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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產權交易流程細則

2023-02-02

第一篇:國有產權交易流程細則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全流程的精彩詮釋

--從北京金中都置業有限公司80%股權成功轉讓談起

●文 張彤宇 陸藝

隨著國有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完善,國有企業將通過加強主業投資、資產重組、輔業退出等方式優化自身產業結構,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而大量國有資本的流動將通過產權交易形式完成。2010年5月12日,在北交所掛牌的北京金中都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中都公司)80%股權轉讓項目成功高價成交,超出評估價(1.31億元)1.53億元,溢價率116%!金中都項目嚴格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所規定的交易流程掛牌操作,是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全流程的精彩詮釋。該項目不僅體現了產權交易所已成為國有資產戰略調整、有序流動的主要平臺,還體現了進場交易在國有資產價值挖掘上的巨大優勢。

一、國有產權交易規則簡介

根據《國資法》及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規定,國有產權必須在產權交易所內公開掛牌轉讓,一般稱之為進場交易。進場交易的主要規則及流程如下:

(一)受理轉讓申請及確定轉讓價格

受理轉讓申請,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的審核制度,對涉及轉讓標的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交易條件和受讓方資格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以及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進行規范性審核。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充分披露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首次信息公告時的掛牌價不得低于經備案或者核準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掛牌價再次進行公告。如新的掛牌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轉讓方應當重新獲得產權轉讓批準機構批準后,再發布產權轉讓公告。

(二)發布轉讓信息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和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上進行公告,中央企業產權轉讓信息由相關產權交易機構在其共同選定的報刊以及各自網站聯合公告,并在轉讓標的企業注冊地或者轉讓標的企業重大資產所在地選擇發行覆蓋面較大的經濟、金融類報刊進行公告。轉讓方應當明確產權轉讓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

(三)登記意向受讓

意向受讓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內,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產權受讓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

這一階段的實質是對項目招商,向投資人推薦,以確定更多更優質的意向受讓方。

(四)組織交易簽約

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涉及轉讓標的企業其他股東依法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公開競價方式包括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五)結算交易資金

產權交易機構實行交易資金統一進場結算制度,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組織收付產權交易資金,保證結算賬戶中交易資金的安全。受讓方應當在產權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產權交易價款支付到產權交易機構的結算賬戶。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按照相關約定轉為產權交易價款。產權交易合同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價款數額不低于成交金額的30%。交易雙方為同一實際控制人的,經產權交易機構核實后,交易資金可以場外結算。

(六)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產權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內容,將產權交易價款交付至產權交易機構資金結算賬戶,且交易雙方支付交易服務費用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二、金中都項目交易全流程回放

根據上述國有產權交易規則和流程,在這幾個階段中,金中都項目都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困難,項目的整體復雜程度在北交所近些年來掛牌項目中也是比較罕見的。在北交所、航天科工資產管理公司、北京陽光拍賣公司及參與進來的各經紀會員單位項目負責人高度重視下,各方密切協作,積極溝通,本著“主動服務、專業服務、高效服務、增值服務”的精神,以維護交易雙方利益為出發點,以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根本,深入研究了金中都項目的復雜性和優勢、劣勢,分析了在各個環節可能出現的情況,擬定了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儼然形成了一支自發組織起來的高效、專業的項目團隊,為最終取得項目成功轉讓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一)金中都項目簡介

金中都公司是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四級子公司,大股東金冠公司持有其80%股權。金中都公司主要資產為金宮花園的土地使用權。因股東變更等一系列原因,金宮花園項目長期擱置,在建工程已經“爛尾”。

為了集中力量做好主業,金冠公司在得到了科工集團的經濟行為批復后,委托航天科工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資產處置。航天科工資產管理公司經過分析論證,在與北交所充分溝通后,決定選擇在北交所公開掛牌轉讓金中都公司80%股權。

金中都項目被媒體稱為“央企退出房地產業務的第一單”,項目資產狀況優劣明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地理位置很好

金中都公司的金宮花園項目占地面積為38538平方米,位于北京市宣武區廣安門外南大街,東據西二環路僅百余米,據北京大觀園不足一公里;北距復興門、金融街2.5公里;向西毗鄰規劃中的麗澤商務區,距北京西客站僅1.5公里,屬于在北京這個寸土寸金的城市中罕有的位于內城區的地段,地理位置極佳。

2、用地瑕疵較多

首先,2006年,北京市政府對金宮花園用地改變規劃,致使土地性質由住宅變更為綜合用地,5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從1994年起至今還剩下36年,且還需補交3200余萬元土地出讓金;第二,項目用地近一半面積被北京市文物局勘定為金代金中都御花園遺址,不能進行商業開發,對金宮花園整體開發設計產生很大的影響;第三,用地緊臨鐵路,而且限高僅16.1米,容積率僅0.4;第四,按照新規劃,用地上“爛尾”建筑還需拆除。

3、股東利益微妙

持有金中都置業公司20%股權的小股東??跂|華源公司(以下簡稱小股東)曾是金中都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后在2004年將金中都公司80%股權轉讓給金冠公司。在2004年的轉讓協議中,為了保護股東利益,設置了很多對轉讓各方的約束條件。近些年來,北京市房地產價格持續上漲,小股東為了其自身的巨大利益,利用2004年股權轉讓協議中的部分條款四處宣揚和夸大項目瑕疵,極力給外界造成金中都公司產權狀況不清晰等印象,意圖打壓項目的成交價格,以使其能在以盡量低的成本順利行使優先購買權,獲取巨額利潤。另一方面,由于具有優先購買權的優勢,小股東在場外高價兜售其擁有的20%股權,對項目的順利進行產生了巨大影響。

4、外部環境多變

近些年來,北京市房地產市場行情持續走高,但是自2010年以來尤其是4-5月份,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不斷推出,國內房地產市場風云突變,市場資金開始吃緊,投資者觀望氣氛濃厚,對金中都項目也產生了不小的影響,尤其是各大媒體紛紛將金中都項目與央企退出房地產市場關聯起來,將金中都項目推到“風口浪尖”,給項目期望的增值空間及市場化運作帶來了巨大壓力。

(二)各環節運作亮點

1、精心設計交易流程(掛牌前期及受理轉讓申請)

在掛牌之前,作為國有資產,在得到了航天科工集團公司的經濟行為批復后,轉讓方金冠公司已經對金中都項目進行了資產評估及備案,由于轉讓后大股東將失去控股地位,該項目掛牌信息還在國資委進行了備案。項目各項資料完整,清晰地反映出了項目資產狀況和權屬關系??紤]到金中都項目的復雜性以及小股東有行使優先購買權意愿的特點。金中都項目交易流程設計與一般產權交易項目有所不同。

首先,在掛牌之前與小股東積極協商,客觀詳實地分析了金中都項目目前的情況,出于有利于提升項目整體價值的考慮,金冠公司聯合航天科工資產管理公司懇切善意地建議小股東將持有標的企業的20%股權與金冠公司聯合掛牌出售金中都公司100%股權。在小股東明確表態拒絕聯合掛牌后,決定如實披露2004年股權轉讓協議,以供投資者分析其可能造成的影響。

其次,為了便于意向受讓方深入分析項目、決策以及籌措資金,決定將掛牌時間定為30個工作日,以及出于平衡意向受讓方實力和數量的考慮,決定將拍賣保證金額定為起拍價的20%。

第三,為了同時保護小股東場外行權的權利和受讓方場內報價的權利,項目掛牌條件中詳細注明了小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和方法。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拍賣流程中加入了場內競價方有最后舉牌報價一次的特別規定。

第四,為保證國有產權的增值性,溢價5300萬掛牌,最終確定掛牌價為18400萬元。

2、主動展開市場推介(招商階段)

項目掛牌后,重點工作轉移為尋找意向受讓方。經項目各方負責人認真分析后,認為金中都項目雖然瑕疵很多,但是由于其具有獨特的地理位置和深厚的文化底蘊,將會成為未來北京市南城開發中的一個亮點,而表面上看來對其影響最大的文物規劃限制,如設計得當,反而會對該項目形成烘托效應,增加項目文化價值。因此,決定以此作為金中都項目的市場定位。

確定了市場定位以后,北交所在自己網站顯著位置持續滾動發布金中都項目轉讓信息,并在北交所、航天科工資產管理公司放置大幅金宮花園宣傳效果圖及項目問答資料,提供現場咨詢。

3月26日,北交所、航天科工資產管理公司、北京陽光拍賣公司舉行項目媒體推薦會,分別邀請到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中國房地產報、北京青年報等媒體參加,對金宮花園的情況進行了詳細的推介,通過媒體的大幅宣傳與傳播,引起了眾多投資者極為廣泛的關注。

項目團隊還依托自身的客戶資源,主動與國內多家知名地產公司進行聯系,推介項目,積極尋找有實力的意向受讓方。一時間打給北交所、航天科工資產管理公司的項目咨詢電話絡繹不絕,不少意向受讓方及代理會員甚至多次登門拜訪,詳細了解項目情況,現場實地勘察。據統計,金中都項目來自全國各地及海外的咨詢方達到71家。

項目團隊積極聯合各受讓方代理會員耐心細致地向意向受讓方就2004年股權轉讓協議做出公正客觀的分析,打消了意向受讓方的疑慮,并協助意向受讓方進行現場考察,為意向受讓方提出的有關法律、規劃、商業、建筑、交易規則等多方面問題進行解釋。直至拍賣前一天晚上,項目團隊還在根據情況的變化緊張籌劃并向報名競買方逐一做市場分析和競買形勢與策略的宣傳。

3、收官之戰謹慎嚴密(組織交易簽約)

拍賣前夕,項目團隊根據報名情況對拍賣活動的各項細節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了分析,制訂了多種應急預案和防范措施。拍賣結束后,經與北交所協商,為不影響小股東和場內競價最高者的利益,避免引起爭議,航天科工資產管理公司第一時間以當面送達和公證發出兩種形式向小股東發出了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征詢函,保障了交易后期各項工作的連續性。

當最終受讓方與轉讓方簽署產權轉讓合同后,航天科工資產管理公司積極組織交易雙方進行交接洽談,并在規定時間內克服了金中都公司時任董事無法聯系等困難全力協助交易雙方完成標的交接和工商變更,使得整個項目運作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4、確保交易安全與合規。(結算交易資金及出具交易憑證)

在原股東回函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后,北交所要求原股東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交易保證金和后續交易價款及時匯入北交所結算賬戶,按規定時限出具了產權交易憑證,并在完成股權工商變更之后,及時將交易價款匯入了轉讓方賬戶。此舉嚴格按照產權交易有關規則運作,保證了交易資金的安全,程序的合法合規。

三、進場交易優勢的體現

“2.84億元,成交”!,溢價率116%--這個來之不易的結果證明了北交所、經紀會員和拍賣機構經受住了一次嚴峻的考驗。通過金中都項目,進場交易的優勢得到充分體現,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客戶群體的發現功能

在交易所公開轉讓產權項目信息發布面廣,受眾群體較多,便于項目的宣傳和推介,有利于征集到更為廣泛的客戶群體。金中都項目在71家來自全國各地的不同性質的企業和個人中最終征集到了有實力且購買意愿強的買家。

2、產權價值的挖掘功能

金中都項目本身存在較多瑕疵,因此評估值不是很高,但最終以較為理想價格成交,歸功于產權交易平臺的價值挖掘功能。買家可以通過交易平臺充分與賣家溝通項目信息,了解項目背景,充分研究和分析項目情況,發現項目價值所在,也可以使項目形成令人滿意的轉讓價格。

3、專業團隊的運作功能

交易所產權交易采用經紀人代理制度。經紀人作為產權交易專業運作機構,可以在產權項目掛牌期間發揮專業市場化運作手段,積極推介項目,征集受讓方,使項目價值得以充分體現。

4、資產的有序流動功能

產權項目通過交易所公開掛牌、公開轉讓,交易各環節銜接緊密、公正透明,既規范了交易流程,又防止了轉讓過程中的暗箱操作和利益輸送等不正當行為。交易所對交易項目的合法和合規性進行了有效監督,為各類資產有序流動奠定了基礎。

5、交易的安全保障功能

金中都項目涉及資金量比較大,而且資產狀況復雜,買賣方交接手續繁雜,誠信問題顯得尤為突出。北交所作為交易平臺具有相當大的誠信度,項目交易資金在場內流轉,既保障了交易價款的安全支付又保障了交接手續高效順利地完成。

金中都項目嚴格按照國有產權交易規則進行操作,是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全流程的精彩詮釋與綻放。依托日臻成熟的產權交易平臺,堅持規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操作原則,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將成為挖掘資產價值、提高資產流動性、發揮資產功效以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實踐證明,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產權轉讓的規定進行國有產權交易是完全可行和必要的。

第二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通知

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常委會辦公廳,總后勤部,武警總部,中央各企業集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192號令),結合政府機構改革及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黨政機關與所辦、所管企業脫鉤的實際情況,按照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所確定的“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重新修訂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重新制訂的產權登記表證式樣及填報說明另行下發。

財政部

2000年4月6日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財管字〔2000〕11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192號令,以下簡稱《辦法》),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下列已取得或申請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以下統稱企業),應當按規定申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

(一)國有企業;

(二)國有獨資公司;

(三)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

(四)設置國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五)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或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投資設立的企業;

(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

第三條 產權登記機關是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部門。

財政部主管全國產權登記工作,統一制定產權登記的各項政策法規。

上級產權登記機關指導下級產權登記機關的產權登記工作。

第四條 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定和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是依法確認企業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憑證和政府對企業授權經營國有資本的基本依據。

產權登記證分為正本和副本,企業發生國有產權變動時應當同時變更產權登記證正本和副本。

第五條 產權登記機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確認企業產權歸屬,理順企業集團內部產權關系;

(二)掌握企業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的狀況;

(三)監管企業的國有產權變動;

(四)檢查企業國有資產經營狀況;

(五)監督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國有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出資行為;

(六)備案企業的擔?;蛸Y產被司法凍結等產權或有變動事項;

(七)在匯總、分析的基礎上,編報并向同級政府和上級產權登記機關呈送產權登記與產權變動狀況分析報告。

第六條 企業提供保證、定金或設置抵押、質押、留置,以及發生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情況的,應當在申辦各類產權登記中如實向產權登記機關報告。

企業以設置抵押、質押、留置、作為定金以及屬于司法凍結的資產用于投資或進行產權(股權)轉讓時,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產權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二章 分級管理

第七條 產權登記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政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部門按產權歸屬關系組織實施。

第八條 由兩個及兩個以上國有資本出資人共同投資設立的企業,按國有資本額最大的出資人的產權歸屬關系確定企業產權登記的管轄機關。

若國有資本各出資人出資額相等,則按推舉的出資人的產權歸屬關系確定企業產權登記的管轄機關,其余出資人出具產權登記委托書。

產權登記機關辦理上述企業產權登記時,應將產權登記表原件一式多份分送企業其余國有資本出資人。

第九條 產權登記機關可視具體情況,委托仍管理企業的政府部門、機構或下級產權登記機關辦理企業的產權登記,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財政部負責下列企業的產權登記工作:

(一)由國務院管轄的企業(含國家授權投資機構);

(二)中央各部門、直屬機構的機關后勤、事業單位,各直屬事業單位及全國性社會團體管轄的企業;

(三)中央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或國務院授權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投資設立的企業。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下列企業的產權登記:

(一)由省級政府管轄的企業(含省屬國家授權投資機構);

(二)省級各部門、直屬機構的機關后勤、事業單位,各直屬事業單位及省級社會團體管轄的企業;

(三)省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或省級政府授權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投資設立的企業;

(四)財政部委托辦理產權登記的企業。

第十二條 地(市)、縣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部門產權登記管轄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具體規定。

第三章 國家授權投資機構

第十三條 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實行如下產權登記管理方式:

(一)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設立或發生產權變動時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向產權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占有、變動或注銷產權登記;

(二)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投資所屬的各類企業設立、變動或注銷時,應當經授權投資機構審核同意后,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向產權登記機關申辦相應的產權登記手續;

(三)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每年向產權登記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檢查,匯總分析本企業的國有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狀況,并提交國有資產經營報告書。

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所屬的各類企業由授權投資機構一并向產權登記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檢查,各企業不再單獨向產權登記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檢查。

第四章 占有產權登記

第十四條 已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應當在本細則實施后向產權登記機關申辦占有產權登記,填寫《企業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由出資人或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準設立的文件、投資協議書或出資證明文件;

(二)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或財政部門核定的企業上一財務報告;

(三)各出資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或財政部門核定的企業上一財務報告,其中國有資本出資人還應當提交產權登記證副本;

(四)企業章程;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六)企業提供保證、定金或設置抵押、質押、留置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相關文件;

(七)申辦產權登記的申請;

(八)產權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產權登記機關核準企業占有登記后,向企業核發產權登記證。

第十五條 申請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應當于申請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前30日內,向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填寫《企業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準設立的文件、投資協議書或出資證明文件;

(二)企業章程;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各出資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或財政部門核定的企業上一財務報告和提供保證、定金或設置抵押、質押、留置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相關文件;其中國有資本出資人還應當提交產權登記證副本;

(五)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投資的應當附銀行進賬單;以實物、無形資產投資的應當提交經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合規性審核的資產評估報告;

(六)申辦產權登記的申請;

(七)產權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定的產權登記表,是企業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的資信證明文件。

企業依據產權登記機關審定的產權登記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后30日內到原產權登記機關領取產權登記證,同時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設立企業或對企業追加投資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單位)》及上級單位批準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產權登記機關審查后直接辦理占有或變動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除政府批準設立外,企業的組織形式不得登記為國有獨資企業。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設立的全資企業,其組織形式不得登記為集體企業。

第十九條 企業在申辦占有產權登記時,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相比已發生增減變動的,應當先按實收資本變動前數額辦理占有登記,再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辦變動產權登記。

未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發生國有產權變動時,應當按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補辦占有產權登記,然后再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辦變動或注銷產權登記。

第五章 變動產權登記

第二十條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辦變動產權登記:

(一)企業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

(二)企業組織形式發生變動的;

(三)企業國有資本額發生增減變動的;

(四)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的;

(五)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變動情形。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情形的,應當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動登記后30日內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變動產權登記。 第二十二條 企業發生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的,應當自政府有關部門或企業出資人批準、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做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前,向原產權登記機關辦理變動產權登記。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辦變動產權登記應當填寫《企業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政府有關部門或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的批準文件、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做出的書面決定及出資證明;

(二)修改后的企業章程;

(三)各出資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或財政部門核定的企業上一財務報告和提供保證、定金或設置抵押、質押、留置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相關文件;其中,國有資本出資人還應當提交產權登記證副本;

(四)本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或財政部門核定的企業上一財務報告和提供保證、定金或設置抵押、質押、留置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相關文件和企業的產權登記證副本;

(五)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投資的應當附銀行進賬單;以實物、無形資產投資的應當提交經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合規性審核的資產評估報告;

(六)企業發生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三款、第四款情形且出資人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單位)》和出資人上級單位批準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企業兼并、轉讓或減少國有資本的,應當提交與債權銀行、債權人簽訂的有關債務保全協議;

(八)經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準的轉讓國有產權的收入處置情況說明及有關文件;

(九)申辦產權登記的申請;

(十)產權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 產權登記機關核準企業變動產權登記后,相應辦理企業產權登記證正本和副本的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國有產權變動而不及時辦理相應產權登記手續,致使產權登記證正本、副本記載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由企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注銷產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注銷產權登記:

(一)企業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企業轉讓全部國有產權或改制后不再設置國有股權的;

(三)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企業解散的,應當自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注銷產權登記。

企業被依法撤銷的,應當自政府有關部門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注銷產權登記。

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內由企業破產清算機構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注銷產權登記。

企業轉讓全部國有產權(股權)或改制后不再設置國有股權的,應當自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準后30日內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注銷產權登記。

第二十八條 企業申辦注銷產權登記時應當填寫《企業國有資產注銷產權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政府有關部門、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企業股東大會的批準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書;

(二)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或財政部門核定的企業上一財務報告;

(三)企業的財產清查、清算報告或經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合規性審核的資產評估報告;

(四)企業有償轉讓或整體改制的協議或方案;

(五)本企業的產權登記證正本、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提供保證、定金或設置抵押、質押、留置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相關文件;

(六)受讓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提供保證、定金或設置抵押、質押、留置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相關文件;

(七)轉讓方、受讓方與債權銀行、債權人簽訂的債務保全的協議;

(八)經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準的資產處置或產權轉讓收入處置情況說明及相關文件;

(九)申辦產權登記的申請;

(十)產權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 產權登記機關核準企業注銷產權登記后,收回被注銷企業的產權登記證正本和副本。

第七章 產權登記檢查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于每個公歷終了后90日內,辦理工商年檢登記之前,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產權登記檢查。

第三十一條 企業申辦產權登記檢查時應當按產權登記機關的規定上報企業國有資產經營報告書和填寫《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檢查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或財政部門核定的企業上一財務報告;

(二)企業的產權登記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國有資產經營報告書;

(四)申辦產權登記檢查的申請;

(五)產權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二條 企業國有資產經營報告書是反映企業在檢查內國有資產經營狀況和產權變動狀況的書面文件。主要報告以下內容:

(一)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二)企業國有資本金實際到位和增減變動情況;

(三)企業及其子公司、孫公司等發生產權變動情況及是否及時辦理相應產權登記手續情況;

(四)企業對外投資及投資收益情況;

(五)企業及其子公司的擔保、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等產權或有變動情況;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企業產權登記檢查制度和產權登記與產權變動狀況分析報告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年檢合格后,由產權登記機關在企業產權登記證副本和檢查表上加蓋年檢合格章。

第三十四條 下級產權登記機關應當于每個公歷終了后150日內,編制并向同級政府和上級產權登記機關報送產權登記與產權變動狀況分析報告。

第三十五條 產權登記檢查表不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歸屬的法律依據。企業不得以檢查替代產權登記。

企業應當按產權登記機關的規定及時辦理檢查,如不按規定辦理檢查的或檢查不合格的,其產權登記證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產權登記機關在檢查中發現企業未及時辦理產權登記問題時,應當督促其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補辦產權登記。未補辦產權登記的,其檢查不予通過。

第八章 產權登記程序

第三十六條 企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狀況以最近一次辦理產權登記時產權登記機關確認的數額為準。

第三十七條 企業申辦產權登記,應當按規定填寫相應的產權登記表,并向產權登記機關提交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企業申辦產權登記必須經政府管理的企業或企業集團母公司(含政府授權經營的企業)出具審核意見;仍由政府有關部門、機構或國有社會團體管理的企業,由部門、機構或社團出具審核意見。

企業未按上述規定取得審核意見的,產權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產權登記。

第三十九條 產權登記機關收到企業提交的符合規定的全部文件、資料后,發給《產權登記受理通知書》,并于1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產權登記或不準予產權登記的決定。

產權登記機關核準產權登記的,發給、換發或收繳企業的產權登記證正本和副本。

產權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通知登記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需暫緩辦理產權登記的,應向產權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產權登記機關自收到企業書面申請10個工作日內,依據際情況以書面文件通知企業準予或不準予暫緩登記:

(一)企業獲準暫緩登記的,應當在批準的期限內,將產權界定清楚、產權糾紛處理完畢,并及時辦理產權登記;

(二)企業在批準的暫緩期限內,仍未能將產權界定清楚、產權糾紛處理完畢的,應當在期滿后向產權登記機關書面報告產權糾紛處理情況并書面申請延續暫緩登記,產權登記機關自收到企業書面報告和申請10個工作日內,依據實際情況以書面文件通知企業準予或不準予延續暫緩登記。

第四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權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產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產權登記:

(一)企業填報的產權登記表各項內容或提交的文件違反有關法規或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的;

(二)企業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出資,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或折股的;

(三)企業的投資行為、產權變動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或使國有資產權益受到侵害的。

第四十二條 未及時辦理產權登記的企業在補辦產權登記時,應當書面說明原因和具體情況。

第九章 產權登記檔案管理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統一制定產權登記證正本和副本,確定各類產權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

第四十四條 經產權登記機關頒發、審定的產權登記表和產權登記證正本、副本是產權登記的法律文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有遺失或毀壞的,應當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第四十五條 企業申辦產權登記時,應當將所提交的文件、材料整理成卷,附加目錄清單,紙張的尺寸規格不得超出產權登記證副本。

企業未按要求提交規范文件、材料的,產權登記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條 產權登記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企業產權登記表,建立產權登記檔案。 第四十七條 企業的產權登記管轄機關發生變更的,由原產權登記機關將該企業產權登記檔案材料整理、歸并后移交新的產權登記管轄機關。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企業違反《辦法》有關規定的,產權登記機關可視情節輕重,做出如下處罰:

(一)企業不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產權登記及其檢查的,產權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辦理,并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的,產權登記機關視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并提請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二)企業提供虛假財務報告或證明文件,隱瞞真實情況,騙取產權登記及其檢查的;偽造、涂改、出借、出租、出賣產權登記表和產權登記證等其他行為的,產權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視情節輕重處以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提請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三)會計、評估、法律咨詢事務所(公司)等中介機構故意為企業出具虛假的審計、驗資報告或有關證明文件的,將不得再從事與產權登記有關的審計、驗資、評估等事務,產權登記機關將向注冊會計師協會等管理機構通報情況,并予以公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產權登記行政處罰決定由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核準并加蓋公章以《企業產權登記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的形式通知受處罰企業。需要罰款的,同時向指定繳款銀行簽發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

企業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上一級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上一級產權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之日起60日內做出復議決定。

第五十條 產權登記證是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國有企業股份制改組和產權轉讓等審批的必備文件之一。對沒有產權登記證的企業,不予辦理相關的工作。

第五十一條 企業違反規定不辦理產權登記及其檢查,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產權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利用職權刁難企業的,或牟取私利,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軍隊保留企業的產權登記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參照本實施細則重新,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資產發〔1996〕31號文件)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財政部 發布日期:2000年04月06日 實施日期:2000年04月06日 (中央法規)

第三篇: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附件:

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

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發的《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并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國家或地區(包括港澳地區)登記、注冊的境外企業(公司)和非經營性機構(以下統稱境外機構)都必須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要求,辦理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境外產權登記)。

第三條 境外企業是指由我國境內投資者在境外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及非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境外非經營性機構,是指駐外使、領館、記者站、以及不產生經濟收入的代表處、辦事處等。

境外國有資產,是指我國企業、事業單位和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以國有資產(含國有法人財產)向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以及非經營性機構中應屬國有的各項資產。

境外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境外國有資產的境外機構的產權狀況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境外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境外機構占有、使用境外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 第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定的《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是國家對境外機構占用的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和境外機構合法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

第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境外產權登記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境外機構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情況 (二)監測境外機構國有資產產權的變動情況 (三)檢查國有資產營運狀況 (四)監督境外機構出資行為

(五)在產權登記匯總分析的基礎上編報產權登記及產權變動情況分析報告,并報送同級政府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二章 產權登記的原則和程序

第六條 境外產權登記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分級登記的原則,由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境外企業的產權隸屬關系和境外行政事業機構的財務隸屬關系組織實施。

第七條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中央各部門所屬境外機構的立案、占有、變動、注銷產權登記以及所屬境外一級機構的檢查產權登記。包括:

(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財務關系直接隸屬于財政部的境外機構。 (二)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全國性公司直屬的境外機構。

(三)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由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事業單位及全國性社會團體的直屬公司、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設立的境外機構。 (四)其他財務關系隸屬中央的境外機構。

境外一級機構是指境內單位直接投資到境外創辦的企業或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 以下境外機構的檢查登記,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根據具體情況,依據產權關系,委托主管部門或投資派出單位負責審定。

受托單位要將產權登記匯總情況及境外一級機構產權年檢登記表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并附說明分析材料。

(一)一些特殊行業主管部門所屬的境外一級機構; (二)境外一級機構所屬的以下各級子公司或分支機構; (三)境內二級(含二級)以下單位所屬的境外一級機構。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設立的境外機構的產權登記。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精神作出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每年應于產權登記檢查結束后60日內,將產權檢查登記匯總情況及說明材料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第十條 由國內多個部門或不同的企事業單位共同用國有資產到境外設立的機構,其境外產權登記分別由各投資或派出單位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并在備注中予以說明。

第十一條 境外企業屬于具有公司法人和非經營性機構雙重身份的,其內部財務分別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申辦產權登記時,應分別進行登記,其法人公司的國有資產按境外企業的登記要求辦理,其代表處(辦事處)的國有資產按境外行政、事業單位的登記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 境外產權登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需申辦產權登記的境外機構,由境外機構或其投資、派出單位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經確認受理后,發給《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由境外機構或境內投資、派出單位填寫,并由該機構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或國內投資、派出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申辦登記的境外機構將產權登記表報投資單位和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

(三)由境外機構或其投資、派出單位持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加蓋公章的產權登記表及有關文件、證件、資料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審定手續。

(四)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托辦理境外機構產權檢查登記的主管部門,由境外機構或投資、派出單位填寫產權登記表,并由境外機構或投資、派出單位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簽字,報經境內投資或派出單位審查后,由受托單位負責辦理所屬境外機構產權檢查登記審定手續,并負責將產權檢查登記匯總情況及境外一級機構產權檢查登記表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五)在境內注冊登記并在境外設有分支機構的公司、企業單位,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原則上必須先辦理境外產權登記后,再辦理境內產權登記。

第三章 產權登記的形式 第十三條 產權登記分為立案產權登記、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冊產權登記和檢查產權登記?!毒惩鈬匈Y產產權登記表》分為立案登記表、占有登記表、變動登記表、注銷登記表、檢查登記表。

第十四條 立案產權登記為備案登記,適用于新批準的境外投資項目。經國務院和各地方人民政府及國務院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審批單位,批準在境外設立的機構和項目投資,在政府授權部門審核頒發批準證書及相應的批準文件后、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匯出資金之前,必須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立案產權登記。

凡是用實物投入境外的,必須由投資單位或境外機構組建單位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資產評估立項,并聘請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后,由投資單位或組建單位持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證明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立案產權登記,填報《國有資產實物境外投資出口核驗表》。外匯管理部門和出境地海關部門憑其持有的境外產權立案登記表和《國有資產實物境外投資出口核驗表》等有關資料辦理批準資金匯出和實物放行出關核驗手續。

第十五條 境內投資或派出單位辦理立案產權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

(二)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或上級投資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公司章程和建立公司的協議、合同; (四)國有資本金的來源證明;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新批準設立的境外機構在境外正式注冊后60日內需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申辦時,應填寫占有產權登記表,并提交項目立案登記表影印件。

第十七條 境外企業發生下列變動情形之一時,應自境內有關部門批準變動之日起60日內辦理變動產權登記:

(一)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改變; (二)國有資本的增減變化; (三)國有資產經營形式變化; (四)境內投資或派出單位的變動;

境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總額發生變動的情況,可以結合年檢產權登記一并進行,并對變動情況及原因作出說明。

第十八條 境外機構在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時,應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變更事項的上級有關部門的批件; (二)最近一次的產權年檢登記表;

(三)變更上年經當地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經主管單位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利潤分配的有關文件;

(四)以個人名義持股或擁有物業產權的有關法律文件;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九條 境外機構再投資設立分支機構或控股投資項目,應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境外機構向其他單位投資參股,可根據具體情況,不再辦理產權變動登記,但應在檢查產權登記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條 境外機構發生下列變動情形之一時,應經境內有關部門批準在對資產進行評估、清算和處置后60日內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一)境外機構分立、撤銷、被兼并、被合并或破產; (二)境外機構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產權。

第二十一條 境外機構在辦理注銷產權登記時,應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銷產權的審批單位的批準文件; (二)當地的有關法律文件和資產評估報告; (三)境外機構財產清理報告書;

(四)產權注銷當期經當地會計師事務所確認的并經主管單位審核的資產負債表及編制說明;

(五)最近一次產權年檢登記表及其占有產權登記表; (六)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它有關文件。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對境外機構進行產權登記檢查(年檢登記),檢查境外機構占有、使用境外國有資產情況,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規定申辦境外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 (二)境外國有資產的增減變動情況及其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三)出資人資金的實際到位情況;

(四)境外國有資產的安全、保值增值情況; (五)境外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 (六)以個人名義持有國有股權或擁有物業產權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年檢登記事宜,應在每年9月30日以前辦理完畢。境外機構的年檢登記由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并統一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審定手續。境外企業申辦年檢登記時,應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經當地注冊會計師審查、簽字的被檢查的會計報表(或影印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利潤分配表;

(二)以個人名義持股或擁有物業產權的有關法律文件; (三)國有資產的增減變動情況和原因說明; (四)國有資產經營效益狀況及分析報告;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文件。

境外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檢查,根據實際情況,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與其主管部門商定,可兩年進行一次。

境外一級機構在辦理年檢登記時,必須提供所屬二級以下(含二級)境外機構國有資產情況合并或匯總報表。受委托辦理境外機構產權年檢登記審定手續的單位或部門,必須匯總上報由本部門審定的境外機構國有資產情況匯總報表,并附境外機構年檢登記表(匯總報表表式另行制發)。

第二十四條 境外機構申辦產權登記,必須如實填報相應的《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根據本《實施細則》制訂的表式,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另行下發。

第二十五條 在辦理境外產權登記時,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持股或擁有物業產權在境外進行產權注冊的境外機構,必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9]54號文件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司法部、對外經濟貿易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注冊辦理委托協議公證的規定〉的通知》(國資境外發[1991]73號)的要求,先辦理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注冊的股權委托手續或委托協議書的公證手續后,再辦理產權登記。辦理產權登記時,必須提交委托或公證法律手續的復印件。

第四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 境外產權登記表一式四份,分別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境外機構、國內投資單位或主管部門保存。| 規定由境外機構保存的登記表,若該境外機構具備條件的,登記表可由其保存;若條件不具備的,登記表可以委托國內投資或派出單位代為保管。

第二十七條 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和有關資料屬國家或企業機密的經濟資料,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應妥善保管審定后的產權登記表及有關資料,并建立專門檔案。

第二十八條 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審定的產權登記表是產權登記的法律文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有遺失或毀壞的,應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第二十九條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制定產權登記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境外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對境外機構的境內投資單位分別作出如下處罰: (一)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產權登記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處以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隱瞞真實情況,虛報國家資本金,騙取產權登記的,上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視情節輕重,提請政府有關部門對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撤銷職務的處分;

(三)不按規定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注銷產權登記的,處以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對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四)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產權登記檢查的,處以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批評;

(五)申辦產權登記檢查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提請政府有關部門對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六)偽造、涂改、出賣、出租產權登記表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批評,提請政府有關部門對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撤職處分;

第三十一條 境內投資派出單位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有異議的,可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境外機構因不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及其檢查,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利用職權刁難境外機構的,或謀取私利,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降職直至撤銷職務的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5年7月21日發布的《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四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進場交易操作流程

一、進場交易前期咨詢

1、行政事業單位授權代表人攜帶相關資料到交易五科咨詢國有資產處置項目進場交易相關事項。

2、交易五科對資產處置方提出的擬進場交易項目有關政策、流程、交易所必須提供紙質交易材料等提供咨詢服務,對符合進場要求的轉讓方告知其進行進場交易注冊登記。

二、交易主體注冊登記

1、資產處置方登錄新鄉市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平臺自行進行網上注冊、按要求填寫入庫信息、上傳相關資料,由交易三科注冊登記經辦人員進行審核。

2、資產處置方只需注冊一次,網上提交注冊登記資料的影印件或掃描件,不需要到交易中心現場提交各項材料原件,但須對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3、交易三科提供相應服務,科室負責人、經辦人員應即時受理,經辦人員應對資產處置方提交的電子文檔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注冊登記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補充、完善的內容。

三、進場交易項目登記

1、資產處置方登錄新鄉市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平臺錄入進場交易項目信息,辦理國有資產處置進場交易項目登記,資產處置方不需到交易中心現場提交各項資料原件,通過交易平臺上傳以下資料電子文檔:

1.1進場交易通知單(財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簽署); 1.2資產處置批準文件;

1.3委托拍賣合同(包括拍賣許可經營證書、公物拍賣資格證書、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2、交易三科科長通過交易平臺及時確定項目受理人員,項目受理人員即

1 時對交易項目是否符合進場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交易項目審查通過后,通過新鄉市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平臺傳遞給交易五科科長。

3、對手續不全或有明顯錯誤的項目,交易三科受理人員通過新鄉市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平臺退回資產處置方,并及時一次性告知需補充完善的內容。資產處置方修改后重新提交受理人員審查。

4、項目符合要求審核通過的,資產處置方攜帶相關紙質資料到交易五科辦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進場交易業務。交易五科按照各級財政部門批復的資產處置方式組織進場交易活動。各級財政部門批復為拍賣方式公開處置的,資產處置方須于資產處置項目進場交易前,委托具有合法合規拍賣資質的拍賣機構。

5、如因交易平臺出現系統故障的,或新類型交易項目進場尚無相應電子交易模塊的,可采取手工作業模式進行項目登記。

四、進場交易項目分配、場所預約

1、交易五科科長接收到資產處置方已受理登記的交易項目后,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項目負責人。

2、項目負責人即時對項目所有紙質資料進行初審。項目負責人應審查并妥善保存資產處置方提交的以下所有紙質資料:

2.1《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進場交易申請書》(交易管理中心提供); 2.2進場交易通知單原件(財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簽署); 2.3資產處置批準文件原件; 2.4資產評估報告原件;

2.5委托拍賣合同原件(包括拍賣許可經營證書、公物拍賣資格證書、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等證件復印件);

2.6經財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資產處置方審核蓋章的資產處置報紙與網站公告原件;

2.7承諾書; 2.8授權委托書;

2 2.9依照有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對材料不全或有明顯錯誤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及時通知資產處置方,一次性告知需補充、完善的內容。進場交易項目登記信息材料與實際進場交易項目信息材料不符的,中心交易五科有權對該項目暫不受理,直至信息與實際相符為止。

4、資產處置方對提交所有紙質材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有效性負責。

5、項目經項目負責人初審,科室三級審核后,通過新鄉市招投標電子交 易平臺網上即時預約拍賣場所。

五、發布拍賣公告

1、資產處置方審核蓋章的資產處置公告經交易五科三級審核后,拍賣機構負責發布資產處置報紙公告,交易五科項目負責人負責于報紙發布當天在新鄉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中心網站同步發布資產處置網站公告。

2、需要在其他法定媒體上發布資產處置交易信息的,由資產處置方委托的拍賣機構負責同步發布。

3、資產處置方應當對披露內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有效性負責。

4、國有資產處置拍賣公告期限至少為7個日歷日。資產處置拍賣公告首次信息公告時的交易保留價不得低于經備案或者核準的資產處置標的資產評估結果。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競買人,資產處置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保留價再次進行公告。在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5、項目負責人應將資產處置公告原件、刊登資產處置公告的報紙原件、交易管理中心網站下載的資產處置公告一并歸檔管理。

六、受理窗口安排、競買登記

1、交易三科依據交易五科出具的《項目窗口安排通知單》在四樓大廳為拍賣機構安排業務受理窗口。

2、在資產處置公告期限內,拍賣機構必須按照中心要求在四樓大廳辦理競買登記手續,并嚴格遵守交易中心各項場內管理規定接受競買人競買申請,依法依規進行競買登記受理,對需要競買人填寫的相關資料進行填報指導、溝通聯系、信息反饋及審核工作。

3、拍賣機構對競買人提交的申請及材料進行齊全性和合規性審核。競買人提交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有效性負責。

4、拍賣機構嚴格按照公告中公布的競買人條件進行資格審核。公告期滿后,拍賣機構不得再辦理競買登記。

七、保證金繳納規定

1、競買人按照資產處置公告規定的時限、金額持《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及時到財務科辦理繳納保證金手續,保證金應繳至公告中指定賬戶。繳納保證金后獲得參與競買資格,競買人未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或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競買。

2、非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拍賣會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由項目負責人填寫《退還保證金通知單》,財務科全額返還;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按照相關約定可轉作應支付資產交易價款,由中心財務人員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八、拍賣會組織

1、拍賣機構應當按照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組織實施公開拍賣。拍賣活動應符合《拍賣法》相關規定。

2、在拍賣會前1日內,資產處置方應通知財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相關人員參加拍賣會的時間及地點,提示上述相關部門及時對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3、拍賣機構工作人員應至少提前半小時到達拍賣現場,做好拍賣前設備、資料的準備工作,負責有關人員簽到及維護會場秩序。交易五科項目負責人配合資產處置方、拍賣機構組織實施公開拍賣及現場秩序管理、服務工作。

4、拍賣機構在拍賣會前、后須向交易五科項目負責人提供以下資料,由交易五科三級審核后留存:

4 4.1拍賣日前一個工作日提交資料(如未按本流程規定提交完整資料的,項目負責人有權暫停拍賣會): ①拍賣報紙公告原件 ②拍賣規則(競買須知)原件 ③拍賣清單及拍品簡介原件

④競買人登記明細表原件、競買合同原件(附身份證復印件、保證金繳納憑證復印件)

⑤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2拍賣公司拍賣會后2個工作日內提交資料: ①拍賣底價通知單原件

②拍賣現場記錄原件或流拍說明原件 ③成交確認書原件及買受人身份證復印件 ④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交易結果公示

1、國有資產買受人確定后1個工作日內,由資產處置方編制交易結果公示,通過新鄉市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平臺傳遞至交易五科三級審核通過后,由資產處置方在1個工作日內審核、蓋章確認后送達項目負責人。

2、項目負責人收到符合要求的交易結果公示后于當天在中心網站上發布,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十、交易檔案的整理、移交和保管

1、項目負責人在交易活動完成3個工作日內編訂整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進場交易檔案》,經三級審核后由項目負責人安排打碼裝訂印制成冊,經復審無誤后由項目負責人向辦公室檔案員移交。

2、辦公室檔案員接到項目負責人移交的交易檔案后,按中心相關規定當場受理,做好交接登記工作,并負責交易檔案的歸檔及保管工作。

第五篇: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級以上國資委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以下簡稱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是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主體(以下統稱轉讓方)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準程序后,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公開掛牌競價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活動。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組織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自覺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產權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受理轉讓申請

第五條 產權轉讓申請的受理工作由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承擔。實行會員制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會員的名單,供轉讓方自主選擇,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第六條 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產權轉讓公告所需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進行產權轉讓信息內容備案的轉讓項目,由轉

1 讓方履行相應的備案手續。

第七條 轉讓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齊全性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予以接收登記。

第八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的審核制度,對涉及轉讓標的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交易條件和受讓方資格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以及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進行規范性審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予以受理,并向轉讓方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書面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

第九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披露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

第十條 產權轉讓公告應當對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基本情況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轉讓方、轉讓標的及受托會員的名稱;

(二)轉讓標的企業性質、成立時間、注冊地、所屬行業、主營業務、注冊資本、職工人數;

(三)轉讓方的企業性質及其在轉讓標的企業的出資比例;

(四)轉讓標的企業前十名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比例;

(五)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所有者權益、負債、營業收入、凈利潤等;

(六)轉讓標的(或者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的備案或者核準情況,資產評估報告中總資產、總負債、凈資產的評估值和相對應的審計后賬面值;

(七)產權轉讓行為的相關內部決策及批準情況。

第十一條 轉讓方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為達成交易需要受讓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轉讓標的掛牌價格、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要求;

(三)產權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要求;

(四)對轉讓標的企業存續發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條 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企業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 受讓方資格條件可以包括主體資格、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產權交易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轉讓方對受讓方資格條件的判斷標準提供書面解釋或者具體說明,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一同公布。

第十三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充分披露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有無保留意見或者重要提示;

(二)管理層及其關聯方擬參與受讓的,應當披露其目前持有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權比例、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人員或者公司名單、擬受讓比例等;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中外合資企業的合營他方是

3 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在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采用何種公開競價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選擇招投標方式的,應當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準。

第十五條 轉讓方可以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要求。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明示交易保證金的處置方式。

第三章 發布轉讓信息

第十六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和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上進行公告。

中央企業產權轉讓信息由相關產權交易機構在其共同選定的報刊以及各自網站聯合公告,并在轉讓標的企業注冊地或者轉讓標的企業重大資產所在地選擇發行覆蓋面較大的經濟、金融類報刊進行公告。

第十七條 轉讓方應當明確產權轉讓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并以省級以上報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為起始日。

第十八條 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計算,遇法定節假日以政府相關部門公告的實際工作日為準。產權交易機構網站發布信息的日期不應當晚于報刊公告的日期。

第十九條 信息公告期間不得擅自變更產權轉讓公告中公布的內容和條件。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應當由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出具文件,由產權交易機構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進行公告,并

4 重新計算公告期。

第二十條 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不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轉讓方可以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約定延長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長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未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明確延長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首次信息公告時的掛牌價不得低于經備案或者核準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掛牌價再次進行公告。如新的掛牌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轉讓方應當重新獲得產權轉讓批準機構批準后,再發布產權轉讓公告。

第二十二條 信息公告期間出現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或者有關當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后,產權交易機構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信息公告的中止期限由產權交易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一般不超過1個月。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中止期間對相關的申請事由或者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也可轉請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及時作出恢復或者終結信息公告的決定。如恢復信息公告,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的累計公告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且繼續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信息公告期間出現致使交易活動無法按照規定程 5 序正常進行的情形,并經調查核實確認無法消除時,產權交易機構可以作出終結信息公告的決定。

第四章 登記受讓意向

第二十五條 意向受讓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內,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產權受讓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

第二十六條 意向受讓方可以到產權交易機構查閱產權轉讓標的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七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申請及材料進行齊全性和合規性審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將意向受讓方的登記情況及其資格確認意見書面告知轉讓方。

第二十八條 轉讓方在收到產權交易機構的資格確認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如對受讓方資格條件存有異議,應當在書面意見中說明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轉讓方逾期未予回復的,視為同意產權交易機構作出的資格確認意見。

第二十九條 經征詢轉讓方意見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資格確認結果告知意向受讓方,并抄送轉讓方。

第三十條 轉讓方對產權交易機構確認的意向受讓方資格有異議,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協商,必要時可以就有關爭議事項征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意見。

第三十一條 通過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在事先確定的時限內向產權交易機構交納交易保證金(以到達產權交易機構指定賬戶為

6 準)后獲得參與競價交易資格。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意向。

第五章 組織交易簽約

第三十二條 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涉及轉讓標的企業其他股東依法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公開競價方式包括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第三十四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確定受讓方后的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第三十五條 產權交易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產權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

(三)產權轉讓的方式;

(四)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事宜,如何處置;

(五)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

(六)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產權交割事項;

(八)合同的生效條件;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一)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第三十六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內容以及競價交易結果等,對產權交易合同進行審核。

第三十七條 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產權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交易雙方應當將產權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報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交易證明文件。

第六章 結算交易資金

第三十八條 產權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產權交易價款,一般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

產權交易機構實行交易資金統一進場結算制度,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組織收付產權交易資金,保證結算賬戶中交易資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受讓方應當在產權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產權交易價款支付到產權交易機構的結算賬戶。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按照相關約定轉為產權交易價款。產權交易合同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價款數額不低于成交金額的30%。

第四十條 受讓方將產權交易價款交付至產權交易機構結算賬戶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向受讓方出具收款憑證。對符合產權交易價

8 款劃出條件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及時向轉讓方劃出交易價款。轉讓方收到交易價款后,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收款憑證。

第四十一條 交易雙方為同一實際控制人的,經產權交易機構核實后,交易資金可以場外結算。

第四十二條 產權交易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產權交易機構所在地政府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并在產權交易機構的工作場所和信息平臺公示。

交易雙方應當按照產權交易機構的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用,交易機構在收到服務費用后,應當出具收費憑證。

第七章 出具交易憑證

第四十三條 產權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將產權交易價款交付至產權交易機構資金結算賬戶,且交易雙方支付交易服務費用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四十四條 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交易行為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后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四十五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載明:項目編號、簽約日期、掛牌起止日、轉讓方全稱、受讓方全稱、轉讓標的全稱、交易方式、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價格、交易價款支付方式、產權交易機構審核結論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使用統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寫、涂改。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爭議涉及產權交易機構時,當事人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的監管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 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產權交易機構終結產權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產權交易中出現中止、終結情形的,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公告。

第五十條 本規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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