承擔法律責任,以各種有效途徑對拍賣標的進行社會公開的宣傳招商,以專業的操作力求達到“信息對稱化、公開化”。所以國有資產處置走拍賣這條“陽光大道”,能避免內幕操作、暗箱操作,只要能嚴格審查競買人競買資格,制定相應的競買人資質審查制度,就能使國有資產價值最大化,良好的維護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所以,在國有資產處置的市場化運作中,拍賣是最適合市場化運作的高效可行手段,是我們利用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途徑,可有效提高資產的價值,最大限度的保障所有者的利益。

昆明奧克星拍賣有限公司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四篇:大型企業資產處置欄目

大型企業資產處置欄目(da.fengj.com)是 一檔與全國國有企業、大型民營企業直接商業聯絡的特色欄目,現已經與全國5.5萬家國有企業、大型民營企業達成長期戰略合作伙伴關系,擁有6萬多個企業的 設備物資處理部門及采購部門的聯系方式,已經發布8萬多條真實可信的廢舊物資、設備處置及二手設備采購信息,日均更新量達到了300余條。

欄目用最快的時間做到三個第一: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真實的企業閑置設備、廢舊物資處置和需求情況;第一時間發布真實的企業廢舊物資、設備處置及二手設備采購信息;第一時間讓從事二手設備行業的人士掌握真實且有利于自己的商業信息。

早期的回收商、調劑商浪費了大量的時間和資金,四處尋找設備和物資處置信息,如今大型企業資產處置欄目的誕生,真正的讓會員足不出戶了解到國內企業閑置設備及物資采購處置信息;真正的讓會員做到與國有企業、大型民營企業“0”距離接觸。

第五篇:改制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政策

十四屆三中全會把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為:“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十六個字。

國有企業改革一般是指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組建企業集團、股份合作制改組、租賃經營和出售、兼并、合并、破產等改革。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可分別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的政策予以處置。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政策要求及適用范圍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概念及特點

1、概念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改制企業,改制企業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2、出讓的特點

土地使用權出讓具有兩個基本特點:

(1)出讓土地年期的有限性。企業取得的是有限年期的土地使用權,而不能無限期使用。法律法規規定,根據不同用途,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期也不同。土地使用權期滿,使用者需申請續期,并支付出讓金,才能繼續使用。

(2)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可流動性。企業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土地就成為企業的法人財產,在法定的土地使用年期內和不改變用途的條件下,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具有最完整的權能。

(二)出讓政策的演變

1、1990年,《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確立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出讓、轉讓制度。此后不久,明確了國有土地實行出讓和劃撥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政策規定和實際操作辦法。

國有企業改制時,將改制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進行處置,既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也不存在技術操作上的困難。因此,實行出讓政策,變劃撥土地為出讓上地,成為改制國有企業和政府處置土地資產的當然選擇。

2、20世紀90年代初,《股份制試點企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土地資產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等政策文件中,均明確了國有企業改制時,可以采取出讓方式處置其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或作價人股。

3、1998年,《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全面系統地整合了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政策,明確了國有企業改制土地政策適用的范圍及基本政策導向,即國有企業改制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4、1999年,在《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中,進一步明確提出,對于一般競爭性行業.應堅持以出讓、租賃等方式配置土地。

5、2001年,《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中提出,企業改制涉及的劃撥土地需要轉為出讓(租賃)土地的,直接辦理變更登記或有償用地手續.不再進行處置審批,取消了此前一直實行近十年的土地出讓(租賃)審批制,使出讓(租賃)政策在國有企業改制中變得更加靈活和便捷。

之后,針對紡織企業限產壓錠、企!比債權轉股權、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等改革,土地出讓政策在技術操作層面也相應進行了細化。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出讓政策日臻完善,已經成為國有企業改制中應用最廣泛的土地資產處置政策。

(三)出讓政策的適用范圍

在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政策中,出讓政策的適用范圍最廣泛括為,凡屬于以下情況的改制行為.所涉及的劃撥土地位用權采取出讓方式處置。

1 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組建企業集團的。

2.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

3.國有企業租賃經營的。

4.非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的。

5.國有企業破產或出售的情形。

因此,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非國有企業,無論企業實行改制還是不實行改制,其使用的劃撥土地都可以申請以出讓方式處宜。也就是說.國有土地出讓政策不再局限于企業改制,已成為任何企業、單位處置劃撥土地資產和取得建設用地的最重要政策。

二、國有土地租賃方式的政策要求及適用范圍 (一)國有土地租賃的概念及特點

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改制企業,改制企業與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一走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

通過國有土地租賃方式處置改制企業的土地資產.企業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為租賃土地使用權。改制企業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依法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并按約定完成開發建設后,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也就是說,與出讓土地使用權—樣,租賃土地使用權也是企業的法定財產,企業對承租土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政策演變

國有企業改制中土地租賃政策制定的時間晚于出讓政策。

1、在1993年之前,法律法規規定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方式只有出讓方式—種,土地出租僅限于土地使用者將取得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再行租賃的行為,是出讓后的再出租,而不是政府直接向土地使用權租賃土地。

因此,這一時期,無論是國有企業改制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還是各項建設使用國有土地,在有償使用方式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上,基本上采用出讓方式,即用地者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而很少采取其他土地有償使用方式。

2、1993年,在《園家土地管理局國家體改委關于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土地資產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確股份制企業改制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可以實行租賃方式,即“國家以租賃方式將土地使用權租賃給股份制企業有償使用,每年收取相應的租金”。改制企業可以靈活選擇出讓和租賃方式處置其劃撥土地資產。

3、《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對國有土地租賃內含及其權利義務內容做了進一步明確,即土地租賃合同經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轉讓,改變原合同規定的使用條件,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和轉讓土地租賃合同應當辦理土地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4、1999年《國土資源部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提出:對原有建設用地,因發生土地轉讓,場地出租,原有建設用地,因發生土地轉讓,場地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后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實行租賃。

5、1999年1月I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作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方式之一。

可以看出,在國有企業改制中應運而生的國有土地租賃政策,經過企業改制的不斷實踐,上升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法定方式,成為對大陸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基本制度。

(三)適用范圍

租賃政策的適用范圍略小于出讓政策,現行法律規定:

(1)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

(2)國有企業破產或出售時.所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采取出讓方式處置,不實行租賃。也就是說,除了上述兩種情形以外,任何企業和單位處置原劃撥土地或取得建設用地,均適用國有土地租賃政策。

三、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

(一)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概念及特點

1、概念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后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人股)形成的國家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托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有單位統一持有。

2、特點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政策的一個最大特點,是非貨幣交易,即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同時,國家沒有收取相應的土地價款,而是把這部分價款作為國家資本金又投向了企業,改制企業實質上是在沒有繳納數額較大的地價款的條件下,取得了可以自主處置的土地使用權

(二)政策演變

1、國有企業改制土地作價出資(入股)政策的提出,始于1992年,并于1993年付諸于實踐。1992年《關于印發<股份制試點企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要求:改組或新設股份制企業時,涉及的國有使用權必須作價入股。土地使用權的價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并報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作為核定的土地資產金額。這是首次提出國有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必須實行土地資產作價出資(入股)的處置政策。

同年,石油化工總公司所屬的上海石油化工總廠被批準“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國家的股份制試點企業,股票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股份制改組涉及的“財務會計、業績評價、利稅上繳銜接、資產評估工作,由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稅務局、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上海石油化工總廠的股份制改革,為土地作價出資(入股)政策參與國有企業改制提供了契機。

2、1993年,在《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對上海石油化工總廠股份制改制中國有土地評估結果確認及其他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土函字[1993]第113號)中明確了投入該股份公司的國有土地數量、土地資產評估價值以及折算的國家股份額。該股份有限公司成為第一家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國有土地的改制企業。

3、1993年,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體改委關于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土地資產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第一次對兩種類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進行了界定:

一是國家直接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即“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土地資產折為國家股。中央直屬企業由國家指定的國有土地資產持股單位向國家土地管理局直接提出申請,地方企業由省(區,市)政府指定的土地資產持股單位向省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國家土地管理局,經國家土地管理審查批準后,憑批準文件才能作價人股。

二是國有土地先出讓再作價入股,即“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土地資產折為法人股。試點企業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出讓合同并交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可以以土地使用權向股份公司折價入股。”至此,作價出資入股作為國有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的一項重要政策被確定下來。

4、在總結股份制試點企業土地使用權管理經驗的基礎上,1994年《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國土(法)字[1994]第153號)對包括國家作價出資(入股)在內的土地使用權管理政策進行了規范。

5、1998年,《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對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政策的內涵進行了明確解釋。1999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明確為土地有償使用方式之一。 與租賃政策一樣,源于企業改制的作價出資(入股)政策,成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法定政策。

(三)適用范圍

作價出資(入股)政策是國家給改制國有企業的一項優惠政策,不是任何企業都可以享受的?,F行政策規定,對于自然壟斷的行業,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以及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重要骨干企業,根據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權經營和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國家以作價轉為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團公司或企業注入土地資產。

在實踐中,改制企業申請采取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時,政府要嚴格審批。改制企業至少要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擬進行改制的國有企業屬于國家確定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控股公司試點。

二是企業改制方案需要經過政府批準。

1、概念

國有土地授權經營,是指國家根據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后授權給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經營管理,被授權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憑授權書,可以向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作價出資(入股)或租賃等方式配置上地。

2、特點 國有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的特點主要有:

(1)與作價出資(入股)政策一樣,國有土地授權經營具有非貨幣交易的特點。

(2)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不能自由轉讓,是一種受限制的土地使用權。

(3)與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政策相比,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土地的處置權在授權單位,授權單位取得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后,可以采取作價出資、入股、租賃等多種方式向其所屬企業配置。

從企業改制實踐看,國有土地授權經營政策是適應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需要應運而生的。先有國有資產的授權經營,后有國有土地的授權經營。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政策的提出,始于1988年,并于1992年付諸實踐。

1、1988年東風汽車公司要求國家授權其統一經營管理公司內“緊密層企業”的國有資產。199I年8月,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經貿辦在給國務院《關于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的請示》中,建議用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辦法改進企業集團的管理。

2、1992年9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與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經貿辦制發了《關于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實施辦法(試行)》,明確規定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是指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企業集團中緊密層企業的國有資產統一授權給核心企業經營和管理,建立核心企業(集團公司)與緊密層企業之間的產權紐帶,增強集團凝聚力,使緊密層企業成為核心企業的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發揮整體優勢。集團公司取得授權經營管理權后,可以通過采取直接占有和運營國有資產,將國有資產交由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參股公司經營等多種方式進行產權管理。

根據該辦法,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確定了一汽、二汽、重型汽車、渤?;ぜ瘓F等7家公司,作為第一批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和管理的試點單位,1995年以后,通過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方式明確國有企業產權關系的做法已較為普通。

3、1996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開始探索和研究以授權經營方式配置改制企業土地資產。同年底,國務院批準航空工業總公司、石油化工總公司、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試點,這三家公司可以對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對其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并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同時要求有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研究在投資、融資、產權轉讓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等方面賦予上述總公司必要的許可權。

據此,授權經營政策付諸實施。1997年1月,國家土地管理局對江西銅業公司股份制改造土地估價結果和土地使用權處置進行了批復,將江西銅業公司使用的58宗國有土地,授權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經營管理,土地位用年期為50年。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將其取得的上述土地使用權投入到江西銅業公司。這是首例國有土地授權經營的處置方式。

4.1998年,《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國家授權經營政策。 1999年,《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對授權經營政策的適用范圍進行了細化。2001年,《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對授權經營處置方式的審批許可權又進行了明確。

這樣,授權經營政策不斷完善,國有土地授權經營的內涵、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權能、授權經營方式的審批程式等有了明確的規范,在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所屬企業的公司制改革中被普遍采用。

授權經營政策與作價出資(入股)政策的適用范圍一致,僅有少數符合政府規定條件的大型國有企業改制可以適用該政策處置土地資產?,F行政策規定,自然壟斷的行業,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以及支枝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重要骨干企業,根據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權經營和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在實踐中,政制企業申請采取授權經營方式處置土地時,政府要嚴格審批。改制企業至少要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擬進行改制的國有企業屬于國家確定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控股公司試點。

二是企業改制方案需要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府批準。

五、保留劃撥方式的政策要求及適用范圍

企業改制中的保留劃撥的處置方式,是指國有企業改制后,其原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繼續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不實行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等有償使用方式。

保留劃撥政策,實質上是改制企業使用的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進行有償方式處置,繼續維持劃拔使用。

1、1998年,《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提出,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可分別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方式予以處置。

企業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推可以采取保留劃撥方式處置: (1)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專案用地,原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的,但改造成改組為公司制企業的除外;(2)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以及國有企業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業是國有工業生產企業的;(3)在國有企業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并中的一方屬于瀕臨破產的企業;(4)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其中第(2)、[3)、(4)項保留劃撥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過5年。

2、1999年,《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改制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時,要考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投入成本,合理確定土地作價水平.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改制企業劃撥使用權的價格概念。

3、2001年,《國土地資源部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則對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企業的財產權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定:一是明確了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和權益。企業改制時,可依據劃撥土地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企業資產;二是明確了劃撥土地使用權在交易方面的權能內容。企業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設定抵押權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可作為使用者的權益,計入抵押標的;抵押權實現時,土地使用權可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在扣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抵押權人可優先受償。

劃撥土地經批準可以轉讓,劃拔土地使用權價格部分可計為轉讓方的合法收益,轉讓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劃撥用地范圍的,受讓方應當申辦有償用地手續。

劃撥土地需要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應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并以此計算租金或增加國家資本金、國家股本金。

(三)劃拔土地使用權權能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非經依法審批,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因此,以保留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企業的財產權,是一種受限制的財產權,權利內容具有不完整性,表現在:

一是在土地價格上,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小于出讓土地使用權。

二是在權利內容上,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對其出讓土地具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而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對其劃撥土地有占有、使用、收益權和一定的處分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權能大于劃撥土地使用權。

盡管在20世紀90年代我國已經確立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國有土地以劃撥方式使用,在實踐中還相當普遍。而且《土地管理法》也明確規定了劃撥供地的若干情形,特別是在國有企業改制中,由于改制成本、改制形式等因素,企業改制后國有土地繼續保留劃撥使用的做法既為政府所認同,也為不少國有企業所采用。目前,現行法律法規中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劃撥用地目錄》對劃撥范圍進行約束和限定。

1、《土地管理法》對劃撥用地范圍有嚴格限制?!锻恋毓芾矸ā芬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淮,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下列建設用地: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2、2001年發布的修訂后的《劃撥用地目錄》,對劃撥用地范圍進行了細化,規定:

(1)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專案,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2)對以營利為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專案,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不能劃撥使用。 (3)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轉讓或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

目前,改制企業土地資產企業改制時,土地資產處置是否適用保留劃撥政策的直接依據是《劃撥用地目錄》,符合目錄的,改制企業可以繼續保留劃撥使用土地,不符合目錄的,—律實行有償使用。

經過多年改革探索,國有企業改制中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面巳形成了較為系統的政策體系,成為土地資產處置管理的直接政策依據。國家發布實施的主要政策有:

(一)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實施的相關政策

1.《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號令) 2.《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

(國土(法)字[1994]第153號);

3.《規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工作若干規定》 (國土(籍)字[1996]第130號)。

4.《關于印發土地估價結果確認文書規范格式(試行)的通知》(國土(籍)字[1997]第69號)。

5《關于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加強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土(籍)宇[1997]第192號)。

6.《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第8號令)。

(二) 國土資源部發布實施的相關政策 7.《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222號)。

8、《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433號)。

9.《關于做好當前土地登記和城鎮地籍調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105號)。

10.《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 44號)。

11.《關于印發<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審批意見(試行)>和<土地估價報告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1]42號)。

12.《劃撥用地目錄》(2001年10月22日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3.《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登記工作通知》(國土資發[2003]383號)。

14.《印發<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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