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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的性質范文

2023-09-18

審計的性質范文第1篇

一、研究假設的提出

近年來, 國外學者在審計質量與債務融資關系的研究方面重點關注的是審計質量對債務融資成本的影響。國外研究得到一致結論, 即審計尤其是高質量審計可以降低公司的債務融資成本。而國內方面, 學術界主要將審計質量作為被解釋變量來展開分析, 以期從本質上了解審計質量的影響因素并對其進行有效改善。國內研究得出結論, 審計質量與債務融資成本相關;而審計質量對債務期限結構的影響可能為正、可能為負, 結論并不一致。據此, 本文在借鑒國內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 具體考察審計質量與我國上市公司債務期限結構之間的關系, 以及該種關系是否依賴于終極控制股東的性質。

債務的期限特征決定著債務本事所具備的約束能力, 或者說激勵效果, 因此短期債務和長期債務的作用機理并不相同?;诖? 銀行在做出向公司貸款的決策時, 自然會關注債務的這一期限特征。

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 若上市公司試圖獲取更多的長期債務, 就必須減緩與債權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以得到信任與支持, 其中一種可靠的外部監督方式就是獨立的高質量審計。而信號傳遞假說則認為, 高質量審計本身可能并不具備價值創造能力, 但上市公司聘請高質量審計師這一行為是有成本代價的, 它能被看做一種可信的承諾, 傳遞給債權人其會計信息可靠的信號, 因此減緩了上市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 債權人愿意適當擴大借款額和延長借款期限?;诖? 本文提出假設一。

H1:審計質量與債務期限結構正相關。

國外研究發現大量與產權相關的制度安排如上市公司的政治背景、銀行的產權性質等給銀行的借貸決策帶來重大影響, 上市公司終極控制股東的性質在有關債務期限結構的研究中不容忽視。上市公司終極控制股東的國有性質是國有銀行關注的焦點, 此時銀行會忽視高質量審計所帶來的正面影響而直接給予長期債務支持?;诖? 本文提出假設二。

H2:相比非國有而言, 上市公司的國有性質使審計質量與債務期限結構之間的正相關關系減弱。

二、研究變量定義

1. 被解釋變量。

被解釋變量為債務期限結構, 用Dm表示?;跀祿墨@取情況, 本文和眾多研究一樣, 將債務期限結構定義為長期債務與總債務的比值??紤]到我國債務融資大量采用銀行借款, 故本文進一步將債務期限結構定義為長期銀行借款與銀行總借款的比值。

2. 解釋變量。

解釋變量一:審計質量, 用Aq表示。因此, 本文以事務所規模大小來替代審計質量, 將上市公司所選擇的會計師事務所劃分為國際“四大”/非國際“四大”, 當屬于國際“四大”時, Aq取1;否則取0。預計正相關。

解釋變量二:終極控制股東性質, 用Uct表示。本文按照終極控制股東性質將樣本公司劃分為國有控股和非國有控股兩類。當為國有性質時, Uct取1;否則取0。預計正相關。

解釋變量三:交互項, 用Aq鄢Uct表示。該交互項用以反映終極控制股東性質對審計質量和債務期限結構之間關系的影響。預計負相關。

3. 控制變量。

控制變量一:公司規模, 用Size表示。Jalilv和Harris (1984) 指出, 大規模公司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和代理沖突相對較小, 它們擁有較多的有形資產, 破產風險也較小;而小規模公司的部分股份通常被管理者持有, 激化了內部人與債權人間的代理沖突, 且它們的破產風險較大。因此, 大規模公司更易進入長期債務市場, 且債務融資成本相對較低。預計正相關。

控制變量二:資產負債率, 用Lev表示。Wiggins (1990) 認為, 上市公司的財務杠桿較高意味著較大的清算風險, 促使該類公司傾向于舉借更多的長期債務。預計正相關。

控制變量三:資產結構, 用As表示。Whited (1992) 發現抵押資產的數量與債務期限結構顯著相關, 上市公司擁有的抵押資產越多則獲取的長期債務越多。預計正相關。

控制變量四:成長性, 用Grouth表示。Diamond (1991) 提出流動性風險假說, 認為為防范流動性風險, 具有長期投資機會的公司傾向于發行長期債務。預計正相關。

各變量的定義如表1所示。

三、數據來源與樣本選擇

1. 數據來源。

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來自中國經濟金融數據庫 (CCER) 中的《一般上市公司財務數據庫》和《股票價格收益數據庫》。文中采用EXCEL和EVIEWS6.0軟件對相關數據進行處理。

2. 樣本選擇。

本文選取2007~2010年在我國深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并保證所有公司均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 得到了原始研究樣本。按照如下原則進行篩選: (1) 剔除金融、保險類公司; (2) 剔除ST、PT類公司; (3) 剔除發行B股或H股公司; (4) 剔除終極控制股東類型不詳的公司; (5) 剔除資產負債率、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大于1的公司; (6) 剔除數據缺損、無法獲得相關數據的公司。

為此, 本文最終以2007~2010年連續4年均可獲得相關資料的858家非金融類上市公司構建的平衡面板數據 (共計3432個觀測值) 為研究樣本, 經驗調查終極控制股東性質、審計質量與債務期限結構之間的關系。

3. 描述性統計。

表2是對模型中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從中可見, Dm1和Dm2的均值分別為16.25%和28.88%, 表明樣本公司的長期負債 (長期借款) 在債務結構中比重較低, 短期負債 (短期借款) 占主導地位;Aq的均值為3.64%, 表明樣本中大多數上市公司選擇了非國際“四大”進行審計, 反映出我國目前的審計市場較為分散;樣本中65.33%的上市公司終極控制權掌握在國有股股東手中;交互項的均值為2.48% (中值為0) , 表明聘請國際“四大”開展審計活動的國有上市公司數量較少。

四、實證結果與分析

1. 實證模型的設定。

為了綜合考察終極控制股東性質、審計質量與債務期限結構之間的關系, 本文建立如下兩個模型來進行實證檢驗。各模型中加入了預先設定的被解釋變量、解釋變量和控制變量, 以保證模型的完整性和結果的準確性。經驗模型構建如下:

模型 (1) 和模型 (2) 中:β0為截距項;β1、β2、β3、β4、β5、β6、β7為回歸系數;γ和η為回歸系數向量;ε為隨機干擾項。

2. 實證結果。

本文通過對F統計量、LM統計量和Hausman統計量進行檢驗, 發現樣本公司適合采用針對面板數據的混合模型進行估計?;貧w結果見表3。

由表3可見, 本文控制了行業和年度虛擬變量, 以反映行業類別和宏觀經濟因素給債務期限結構帶來的影響;F統計量說明本文所設置的兩個模型總體均在1%的水平上顯著;兩個模型中調整后的R2說明本文的解釋變量和有關控制變量一同解釋了債務期限結構31.679 4%和19.739 2%的變異。

注:括號上方的數字為系數, 括號中的數字為t值;鄢、鄢鄢、鄢鄢鄢分別表示在10%、5%和1%的水平上顯著。

模型 (1) 選擇Dm1 (年末長期負債/年末總負債) 來衡量債務期限結構。從表3的回歸結果可以看出, Aq的回歸系數為0.043 363, 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 說明審計質量與債務期限結構顯著正相關, 假設一得到驗證。該研究結果表明, 高質量的審計可增加報表的準確性和可信性, 它使內部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減小, 有利于債權人防范投資風險, 此時債權人愿意提供長期債務支持。Aq鄢Uct的回歸系數為-0.100 228, 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 說明相比非國有而言, 上市公司的國有性質使審計質量與債務期限結構之間的正相關關系減弱, 假設二得到驗證。該研究結果表明, 由于我國的銀行業主要以國有銀行為主體, 它們在向國有上市公司發放長期債務時重點考慮的是相關政治目標、政府對銀行借貸行為的干預、國有上市公司特有的政策保護所帶來的較低的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以及更為軟化的預算約束, 因而受審計質量的影響并不大。Dm1中指代的債務涉及金融和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支持, 考慮到金融機構貸款在我國債務融資中占據主要地位, 本文又選擇Dm2 (年末長期銀行借款/年末總銀行借款) 作為債務期限結構的替代變量, 進一步對上述結果開展穩健性檢驗。從表3中模型 (2) 的回歸結果可以看出, Aq和Aq鄢Uct回歸系數的符號和顯著性程度均未發生改變, 證實以上結果穩健性較好。

同時我們觀察到, 不論是模型 (1) 還是模型 (2) , Uct的回歸系數均為正且至少在10%的水平上顯著, 說明國有上市公司相比非國有其債務期限結構較長。該結果與劉志遠、毛淑珍和樂國林 (2008) 一致, 他們發現國有性質的終極控制人所控制的上市公司長期負債比例偏高;當這種終極控制是通過多層級控制鏈間接實現時, 終極控制人的不同產權性質對上市公司長期債務選擇的影響更加顯著。p說明國有銀行對不同性質公司發放貸款的情況存在差異 (Brandt and Li, 2003) 。

至于控制變量, 模型 (1) 和模型 (2) 得到不同結果。在模型 (1) 中, 公司規模、資產負債率和資產結構均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與債務期限結構正相關, 與理論預期一致;而成長性卻與預期相悖, 表現為與債務期限結構負相關, 但并不顯著。在模型 (2) 中, 公司規模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與債務期限結構正相關, 與理論預期一致;而資產負債率卻與債務期限結構負相關, 且在1%的水平下顯著, 與理論預期不一致, 導致該結果的原因可能是:債務期限結構主要是上市公司進行財務管理的一種手段, 如我們前面提到的, 當公司的財務杠桿較高時, 為了規避風險而更傾向于運用長期債務融資。但是, 債務期限結構還要受到公司外部因素的影響, 比如本文中所說的由于公司自身的風險信息傳遞給外界所導致的潛在債權人對公司風險狀況的評價, 這也會對債務期限結構產生一定影響。我們認為, 公司自身風險的上升將使債權人越來越注重防范信用風險, 因此在提供長期債務融資時更加謹慎。資產結構和成長性與理論預期符號一致, 均為正, 但并不顯著。

綜上所述, 假設一和假設二得到驗證。

3. 穩健性檢驗。

有關審計質量的度量指標是一個重點及難點問題。本文在前面的實證研究中, 以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大小來代理審計質量, 通過劃分國際“四大”/非國際“四大”來表示審計質量的高低。事實上, 審計質量在實證研究中的替代變量多種多樣, 比如盈余管理、審計意見、審計收費、資本市場的反應、事務所規模和聲譽等, 但相關評價褒貶不一, 單就事務所規模大小這一指標就又可細分為多種衡量標準, 究竟哪種方法或標準在我國最具適用性, 學術界并未得出一致結論??梢? 本文選擇國際“四大”/非國際“四大”來描述審計質量帶有一定主觀性, 結果也可能存在偏差。因此, 為了獲得穩健的實證結果, 本文又采用審計收費作為審計質量的替代變量, 再次對上述模型進行回歸。

考慮到審計收費通常是根據被審計公司總資產的百分比計算得出, 本文在穩健性檢驗部分將公司規模 (公司總資產的自然對數) 這一項從模型中剔除, 以避免審計收費 (代理審計質量) 與公司規模之間的多重共線性對實證結果產生影響。

樣本公司同樣適合混合模型估計, 回歸結果顯示, 模型 (1) 中各解釋變量的系數符號與顯著性程度相比實證部分對應的回歸結果基本未變??梢? 當Dm1作為被解釋變量時, 無論是采用國際“四大”/非國際“四大”還是選擇審計收費來度量審計質量, 均證實了假設一和假設二, 結果較為穩健。模型 (2) 的回歸結果表明, 審計質量與債務期限結構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正相關, 假設一仍得到驗證;交互項的系數符號雖為負但t值并不顯著, 假設二未得到驗證??梢? 當Dm2作為被解釋變量且采用審計收費替代審計質量時, 只有假設一得到驗證, 結果不太穩健??梢? 雖然公司的大部分借款來自銀行, 但選擇Dm2 (年末長期銀行借款/年末總銀行借款) 來替代公司的債務期限結構還是存在著一定的缺陷。

五、研究結論

有關債務融資特別是債務期限結構的研究近來得到學者們的廣泛關注。本文在借鑒國內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 以內部人和債權人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為切入點, 考察能否利用高質量審計這樣的外部保護機制來減輕債權人利益受到侵害的程度, 從而為公司帶來更多的長期債務融資。本文以2007~2010年連續4年均可獲得相關資料的858家非金融類上市公司構建的平衡面板數據 (共計3 432個觀測值) 為研究樣本, 在控制相關變量的前提下采用混合模型經驗檢驗了終極控制股東性質不同時審計質量與我國上市公司債務期限結構之間的關系。研究發現, 審計質量與債務期限結構顯著正相關。這說明高質量的審計可增加報表的準確性和可信性, 它使內部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減小, 有利于債權人防范投資風險, 此時債權人愿意提供長期債務支持。

進一步研究發現, 相比非國有而言, 上市公司的國有性質使審計質量與債務期限結構之間的正相關關系減弱。這說明由于我國的銀行業主要以國有銀行為主體, 它們在向國有上市公司發放長期債務時重點考慮的是相關政治目標、政府對銀行借貸行為的干預、國有上市公司特有的政策保護所帶來的較低的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 以及更為軟化的預算約束, 因而受審計質量的影響并不大。

本文研究不僅為債權人保護的相關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還強調了作為獨立第三方的外部審計在公司債務融資活動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上市公司可通過該外部監督機制來調整債務結構, 從而優化資源配置。

摘要:本文以2007~2010年連續4年均可獲得相關資料的858家非金融類上市公司構建的平衡面板數據 (共計3 432個觀測值) 為研究樣本, 在控制相關變量的前提下采用混合模型經驗檢驗了終極控制股東性質不同時審計質量與我國上市公司債務期限結構之間的關系。研究結果表明, 審計質量與債務期限結構顯著正相關。進一步研究發現, 相比非國有而言, 上市公司的國有性質使審計質量與債務期限結構之間的正相關關系減弱。

關鍵詞:審計質量,終極控制股東性質,債務期限結構,債權人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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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劉志遠, 毛淑珍, 樂國林.政府控制、終極控制人與上市公司債務期限結構.當代財經, 2008;1

審計的性質范文第2篇

1993年我國頒布的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 注冊會計師承辦下列審計業務:審查企業會計報表, 出具審計報告;驗證企業資本, 出具驗資報告;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 出具有關的報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規定, 注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梢? 當時將注冊會計師的業務劃分為審計業務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2006年我國頒布的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體系將注冊會計師的業務劃分為鑒證業務和相關服務業務, 鑒證業務主要是審計業務。本文研究的注冊會計師兩類業務是指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業務和相關服務業務, 相關服務業務在此也稱為非審計業務。

審計業務與相關服務業務的關系問題是人們探討已久的問題, 集中體現在非審計業務是否會損害審計的獨立性方面。2001年, 隨著安然公司等財務舞弊案的揭露, 依據薩班斯法案規定, SEC已經禁止了會計師事務所為同一家公司提供審計服務同時提供的部分非審計業務, 薩班斯法案指出, 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在向證券發行人提供審計服務的同時提供非審計服務是違法的, 這些非審計服務包括:簿記以及其他與會計記錄或財務報告有關的服務;財務信息系統的設計與改進;評估服務、公允意見、慈善捐贈報告;保險精算服務;內部審計外包服務;管理職能或人力資源管理;經紀、經銷、投資顧問或投行服務;與審計無關的法律和專家服務;其他任何委員會認為法規不許可的服務。

盡管薩班斯法案做出了上述規定, 但在理論界, 無論是法案頒布前還是頒布后, 對注冊會計師是否應為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同時提供非審計服務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莫茨和夏拉夫 (1961) 在《審計理論結構》一書中指出, 各種形式的管理咨詢活動的實施, 無論對職業的獨立性或實務人員的獨立性, 均會產生重要的不利影響。梅特卡夫委員會 (M etcalf Com m ittee Staff, 1976) 指出, 事務所同時提供兩種服務會導致利益沖突, 特別是在注冊會計師為客戶提供咨詢和建議之后, 再由注冊會計師審查他們自己所做的工作, 很難如實報告發現的問題。但也有很多相反的觀點, 美國科恩委員會 (Cohen Com m ission, 1978) 在其研究中發現非審計服務和不合格的審計之間并不存在顯著的關系, 而且注冊會計師同時提供非審計服務還會促進效率的提高, 會降低客戶搜尋咨詢師的成本和其他交易成本。Sim unic (1984) 認為注冊會計師提供非審計服務一方面可能會影響獨立性, 另一方面可能會由于審計服務和非審計服務的“知識溢出效應”而促進效率的提高。我國學者宋獻中和郭葆春 (2002) , 王曙光 (2002) 等指出審計業和咨詢業的沖突, 但也有很多學者持相反的觀點, 林啟云 (2002) 認為, 一般而言提供非審計服務不僅不會損害審計獨立性, 反而有助于加強審計獨立性, 提高審計質量, 通過有效監管也可以加以控制。

在以往的研究中, 分析審計業務和其他服務業務之間的關系一般都是圍繞是否影響審計獨立性問題來展開的。筆者從一個新的視角, 運用經濟學有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理論分析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業務和相關服務業務的性質。

二、注冊會計師兩類業務的性質

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性質有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市場經濟中的中介監督制度, 另一方面是現代服務產業。作為一種監督制度, 它提供鑒證業務, 這是一種準公共物品;作為現代服務產業, 它提供相關服務業務, 這是一種私人物品。

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劃分的依據是物品在消費上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 排他性是指個人消費了一單位某物品就排除了其他人消費同一單位物品。競爭性是指一個人消費了某種物品就減少了這種物品供其他人消費的數量。私人物品通常兼有排他性和競爭性這兩個特性。公共物品一般同時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一種公共物品一旦被生產出來, 可以同時供一個以上的個人聯合消費, 無論個人對這種物品是否支付了價格, 要排除他人消費這種公共物品是不可能的或具有很高的交易費用;一個人對公共物品的消費不減少或不影響其他人對這種物品的消費, 換句話說, 增加一個人消費公共物品的邊際社會成本等于零。

從這一理論出發來考察注冊會計師提供的服務, 注冊會計師的相關服務業務以及審計和其他鑒證業務作為法定要求之前, 注冊會計師的服務對象是確定的, 即完全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服務。為某一委托人服務就排除了為其他人服務, 或者說為委托人服務是直接的, 而為其他人服務是間接的, 雖然可以通過為委托人的服務而為其他人服務, 但并不同其他人發生聯系, 也不為其他人承擔責任, 因此具有私人物品的排他性。當注冊會計師為某一委托人提供服務時, 占用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資源, 注冊會計師要花費時間和費用, 這樣就減少了注冊會計師為其他委托人提供服務的資源, 因此具有私人物品的競爭性。這時注冊會計師提供的服務完全是一種私人物品, 注冊會計師僅僅是利用自己的技術交換社會財富的一般市場交易者, 其服務費用完全由委托人承擔。

作為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鑒證業務, 特別是其中的審計業務是一種法定的要求, 該業務經過政府的授權, 是政府實現宏觀調控, 防止資本市場財務舞弊的一項基礎設施。它主要為資本市場的廣大利害關系人服務。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工作結果———審計報告要進行公開披露, 審計報告作為一種具有公信力的憑證, 可以無限復制和傳播。資本市場的社會性, 投資者的分散性、流動性和匿名性造成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公共性。此時, 注冊會計師審計服務的對象已經不局限于委托人, 很多非委托人也是審計服務的使用者,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已經擴展為未指明的第三者。因此, 注冊會計師審計提供的服務具有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服務在形式上是由被審計的公司提供審計費用, 但審計報告一旦提供, 除被審計公司外的其他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審計報告, 根據審計報告的意見進行決策, 如果審計報告有誤, 幾乎所有人都有資格控告注冊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要對社會公眾負責。從這一點來看, 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提供的審計服務具有公共物品的非競爭性。然而, 這種非競爭性并不是完全的, 并不是任何人都不需要付費, 由政府來提供資金來源, 這種服務是靠市場提供的, 費用是由被審計公司負擔的, 被審計公司可以自由選擇注冊會計師, 因此, 由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提供的審計服務不是完全的公共物品, 而是一種準公共物品。注冊會計師被譽為不拿國家工資的“經濟警察”, 這一提法形象地說明了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性質, 作為“經濟警察”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必然執行公共的職責, 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 提供公共物品, “不拿國家工資”意味著這種制度不需要國家財政預算支持, 是通過市場交易的行為運行起來的。因此, 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具有準政府性, 經過政府的授權, 是政府制度的補充, 提供著準公共物品。

三、我國注冊會計師開展相關服務業務應注意的問題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 會計服務市場作為整個服務貿易的一個組成部分也在逐步對外開放, 這既給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同時也帶來了嚴峻的挑戰, 開展非審計服務成為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發展的重要途徑。盡管注冊會計師的兩類業務具有不同的性質, 但這兩類業務都須開展, 尤其是非審計業務方面還要不斷發展壯大。

目前, 我國注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業務開展的還不夠充分, 服務與審計業務的矛盾尚不明顯, 經濟的發展對注冊會計師服務業的需求在增加, 在此情況下, 還應大力拓展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范圍, 使注冊會計師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中充分發揮智力支持作用。同時要充分認識兩類業務的沖突, 降低這種沖突帶來的消極影響。因此, 在開展非審計業務方面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進一步加強注冊會計師培訓, 提高對兩類業務的認識。通過培訓, 使注冊會計師充分認識行業的性質和特征, 認清兩類業務的區別和聯系, 認清自己在承擔審計業務和相關服務業務時的不同身份和角色。在承擔審計業務, 特別是上市公司審計業務時, 清醒地認識到所提供的物品是一種準公共物品, 注冊會計師并不是一般的商品交易者, 不能以等價交換為原則開展業務活動, 而應以公共利益為重, 當遇到一些有利可圖的機會時, 自愿地選擇拒絕的態度。在提供相關服務業務時, 注冊會計師可以作為一般的商品交易者, 以等價交換為原則, 提供優質低價的服務;而在審計服務中, 要站在獨立的立場, 保持一種“內在的自由”狀態。在相關服務業務中, 可以站在客戶的立場, 竭誠為客戶服務, 以增加客戶的價值為己任, 此時, 注冊會計師可以積極、熱情、主動, 進行各種營銷活動;而在審計業務中, 則應保持客觀、冷靜、低調, 不能做廣告進行宣傳。但如果非審計服務與審計服務發生矛盾和沖突, 注冊會計師應勇于放棄非審計業務, 敢于拒絕客戶不合理的要求。因為注冊會計師的基本業務是審計業務, 這是注冊會計師單獨享有的特權, 社會公眾將會計信息鑒證的專營權交給了注冊會計師, 其他人就沒有資格從事這項業務。而非審計服務的提供者相當廣泛, 注冊會計師由于在審計業務中培養起來的專業勝任能力和良好的信譽才使得其能夠成為非審計業務的強有力的提供者。因此, 注冊會計師不能舍本求末, 只有在確保不傷及審計業務根本的前提下, 大力拓展非審計業務。

二是加強審計報告中對非審計業務的披露及相關部門的監管。如果企業的審計和非審計服務由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完成, 則可以要求事務所提供更多的信息, 以使其提供的服務更加透明化, 提高公眾對事務所的信賴度。同時, 還應加強相關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非審計服務的規范監管。如由專門調查小組對可能存在問題的非審計服務進行調查, 或者制定限制委托人向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同時購買兩種服務, 要求其定期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等強制性規定。

審計的性質范文第3篇

司法過程的性質是什么? 這是每一個法律人都必須面對和審慎思考的現實問題。曾經, 受到19世紀主流法學思想即法律形式主義的影響, 人們將法律僅僅當作一套無所不包、法官只需機械適用即可的、受到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規則體系而已?!胺芍徊贿^是人們對法官將會作出什么判決的預測而已?!薄皥虡I律師研究法律是為了得知法律規則和原則, 這些規則和原則表達著法律, 并使他們能夠預測法院將作出什么決定和說服法院做出這樣的決定?!?布萊克斯通要求嚴格遵循先例的學說更是被奉為圭臬, 得到廣泛的接受和贊成。然而, 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 以這一法律方法進行的司法裁判并沒能解決紛繁復雜的社會糾紛, 甚至導致法律的停滯不前, 并成為社會前進的羈絆。因此, 法官以什么方法進行司法活動就成為一個必須著力解決 的問題。

卡多佐在此書中回答了這個問題。他給人們展示了一個司法判決形成過程的全景及其中運用的各種方法———邏輯方法、歷史方法、習慣方法、社會學方法, 并對這些方法在法官審理案件中如何被選擇、平衡和應用進行了細致的分析, 指出司法過程的性質就是法官在遵循先例的前提下創造法律的過程。

( 一) 遵循先例是前提

在普通法系中, 法官進行司法判決的基本規則是遵循先例, 這意味著法官的工作必須以先例為起點, 其首要工作是考察和比較先例。

為什么先例如此重要? 這是因為“先例是存放于法律武器庫中的唯一裝備, 也是梅特蘭口中的‘法律車間’的唯一工具。法官可以從先例中挖掘出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 而這些概念不僅是司法推理的前提, 還是某些社會習慣及社會制度的隱藏地。這兩者彼此作用, 受社會生活習慣及制度影響的法律概念, 會反過來影響乃至修改社會習慣及社會制度?!?

在遵循先例作為永恒前提的情況下, 法官面臨著一個兩面性的問題: “首先, 他必須從先例中抽象出某些基本的原則, 也就是判決理由; 其次, 他為這些尚未被棄用的原則的運行和發展, 確定前行的路徑和方向?!?卡多佐認為, 前一個方面更為重要, 或者說更值得關注。要想從種種錯綜復雜的案件中抽象出基本原則, 首先就要排除可能混淆視聽的、律師提交的司法意見的不當影響, 還原案件的本來面目。

遵循先例是永恒前提, 并不意味著先例也是永恒不變的?!安⒎敲恳粋€判決孕育出來的所有原則都能夠順利長成, 一些在經驗的檢驗標準面前不能證明自身價值和能量的先例, 會隨著時間的流逝被無情的拋棄?!边@就是普通法的運作原理: 歸納, 從具體中推導出一般, 不同于大陸法系中的演繹方法, 從所謂普適性的永恒真理中推導出具體。

事實上, 遵循先例正在削弱之中。普通法系法院的法官會在一個判決中宣布推翻前一判決中確定的先例, 而代之以新的基本原則、規則。

( 二) 在法律空白處創造法律

普通法系下法官日常處理的案件, 在卡多佐看來, 可以分為三類: ( 1) 在第一類案件中, 事實清楚, 規則的適用簡單明了, 法官只需要解決“對事實如何適用法律規則”的問題, 這對法官來說最容易操作。大多數案件均屬此類。 ( 2) 在第二類案件中, 事實倒也清楚, 規則也相對確定, 只是在規則適用上卻易形成多種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 法官必然需要在各種可能中進行甄別考慮, 選出最為適宜的那種。 ( 3) 在第三類案件中, 事實非同尋常, 而可適用的規則又在現有法律中難以尋到, 或者即使有卻模糊不清, 這就導致了判決結果會隨之不確定。這對法官的要求是最高的。法官需要進行周密權衡, 審慎抉擇, 作出最符合正義的判決。而正是在這一過程中, 法官承擔起了立法者的智能, 即所謂的“法官造法”。司法過程的最高境界也體現在這類案件中, 即并非單純的發現法律而是“創造法律”。這一類案件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疑難案件, 最為典型的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案難案。

在處理第三類案件時, 法官必須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決斷。

二、法官在司法過程中運用的方法

卡多佐將法官決斷疑難案件時運用的方法和力量具體歸納為邏輯的方法、歷史的方法、習慣的方法和社會學的方法四類。

( 一) 邏輯的方法, 也稱作類推的規則或哲學的方法。即以法律為大前提, 后以事實為小前提, 再運用形式邏輯推理得出判決結果。這一方法在法學方法中居于首位, 因為它具有一個其它方法或規則所沒有的優勢, 即它擁有某種確定的前提條件。

它并不是最重要的方法, 但是其它規則或方法想獲取邏輯方法所占據的首要位置, 都不可能繞過它, 都得吸收類推的力量。

邏輯方法并非適用所有情形?!霸诎讣牟门羞^程中, 會有許多類推和先例及其背后的各種原則逼迫你對他們做出選擇, 但只要真正代表了最根本、最廣泛的社會利益的原則才能勝出, 成為最終決定裁判結果的原則?!?這是正義在對邏輯發揮作用、情感對理性發揮作用的選擇過程。法官應不斷用正義來考察和檢驗哲學, 或者用哲學來考察和檢驗正義, 以達到遵循先例與正義情感的統一。

( 二) 歷史的方法, 也稱作進化的方法, 即法律原則沿著歷史發展趨勢發揮功能。歷史造就了法律的發展: 一些法律概念及規定都是在歷史的方法中發展起來的, 我們也只有用歷史的視覺才能夠對它們作正確的理解。要想真正符合邏輯地區認識法律概念的發展, 就必須在歷史上去探究它們的起源。

( 三) 習慣的方法, 也稱作傳統的, 即法律原則按照社會的傳統或者習慣路徑發揮功能。習慣的創造力和作用在今天新規則的制定中遠不及過去了, 然而,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 而是經驗”。5在許許多多的案件中, 司法過程都要考慮到某個特別的貿易、市場或職業的習慣。將習慣與習慣性道德、關于正確行為的標準、社會風俗等同起來, 是貫穿法律始終的恒定假設?!傲晳T的方法和社會學方法的交叉點就在這里, 它們具有同樣的土壤基礎, 各自維護著行為和秩序、生活與法律之間的互動。生活塑造了行為的模式, 而行為在某一天又會被法律固定下來。法律維護的就是這些從生活中獲得其形式和形狀的模式?!?/p>

( 四) 社會學的方法, 即法律原則按照正義、倫理和社會福利、當時的社會風氣發揮功能。

作為社會法學派的代表人物, 卡多佐最推崇的當屬社會學方法。他認為, 社會福利是法律的終極目的, 社會學方法中能體現出來的社會正義, 是這個時代最強大的力量。法官的任務是去發現社會福利, 即法官在延伸或限制現存規則時, 必須要以社會福利作為依據、方向和邊界。

總之, 邏輯、歷史、習慣、效用以及為人們接受的正確行為的標準, 都是能夠獨立或者共同推進法律進步的力量。在個案中, 法官主要運用哪種方法, 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所能推進或損害的各種社會利益的相對重要性或即社會福利決定的。邏輯或哲學的方法所要求的是法律的對稱性或確定性, 但這一要求并不總是能被法官滿足。當對稱性壓倒一切時, 對稱性就不再好了, 這是就要通過衡平、公道或其他社會福利因素所服務的社會利益來保持平衡。

三、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創造法律的限制

法官擁有司法過程中的立法權, 但法官的立法權只能在“在空白起作用”, 即法官只能在法律空白處立法。法官創造法律實際上是在填補法律空白。而依照社會學方法, 填補法律空白的重點原則應是社會福利。社會福利這一概念含義極為廣泛, 它指公共政策和集體的善、正確行為的標準及其社會效益等。耶林認為, 法律的目的是如何決定法律的生長方向。按照社會學方法, 法官創造法律受到法律的目的的限制, 即朝著推進某種共同的善這一目的前進??偟膩碚f, 法律的目的指導著法官創造法律的方向。

然而, 法律的目的只指示了方向, 法官的自由意志決定了造法的具體發展趨勢。法官的自由意志也應是受限制的。法官應盡可能使用一種科學的、客觀的標準作為衡量依據, 不應把個人信仰強加于社會; 應當遵從立法者在面對這個問題時會考慮到的目的, 并以此為依據來創制他的司法判決。

總之, 法官造法是一種權力, 而不是權利, 不是沒有邊界的自由。它受到某些司法原則的限制。而法官正是要在一個已經被諸多規則限制的狹窄空間里尋求正義。

注釋

11 [美]邁克爾·D·貝勒斯.法律的原則-一個規范的分析[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1996.

22 [美]卡多佐著.司法過程的性質[M].張維編譯.北京:北京出版社, 2012.8.

33 [美]卡多佐著.司法過程的性質[M].張維編譯.北京:北京出版社, 2012.13.

44 [美]卡多佐著.司法過程的性質[M].張維編譯.北京:北京出版社, 2012.19.

審計的性質范文第4篇

電勢的高低如何判斷? 電勢高低的判斷依據, 沿著電場線的方向電勢逐點降低。

既然場強和電勢都是描述電場的性質的物理量, 那么, 能不能說場強大, 電勢就一定大, 場強小, 電勢就一定小, 場強為零, 電勢就為零。我們帶著這樣的問題, 分析等量異種電荷和等量同種電荷連線上和中垂線上的場強和電勢是如何變化的。

等量異種電荷:連線上:場強先減小再增大, 電勢一直減小 (從右向左) 。

中垂線上:場強先增大再減小, 中垂面是等勢面。

等量同種電荷:連線上:場強先減小再增大, 電勢一直減小 (從兩邊到中間) 。

中垂線上:場強先增大再減小, 電勢一直減小 (從中間到兩邊) 。

例1:關于靜電場, 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電勢等于零的物體一定不帶電

B.電場強度為零的點 , 電勢一定為零

C.同一電場線上的各點 , 電勢一定相等

D.電勢為零的點 , 電場強度不一定為零

答案:D。

解析:考查場強和電勢概念, 選D。

例2: 等量異種點電荷的連線和其中垂線如圖所示?,F將一個帶負電的檢驗電荷先從圖中a點沿直線移到b點, 再從b點沿直線移到c點, 則檢驗電荷在此全過程中 ( )

A.所受電場力方向不變

B.所受電場力的大小一直增大

C.電勢能一直減小

D.其電勢能先不變后減小

答案:ABD。

解析:根據等量異種電荷周圍的電場線的分布, 可以知道A、B是正確的, a到b的過程中電場力不做功 , 電勢能不變 , b到電場力做正功, 電勢能減小, 所以D正確。

例3:如圖所示 , P、Q是兩個電 量相等的 正的點電 荷 , 它們連線的中點是O, A、B是中垂線 上的兩點 , 用EA、EB、UA、UB分別表示A、B兩點的場強和電勢, 則 ( )

A.EA一定大于EB, UA一定大于UB

B.EA不一定大于EB, UA一定大于UB

C.EA一定大于EB, UA不一定大于UB

D.EA不一定大于EB, UA不一定大于UB

答案:B。

解析:根據等量正電荷周圍的電場線的分布, 可以知道A點的電勢一定大于B點的電勢, 由于O點的場強為零, 無窮遠的場強也為零, 因此中間有一個最大值, A、B兩點的場強的大小無法確定。

例4:某靜電場沿x方向的電勢分布如圖所示, 則 ( )

A.在0—x1之間不存在沿x方向的電場

B.在0—x1之間存在著沿x方向的勻強電場

C.在x1—x2之間存在著沿x方向的勻強電場

D.在x1—x2之間存在著沿x方向的非勻強電場

答案:AC。

解析:0—x1之間的電勢是不變的, 所以沿x方向沒有電場, x1—x2之間電勢是均勻減小的, 所以沿x方向有勻強電場。

審計的性質范文第5篇

一、由對《物權法》第202 的追問引出的問題

( 一) 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經過后,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實現抵押權是否有效?

依據《物權法》并不能直接回答此問題。對抵押權行使期間性質的不同理解回答上述問題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如果我們認為《物權法》第202 規定的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是訴訟時效, 該時效的屆致并沒有使得實體權利發生變化, 實體權利此時依然是存在的, 只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請要求保護該權利不能得到保護。那么, 在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協議應當被認為有效。若我們認為《物權法》第202 條規定的期間是除斥期間, 當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 抵押權這一實體權利就發生了變化, 它不再存續。不僅僅是勝訴權歸于消滅, 而且實體權利也歸于消滅, 因此, 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之間達成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協議無效。 (1)

( 二) 抵押人能否基于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的事實, 從而要求登記機關注銷抵押登記?

基于抵押權行使期間性質的不同理解, 回答上述問題依然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依據《物權法》第87, 88 條的規定, 設立不動產抵押權采用登記生效主義, 設立動產抵押權采用登記對抗主義。如果我們認為, 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是訴訟時效, 時效經過后, 抵押權實體權利沒有發生變化, 歸于消滅, 喪失的僅僅是受到人民法院保護的勝訴權, 抵押權尚存, 那么抵押人依據抵押權行使期間經過而主張登記機關注銷抵押登記就不存在法律依據; 另一方面, 從有利于物的流轉的角度看, 若主張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是除斥期間, 經除斥期間屆滿后抵押權實體權利歸于消滅, 抵押人應當有權利要求登記機關注銷抵押登記。

( 三) 抵押權的行使期間能否獨立于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

倘若我們認為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是除斥期間, 那么不存在時效發生變化的情形, 它是不變期間。但從《物權法》的立法現實看, 抵押權行使期間會隨著主債權的行使期間變化而變化。從《物權法》第202 條看, 如果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發生變化, 那么抵押權的行使期間也會隨之發生變化。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會影響抵押權的行使期間。

以上問題核心都在于抵押權行使期間性質的界定, 本文試作分析。

二、抵押權行使期間的性質

關于抵押權行使期間的性質, 在我國學界大致存在這樣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 《物權法》第202 條規定的是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是訴訟時效 (2) , 有學者認為《物權法》第202 條中“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與《民法通則中》關于時效的表述一致。雖然該條沒有明確界定抵押權行使期間的性質, 但是從行文上看“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僅指抵押權失去了公權力的保護既勝訴權, 其權利本身并沒有因此而歸于消滅, 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抵押義務, 抵押權人仍然得以實現抵押權;其次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延長, 依據該條規定, 抵押權的行使期間也會隨之中止、中斷、延長。據此特性可以認為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是訴訟時效。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 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是除斥期間, 持該種觀點的學者理由是抵押權是一種物權, 訴訟時效制度僅適用于請求權。

最后一種觀點認為, 《物權法》第202 條規定的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既不是訴訟時效也不是除斥期間。 (3) 理由是依據法理請求權適用的是訴訟時效制度, 而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制度, 在這樣的前提下學者們認為抵押權既不是請求權, 也不是形成權。

本文贊同第三種觀點, 首先, 如上文所述, 依據民法的法理, 訴訟時效對應于請求權, 除斥期間對應的是形成權, 而我國《物權法》將抵押權界定為擔保物權其既不是請求權也不是形成權。其次, 從抵押權設立、轉移、消滅上分析抵押權具有從屬性, 其從屬于主債權, 從抵押權的設立目的看抵押權的設立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能夠實現, 也體現了這種從屬性。并且從《擔保法》、《物權法》的規定看實現抵押權是在債務人不履行主債務的情況下, 因此在責任設定上抵押人的義務不應重于債務人。如果我們承認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是訴訟時效, 那么在時效經過后, 抵押權只是喪失了勝訴權, 其主體權利依然存在。由于我國對于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采取登記生效制, 主債權與抵押權同時淪為自然權利情況下在不動產上設立的抵押并不能因為時效的經過而注銷, 這樣抵押物就不能流轉, 這無疑加重了抵押人的義務。如果認為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是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 我們又不能解釋抵押權行使期間隨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立法事實; 再次, 《物權法》規定的主債權訴訟時效經過后, 未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是一種折中的規定, 有意回避了對抵押權行使期間性質的規定, 其目的是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抵押權, 同時又避免對抵押權行使期間定性的邏輯上的不能及實踐上與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沖突。因此, 將期間做“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非此即彼論在邏輯上不能自洽, 也無益于實踐。

摘要:主債權訴訟時效經過后,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實現抵押權是否有效?抵押人能否基于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的事實, 從而要求登記機關注銷抵押登記?抵押權的行使期間能否獨立于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由這幾個問題引出的對抵押權行使期間的性質的討論, 本文認為抵押權行使期間既不是訴訟時效也不是除斥期間, 將其期間做“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非此即彼論在邏輯上不能自洽, 也無益于實踐。

關鍵詞:抵押權,期間,除斥期間,訴訟時效,登記

參考文獻

[1] 王利明.物權法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5.

[2] 郭明瑞.擔保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3] 李國光.擔保法解釋與適用[M].北京:新華出版社, 2001.

審計的性質范文第6篇

一、

熟記向心力的各種公式及如何選擇公式

這些公式不僅適用于勻速圓周運動中, 對變速圓周運動同樣適用, 只不過在變速圓周運動中, 由于線速度v的大小不斷變化, 所以向心力F也不斷變化。

二、明確圓周運動的軌道平面、圓心和半徑是解題的基礎

分析圓周運動問題時, 首先要明確軌道在怎樣的一個平面內, 畫出圓軌道, 確定其圓心在何處, 半徑是多大, 這樣才能掌握做圓周運動物體的運動情況。例如, 用長為L的細繩拴一小球做圓錐擺運動, 如圖 (1) 所示, 小球運動的軌道平面在水平面內, 圓心在懸點O正下方的O’點, 即圓錐底面中心, 而不是懸點O, 圓周半徑是Lsinθ而不是繩長L。對于地球表面上的物體, 由于地球自轉, 地面上各點均做圓周運動, 如圖 (2) 所示, 某點P所在的圓軌道平面與地軸垂直 (與赤道平面平行) , 圓心在軌道平面與地軸的交點O’, 而是地心O, 圓周半徑為Rcosθ而不是地球半徑R。

三、分析物體受力情況, 弄清向心力的來源是解題的關鍵

跟運用牛頓第二定律解直線運動問題一樣, 解圓周運動問題也要選擇做圓周運動的物體為研究對象, 進行受力分析, 畫出受力示意圖。例如, 宇航員在航天之前進行多種訓練, 其中 (圖3) 是離心實驗器的原理圖。用此實驗研究“過荷”對人體的影響。離心試驗器轉動時, 被測者做勻速圓周運動?,F觀察到圖中的直線AB (線AB與艙垂直) 與水平桿成30 0角, 則被測者對底座的壓力是他所受重力的多少倍?

解析:人受重力和彈力的作用, 兩個合力提供向心力, 受力分析如圖 (4) 所示。

由牛頓第三定律知, 人對座位的壓力是他受重力的2倍。

此題如給出AB的長度和BC的長度, 可以求轉速w。這里圓周半徑計算是一個小問題, 不能忽視, 半徑r=AB·sin30 0+BC。此題若w已知還可以反過來求角度或半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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