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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場改革財政范文

2023-12-21

國有林場改革財政范文第1篇

吉林省共有國有林場340個,國有林場職工70936人,經營總面積5832萬畝。據了解,吉林省國有林場改革采取試點先行的辦法,首批將有13個試點縣市正式啟動改革;2017年第四季度在

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除四個森林經營局外,林場改革在全省全面推開;2017年初啟動四個森林經營局改革,同時完成其他林場改革收尾工作,確保到2017年年底全省國有林場改革主要任務全面完成。

根據《方案》,計劃到2020年全省國有林場森林面積增加200萬畝以上,森林蓄積量增長5000萬立方米以上,森林(濕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顯著提升,富余人員基本安置,國有林場數量整合40%以上。

據財新記者了解,此《方案》是吉林省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國有林場改革方案》和《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中發〔2017〕6 號,下稱中央6號文件)的具體舉措。2017年3月,國家林業局曾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貫徹中央6號文件。

全國現有國有林場4855個,分布在31個省份的1600多個縣(市、區),大多地處江河兩岸、水庫周邊、風沙前

線、黃土丘陵、硬質山區等區域。新中國成立之初,為了生產木材和管理森林,分別在東北、內蒙古、西南、西北等森林資源豐富的地區建立起了國有林區。但長期以來,國有林場在滿足生產生活需要的同時,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面臨的困難和問題日益嚴重。國家林業局局長趙樹叢在解讀中央6號文件出臺背景時坦言,長期以來,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普遍面臨著資源管理弱化、基礎設施落后、債務負擔沉重、職工生活困難等問題,推進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勢在必行。

趙樹叢指出,國有林場主要承擔保護培育森林資源任務,雖為事業單位卻實行企業化管理,經費自收自支,沒有明確的支持政策和穩定的公共財政投資渠道;國有林區產權虛置,政事企不分,林區經濟發展長期過度依賴森林資源消耗,導致可采資源枯竭、森林和濕地面積減少、自然生態系統嚴重退化、產業結構單

一、經濟轉型困難,陷入資源危

機、經濟危困窘境。

中央6號文件出臺后,2017年4月,廣東省委、省政府率先印發《國有林場改革實施方案》。今年以來,青海、遼寧、海南、黑龍江、河南、內蒙古、廣西、陜西等多個省區的改革方案也相繼出爐。

閱讀延伸:國有林場改革方案

一、國有林場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按照分類推進改革的要求,圍繞保護生態、保障職工生活兩大目標,推動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實現管護方式創新和監管體制創新,推動林業發展模式由木材生產為主轉變為生態修復和建設為主、由利用森林獲取經濟利益為主轉變為保護森林提供生態服務為主,建立有利于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有利于改善生態和民生、有利于增強林業發展活力的國有林場新體制,為維護國家生態

安全、保護生物多樣性、建設生態文明作出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導向、保護優先。森林是陸地生態的主體,是國家、民族生存的資本和根基,關系生態安全、淡水安全、國土安全、物種安全、氣候安全和國家生態外交大局。要以維護和提高森林資源生態功能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實行最嚴格的國有林場林地和林木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國有森林資源不破壞、國有資產不流失,為堅守生態紅線發揮骨干作用。

堅持改善民生、保持穩定。立足林場實際穩步推進改革,切實解決好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確保林場穩定。

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以因養林而養人為方向,根據各地林業和生態建設實際,探索不同類型的國有林場改革模式,不強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堅持分類指導、省級負責。中央對各地國有林場改革工作實行分類指導,在政策和資金上予以適當支持。省級政府對國有林場改革負總責,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改革措施。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實現以下目標:

生態功能顯著提升。通過大力造林、科學營林、嚴格保護等多措并舉,森林面積增加1億畝以上,森林蓄積量增長6億立方米以上,商業性采伐減少20%左右,森林碳匯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有效增強,森林質量顯著提升。

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通過創新國有林場管理體制、多渠道加大對林場基礎設施的投入,切實改善職工的生產生活條件。拓寬職工就業渠道,完善社會保障機制,使職工就業有著落、基本生活有保障。

管理體制全面創新?;拘纬晒δ芏ㄎ幻鞔_、人員精簡高效、森林管護購買服務、資源監管分級實施的林場管

理新體制,確保政府投入可持續、資源監管高效率、林場發展有后勁。

二、國有林場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界定國有林場生態責任和保護方式。將國有林場主要功能明確定位于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與功能定位相適應,明確森林資源保護的組織方式,合理界定國有林場屬性。原為事業單位的國有林場,主要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等生態公益服務職責的,繼續按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管理,從嚴控制事業編制;基本不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主要從事市場化經營的,要推進轉企改制,暫不具備轉企改制條件的,要剝離企業經營性業務。目前已經轉制為企業性質的國有林場,原則上保持企業性質不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現公益林管護,或者結合國有企業改革探索轉型為公益性企業,確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其屬性。

(二)推進國有林場政事分開。林

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國有林場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等制定和實施,落實國有林場法人自主權。在穩定現行隸屬關系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區位、規模和生態建設需要等因素,合理優化國有林場管理層級。對同一行政區域內規模過小、分布零散的林場,根據機構精簡和規模經營原則整合為較大林場??茖W核定事業編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骨干林業技能人員,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強化對編制使用的監管,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三)推進國有林場事企分開。國有林場從事的經營活動要實行市場化運作,對商品林采伐、林業特色產業和森林旅游等暫不能分開的經營活動,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鼓勵優強林業企

業參與兼并重組,通過規?;洜I、市場化運作,切實提高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的運營效率。加強資產負債的清理認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加快分離各類國有林場的辦社會職能,逐步將林場所辦學校、醫療機構等移交屬地管理。積極探索林場所辦醫療機構的轉型或改制。根據當地實際,逐步理順國有林場與代管鄉鎮、村的關系。

(四)完善以購買服務為主的公益林管護機制。國有林場公益林日常管護要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會購買服務。在保持林場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學規劃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林場職工發展森林旅游等特色產業,有效盤活森林資源。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經營范圍內劃分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級分別安排管護資金。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志愿者參與公益林管護,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

(五)健全責任明確、分級管理的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森林資源產權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護制度、森林保護制度、森林經營制度、濕地保護制度、自然保護區制度、監督制度和考核制度。按照林地性質、生態區位、面積大小、監管事項、對社會全局利益影響的程度等因素由國家、省、市三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監管,對林地性質變更、采伐限額等強化多級聯動監管,充分調動各級監管機構的積極性。保持國有林場林地范圍和用途的長期穩定,嚴禁林地轉為非林地。建立制度化的監測考核體制,加強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情況的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加強國家和地方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監測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狀況,接受社會監督,對國有林場場長實行國有林場森林資源

離任審計。實施以提高森林資源質量和嚴格控制采伐量為核心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制度,按森林經營方案編制采伐限額、制定生產計劃和開展森林經營活動,各級政府對所管理國有林場的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探索建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利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開展森林旅游等,應當與國有林場明確收益分配方式;經批準占用國有林場林地的,應當按規定足額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植被恢復費和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啟動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和培育工程,合理確定國有林場森林商業性采伐量。加快研究制定國有林場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國有林場中長期發展規劃等。探索建立國家公園。

(六)健全職工轉移就業機制和社會保障體制。按照內部消化為主,多渠道解決就業和以人為本,確保穩定的原則妥善安置國有林場富余職工,不采取強制性買斷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崗分

流,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行安置:一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從事森林管護撫育;二是由林場提供林業特色產業等工作崗位逐步過渡到退休;三是加強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引導部分職工轉崗就業。將全部富余職工按照規定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疇,平穩過渡、合理銜接,確保職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將符合低保條件的林場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納入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三、完善國有林場改革發展的政策支持體系

(一)加強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要體現生態建設需要,不能簡單照搬城市建設。各級政府將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政府建設計劃,按照支出責任和財務隸屬關系,在現有專項資金渠道內,加大對林場供電、飲水安全、森林防火、管護站點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礎設

施建設的投入,將國有林場道路按屬性納入相關公路網規劃。加快國有林場電網改造升級。積極推進國有林場生態移民,將位于生態環境極為脆弱、不宜人居地區的場部逐步就近搬遷到小城鎮,提高與城鎮發展的融合度。落實國有林場職工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經城市政府批準,依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標準和要求,允許國有林場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依法依規辦理土地供應和登記手續。

(二)加強對國有林場的財政支持。中央財政安排國有林場改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解決國有林場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和分離林場辦社會職能問題。省級財政要安排資金,統籌解決國有林場改革成本問題。具備條件的支農惠農政策可適用于國有林場。將國有貧困林場扶貧工作納入各級政府扶貧工作計劃,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對林場基本公共服

務的政策支持力度,促進林場與周邊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加強對國有林場的金融支持。對國有林場所欠金融債務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按照平等協商和商業化原則積極進行化解。對于正常類金融債務,到期后依法予以償還;對于國有或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發放的、國有林場因營造公益林產生的不良債務,由中國銀監會、財政部、國家林業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化解政策;其他不良金融債務,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償還的,經審核后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貸款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符合呆賬核銷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核銷。嚴格審核不良債務,防止借改革逃廢金融機構債務。開發適合國有林場特點的信貸產品,充分利用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拓寬國有林場融資渠道。

(四)加強國有林場人才隊伍建設。參照支持西部和艱苦邊遠地區發展相關政策,引進國有林場發展急需的管

理和技術人才。建立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用人機制,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適當放寬艱苦地區國有林場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條件,適當提高國有林場林業技能崗位結構比例,改善人員結構。加強國有林場領導班子建設,加大林場職工培訓力度,提高國有林場人員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四、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任務

(一)加強總體指導。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障、化解債務、職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林業局要做好統籌協調工作,根據不同區域國有林場實際,切實做好分類指導和服務,加強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適時評估方案實施情況。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國務院。

(二)明確工作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對國有林場改革負總

國有林場改革財政范文第2篇

吉林省共有國有林場340個,國有林場職工70936人,經營總面積5832萬畝。據了解,吉林省國有林場改革采取試點先行的辦法,首批將有13個試點縣市正式啟動改革;2017年第四季度在

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除四個森林經營局外,林場改革在全省全面推開;2017年初啟動四個森林經營局改革,同時完成其他林場改革收尾工作,確保到2017年年底全省國有林場改革主要任務全面完成。

根據《方案》,計劃到2020年全省國有林場森林面積增加200萬畝以上,森林蓄積量增長5000萬立方米以上,森林(濕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顯著提升,富余人員基本安置,國有林場數量整合40%以上。

據財新記者了解,此《方案》是吉林省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國有林場改革方案》和《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中發〔2017〕6 號,下稱中央6號文件)的具體舉措。2017年3月,國家林業局曾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貫徹中央6號文件。

全國現有國有林場4855個,分布在31個省份的1600多個縣(市、區),大多地處江河兩岸、水庫周邊、風沙前

線、黃土丘陵、硬質山區等區域。新中國成立之初,為了生產木材和管理森林,分別在東北、內蒙古、西南、西北等森林資源豐富的地區建立起了國有林區。但長期以來,國有林場在滿足生產生活需要的同時,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面臨的困難和問題日益嚴重。國家林業局局長趙樹叢在解讀中央6號文件出臺背景時坦言,長期以來,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普遍面臨著資源管理弱化、基礎設施落后、債務負擔沉重、職工生活困難等問題,推進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勢在必行。

趙樹叢指出,國有林場主要承擔保護培育森林資源任務,雖為事業單位卻實行企業化管理,經費自收自支,沒有明確的支持政策和穩定的公共財政投資渠道;國有林區產權虛置,政事企不分,林區經濟發展長期過度依賴森林資源消耗,導致可采資源枯竭、森林和濕地面積減少、自然生態系統嚴重退化、產業結構單

一、經濟轉型困難,陷入資源危

機、經濟危困窘境。

中央6號文件出臺后,2017年4月,廣東省委、省政府率先印發《國有林場改革實施方案》。今年以來,青海、遼寧、海南、黑龍江、河南、內蒙古、廣西、陜西等多個省區的改革方案也相繼出爐。

閱讀延伸:國有林場改革方案

一、國有林場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按照分類推進改革的要求,圍繞保護生態、保障職工生活兩大目標,推動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實現管護方式創新和監管體制創新,推動林業發展模式由木材生產為主轉變為生態修復和建設為主、由利用森林獲取經濟利益為主轉變為保護森林提供生態服務為主,建立有利于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有利于改善生態和民生、有利于增強林業發展活力的國有林場新體制,為維護國家生態

安全、保護生物多樣性、建設生態文明作出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導向、保護優先。森林是陸地生態的主體,是國家、民族生存的資本和根基,關系生態安全、淡水安全、國土安全、物種安全、氣候安全和國家生態外交大局。要以維護和提高森林資源生態功能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實行最嚴格的國有林場林地和林木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國有森林資源不破壞、國有資產不流失,為堅守生態紅線發揮骨干作用。

堅持改善民生、保持穩定。立足林場實際穩步推進改革,切實解決好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確保林場穩定。

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以因養林而養人為方向,根據各地林業和生態建設實際,探索不同類型的國有林場改革模式,不強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堅持分類指導、省級負責。中央對各地國有林場改革工作實行分類指導,在政策和資金上予以適當支持。省級政府對國有林場改革負總責,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改革措施。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實現以下目標:

生態功能顯著提升。通過大力造林、科學營林、嚴格保護等多措并舉,森林面積增加1億畝以上,森林蓄積量增長6億立方米以上,商業性采伐減少20%左右,森林碳匯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有效增強,森林質量顯著提升。

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通過創新國有林場管理體制、多渠道加大對林場基礎設施的投入,切實改善職工的生產生活條件。拓寬職工就業渠道,完善社會保障機制,使職工就業有著落、基本生活有保障。

管理體制全面創新?;拘纬晒δ芏ㄎ幻鞔_、人員精簡高效、森林管護購買服務、資源監管分級實施的林場管

理新體制,確保政府投入可持續、資源監管高效率、林場發展有后勁。

二、國有林場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界定國有林場生態責任和保護方式。將國有林場主要功能明確定位于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與功能定位相適應,明確森林資源保護的組織方式,合理界定國有林場屬性。原為事業單位的國有林場,主要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等生態公益服務職責的,繼續按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管理,從嚴控制事業編制;基本不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主要從事市場化經營的,要推進轉企改制,暫不具備轉企改制條件的,要剝離企業經營性業務。目前已經轉制為企業性質的國有林場,原則上保持企業性質不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現公益林管護,或者結合國有企業改革探索轉型為公益性企業,確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其屬性。

(二)推進國有林場政事分開。林

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國有林場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等制定和實施,落實國有林場法人自主權。在穩定現行隸屬關系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區位、規模和生態建設需要等因素,合理優化國有林場管理層級。對同一行政區域內規模過小、分布零散的林場,根據機構精簡和規模經營原則整合為較大林場??茖W核定事業編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骨干林業技能人員,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強化對編制使用的監管,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三)推進國有林場事企分開。國有林場從事的經營活動要實行市場化運作,對商品林采伐、林業特色產業和森林旅游等暫不能分開的經營活動,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鼓勵優強林業企

業參與兼并重組,通過規?;洜I、市場化運作,切實提高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的運營效率。加強資產負債的清理認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加快分離各類國有林場的辦社會職能,逐步將林場所辦學校、醫療機構等移交屬地管理。積極探索林場所辦醫療機構的轉型或改制。根據當地實際,逐步理順國有林場與代管鄉鎮、村的關系。

(四)完善以購買服務為主的公益林管護機制。國有林場公益林日常管護要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會購買服務。在保持林場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學規劃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林場職工發展森林旅游等特色產業,有效盤活森林資源。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經營范圍內劃分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級分別安排管護資金。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志愿者參與公益林管護,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

(五)健全責任明確、分級管理的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森林資源產權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護制度、森林保護制度、森林經營制度、濕地保護制度、自然保護區制度、監督制度和考核制度。按照林地性質、生態區位、面積大小、監管事項、對社會全局利益影響的程度等因素由國家、省、市三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監管,對林地性質變更、采伐限額等強化多級聯動監管,充分調動各級監管機構的積極性。保持國有林場林地范圍和用途的長期穩定,嚴禁林地轉為非林地。建立制度化的監測考核體制,加強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情況的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加強國家和地方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監測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狀況,接受社會監督,對國有林場場長實行國有林場森林資源

離任審計。實施以提高森林資源質量和嚴格控制采伐量為核心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制度,按森林經營方案編制采伐限額、制定生產計劃和開展森林經營活動,各級政府對所管理國有林場的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探索建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利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開展森林旅游等,應當與國有林場明確收益分配方式;經批準占用國有林場林地的,應當按規定足額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植被恢復費和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啟動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和培育工程,合理確定國有林場森林商業性采伐量。加快研究制定國有林場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國有林場中長期發展規劃等。探索建立國家公園。

(六)健全職工轉移就業機制和社會保障體制。按照內部消化為主,多渠道解決就業和以人為本,確保穩定的原則妥善安置國有林場富余職工,不采取強制性買斷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崗分

流,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行安置:一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從事森林管護撫育;二是由林場提供林業特色產業等工作崗位逐步過渡到退休;三是加強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引導部分職工轉崗就業。將全部富余職工按照規定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疇,平穩過渡、合理銜接,確保職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將符合低保條件的林場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納入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三、完善國有林場改革發展的政策支持體系

(一)加強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要體現生態建設需要,不能簡單照搬城市建設。各級政府將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政府建設計劃,按照支出責任和財務隸屬關系,在現有專項資金渠道內,加大對林場供電、飲水安全、森林防火、管護站點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礎設

施建設的投入,將國有林場道路按屬性納入相關公路網規劃。加快國有林場電網改造升級。積極推進國有林場生態移民,將位于生態環境極為脆弱、不宜人居地區的場部逐步就近搬遷到小城鎮,提高與城鎮發展的融合度。落實國有林場職工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經城市政府批準,依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標準和要求,允許國有林場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依法依規辦理土地供應和登記手續。

(二)加強對國有林場的財政支持。中央財政安排國有林場改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解決國有林場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和分離林場辦社會職能問題。省級財政要安排資金,統籌解決國有林場改革成本問題。具備條件的支農惠農政策可適用于國有林場。將國有貧困林場扶貧工作納入各級政府扶貧工作計劃,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對林場基本公共服

務的政策支持力度,促進林場與周邊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加強對國有林場的金融支持。對國有林場所欠金融債務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按照平等協商和商業化原則積極進行化解。對于正常類金融債務,到期后依法予以償還;對于國有或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發放的、國有林場因營造公益林產生的不良債務,由中國銀監會、財政部、國家林業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化解政策;其他不良金融債務,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償還的,經審核后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貸款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符合呆賬核銷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核銷。嚴格審核不良債務,防止借改革逃廢金融機構債務。開發適合國有林場特點的信貸產品,充分利用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拓寬國有林場融資渠道。

(四)加強國有林場人才隊伍建設。參照支持西部和艱苦邊遠地區發展相關政策,引進國有林場發展急需的管

理和技術人才。建立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用人機制,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適當放寬艱苦地區國有林場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條件,適當提高國有林場林業技能崗位結構比例,改善人員結構。加強國有林場領導班子建設,加大林場職工培訓力度,提高國有林場人員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四、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任務

(一)加強總體指導。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障、化解債務、職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林業局要做好統籌協調工作,根據不同區域國有林場實際,切實做好分類指導和服務,加強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適時評估方案實施情況。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國務院。

(二)明確工作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對國有林場改革負總

國有林場改革財政范文第3篇

周寧設有臘洋和香洋兩個國有林場(下稱周寧國有林場),經營總面積85225畝,其中生態公益林面積59120畝。占經營總面積的69.4%,屬于生態公益型林場。

1、管理體制:國有林場建場早期為省辦縣管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上世紀70年代末,改為事業費及重大投資由省財政撥補,其余林場自籌,仍歸縣管,1990年以后,進行體制改革定為“省辦、市管、縣監督”的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自負盈虧。周寧林場現設生產,財務、經銷、森保股和辦公室等五個股室,周寧兩個國有林場設十個工區。

2、人員,保障狀況:周寧國有林場編制110人,目前在編69人,離退休人員是32人,在崗人員58人,停薪留職轉崗分流25人,長期病休4人,在崗人員中非在編人員18人,現有在編人員已全部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及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在編在崗人員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正逐步辦理在崗非在編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等。

3、資源資產情況:周寧國有林場共有活立木資源21.1萬m,其中生態公益林8.5萬m,商品林12.6m,擁有省森 1 33 3

林公園一個(面積10006畝)。自建的林區便道近百公里。林場場部公用房一座410㎡,公務用車1輛,工具車2輛。

4、財務收支情況:由于林地分散,立地條件差,單位面積產量低,可采伐資利用源少,導致采伐量小,采伐成本高,收不抵支,連年虧損。

二、改革發展情況

1、實行定崗定員:1998年周寧國有林場按照省市林業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定崗定員改革,鼓勵職工轉崗流,將原來40名后勤干部人員精簡到現在的24人。同時推行兩個林場(單位)一個場長,財務分開,人員由場長統一調配使用,節省開支。

2、實行工資制度改革:根據上級要求自2002年起實行“崗位工資”為主的工資制度改革,做到檔案工資與實際工資相分離,把職工工資分為基本、崗位和效益(績效)三部分,對后勤干管人員做到補基本工資,根據考勤情況發放,崗位工資按崗位職責、工作實績考核發放,效益(績效)工資同林場效益掛鉤發放,護林人員根據護林的任務結合護林實績發放,生產人員依據生產定成量發放實行多勞多得。

3、資源培育與保護:周寧國有林場全休職工始終牢牢樹立“以林為本”的理念,綠化周寧,1992年就基本消滅了荒山。近年來經過科學規劃,采用新技術,培育數千畝柳杉等鄉土樹種和濕地松速生豐產林,在當地林業起示范作用。

通過以下措施保護森林資源:一是對主伐林木實行包產包銷,公開招標,竟價銷售,提高經濟效益,達到控制和減少年度主伐量。二是堅決打擊各類盜砍盜伐、非法征占用林地等違法行為,確保林區治安穩定。三是加強周邊聯系,大力支持林區村莊公益事業建設,改善場村關系,確保經營區安定穩定。

三、存在問題

1、歷史包袱重:周寧國有林場目前還有各類債務近兩百萬元,其中香洋國有林場欠社保費二十多萬元,臘洋國有林場三名職工社保斷檔近十年,需補交三十多萬元。不利于職工安心工作,并嚴重影響林場的生存和發展。

2、經濟底子薄,基礎設施嚴重滯后:工區房子全部為上個世紀六十年代所建,全部為危房,而且多數為無路、無電、無通訊設備的“三無”工區,許多護林點只能租用林場辦公。

3、收入單一:周寧國有林場主營收入全靠木材,無

二、三產業,且資源總量小,不利于森林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林場的進一步發展,更為嚴重的是香洋國有林場可采伐利用資源已枯竭。

4、用人機制不靈活:技術人員一旦進入林場就無法進行調動流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林場人才引進。

四、建議

1、定位:周寧國有林場林地平均海拔八百多米,其中城關和麻嶺兩個工區近一萬八千畝林地海拔都在一千米以上,且其它林地都為“帶帽山” (即山的中上部),同時又位于霍童溪和穆陽溪上游及芹山水庫、洪口水庫集雨區內,生態區位十分重要。在海西建設和周寧高山濱海生態旅游縣建設中至關重要。不宜采用企業化管理,應列為生態公益型事業單位,實行全額拔款,確保森林的生態效益。

2、國有林場如果實行企業化管理,應將全市仍至全省國有林場集團化經營。

國有林場改革財政范文第4篇

一、國有林場改革客觀條件已經具備

1、改革基本思路已定。

國有林場改革七部委方案經過國家林業局和各省市的相關部門多次調研、座談、討論和修訂, 改革的方向、目標、基本思路和政策要求已經明確。改革的內容主要包括:劃分兩類林場 (生態公益型和商品經營型) , 對兩類林場采取不同的經營管理體制, 生態公益型林場實行事業單位管理, 核定編制納入預算管理;對國有林場進行重組;剝離生態公益型林場商品經營活動, 實行主輔分離;妥善安置生態公益型林場富余分流人員, 落實職工社會保障政策等。

2、準備工作已很充分。

按照國家林業局要求, 各省 (市) 都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國有林場改革調研。遼寧從2002年就著手改革的各項準備工作。目前, 林場改革的實施意見已基本定稿, 改革的基礎性工作已準備就緒。我省國有林場大都劃為生態公益型林場, 林場的職工基本情況、森林資源、社會保險、資產負債、場辦社會、職工安置、林場整合、營林生產、基礎設施、決算情況等統計測算工作已完成。剝離公益型林場的商品經營性活動已完畢, 社會保障體系都已建立, 廣大基層干部職工對分類體制改革有著充分的心理和物質準備, 心存期待。

二、改革即“等”不了, 也“靠”不起

1、林場幾陷二次危困。

就遼西地區而言, 生態公益林占85%以上, 生態公益林補償基金的逐步到位, 大大緩解了公益林的管護人員的費用支出的矛盾, 使國有林場減輕了不少經濟壓力。但隨著時間的推移, 由于林場商品林較少, 經營收入較低, 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等壓力已使林場難付其重, 加之這幾年勞動力成本的提高、工資的調整、保費增高等因素, 林場幾陷二次危困狀態。如:國有林場“三險”費率按31%計算 (養老20%、醫療7%、失業2%。有的地區高達44%) , 一年下來, 每名職工上“三險”費用就高達4464元。即使一名分流職工, 除了上“三險”費用外, 每月還要支付基本生活費和名項福利費用, 每年費用支出都在8000元之多。對于向黑山林場這樣的生態公益型林場, 森林資源5.7萬畝, 職工190人, 富余分流人員110人, 每年工資、“三險”及各項福利支出就高達300萬元, 其中, 富余分流職工就占100萬元, 而且費用每年還在遞增, 林場不得不為生存而生存。類似黑山林場這樣的公益型林場境遇是一樣的, 如冗員嚴重的林場“三險”基本都拖欠, 而且越累積越多, 暫時不拖欠“三險”的也面臨著極大的生存壓力。有資源的林場靠出租林地獲得點收益, 有的靠育苗收入來維持林場簡單再生產, 以副養林, 這還是朝不保夕, 林場不得不為養人而苦苦支撐著, 他們不知道這樣的日子還能挺多久……“等靠”已經把林場逼近了死角。改革滯后已給國有林場生存帶來空前壓力。

2、正常經營已陷停頓。

遼西北地區六、七十年代, 在綠化祖國的形勢感召下, 廣大林場職工營造了大面積的油松林、刺槐林、樟子松林和楊樹林等, 為遼西北地區的生態建設做出了突出的貢獻?,F在, 只要你行走在遼西北的大地上, 放眼望去, 大多在那“站崗放哨”生機盎然、郁郁蔥蔥的成片森林, 大多都是國有林場的。但過去造的林, 只講數量不重質量, 只講計劃不重規劃, 株、行距過密, 林分過純。同時, 又沒有得到及時的撫育, 形成了遼西北地區獨特的“小老樹”現象, 影響了森林多功能效益的發揮, 生態功能逐年下降。近幾年, 一些地區森林更是呈現負增長現象, 病蟲害集中連片日趨嚴重。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每況愈下, 國家對此又鮮有投入, 森林正常經營已陷停頓。另一方面, 一些林場以“等”改革為由, 停止了林場的正常經營行為 (如林地、苗圃地等) , 不能如期他包或轉包, 造成資源資產嚴重浪費, 林地生產力下降, 利益得不到實現, 造成林場越來越貧困。

3、干群矛盾日益加劇。

林場為了解決職工生產生活問題, 想盡了辦法。采取“工資林”、“工資田”及開生活費等辦法, 盡量解決職工的基本生活問題。但隨著這幾年政府惠民政策的逐步落實, 農民生活有了明顯改善。農民種地有補貼, 困難有低保, 大病有合作醫療, 基本生活有充分的保障。相比之下, 我們的林場富余分流職工, 工資田沒有任何補貼, 在更新的林地中耕種又受種種限制, 收益大大不如農民。加之大多林場經濟困難, 拖欠保險費 (或因改革而故意拖欠) , 一些離退休人員辦不了退休手續, 拿不到退休工資, 年紀逐漸大了, 生活沒有基本保障, 干群矛盾加劇, 上訪事件屢有發生。僅2006年, 遼西北地區職工上訪就有8次。近幾年, 群體上訪逐年增加, 給社會穩定造成了極大的壓力。

4、改革意識極待更新。

一些政府及國有林場管理部門“等靠”思想嚴重, 究其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一些領導改革意識不強, 改革信心不足, 瞻前顧后、沾輕怕重, 傳統“出頭的椽子先爛”等腐朽思想作崇, 歸根到底還是國有林場及職工缺少關心和愛護, 沒有從講政治、顧大局角度思考改革問題。二是“等”、“靠”的目的是為了“要”, 他們擔心改革提前了, 國家的優惠政策惠及不到自己, 自己付出的改革成本得不到補償, 其實這種擔心是沒有必要的。首先, 國家只對極少數比較困難的地區實施社保補貼, 而且相當有限, 多種經營形成的債務負擔國家會專門出臺政策解決, 這與改革本身沒有關系。其次, 先改革先得利先發展。如黑山林場提前一年改革, 將減少支出盡100多萬元, 這還不算分流職工所得收益。是“好”是“壞”是“等”是“靠”不言只明, “等靠”思想不可取。

三、國有林場改革要不等不靠

1、大部分林場已具備改革條件。

筆者認為, 對于一些地區社會保險不拖欠, 林場債權債務清楚, 自己有能力解決分流職工的改革成本問題, 這樣的生態公益型林場完全可以按照國家改革的總要求提前進行改革, 根據2006年末的統計結果, 我省2/3以上林場完全可以實現自主改革。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 當地政府及國有林場主管部門要密切溝通, 主動協調, 與當地編委協調確定林場事業編制問題, 與財政部門溝通確定事業單位性質 (自收自支、差額撥款還是全額撥款) 及財務核算體制問題, 與社會保險協調做好在職和分流人員社會保險的銜接問題等等, 確保改革平穩有序進行。對于富余分流人員要實行“兩個確保”, 一是做好社會保險的有效銜接, 確保分流職工無后顧之憂;二是適當放寬富余分流職工政策, 用商品林或林地抵頂的要多給一些, 確保分流后職工生活不降低、有保障。

2、對自主提前改革適以鼓勵政策。

一方面要采取鼓勵措施, 對先期改革的地區加大資金和政策扶持力度, 積極推動改革。另一方面, 對某些林場拖延改革, 故意拖欠工資或社會保險的, 提出警告, 限期糾正。同時, 對國家投入的改革保障金分配上要首先確保改革者利益, 要做到讓改革者不吃虧, “等靠”者占不到便易。

3、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

國有林場改革財政范文第5篇

我國的國有林場, 是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為加快森林資源培育, 保護和改善生態, 在重點生態脆弱地區和大面積集中連片的國有荒山荒地上, 采取國家投資的方式建立起來的專門從事營造林和森林管護的林業事業單位。但是,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 國有林場依然在沿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起來的運行機制, 在長期發展中積淀了很多問題, 如機構臃腫、經濟危困、職工生活困難、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后、發展后勁不足等。因此, 國有林場改革勢在必行。

1. 國有林場體制改革的啟動

2003年我國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明確指出, 將國有林場分別界定為生態公益型和商品經營型。將原國有林場的公益林管護、森林防火、行政執法、病蟲害防治等保護森林資源的行政性職能劃歸新組建的國有林場進行管理, 納入財政預算, 其性質為生態型公益性事業單位, 實行報賬制管理。按照管理權限, 核定事業編制人數, 其人員實行聘用制。生態公益型林場要以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為主要任務, 按從事公益事業單位管理, 所需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由同級政府承擔。原國有林場從事的森林撫育、低產低效林改造、育苗、造林及多種經營和產業開發等商品性經營活動撥離出來, 實行委托經營機制。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程序組建森林經營公司, 其性質為國有企業。在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 發揮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同時, 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獨立核算。

2008年, 《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擴大國有林場改革試點。

2010年5月, 國務院第111次常務會議指出, 推進國有林場改革, 對于改善國有林場落后面貌, 促進國有林場又好又快發展, 確保林區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要充分估計改革的艱巨性和復雜性, 統籌考慮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的改革。按會議要求, 國家林業局和發展改革委牽頭成立了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工作小組。

2011年10月, 經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工作小組會議審議, 提出將河北、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湖南和甘肅7個省作為全國國有林場改革試點省。

2. 國有林場改革的實質推進

2013年全國林業廳局長會議上將國有林場改革列入2013年全國林業重點工作。2013年8月5日, 經國務院同意,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林業局正式批復了河北、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湖南、甘肅7個省的國有林場改革試點方案, 它標志著我國國有林場改革試點進入了實質推進階段。中央財政已經下撥了第一批國有林場改革補助資金12億元。

二、國有林場體制改革下的林場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國有林場至今仍使用1994年的《國有林場與苗圃會計制度》, 隨著國有林場體制改革的啟動和推進, 國有林場的會計核算面臨的問題日益突出, 面臨改革。

1. 從適用范圍來看

1994年《國有林場與苗圃會計制度》總說明中規定:“國有林場和苗圃是以全民所有制為主體的生產性事業單位。”所謂“生產性事業單位”, 應理解為主觀上作為事業單位對待, 但是現實情況下作為企業管理。因此國有林場是被作為介于國有企業和國有事業單位之間的位置來看待。如前所述, 國有林場的改革是將國有林場分別界定為生態公益型和商品經營型。生態公益型國有林場將作為生態型公益性事業單位;商品經營型國有林場的性質則定為國有企業。國有林場作為“生產性事業單位”將成為歷史。

中共中央、國務院在2011年3月印發了《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 (以下稱《指導意見》) , 《指導意見》提出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 在清理規范基礎上, 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 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 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 強化其公益屬性。因此按照《指導意見》的精神, “生產性事業單位”一詞終將被淘汰, 國有林場要么成為生產性的企業, 要么成為具有公益性質的事業單位。因此《國有林場與苗圃會計制度》的適用范圍不適應國有林場體制改革的需要, 更不適應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

2. 從會計核算內容來看

由于國有林場的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雙重身份, 國有林場會計出現了一個會計主體內同時核算企業和事業單位會計業務的情況, 必然造成矛盾, 由此形成的問題很多。例如:《國有林場與苗圃會計制度》規定將財政和上級主管部門撥入的林業事業費作為負債“林業事業費”核算, 事業費撥款形成的人員經費等費用支出計入“事業費支出”, 年終“林業事業費”與“事業費支出”對沖核銷;同時將用于營林生產的事業費撥款轉作的林木資本, 也與“事業費支出”對沖核銷。年末借方余額為欠撥的事業費, 貸方余額為超撥的事業費。財政和上級主管部門撥入的林業事業費在性質上應屬于收入, 但是《國有林場與苗圃會計制度》卻將其作為負債;收入減支出的差額本應該形成凈資產, 在《國有林場與苗圃會計制度》中卻變成了負債的余額, 收支結余越大, 負債卻越多。

《國有林場與苗圃會計制度》中對于一般情況下形成的固定資產, 借記“固定資產”, 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用育林基金等購建交付使用固定資產時, 還要將其資金轉作國家投資, 借記“育林基金”等科目, 貸記“實收資本———國家資本”科目。以上兩種情況下形成的固定資產, 在固定資產形成時的處理雖然不同, 但是處置時卻相同, 都是通過“固定資產清理”核算, 固定資產清理后的凈收益, 屬于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損失, 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屬于正常的處理損失, 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理固定資產損失”科目;屬于無償調出固定資產的凈損失, 借記“資本公積”科目。因此對于用育林基金等取得的固定資產, 就會造成固定資產增加, 是增加了實收資本, 固定資產減少時卻并不減少實收資本, “實收資本———國家資本”必定會虛增。

而對于國有林區場圃中用按規定標準在木材生產成本中列支的維簡費購建的固定資產, 增加固定資產的同時, 借記“生產成本———木材生產”科目, 貸記“實收資本”科目。這就意味著, 該固定資產的價值已經在木材生產成本列支, 無法繼續計提折舊。但是《國有林場與苗圃財務制度》和《國有林場與苗圃會計制度》都沒有規定該種情況增加的固定資產可以不提折舊。

三、國有林場會計核算的設計與構想

1. 生態公益型國有林場適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1) 從定義來看, 生態公益型國有林場符合《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適用范圍規定?!妒聵I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2004年) 第二條規定: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 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 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具有國有性、公益性、專業性和資金來源的多樣性。

對照事業單位定義, 生態公益型國有林場不以營利為主要目標, 以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為主要任務, 發揮森林資源的社會公益效益, 所需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由同級政府承擔。因此可以看出, 生態公益型國有林場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事業單位的定義。

2012年財政部發布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該制度適用于除執行《醫院會計制度》等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以外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對照2012年《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適用范圍, 生態公益型國有林場當然可以納入《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適用范圍。

(2) 從會計核算內容來看, 生態公益型國有林場適合使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生態公益型國有林場所需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由同級政府承擔, 有時雖有一些經濟收入, 只不過是對事業支出的一些補償。國有林場收入的核算可以按照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進行明細核算。

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 可以將“撥入事業費”科目改為“財政補助收入”科目, 將“事業費支出”科目改為“事業支出”科目。對財政部門撥入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 通過“財政補助收入”和“事業支出”科目核算。對于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撥入的有指定用途, 并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 如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天然林管護經費等收支則可以通過在“財政補助收入”和“事業支出”科目下設的“項目支出”明細進行核算, 期末結轉入“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

對國有林場的辦公用房、職工宿舍、瞭望塔等固定資產, 可通過“固定資產”和“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兩個科目核算。采用事業單位“虛提”折舊的方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折舊時, 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 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生態公益型國有林場所需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由同級政府承擔, 育林基金已經失去了原有的含義, 可以作為專用基金核算, 在“專用基金”下設“育林基金”明細科目, 先提后用, ??顚S眉纯?。

2. 商品經營型國有林場適用企業會計制度

商品經營型國有林場其性質為國有企業。因此應適用企業會計準則、會計制度。

(1) 商品經營型國有林場采用經濟組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管理體制, 按投入產出方式來管理, 計算完整的林木資產生產經營成本, 建立和完善林木資本金制度, 以此為基礎設計會計科目及其使用方法, 設計有關會計報表及其編制方法, 以及森林資源資產的成本核算辦法等。

(2) 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企業會計具體準則38項, 要求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 同時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商品經營型國有林場作為市場經營主體, 有必要結合經營發展的需要, 結合企業會計具體準則, 尤其是《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完善林木資產核算。

(3) 廢除育林基金核算。育林基金在提取方式、核算方式、使用管理等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 使其原定的目標未能很好地實現。2009年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根據國內林業發展現狀制定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將育林基金的征收標準確定為零”。這就意味著育林基金可以不提, 文件發布之日起, 北京市已經停止對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育林基金。

國有林場改革財政范文第6篇

我國國有林場是從新中國成立初開始, 為加快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和改善生態狀況, 在重點生態脆弱地區和大面積集中連片的國有荒山荒地上, 采取國家投資的方式, 陸續建立起來的專門從事營造林和森林管護的林業基層單位。經過50多年幾代人的共同努力, 國有林場由少到多, 由弱到強, 逐步發展壯大, 已成為我國林業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截止2008年, 全國國有林場總數已達4507個, 分布在31個省 (區、市) 的1600多個縣 (市、旗、區) 。職工總人數66萬人, 其中在職職工47萬人, 離退休職工19萬人。經營總面積9.3億畝, 其中林業用地面積50 00萬hm2, 森林面積40 00萬hm2, 森林蓄積量22億m3, 分別約占全國林業用地面積、森林面積和森林蓄積量的18%、23%和17%。

2 國有林場改革發展存在的問題

2.1 長期投入不足, 基礎設施建設滯后, 職工生存條件差

國有林場大都地處偏僻山區, 長期按照“先生產, 后生活”的原則進行建設, 投入的有限資金主要用于營造林生產, 造成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很少, 加之沒有資金來源, 致使國有林場基礎設施落后狀況進一步加劇, 職工的生產生活條件已遠遠落后于周邊農村, 與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也嚴重制約了國有林場的整體發展。

2.2 管理體制不順, 扶持政策欠落實, 管理機構不健全, 事業經費無保障

現行體制既有定位不明的問題, 又有“多頭管理”的弊病, 這種“事不事、企不企、工不工、農不農”的性質和定位, 導致國有林場長期被“邊緣化”, 既不利于國有林場自主經營和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也不符合當今林業發展的要求。國家和地方財政對林業發展的投入很多, 但對林場的扶持項目較少, 最終導致很多推進林場改革與發展的專項政策和配套措施在落實上沒有到位。

2.3 經營項目單一, 產業化程度低, 發展不平衡, 改革有待深化

以湖北為例, 國有林場雖已形成松杉用材林、竹木加工、種苗、花卉、銀杏、森林旅游等10余項產業體系, 但由于受國有林場地域分散等因素制約, 每個國有林場的經營項目相對單一, 品牌意識淡薄, 產業化程度很低, 主導產業體系還沒有形成且不能獲得應有的規模效益和投入回報。大部分林場雖已啟動“精簡內部管理機構, 勞動、用工和分配制度, 績效承包”等多種形式的改革, 但由于沒改變職工身份和林木產權, 使國有林場深層次問題沒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有待進一步健全完善。

2.4 生產任務減少, 林場負債多, 職工收入低

隨著天保工程的實施和公益林的界定, 國有林場的森林采伐和木材加工任務減少, 主要職責是森林管護, 人多就業壓力加大;林場經濟危困, 負債多, 社會經濟負擔沉重;職工收入水平和養老保險水平低。

3 國有林場改革發展策略

3.1 加快相關林業改革, 建立國有林場可持續發展基礎

加快國有林場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建立權責利相統一, 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體制;應當把國有林場的性質改變為國家生態公益性事業單位, 實行全額撥款, 林場經濟收入上繳國庫, 實行收支兩條線。國有林場的行政管理體制, 應實行以省為主、市 (地) 縣 (市) 為輔的管理模式。

3.2 采取有效措施, 創造國有林場可持續發展條件

一要建立保障國有林場建設和森林持續經營的投資體制和經濟扶持政策, 妥善解決國有林場承擔政府職能、社會職能問題;二要切實解決國有林場巨大的歷史債務問題;三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妥善解決冗員、職工收入及社會保險問題。

3.3 加強國有林場人才隊伍建設, 提高管理者的素質

林場經營狀況的好壞很大程度取決于管理隊伍建設水平的高低。因此要建立科學用人機制, 本著“按崗選人, 公平競爭, 量才使用”的原則, 擇優選擇管理人才。搞好國有林場人才隊伍建設, 全面提高管理者的素質, 是林場脫困振興, 實現相持階段良性轉化的重要組織保障。

4 結語

國有林場改革和可持續發展, 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只有落實科學發展觀, 強化領導和政府職能, 全社會人員共同努力, 才能充分發揮國有林場在我國生態建設、和諧社會建設、經濟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為全面建設綠色、文明、和諧、小康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摘要:針對當前國有林場發展存在的普遍問題, 提出一些解決的策略。旨在為促進國有林場可持續發展提供參考和借鑒。

關鍵詞:國有林場,改革,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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